国际经济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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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考点总结

名词解释

1. FPA: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意为“单独海损不陪”,也称平安险。 2. WPA: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即水渍险,意为“单独海损负责”。

3. GA: General Average. 即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或者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者特殊费用。 4. PA: Particular Average, 即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包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5. BIL: ( Bill of Lading), 即提单,指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者承运人、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交到收货人的一种书面凭证。

6. Sea Waybill :即海运单,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7. Anti-dated Bill of Lading: 即倒签提单,是货物已经装船后签发的,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装船日期的提单。

8. Up-dated Bill of Lading: 即预借提单,指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上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9. Material Breach: 即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一方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10 Anticipatory Breach: 即预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11 SDR: Special Draft Right, 即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的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伪资产。 12.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即选择性的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如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

13 FCA: Free Carrier, 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14.FOB: Free on Board, 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15.CFR: Cost and Freight, 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6.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7 DEQ: Delivered Ex Quay, 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 18.DES: Deliverde Ex Ship, 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

简答题

1. 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交货和交单义务

A. .交货地点:a.)卖方营业地;b)特定地点;c)货交承运人。 B.交货时间: a)一般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b) 若合同无规定,则按公约规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C. 单据的交付:a) . 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 b). 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2)对货物的担保义务

A. 品质担保义务, 所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质量、包装与合同相符。 如无约定则按合同所在国国内法或公约的约定。

B. 所有权担保义务, 卖方担保对出售的货物享有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利益。 C.担保例外:a) 买方明知所有权不完整;

b) 双方均知买卖可能导致他人主张权利被侵犯。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金的义务

A. 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 B. 付款地点:a) 卖方营业地;

b) 在凭证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为提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C. 付款时间:a) 买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款;

b) 合同无约定,按公约规定,在卖方提交货物单据的时间付款,无须卖方催告或办理任何手续。 2)收取货物的义务

A.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

B. 接收货物。 (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仍可在合理时间要求退货或赔偿) 2. 信用证的概念、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 L/C)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特点:1)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条件;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3.SDR的特点

1)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纳任何其他资金; 2)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3)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4.反倾销

A. 倾销,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B.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构成条件: 1)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反倾销措施: 1) 临时反倾销措施

具体形式:a)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b)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 2) 最终反倾销措施 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 5.反补贴

A. 补贴,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B. 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

1)进口商品直接或间接接受补贴的事实;

2)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3)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排他许可协议

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 7.《TRIM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2)国民待遇原则和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要求。

与TRIMS不符的国民待遇有:a)当地成份要求;b)贸易平衡规定。

与取消数量限制的要求不符的有:a)贸易平衡要求;b)进口用汇限制;c)国内销售要求。

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

4)各缔约国须在协议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消除这些TRIMS;

5)缔约国应加强其 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8.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 1)实行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

2)建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DSB (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 3) 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决策程序;

4)增加了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和裁定执行的监督程序。 9.备用信用证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1)性质不同

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未履约时,由开证人凭受益人提交的申请人违约证明书等单据支付赔偿;

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凭提单等商业单据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

2) 开证人范围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限于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 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 3) 债权实现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只能是无担保债权;

商业跟单信用证在申请人赎单之前,开证行持有的由受益人提交的提单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成为自然的抵押物,是开证行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 10.见索即付保证和传统保证的比较

1)见索即付保证:独立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担保人不能以基本合同对抗受益人;

传统保证:从属性,即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因主债的的消灭而消灭,且不能与主债分离而转移。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基础合同项下主债人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人所有的抗辩,以对抗债权人(抵押权人)

2)见索即付保证:无条件性,见索即付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独立的还款义务;

传统保证:补充性,指主债人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而保证人只付第二偿付责任。简言之,就是只有当主债人不履行其主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担保之责,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首先履行保证义务。 辨析题

1.ICSID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与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比较 不同点:

(1)ICSID通过受理和处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包括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征用险、违约险以及董事会同意的其他非商业风险。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2)MIGA是一个国际组织,但其业务是保险,即对投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进行保险,而且主要承保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政治风险;

ICSID是一个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争端,二者性质完全不同。

(3)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过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相同点:

ICSID与MIGA都是由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世界性组织,两者的业务和功能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 2.ICSID仲裁与普通仲裁的比较

相同点:二者都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不同点: 1)性质不同

ICSID调整的是东道国与另一国国民的商事纠纷,属国际公法性质,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私人间的商务纠纷,属国际私法的性质; 2)机构隶属关系不同

ICSID是隶属于世界银行,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是独立的; 3)受案范围不同

ICSID主要受理国际投资的争议,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受案比较广泛; 4)与法院的关系不同

ICSID的适用必须“用尽当地法院救济原则”,而国际商事仲裁是排除法院的管辖的 5)ICSID仲裁具有高度的自治性

较之一般国际商事仲裁, ICSID仲裁则完全独立于各国法律制度之外,不受任何国家司法制度的干预和监督,表现在:(一)ICSID自行确定其管辖权限。(二)ISCID适用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不受任何国家仲裁法的限制。(三)ICSID自己行使裁决撤销权,实行自我监督。

6)在实体法的适用上,ICSID仲裁强调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 7)ICSlD在裁决承认与执行上具有“自我执行”的特征 3.国际商事仲裁与普通仲裁(国内商事仲裁)的比较 相同点:1、都是商事仲裁2、都有强制执力。 不同点:1、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

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在国内执行程序不同。

对国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撤销,建议重新作出仲裁;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但不可以撤销。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

4.UCP600 与ISP98的比较

1) 如果在允许提示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备用证中注明的提示地点由于任何原因停业,因此没有及时地作出提示,那么,除非备用证另有规定,允许提示的最后一天,自动延期到提示地点重新开业后的第30个日历日。而UCP600规定,如果在允许提示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信用证注明的提示地点由于任何原因停业,因此没有及时地作出提示,那么,信用证失效。

2) ISP98允许将Standby LC转让多次,但是不允许部分转让,但是UCP允许部分转让,不允许第二受益人再次转让。由于Standby LC和Commercial LC所用于的交易特点不一样,所以其规定也是由差别的。 5.国际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

国际融资担保分为信用担保、物权担保两类。

信用担保(即人的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向贷款人承担的还款保证。国际融资常用的信用担保有保证、备用信用证、安慰信三种方式。

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国际融资常使用浮动抵押这种较为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

见索即付保证,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收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收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金额。

备用信用证,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 安慰信,又称担保意愿书,指由一国政府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 (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对担保人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常仅用于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是一种很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是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6.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

1)独占性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排他性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3)普通性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相关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实施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4)分售性许可合同 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5)交叉性许可合同 即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双方技术价值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7.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 (一)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1.对跨国银行进入形式的限制

发达国家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形式一般不作直接限制,但有时加以引导。 发展中国家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形式实行不同程度的限制: (1)少数发展中国家只允许跨国银行在本国设立代表处。 (2)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允许跨国银行在本国开设分行; (3)不少发展中国家禁止跨国银行控制本国银行;

(4)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对跨国银行在本国银行的参股比例设置最高限。 2.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限定 (1)申请银行的资信要求; (2)对申请银行的审慎性条件要求; (3)拟设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4)拟设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 (5)申请银行母国的监管要求。

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总行出具“意愿书”或类似的正式宣誓书,表示其对在东道国开设分支机构的支持。

3.对跨国银行进入实行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指本国准许外国银行进入,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

(二)对跨国银行经营的法律管制 1.对跨国银行经营的待遇标准

(1)保护主义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对等原则。 2.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

(1)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2)限制跨国银行的市场份额。 3.对跨国银行经营的风险管理

(1)事先预防性监管制度,即对外资银行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2)事后救助性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 8.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 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的关联公司。 2) 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 3)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5) 改变居民身份

主要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跨境迁移,或者在一国境内避免成为该国居民,以改变相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从而实现规避目标的方式。

P.S. 猜题有风险,背书需谨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sd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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