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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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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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12号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省政府第2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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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目标] 为加强作业场所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 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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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或 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的职业卫生工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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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

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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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 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作业场所职业 卫生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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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 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为劳动者创 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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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有依法公布

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按 下列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接受监督:(一)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以及中央和省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设区 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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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区的市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前

项 规定以外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超过三 十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向所 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 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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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作业场所符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 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 有毒物品的作业。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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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按下列权限审批 发放: (一)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以及中央和省管理的使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批发放; (二)设区的市管理的使用一般有毒物品作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前项规定以外的作业 人员超过三十人的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生产作业 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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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使用一般 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 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批发放。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办 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 定。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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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置或者指定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报所在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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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二)防护用品发放和防护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三)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 (四)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五)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六)控制职业危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七)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河北科技大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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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 的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 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 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监测记录应 当准确、完整并归档保存。第十一条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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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 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 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 因素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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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区域、岗

位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应

当统一、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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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使用有毒气体等可能发生 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 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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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个体职业防护用品,严格依照使用期限定 期更换,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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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 营单位以及中央和省管理的生产经营单 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 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作 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 接受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 织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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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场所职 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 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 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 8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 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未经

培训或者培训 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 因素的作业。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或者单位进行培训。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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