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更新时间:2024-01-05 02:1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办法》办法 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 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

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 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四十三条 耕地被占用后,应当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相应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二、征地补偿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见附件6)

三、各地征地年产值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见附件8) 四、征地安置及社会保障

1、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见附件2) 2、中共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见附件3)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见附件4)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见附件5)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见《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文集》之四:

各地、市(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文集

一、四川省地方法规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二、省委、省政府文件

2、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3、中共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三、省级有关部门文件

7、《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 8、《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 四、各地、市(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9、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78号)

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

五、各地、市(州)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5、

26、《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操作办法 上述文件均有电子版本,在电建论坛下载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见附件6) 三、各地征地年产值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见附件8) 四、征地安置及社会保障

1、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见附件2)

2、中共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见附件3)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见附件4)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见附件5)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见《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文集》之四:各地、市(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0月21日-22日,四川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培训班在成都举办。全省各市(州)分管局长、耕地保护科科长以及各县(区)耕地保护股股长共320余人参加了培训。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平,助理巡视员刘振武,耕地保护处副处长张建国、李涛,厅信息中心主任朱明仓、副主任吕建平及厅信息中心相关技术人员出席了培训会议。培训班特别邀请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南京大学的两位教授进行讲解。

会上,副厅长王平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明确要求,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是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能否按期完成这项任务,关系到全省征地工作的长远,关系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稳定大局,更关系到今后全省经济建设保障供地的大局。

王平同志强调,开展这项工作必须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要切实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二是要坚持同地同价原则;三是坚持协调平衡原则;四是要及时做好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公开听证工作。

会议要求:一是领导要高度重视;二是要做到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专家参与;三是要严格按国土资源部的《指导意见》和省厅下发的《工作方案》科学测算,杜绝弄虚作假;四是要搞好综合平衡;五是要做好公开听证工作;六是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七是务必按期完成。

(厅信息中心 供稿)

文章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s8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