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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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社会结构——宋朝的城乡基层行政组织

文章来源:中国宋代历史研究 文章作者:王曾瑜

中国古代的聚落组织经历春秋、战国时代的变化,[51]大致始自秦国商鞅“令民为什伍”以来,确立了秦汉时代乡、亭、里的基层体制。[52]但长时期内,城乡的基层组织看来没有明确区分,城市基层组织也可称坊,而坊与里常可混称,[53]直到唐宋时,城乡的基层组织有了相当严格的区分,这也反映了城市和工商业发展的一个侧面。

宋朝沿袭唐制,乡村中有乡和里,城市中有坊,但乡和里更重要的是作为地名和人们的户贯。今人所用的籍贯,古代其实是区别为籍和贯,前辈学者王毓铨先生对此已有考订。贯有户贯、乡贯、本贯、祖贯等名目。[54]从北宋到南宋,尽管乡村基层组织有所变迁,从《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看,直到南宋前期,乡村户的户贯普遍用州、县、乡和里,只有个别不用乡或里,而用村、镇或社,而坊郭户的户贯普遍用州、县和坊。但在南宋晚期的《宝佑登科录》中,坊郭户贯仍用州、县和坊,而乡村户贯有的只用州和县,有的兼用乡,而兼用里者较少。

宋朝乡村一般是县之下分若干乡,乡之下又分若干里,但也有一县设一乡,一乡管一里或乡下无里的情况。如宋神宗熙宁时京兆府所辖,多数县为一乡一里,少数县有乡无里,只有乾县和渭南县多数乡辖有二、三或五里。[55]宋朝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名实背离,而各地州县衙门和乡里的吏制差别颇大。从史料上看,有些地区设有乡长,[56]另一些记载中又有乡官,[57]但显然不是普遍的制度。据北宋的《两朝国史志》说:“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58]所谓“废乡”,当然不是取消乡名,而只是取消乡的基层行政单位。里正的名目相当普遍地保留下来。在每乡只有一里的地方,里正和乡长也不会有区别。在部分地区,担任里正者不管乡里的事务,只是准备轮差州役衙前,到宋仁宗时,又明令废除里正。乡村基层组织的头目是户长和耆长,他们的辖区则称管。

按宋朝吏制,户长和耆长都算乡役,耆长又称三大户,乃是沿用后周之制,以本管的三家上户轮流充任,其下设壮丁。户长和耆长的管辖区至少在某些地区是不同的。如福州共有68乡,305里,在宋哲宗时设户长130人,耆长443人,则户长的管大,而耆长的管小。[59]明州定海县有“六乡”,而清泉乡“析为二管,总号七乡”,[60]五乡不分管,而一乡分两管,似可推论为五乡每乡即是一管。南宋湖州德清县还保留了管的名称,两个乡各辖五里,不分管,四个乡分别辖十里、十五里和二十里,在乡和里之间设管,[61]则辖五里的两乡也都是每乡一管。《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11《宋全等施石献床记》载有“怀州河内县清期乡弟二管西金城村”。绍兴府会稽县有“雷门东管第一乡”,[62]应是由乡分管,而后又将管改立为乡。此外,至少部分地区又将耆长的所辖的管称为耆,如四川泸州江安县原为一乡七里,后为“一乡一里八耆三十二都”,八耆包括罗力耆、罗隆耆等,其中一部分显然是原罗力里、罗隆里等改名。“惟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至于官府税籍,则各分隶耆下,故结甲日以耆冠都”。[63]据明《喜靖彰德府志》卷8引宋相州地方志所载,当地只是管之下辖村。由此可知,宋朝的乡、里以及管或耆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地的情况五花八门,难以一概而论。至于“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可与前述南宋的登科录互相印证。

宋神宗时,推行保甲法,规定每五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又

改为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副保正。[64]接着,宋廷又下令废户长、耆长和壮丁,以保正取代耆长,另设承帖人隶属保正,以催税甲头取代户长。[65]宋哲宗时,又取消催税甲头,用大保长催税。[66]此后,宋朝乡村又出现了新的基层单位都保,一般简称都,有时也可简称保。前述江安县就是在八耆之下设三十二都。都往往以数字排列,如罗力耆下辖第一到第八都。都搀杂在乡里之间,又形成了更复杂的关系。如平江府常熟县各乡,乡下分都,都下分里。感化乡下辖第一到第七都,第一都下又辖虞山里等四里,但有的里又被几个都所分割。[67]徽州的一些县是乡下分里,而祁门县是乡下分都。如“归化乡在东,其都归仁、义成、沙溪”,[68]当地的都又不以数字排列。又如庆元府象山县则是在里下设保,政实乡“管里一,保十二”,里名美政里,保名乌石保、白石保等。按当地登记的户口数估计,每保的人口大致相当于一都保,应是指都保。[69]可见都保与原来的乡里之间的关系,也宋朝的村落多半是自然村,辖于里和都之下。如前述有“怀州河内县清期乡弟二管西金城村”。但彼此关系也不可一概而论,宋孝宗时,明州鄞县有丰乐乡“管里一,村二”,里名石柱里,村名乾坑村和故干村,但通远乡“管里一,村一”,里名李洪里,村名环村,[70]实际上是一个村同时又兼有乡名和里名。明州后升为庆元府,宋理宗时,奉化县的奉化乡辖“管、里二,村四:广平管,镇亭里,明化村、长汀村、茗山村、龙潭村”,其实是乡、管、里三者同地而异名。慈溪县金川乡“管里四,村三”,里名云山里、太平里、大川里和求贤里,村名太平村、招义村和千金村,又是里反而小于自然村。

71]再以华亭县为例,其胥浦乡“三保、九村,管里五”,则是都保大于里;长人乡“六保、十二村,管里三”,则是里大于都保。[72]

综上所述,自北宋到南宋前期,乡和里一直作为地名和户贯所在地。但到南宋晚期,乡,特别是里的概念有所淡化。自宋太祖开宝以后,乡村实际的基层行政单位大多是管或耆,宋神宗以后又改为都保。

在城市方面,宋时虽打破了前代坊和市的严格区分,仍将坊作为基层行政单位。城市人口的流动性大于乡村,城市又打破城墙的限隔,向城墙外扩张,官府对城市的管理相当普遍地在坊之上设厢,有的大城市甚至设两级厢制。开封城内八厢,城外九厢,每厢下辖若干坊。后来又在厢之上设四个都厢。[73]《元史》卷62《地理志》也记录了一些宋代城市设厢的情况,如饶州“旧设三厢”,安吉州“旧设东、西、南、北四厢”。太原府城有朝真坊、法相坊等,[74]四川夔州设宣化坊、刑清坊等十八坊,王十朋曾为之赋诗。[75]南宋晚期,上海也设立了拱辰坊等四坊,[76]实际上成为城市的雏型。

北宋前期到中期,前已引证《两朝国史志》所说,“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而宋朝仍沿袭旧制。宋神宗时,“废户长、坊正,其州县坊郭税赋、苗役钱,以邻近主户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轮置甲头催纳,一税一替”。[77]实际上,坊的头目不一定叫坊正,如福州一带则有坊虞候。[78]宋钦宗手诏中提及“城郭差坊正、副”,[79]可知坊正和副坊正仍是普遍设置的。

厢一般设置厢官和厢吏、厢典,特别是在大城市,厢官的资序较高。[80]城市的防火是个大问题,按《庆元条法事类》卷80《失火》规定,“诸州、县、镇、寨、城内每十家为一甲,选一家为甲头”,负责防火。又如南宋时,福州在厢之下设社,用以防盗和防火。[81]

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城市的厢和坊,乡村的管、耆和都全是基层行政组织,其职责离不开治安、催税、户口和家产的登记等事务,但也有诸如赈济、防火、水利等地区性公共事务。如北宋名臣蔡襄规定,福州“诸坊只得管本地内争斗、火烛、奸盗、赌钱、杀牛公事”。[82]南宋后期黄震规定,抚州“应诸坊、厢委系贫乏妊妇无力养育之家,诉于临产之时,经坊长保明申上,支保产米一石,会子五贯”。[83]事实上,基层乡胥、坊正之类的事务是相当繁杂的。宋太宗至道时,怀州“河内县里正等申超分析到缘河两岸使水二十村,二百二十五户,浇得田土约六百八十馀顷”,[84]这是里正参与水利的记录。北宋前期,“纲运每有抛失官物,久例取凭地分村耆并全纲人照证,结军令罪保明,除破官物”。[85]参加科举者也须由“乡耆保验”,“村耆察访行止”。[86]如此之类,都是宋朝乡胥、坊正事务的一鳞半爪。

官府选拔基层政权的头目,一般是注意委任富有者。北宋规定“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耆长差第一、第二等户”。[87]保甲法规定,大保长和都、副保正都要选“物力最高者”。[88]又如南宋福州城内和城外草市,在厢之下设社,“以有产业人充社首、副”。[89]上述规定都反映了宋朝政权的阶级属性。

乡村和城市的基层行政单位头目,“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蔑”,“期会追呼,笞箠比较”,“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上之人既贱其职,故叱之如奴隶,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复自贱其身,故或倚法以为奸,或匿贼以规免”。[90]在传世的宋代史料中,他们一方面是上级官吏的勒索和凌蔑对象,甚至有倾家荡产者,但另一方面又舞法弄权,鱼肉乡里。这两方面的现象都体现了中国传统基层行政的特色。

宋代社会结构——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和阶级结构 文章来源:中国宋代历史研究 文章作者:王曾瑜

从宋朝的史实出发,其阶级结构基本上可以从户口分类制度和实际的阶级状况两方面综合考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由于笔者已经出版了《宋朝阶级结构》一书,而此处又不得不作简单的介绍。中外学者对宋朝的阶级结构作了许多研究工作,依笔者个人之见,是否有两点不足之处,第一,人们注重从宋朝官方拟定的户名,如主户、客户、上户、下户等探讨阶级结构,是不错的,但对官方拟定的户名与实际阶级状况的差别注意不够,有时产生混淆。第二,对宋朝官方拟定的户名缺乏综合整理,有的学者提出户等制的概念,是不错的,但户等制又显然不能囊括宋朝所有的重要户名。由于宋朝的户名是多种方面、多种角度和多种层

次的,而宋代史籍中又找不到相应的名词,笔者经过相当一段时期的摸索,才决定提出户口分类制度的概念。

宋朝政府为了处置各种社会经济事务,创设了不少户名,至少其中的部分户名,是沿袭前代旧制者。各类户名,如家中只有一个成丁男子,称单丁户;家中有男子未成丁者,称未成丁户;单丁而家产物力贫乏者,称孤贫户;无夫无子的人户,称女户;军人及其家属,可称军户;僧寺和道观,可称僧、道户或寺观户;从事盐业者,称畦户、亭户、灶户、井户和铛户;产茶以至种桔、养花者,都可称园户;从事酒业者,可酒户、坊户、槽户、拍户和扑户;从事炼矾者,称镬户;从事采矿和治炼者,称坑户、冶户、矿户、炉户和炭户;烧制陶瓷者,称陶户和窑户;工匠称匠户;从事纺织、印染、刺绣等,称机户、绫户、锦户、染户和绣户;拥有船只者称船户,而从事远洋经商者称舶户;城市的商铺称市户、行户、铺户和店户;从事造纸者,称纸户;包揽代纳赋税等类称揽户;山中打石者称宕户;良人女子犯奸三人以上,贬为杂户,如此等类,其名称之多,难以悉数。

但是,就主体而言,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大致有以下四组户名所构成:

一、按人户的身份区分,则有官户与民户,形势户与平户之别。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三]然而这只是一个粗线条的规定,依出身等差异,另有不少细则。宋时经常将官户与民户对称使用,民户当然是指官户以外的人户,如宋光宗时记载:“和籴非正赋,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四]形势户“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五]形势户以外的人户称平户,平户一词在今存的宋代文献中使用不多,如南宋时有人建议设甲头催税,“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平户催平户”。[六]总的说来,形势户包括官户和富有的吏户,其范围显然宽于官户,而与之对称的平户,其范围又窄于民户。

二、按人户居住地区分,则有乡村户和坊郭户之别,分别居住乡村和城市。

三、按有无田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房产等重要生活资料,则有主户和客户之别。主户又称税户,“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七]据《弘治徽州府志》卷2载:“宝庆三年(公元1227),见管户一十二万四千九百四十一,口二十三万一千七百六十四。主户:坊郭三千九十八,口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乡村户一十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九,口一十九万二千九百七十五。客户:坊郭七百八十九,口三千五百二十七;乡村户九千四百六,口二万一千八十七。”

可见主、客户与乡村、坊郭户是交叉的,有乡村主户和乡村客户,也有坊郭主户和坊郭客户。宋代社会是个农业社会,乡村人口中占了绝大多数。人们有时以主、客户代表乡村主、客户,但决不可忽略坊郭主、客户的存在,特别是在开封、临安等府,坊郭主、客户在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乡村主、客户的区分主要在于有无田地,而坊郭户主、客户的区分看来在于有无房产。

四、按财产多少,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司马光说“今时坊郭十等、乡村五等户”。[八]乡村五等主户一般是第一、二、三等户称上户,第四、五等户称下户,有时也将第三等户称乡村中户。宋朝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可谓五花八门。

可见划分乡村主户的户等,往往是综合田地多少和肥瘠两种因素。划分坊郭户等更为复杂,有的地区是依据屋税,其基础则是房屋的好坏,有的地区甚至是将坊郭主、客户混通分为十等。

在某种意义上说,宋朝户口分类制度的确立,正是隋唐以来阶级结构变化的终结。宋朝的乡村客户、乡村下户、乡村上户、官户、形势户等法定户名,在相当程度上可说是反映了宋朝的阶级结构。但从另一角度看,宋朝户口分类制度所反映的阶级结构只是近似的,户口分类可以成为研究阶级结构的入口和突破口,却不能等同于阶级的划分和阶级结构的分析。由于宋朝人户的贫富状况经常发生变动,农民的逃亡和反抗,地主的作弊等因素,官府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必然是漏洞百出。官府至少也是三年一次作户口人丁、财产等登记,有时甚至一、二十年不作清理。有些户名,如乡村中户作为乡村人户的中间等级,阶级状况就比较复杂,并不单一。坊郭户只是城市居民的统称,其阶级结构也须另作具体分析。

宋朝是以租佃制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其主体阶级无非是农民和地主两大阶级。在当时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下,北方旱地一个男劳力使用牛耕,大约可以耕种四十宋亩,所谓“国朝之法,一夫之田为四十亩”,[九]但是在南方的水田,一个男劳力的可耕地约二、三十宋亩。[十]一个乡村主户拥有的耕地若是超出,甚至大大超出本户劳动力的可耕面积,其出路无非有二,一是出租,二是雇工。此外,宋代也有类似于近代贫困线的概念,一般以二十宋亩以下的农户作为“贫下之民”的标准。[11]无地或少地的农户有多余的劳力,为了维生,租地和被雇,也是势所必然。宋代史籍中常说:“地各有主,户或无田产,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12]就是宋代社会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田地不均,是农民和地主两大阶级存在的基本条件。宋代社会固然也有乡村雇佣制的发展,但占主导地位的则是租佃制。

宋朝的乡村客户和下户虽然也有一些复杂的成分,但其主体无疑组成了宋代社会的农民阶级。客户往往成了佃农的代名词,宋诗称“凡农主客两相依”,[13]“客户耕田主户收”,[14]租田缴纳对分租,可称“主、客分”,[15]也有所谓“主客四六无偏颇”。[16]但列入乡村下户户籍者,则不仅有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有佃农。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使大量没有田地,本应算作乡村客户的佃农,也列入了乡村下户的户籍登记。按宋人的说法,“十室之夫,耕人之田,食人之食者九”,[17]“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18]看来佃农和半自耕农的数量应多于自耕农的数量。若以北宋各代主、客户统计数平均计算,客户数约占总户数的34·5%,而乡村下户约占总户数的43·7—59%。宋朝户口统计本无准确性可言,但在乡村下户和客户的法定户名之下,其所包括的宋代农民,约占总户数的四分之三至十分之九,还是多少反映和接近了宋代社会阶级结构的实际情况。

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实际经济地位是相似的,同处于社会底层,“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业垄亩之多寡无甚相远,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19]有的学者认为乡村第四等户相当于自耕农,第五等户相当于半自耕农,似乎是将复杂的社会现象过于简单化,在今存史料中也难以找到依据。

宋代乡村的商品经济虽有某种程度的发展,仍以自然经济为主,农民与商人的关系并不

密切,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当然是地主。地主拥有大部分田地,其主要经营方式则是出租。宋代的货币地租有一定的发展,却仍以实物租为主。在实物租中,分成租包括主客对分,主客四六分、三七分、六四分、七三分等,定额租在北方约每宋亩几宋斗,南方很多在每宋亩几宋斗到一宋石之间,有的高达二宋石以上。江淮以南地区较多地实行晚稻和冬麦两熟制,水田不收麦租,也有相当的普遍性。此外,耕牛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出租,也有牛租。高利贷也是地主盘剥农民,兼并田地,将农民束缚于田地的重要手段。北宋和南宋的法定借贷年利率分别以100%和50%为限,并且禁止“回利为本”的复利,“元借米谷者止还本色”。[20]但实际生活中的高利贷却不以官方所定的利率为限。编入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农民分别有不同的赋役负担。宋朝摊派赋役,始终注意了乡村主户与客户的区别,乡村上户与下户的区别,对下户和客户有一系列减免的规定。但由于地主转嫁赋役负担等各种原因,乡村下户和客户不可能得到轻徭薄赋的实惠,却成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从宋朝的史实出发,地主阶级大致可划分为皇室、官户、吏户、乡村上户、僧道户、人等几个阶层。除了赵氏皇室外,官户作为一个法定的阶层,居于社会的最高层,宋朝的外戚大体可列入官户,宗室的一部分也可列入官户。官户享有若干特权,也有不少禁约,在宋朝的庞大等级结构中,即使同属官户,其特权和禁约也有很多身份性的差别。官户绝大多数拥有数量不等的田产,他们收取地租,很多人又兼营工商业,官场中也有各种贪污腐败的情况。宋朝的中高级官员虽有荫补特权,但官户的成员却仍经常处于流动状态,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败家。这与魏晋南北朝时的门阀士族形成鲜明对照。

宋朝官与吏的流品区分甚严,从体制上贵官而贱吏,这与金元社会也形成鲜明对照。但从另一角度看,吏户却是仅次于官户的统治阶级,其户数也多于官户,对广大民众说来,则是更为直接的统治者、压迫者和剥削者,甚至有“吏强官弱”之说。[21]吏户兼并田产,放高利贷,贪污、行贿、勒索等行为,也史不绝书。

乡村上户大体上是指没有官和吏的身份的地主。尽管各地的划分户等标准不一,但乡村上户往往拥有几百亩以上的田产。按照宋朝制度,乡村上户须服职役,即吏役,即担任州县衙门公吏或乡村基层政权头目,他们轮差服役期间,就由平户升格为形势户,退役之后,又降为平户。乡村上户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重要方式,是子弟们读书应举,由科举入仕,上升为官户。此外,宋朝的进纳制度,即乡村上户通过向国家捐献钱粮之类,也可入仕。但官场中对进纳入仕者的升迁有许多限制,被视为是一种并不荣耀的出身。

僧道户是指僧寺和道观,宋朝的户口登记中,一般是将一座寺观作为一户,而“附入主户数”。[22]寺观往往出租田产,也兼手工业、商业、典当借贷业、房地产出租业等。有的地区,例如福建路,僧寺的田产更远富于民户。僧道原则上不能繁衍后代,寺观的田产等由住持僧和知宫观事掌管,而此类人的选拔往往由官府世俗权力所操纵。

干人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是官户和地主的高等仆人,为官户等经营田地出租,收取地租,买卖田地,主管财务,放高利贷,经营商业等,但对农民而言,却是直接的盘剥者。部分干人也有自己的田产,或向农民转租官私田地。

宋朝的坊郭户作为城市居民,其上户包括城居官户、吏户、地主、干人、房主、大商人、

贷主、手工业主等,宋朝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贷主、房主几位一体的情况。坊郭下户包括小商贩、工匠等。宋代社会的商人势力较前朝壮大,轻商的传统观念有所削弱,大商人已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

宋代的私人奴婢的法定名称是人力和女使,具有雇佣性质,其社会地位显然比唐律中的奴婢有所提高。

总的说来,唐宋时代农业、商业、手工业以至家内劳动中雇佣制的发展,是值得注意的现象。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农业作为主要的产业部门,秦汉时农业中有奴隶制和雇佣制,但租佃制至少也占据重要地位。降及宋、明、清三代,农业中以租佃制为主,雇佣制为辅。但在工商业以至家内劳动中,其演变的方向则是由奴隶制转变为雇佣制,而唐宋正是此种转变的重要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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