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综合测评和奖学金评定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23 13:10:01 阅读量: 自然科学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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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并为各项推优、评奖及毕业鉴定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是从德育、智育、体育、综合素质四个方面对学生进行量化考核,其指标体系和权重系数为:
2.1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智育成绩+体育成绩+综合素质成绩;
2.2 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评成绩=在校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和/实际测评学年数;
2.3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各项奖、助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优奖优及毕业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10月完成。测评工作完成后,各班级要认真填写《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表》(附件2),并将测评结果汇总报学生工作部存案。评分工作由各系负责,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学生有权对评分结果提出异议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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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德育、智育、体育、综合素质四个方面分开计算,各项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同一项均不累计加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章 德育成绩(A项)
第五条 德育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道德修养、法纪观念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德育成绩由基本分、应加分和应扣分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为60分。
第六条 德育成绩的计分
6.1 政治表现方面,主要考察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方针政策的课堂学习情况 。
(1)政治理论课程(思修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学习期末考试成绩平均分在90分以上者加20分,80-89分者加15分,70-79分者加10分,60-69分者加5分;未开设政治理论课的年级成绩按70分计;
注:形势与政策因无具体分值,不列入综测计分,但评定奖学金要看形势与政策是否合格。
(2)政治理论课程学习期末考试成绩平均分不及格者扣10分,缺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扣20分。
6.2 学习态度方面,评价学生在学习、生活过程中体现的团队精神、学习态度、精神面貌和受处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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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进班集体或团支部获国家表彰奖励的加30分,省(市)级表彰奖励的加25分,学院表彰的加15分,系(部)通报表扬的加10分;
(2)受学院通报批评、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者(政治理论课除外)扣2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2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3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3 道德修养方面,评价学生的先进事迹包括各类好人好事,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残助弱、献血等事迹。
(1)因各类先进事迹、好人好事等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30分;受省(市)级表彰的,加25分;受学院通报表扬的加20分;受系(部)通报表扬的加15分。因其他原因确有突出事迹的加5分。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的各项捐助活动者加5分;
(2)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各加10分,舍长加15分;虽未被评为文明宿舍但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其成员各加5分;
(3)被评为不合格宿舍的,该宿舍成员每人扣10分;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系(部)通报批评者扣10分。如达到处罚标准的,扣分标准参照6.2(2);
6.4 法纪观念方面,评价学生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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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院校纪校规及各项管理规定,学年无违纪者加10分;
(2)违反学院校纪校规及各项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扣分标准参照6.2(2)。
第七条 德育成绩的计算方法:
德育成绩=(基本分+应加分-应扣分)×10%
第三章 智育成绩(B项)
第八条 智育成绩为本学年所有课程(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专业选修和素质选修课程除外)的加权平均成绩,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九条 智育成绩的计分
8.1 缺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以0分计,补考及格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取高分计;
8.2 学校列入必修课的,如军训课等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
第十条 智育成绩的计算方法: 智育成绩=课程加权平均分×70%
课程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该课学分)÷∑课程学分
第四章 体育成绩(C项)
第十一条 体育成绩由基本分和应加分两部分构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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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体育课的年级,体育的基本分为本学年体育课成绩(合格按80分计,不合格按50分计)的加权平均成绩;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基本分按80分计,申请免修体育课的学生,体育基本分按60分计。
第十二条 各类体育比赛及活动的加分
12.1系级体育比赛及活动,第一名加10分,加分依名次递减2分;
12.2 院级体育比赛及活动,第一名加20分,加分依名次递减5分;
12.3省(市)级体育比赛及活动,第一名加30分,加分依名次递减5分;
12.4国家级体育比赛及活动,第一名加40分,加分依名次递减5分;
12.5 参加比赛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加20、40、60分;
12.6 参加各项体育比赛及活动但未获奖者,测评学年加5分。
第十三条 体育成绩的计算方法: 体育成绩=(基本分+应加分)×10%
体育基本分(课程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该课学分)÷∑课程学分
第五章 综合成绩(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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