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一 证券交易

更新时间:2023-08-07 04:2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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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证券交易

【学习提示】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二节 做市商业务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

【学习提示】 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指对已 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证券交 易市场有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形式。在 证券交易中,投资银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或者 充当经纪人、或者担任做市商(市场构建人)、或者 作为交易商。本章将分别讨论投资银行的证券经纪业 务、做市商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及分类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操作 三、信用交易 四、证券买卖佣金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及分类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者(客户) 的委托,代理投资者(客户)买卖证券并从中收取佣金的 证券中介业务 。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A股、证券投 资基金及债券代理买卖业务,所有依法设立的证券经纪公 司、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都可以经营此项业务。第二 类是B股代理买卖业务,由B股特许证券商经营。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操作

(一)受托和委托的准备(二)证券买卖委托形式 (三)证券买卖委托指令的类别 (四)委托的执行 (五)清算交割与登记过户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三、信用交易 (一) 信用交易 又称保证金交易,是指客户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商交付一 定数额的款项或证券作为保证金,其应支付价款或证券不足 的差额部分由证券商提供融资或者融券的交易。 (二)分类 1. 买空交易 买空交易也叫做保证金购买(buying on margin),即客户 借入购买额外证券的资金由经纪人提供。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主要步骤: (1)投资者在证券商处开立信用交易账户,并按法定比例 向证券商缴纳买入证券所需要的保证金。 (2)证券商按客户委托买入证券,并为客户垫付买入证券 所需要的其余资金,完成交割。融资期间证券商对客户融 资买入的证券有控制权,当融资买进的证券价格下跌时, 客户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维持保证金,否则证券商可以代 客户平仓了结。 (3)融资期内,客户可以随时委托证券商卖出融资买进的 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本息,或者随时自备现金偿还 融资。到期无法归还的,证券商有权强制平仓了结。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2.卖空交易 当投资者预期某种证券价格将下跌时,可以通过交纳一部 分保证金向证券商借入证券并同时卖出,等价格跌到一定 程度后再买回同样证券交还证券商,以牟取价差。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主要步骤: (1)开立信用交易账户。 (2)客户进行融券委托,并按法定比例向证券商缴纳保 证金,证券商为客户卖出证券,并以出借给客户的证券完 成交割。卖出证券所得存在证券商处作为客户借入证券的 押金。委托卖出的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商要向卖空客户 追收增加的保证金,否则将以抵押金购回证券平仓。 (3)当证券跌到客户预期的价格时,客户买回证券,并 归还给证券商,若客户不能按时偿还所借证券,证券商可 以强行以抵押金代其购回证券平仓。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四、证券买卖佣金 佣金是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而向其收取 的费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佣金率以及佣金起点标准市场 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小于或等于成交金额的3‰,起 点:5元 小于或等于成交金额的3‰,起 点:1美元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起点:5 元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起点5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 小于或等于成交金额的3‰,起 点:5元 小于或等于成交金额的3‰,起 点:5港元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起点:5 元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起点:5 元 NA

A股 B股 国债现 货 企业债 券 国债回 购

0.025‰~0.75 ‰

专栏1.对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 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客户向证券公司 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是对证券 公司而言的,融资融券交易则是对证券公司的客户,也 就是投资者而言的。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券商提供融 资融券服务的内容规定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 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三)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摘要)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 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 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 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

信,了解 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 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 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 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 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摘要)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 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 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 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 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

融入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摘要)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 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 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摘要)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 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 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 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 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 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 易所。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 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 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摘要)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 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 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 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

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 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 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返回上一级

第二节

做市商业务

一、证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制度 二、多元做市商业务与专营商业务 三、做市商的功能 专栏2.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pc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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