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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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理工大学学生联合会是全体中国籍在校本、专科大学生的群众组织,简称南京理工大学学生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并为其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 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 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 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三) 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 加强同学之间、各专业之间,以及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 构建沟通与友谊之间的平台;

(五) 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 维护和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南京理工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专科大学生,承认本章程并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 大事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四) 对本会工作人员提出建议 、批评,实行监督或要求罢免; (五)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六) 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转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及维 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胸怀祖国,服务人民;

(三) 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 团结互助、尊敬师长,维护学校荣誉;

(六) 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和所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南京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须由学生委员会提议,报请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南京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时,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大会有效,赞成票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表决有效。

南京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投票表决制。

南京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 做好提案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委员会职权:

(一) 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学生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二) 选举产生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三) 表决确定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及分工; (四) 监督考核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及各院学生会工作; (五) 收集处理学生代表提案,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 听取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成员述职,罢免不称职者; (七) 召集和筹备南京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学生联合会秘书长是受校党委委托,受聘于学生委员会的校团委副书记,具体负责帮助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的专职干部。

秘书长的职责:

(一) 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结合上级学联精神,会同学生联合会开展制定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等工作,定期听取校学生会工作汇报;

(二) 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加强校党政机关和学生会的沟通与联系;

(三) 指导学生联合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建设;鼓励、支持学生干部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注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关心学生干部的思想进步和学习进步,对主要学生干部的配备提出建议。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委员单位,在院党组织和学生联合会的领导下,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自主地开展工作。院学生会在认真完成党组织和学生联合会所交办的各项任务的同时,要立足本院,开展工作并加强与其他院学生会的交流与协作。

院学生会主席团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院党组织批准,并上报学生联合会。各院学生会组成机构和人员要报学生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年级学生会组成人员由年级学生选举产生,接受院学生会的领导和年级团总支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 着力完善基层学生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学生会组织负有指导职责,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着力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对院学生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和帮助;同时重视班委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努力形成校、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应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五章 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 学生联合会干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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