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船舶稳性强度安全技术规范

更新时间:2024-01-01 14: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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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技术上保证在修船舶(包括改装船舶)船体结构强度及船舶稳性方面的安全,同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 总则

1.1 本规范是基于技术角度考虑,采取某些特定和限定措施,以确保船舶在厂修理过程中保持足够的船体结构强度,使之具有足够的承受总纵强度和局部强度的能力,同时保持足够的船舶浮力和稳性,使之具有足够的抗沉能力。

1.2 因在修船舶的船型复杂性和修理部位的不确定性,本规范仅是定性的考虑一般情况下的强度及稳性的安全。对于特殊情况,应进行船体结构强度计算及船舶稳性计算,以确保其修理过程的安全。

1.3 本规范不包括需编写“特定修理项目技术工艺文件”的内容。如:大范围立体分段的拆除换新、平面板架分段的拆除换新、承受重大负荷部件的拆除换新、重大海损船舶修复、特殊尺度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修理等。 2. 保证船体结构强度的安全规范 2.1 更换船体板材

2.1.1 更换强力甲板(上甲板﹑主甲板)

同时开工的换板工程,舱口围与舷侧之间的甲板(参加总纵强度)和相邻两个舱口之间的甲板应区别对待。

船体舯部0.4L范围内的换板工程,应特别慎重处理。 2.1.1.1 对无舱口的船舶 (例如油船)

同时开工的换板工程,其横向换板宽度不得超过该处船宽的60%,纵向应尽可能保持连续换板,尽量避免错列换板。

2.1.1.2 对舱口宽度小于50% 船宽的船舶 (例如散货船﹑杂货船)

同时开工的换板工程,其横向换板宽度不得超过该处舱口围距甲板边线之间甲板宽度的50%,纵向尽可能保持连续换板,尽量避免错列换板。

相邻两个舱口之间的甲板换板工程见2.1.1.1,并保证不会产生较大变形。 2.1.1.3 对舱口宽度介于50% 至70% 船宽的船舶 (例如多用途船)

同时开工的换板工程,其横向换板宽度不得超过该处舱口围距甲板边线之间甲板宽度的50%,纵向一定要保持连续换板,不允许错列换板。

相邻两个舱口之间的换板工程见2.1.1.1,并保证不会产生较大变形。 2.1.1.4 对舱口宽度大于70% 船宽的船舶 (例如集装箱船)

必须在采取临时加强措施后,方能进行舱口围与甲板边线之间的甲板换板工程。 相邻两个舱口之间的换板工程见2.1.1.1,并保证不会产生较大变形。 2.1.1.5 甲板边板与舷顶列板不得同时开工换板。

2.1.1.6 圆弧形甲板边板(R板)的换板工程不得与相邻的甲板列板及相邻的舷顶列板同时开工。

2.1.2 更换非强力甲板

在保证不会发生较大变形的前提下,进行换板工程。 2.1.3 更换舷侧外板

对距水面高度1米以上(或另有规定)的舷侧外板,在同一区域﹑同时开工的换板工程,其垂向换板宽度不得超过该处舷侧外板宽度(自水面至甲板)的50%。其纵向换板长度不得超过一个货舱长度的60%,(对于特殊船型的超长货舱,尤其在船体舯部0.4L范围内,应特别慎重处理)。

2.1.4 船坞内更换船底板及舭部列板

更换船底板(包括舭部列板﹑以及按规定不允许在船舶系泊状态下切割的外板)工程,必须在坞内进行施工。

2.1.4.1 更换船底板

同时开工的换板工程,其横向换板宽度不得超过该处船底板宽度的60%,纵向应尽可能保持连续换板,尽量避免错列换板。 2.1.4.2 更换舭部列板

圆弧形舭部列板的换板工程不得与相邻的船底列板及相邻的舷側列板同时开工。 2.1.5 更换内底板

在保证不会发生较大变形的前提下,进行更换内底板工程。 2.1.6 更换舱壁板

2.1.6.1 更换主要横舱壁板

同时开工的换板工程,其横向换板宽度不得超过该处横舱壁宽度的60%。与该横舱壁相连接的强力甲板﹑内底板(或船底板)及舷侧外板不得与其同时进行换板工程。 2.1.6.2 更换主要纵舱壁板

同时开工的换板工程,其垂向换板宽度不得超过该处纵舱壁高度的50%。其纵向换板长度不得超过一个货舱长度的60%,(对于特殊船型的超长货舱,尤其在船体舯部0.4L范围内,应特别慎重处理)。与该纵舱壁相连接的强力甲板﹑内底板(或船底板)及舷侧外板不得与其同时进行换板工程。

2.1.6.3 更换局部舱壁板

在保证不会发生较大变形的前提下,进行换板工程。 2.2 更换船体骨材 2.2.1 一般规定

主船体的普通骨材(横梁﹑纵骨﹑扶强材﹑普通肋骨﹑组合肋板等)不得与主撑骨材(强横梁﹑纵桁﹑强肋骨﹑桁材等)在同一区域同时拆除更换。如确需同时拆除更换,则视为板架更换工程,必须编写“特定修理项目技术工艺文件”。 2.2.2 更换普通骨材

如果普通骨材位于两个确认的主撑骨材之间,则允许同时更换,但在此范围之外的相邻部位的同类普通骨材不得与此同时更换。

如果普通骨材附近没有确认的主撑骨材,则必须采取间隔操作的方式予以更换。

2.2.3 更换主撑骨材

同类主撑骨材必须采取间隔操作的方式予以更换。

对承受较大载荷主撑骨材,必须在采取临时加强措施后,方能进行更换工程。 2.3 合理装载

在修船舶因密性试验、装卸货试验、施工设备布置、进出坞配载等改变原来船舶装载状况的操作,会使船舶受力状态发生变化。如果装载不当,轻则产生明显的中垂或中拱,重则导致船体开裂。

2.3.1 在进行上述装载操作时,应采用平均装载方式,将装载物在各舱尽量平均分布。不允许隔舱装载。

2.3.2当装载或卸载重量超过船舶设计载重量的1%时,应使用该船的配载仪进行总纵强度校核。

3. 保证船舶稳性的安全规范

本章节适用于在修(在厂靠泊或锚泊)的普通货物运输船,保证其在厂修理过程的稳性安全。

3.1 在修船舶的状态控制要求

3.1.1在修船舶应满足以下条件,不满足者应采取相应措施。

A 类 船 B 类 船 动

态 船舶纵倾 < 2.5% L < 1.5% L 船舶横倾 < 2 度 < 1 度 初稳性高 > 0.30 M > 0.50 M 固

态 方形系数 (设计吃水时) Cb > 0.65 船长与型深比 L/D < 15 船宽与型深比 B/D > 1.5

A类船:指主甲板(或上甲板)以上无大型结构物或大型设备的船舶。例如: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等。

B类船:指主甲板(或上甲板)以上有大型结构物或大型设备的船舶。例如:客船、滚装船、带球罐的液化气船、大型起重船等。

3.1.2 对不满足3.1.1中动态条件的A、B类船舶,必须通过配载等手段进行浮态、稳性调整后,方能开始施工。

3.1.3对不满足3.1.1中固态条件的A、B类船舶,必须由技术部门作总体性能核算,并编写“浮态控制工艺文件”。开工后,严格按工艺文件要求控制其浮态,以确保船舶稳性。 3.1.4对不满足3.1.1条件的大型工程船舶、海洋钻井平台等特种船舶必须由技术部门作总体性能核算,并编写“浮态控制工艺文件”。开工后,严格按工艺文件要求控制其浮态,以确保船舶稳性。

3.1.5对满足3.1.1条件的海损船舶,如果修理范围超过一个舱,则必须由技术部门作总体性能核算,并编写“浮态控制工艺文件”。开工后,严格按工艺文件要求控制其浮态,以保船舶稳性。

3.2 在修船舶的气象、水文控制要求

3.2.1水域风力在六级(风速12.5m/sec)以下时,方能进行露天甲板和主船体的修理工程. 3.2.2 水域风力在六级至八级(风速19m/sec)时,可进行舱内施工作业。

3.2.3对不满足3.2.1、3.2.2规定条件的施工作业,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2.4台风、暴雨期间,应保证主船体的水密性。 3.3 在修船舶的船体水密性控制要求

3.3.1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由于外板换板、两舱间开临时通道孔等原因造成大于二个舱的连续贯通。

3.3.2在甲板、舱壁、内底部位换板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外板换板工程。

3.3.3 在外板换板作业时,必须保证各舱壁、双层底具有良好的水密性。如果施工确实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在两舱间(只可能是两舱)已开临时通道孔的同时,开启双层底人孔盖,但在施工人员离去时,必须紧闭人空盖。

3.3.4在外板换板作业时,其切割开口下缘距水面高度不得小于1M。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

导批准后,可局部降低,但在任何情况下,此高度不得小于800mm。 3.3.5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工。(工程量较大能完成吗?改成:惯穿二个舱的外板低位换板作业一次换板量应控制在24小时能够完工。

3.3.6在外板低位换板作业时,应有专职人员负责观测并记录船内外水位变化情况。

3.3.7对各水密舱室(顶边舱、底边舱、双层底等)的人孔盖,在各阶段施工(例如:装配、焊接、涂装等阶段)结束后,必须予以紧闭。如果上述人孔盖处于非水密的场所(例如:与其相关的外板或舱壁因施工而破坏了原来的水密状态),则在施工人员离去时,必须立即予以紧闭。

3.3.8因施工确实需要,必须开临时通道孔的,其开孔下缘距内底板不得小于600mm。 3.4 在修船舶的重心控制要求

船舶在修期间,应尽量避免使船舶重心向上移动的操作。例如:应尽量避免在上甲板以上放置多件重大的器材和设备,应尽量避免同时过多的拆除舱底的重大设备。如果必须进行以上操作,则应计算该操作引起的重心高度变化,以确保在修船舶在所有状态下的初稳性高度满足3.1.1的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rh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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