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11339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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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2002〕7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

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土地

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价格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19日印发 附表1: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用地 (40年) 11953 9977 7499 5957 4822 住宅用地 (70年) 3503 3078 2206 1777 1237 工业用地 (50年) 1499 1204 711 460 350 土地级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4334 3993 3109 2648 1875 947 491 959 841 737 660 589 444 338 286 220 185 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 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件下的平均价 格。

2.国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及容积率修正系数由市国土 房管局另行制定颁布。 3.上表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 收益(土地出让金)等。 附表2: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用地 (40年) 840 660 530 450 380 330 290 260 240 220 200 190 住宅用地 (70年) 590 500 420 310 270 250 210 160 110 100 90 80 工业用地 (50年) 440 300 170 150 130 120 90 80 级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1.上表所列为楼面价出让金。

2.上表所列土地出让金不包括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开发等费用。 3.上表所列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实际用途的效益差异及土地位置条件的优劣进行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正负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

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4〕43号

2005年01月31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印发了《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自2002年6月18日起,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主城规划区6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执行。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市政府又印发了《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城市规划区、主城等名称及相关范围界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44号),对主城规划区的范围界定为2616平方公里。为了规范主城区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将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界定在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2616平方公里范围内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北碚区纳入渝府〔2002〕79号文件的调整范围进行管理。都市圈内执行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具体区域,按照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用地面积2616平方公里范围。

二、将主城区工业用地的土地级别增扩至12级,其中9至12级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50年)

土地级别 9级 10级 11级 12级 基准地价 150 130 120 115 出让金楼面价标准 70 60 45 35

三、都市圈范围内除主城区2616平方公里外的其他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四、都市圈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意见

作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5〕229号】 颁布日期:2005-10-27 执行日期:2005-10-27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在批租土地时,凭借所有权向土地使用权者征收的地租收益,是十分宝贵的国有资产。管好用好这笔国有资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市政府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每年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土地出让金管理执行情况。受市政府委托,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移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搞好土地出让金征收监管工作,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土地的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土地出让金征收及使用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中的作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机关,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监察、审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征收和管理的监督机关。

土地出让金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上缴财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三峡库区移民迁建单位超过原淹没补偿面积部分的土地以及非移民迁建单位进入移民迁建区,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并按市政府公布的用途、级别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返还同级移民管理部门。由移民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迁建规划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土地出让金的减免须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返还。

三、完善地价体系,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把建立和完善地价体系作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快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市政府统一定期对基准地价、用途级别、土地出让金标准进行调整与平衡。土地级别应当每两年调整一次,主城区内的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调整,主城区外的土地级别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的技术规程调整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后公布执行。 四、统一计算标准,严格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指标测算土地出让金,严格审核土地成本,测算的土地成本和土地出让金作为招拍挂底价,并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协议出让不得低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最低价,即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金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金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用途出让标准测算土地出让金,并形成测算报告。

五、规范出让合同,严格建设用地跟踪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采用全市统一的文本。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跟踪管理,督促受让人按约定的开工和竣工时间进行建设。对未按期动工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改变用途、增加建设规模的,应按程序向社会公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合同;对协议出让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严禁坐支、挪用、截留土地出让金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违规减免出让金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定土地级别、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市移民局[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r2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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