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并网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调度管理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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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调/4)522-2014

国家电网公司并网新能源电站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电网及并网新能源电站安全可靠运行,规范并网新能源电站无功及电能质量基础管理,依据《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2011)、《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2012)等新能源电站并网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电网和新能源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并网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是指通过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风电场、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电站配置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包括(但不限于):静止型无功发生装置(SVG)以及由磁控电抗器(MCR)、晶闸管控制电抗器(TCR)和滤波电容器支路(FC)等组成的静止型无功补偿成套装置(SVC)。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对调管范围内集中接入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开展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调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调中心及各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分)中心”)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区域内并网新能源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调度运行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和修编;负责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和标准的制定。

(二)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开展直调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专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对直调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专业管理开展情况统计、交流、评价和考核,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调控部门(以下简称“省调”)管理职责如下:

(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负责开展本级调度范围并网新能源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调度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国调(分)中心反映电网实际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参加技术研讨,协助国调(分)中心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

(三)负责协助国调(分)中心指导所辖区域各地区电力调度机构开展专业工作,负责全区统计、培训、交流、评价和考核,定期披露相关信息。

(四)负责建设本级电网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性能在线安全监视和评估、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自动电压控制(AVC)等智能电网调控技术支持系统,利用自动化手段,开展无功电压、电能质量的监视、控制、分析及评价工作。

(五)负责调度范围内的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实时调度监控。

第六条 各地(县)调度控制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并网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调控管理工作。协助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无功电压等相关业务管理工作,并提出运行管理建议和评价考核意见。

第七条 中国电科院和各省级电科院是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技术支撑单位,依据本办法,负责区域内并网新能源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技术研究、分析,监督执行现场涉网性能测试。

第八条 新能源电站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监控维护;负责现场相应调控自动化系统及装置的建设、维护和运行;负责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涉网安全制度及技术标准的落实执行,配合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改造;负责编制现场运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制度应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三章 审查及验收

第九条 新、改(扩)建新能源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有关设计、选型、施工、调试和验收等工作,应充分考虑新能源电站所处电网环境及气候条件,并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参与新、改(扩)建新能源电站本体工程的可研和设计审查,对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提出相应技术要求;参与制定新能源电站接入电网审查意见和并网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新能源电站配置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设计容量应满足接入电网审查意见中对无功容量的要求,且在容量要求范围内连续平滑调节,满足响应时间要求。

(二)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须能与电站内配置的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子站模块进行通信,接受并执行子站下达的控制命令;须能与综合自动化系统(NCS)进行通信,并将数据上传至电力调度机构监测主站。

(三)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须将其测量电气量等数据接入同步相量测量装置(PMU),包括(但不限于)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电流、电压等,并将运行信息上传至电力调度机构监测主站。

(四)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具备恒电压、恒无功、恒功率因数和电压及功率等综合优化控制模式,并能够满足各种控制模式的切换。各种控制模式下均能满足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响应时间和调节性能要求。

(五)新能源电站分期建设或同一并网点配置多套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装置时,多套装置间应具备协调联动策略,确保调节能力充分可靠,避免出现谐波放大、无功对冲、时限延时等现象。

第十二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并网前须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由新能源电站组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厂家提供装置的电磁暂态模型,由中国电科院和各省级电科院进行机电暂态建模,将满足电网调度仿真分析的模型交由电力调度机构使用。

第十三条 新能源电站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参数(详见附件1)、控制策略说明、本体保护定值、接入电网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新能源电站应编制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包含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常见故障问题和解决措施等相关内容的技术手册和维护手册。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新能源电站提供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涉网技术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现场验收时对现场实际装置进行核查。

第四章 并网试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组织开

展并网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性能测试工作。新能源电站应主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无功补偿装置涉网性能测试工作。

第十七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测试应包括(但不限于)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单体性能测试、与电力调度机构AVC主站系统联调测试,测试结果应满足电网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新能源电站并网运行调试时,须同期投入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新能源电站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稳定240小时后,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涉网性能测试。

第十九条 新能源电站新投运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时,应按照《新能源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检测规程》要求,提前三个月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现场涉网性能测试申请书。

第二十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现场涉网性能测试原则上在全部发电设备带电后三个月完成,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予以说明,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编制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性能测试方案和试验申请,并报电力调度机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能源电站应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批复意见,提前四个工作日办理相应试验工作日计划申请,履行试验现场组织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合理安排试验期间电网运行方式,为新能源电站提供必要的现场涉网性能测试条件,并做好相应应急预案,保证电网安全。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电站与检测机构书面确认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开始测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性能测试结果应满足(但不限于)《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性能测试结果要求》(详见附件2)中的技术性能要求,方可视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电站测试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现场检测结果确认单(详见附件3),三十日内提交正式测试报告,由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由于现场安全因素和自然条件导致现场涉网性能测试未能按计划执行的新能源电站,应在当日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并在次日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条件具备后,重新申请测试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未能通过测试的新能源电站,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审核同意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测试申请,安排复测计划。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配套的继电保护、通讯及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应遵循电网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是保证新能源电站电压无功水平的重要措施,新能源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管理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配置相应的继电保护装置,保护投入和定值整定须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二)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日常运行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AVC控制要求,接受AVC子站指令进行自动电压与无功调节,调节精度满足要求,并于设备异常时告知电力调度机构。

(三)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技术要求选择控制策略、整定保护定值和设置控制参数,启动前需认真核对无误,在运行过程中,变动参数前须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四)SVC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晶闸管控制电抗器支路(TCR)或磁控电抗器支路(MCR)宜与滤波电容支路(FC)同时运行。

(五)含滤波电容器支路(FC)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投入运行时应从低次支路到高次支路投入,退出运行时,从高次支路到低次支路退出。

(六)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在设备投运后严禁将转换开关由“投入”模式切换至“自检”模式。

(七)新能源电站应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对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在线监测工作,实现网场电压无功一体实时监控。

第三十一条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在电网正常运行情况下,应适应电网各种运行方式变化和运行控制要求,装置自身的过(欠)压、三相电压不平衡等保护应与新能源电站发电设备的(高)低电压穿越能力相一致,在电网电压、频率及电能质量指标满足国标要求下,无功补偿装置不能脱网并能正确动态响应,运行时间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根据并网点电压和无功平衡要求,选择电压优先的控制策略。变动控制策略时,须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三十三条 新能源电站应保证并网运行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各项涉网技术指标与检测合格的技术指标保持一致,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不得随便退出,新能源电站需进行硬件或程序升级改造前,应将改造方案和程序版本上报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批准后方可进行改造。

第三十四条 新能源电站应设专人严格管理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程序版本、运行参数和定值,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电网或新能源电站发生故障或异常时,新能源电站应配合电网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查明故障或异常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在紧急状态、故障情况下,新能源电站应立即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按调度指令调节新能源电站运行状态。故障消除后,须经电力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按调度指令投运。新能源电站应做好事故记录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值班调度员有权对无故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的新能源电站实施限有功功率直至解列等措施。

第六章 设备检修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检修应按照电网检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检修、软件程序更新、CPU板或采样板更换、互感器更换等影响涉网性能指标的关键部分改变时,新能源电站应提前一个月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相关资料、改造方案和停电申请。

第四十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改造期间,须制定临时调压措施,并根据调度指令适时调整运行工况和有功出力,保证并网点电压稳定和电网安全。

第四十一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整改完成,试运稳定240小时后,须履行现场涉网性能测试。

第七章 专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组织开展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重大故障后的事故分析,牵头组织审查事故分析报告及整改方案,对涉网技术条款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三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故障跳闸或异常时,应遵循《电力系统发供电设备事故处理规程》要求开展事故处理,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专业处室汇报事故发生情况。

第四十四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发生故障跳闸或异常24小时内报《新能源电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详见附件4);如需整改的新能源电站,七个工作日内报送《新能源电站并网安全事故整改方案》(详见附件5);整改方案中完成时间节点顺延一周内提交《新能源电站并网安全事故整改执行结果》(详见附件6),由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新能源电站应按月报送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指标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投运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停运情况说明(停运时间,原因,措施)、并网点电压无功合格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投运容量,装置电压无功控制可靠性、装置响应特性等涉网运行指标。

第八章 统计分析、信息披露及考核

第四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开展各新能源电站调度运行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对安全指标和运行参数进行评价,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考核建议。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对所调管新能源电站分析评价结果及考核建议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调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参数确认单 2.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性能测试

结果要求

3.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性能测试

结果确认单

4.新能源电站并网安全事故报告 5.新能源电站并网安全事故整改方案 6.新能源电站并网安全事故整改执行结果

7.本办法依据标准及文件 附件1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参数确认单

新能源电站名称 填报人 序号 1 类型和型号 2 生产厂家 3 额定无功调节范围(Mvar) 4 并网电压等级(kV) 5 短时过载能力(%) 7 输出动态无功响应时间(ms) 8 成套装置损耗(%) 控制目标电压值(kV) 控制目标无功值(Mvar) 10 控制 参数 电压上下限值(kV) 调节死区(V) 电压电流特性斜率(%) P/I控制参数 控制策略模式 11 控制策略说明 主要参数 内容 6 连续无功调节能力(含固定电容支路) 9 无功补偿装置投运前系统电压(kV)

(说明如何实现控制调节) 12 本体保护类型及定值 附件2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

涉网性能测试结果要求

检测项目 动态响应时间 有效输出容量 电压电流斜率特性 电能质量 控制策略及精度 不超过30ms 满足接入系统批复意见要求 小于10%; 满足国标要求 控制功能执行正常,优先电压控制策略,控制精度满足设计要求; 定值满足配合新能源电站高低电压穿越本体保护 能力的要求;定值满足标准规定要求;定值应与电网侧保护配合; 设备关联性 多套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间应具备关联性,同时单套装置应满足技术性能要求。 通信接口满足要求; 自动电压控制联调 控制模式满足要求; 电压量测与跟踪目标满足要求; 结果要求

响应速度与调节死区满足要求; 附件3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

涉网性能测试结果确认单

被测新能源电站 试验人员 被测装置型号及生 产厂家 装置配置 电压上限: 电压上限: 目标无功: 装置定值 目标电压: 控制模式: P/I控制参数: 本体保护: 控制策略及 控制目标 测试结果 1.装置输出容量为感性()Mvar至容性()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p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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