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章

更新时间:2023-04-12 12:5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章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JNG/01-2014

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总则

《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我局普速铁路具体情况和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普速铁路行车组织基本规章,也是我局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则。

全局干部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技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外,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在路局没有正式文件修改以前,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局管内200 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用语说明

1.车组、车列:

(1)车组: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

①2~5辆为小车组。

②6辆及其以上为大车组。

(2)车列:若干车组连挂在一起,称为车列。分为列车车列和调车车列。

①列车车列:按照列车的性质和编组计划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的车列或到达列车摘机后的车列,均称为列车车列。

②调车车列:调车机车附挂,连挂在一起的若干车组,称为调车车列。

2.隔开设备:

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联锁的防护道岔。

3.按站间组织行车:

在自动闭塞区间,不改变原闭塞方法,但按站间区间放行列车,未接到列车到达前方站的电话记录号码不得开行后续列车,称为按站间组织行车。

4.军用、超重、超长列车:

(1)军用列车:按规定条件运送军队与军用物资的列车称为军用列车;军用列车分为军用人员列车和军用物资列车。

(2)超重列车:实际牵引重量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牵引定数81t及其以上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重列车。

(3)超长列车:实际牵引长度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换长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长列车。

5.小作业:非集中区的道岔区,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不能全部开通于该进路,仅在其已开通的范围内进行的调车作业,称为小作业。

6.扳道(操纵信号)四程序:

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须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的程序。

一看:看接车线是否空闲;机车车辆是否越过有关线路警冲标或联动道岔;道岔原开通位置(信号手柄或按钮位置)。

二扳(按):将道岔(信号手柄或按钮)扳(按)至所需要的位置。

三确认:进路有关道岔开通位置是否正确;闭止块是否落槽;尖轨是否密贴;影响接发车进路的调车作业是否停止;信号开闭状态是否正确。

四显示(呼唤):确认无误后,按规定显示手信号(回报进路),并进行呼唤。

7.在站无作业的列车:

列车在车站无下列任何作业时,称为在站无作业的列车:

(1)摘挂车辆及列车开口;

(2)旅客(便乘、通勤职工)上下及行包装卸;

(3)车辆技术检查及修理;

(4)货运检查及处理;

(5)摘挂机车或更换机车乘务组。

8.天窗:是指在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旅客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货物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9.道口:系指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道口分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两种。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后简称监护道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

10.人行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不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人行过道只准行人及自行车通过,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

11.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岔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12.大型养路机械:是指清筛机、捣固车、稳定车、配砟车、打磨车、大修列车、道岔换铺设备、吹砟车、移动式焊轨车、铣磨车、钢轨探伤车、轨道检查车、物料运输车、捣固稳定车、路基处理车、道床吸污车等。

13.重型轨道车:是指功率在以上,不能由随乘人员及时撤出线路外的轨道车。

14.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当单轨小车装有不少于以下任何一种料具时):

(1)及其以上长度的一根钢轨。

(2)一组辙叉。

(3)一根混凝土轨枕。

(4)五根普通木枕。

(5)240kg以上的其他物品。

15.长轨列车:是承担长钢轨的装、运、卸及旧轨回收的专用设备,适用于50m及以上长钢轨运输。

16.铁路线路允许速度:是指根据工务、供电(有接触网设备时)、电务、房建等固定设备技术条件确定的列车通过铁路线路时的最高允许速度。

17.自动闭塞:

属于行车基本闭塞设备之一。由运行中的列车,借助于轨道电路,控制同方向信号机的显示,调整列车运行间隔,自动完成闭塞作用的一种基本闭塞设备。

(1)单向自动闭塞:区间一条线路上,按规定方向设置仅供单方向运行的自动闭塞设备。一般在双线区段中分线采用,称为双线(单向)自动闭塞。

(2)双向自动闭塞:区间一条线路上,按双方向运行条件设置,由相邻站选定列车运行方向的自动闭塞设备。在单线区段中采用,称为单线自动闭塞。在双线区段中两线均采用,称为双线双向自动闭塞。在双线或多线中一线采用,称为该线双向自动闭塞。

当其反方向按大区间(一般为站间)运行条件设置,称为双向(反向大区间)自动闭塞。在双线区段中两线均采用,称为双线双向(反向大区间)自动闭塞。如在双线或多线中一线采用,称为该线双向(反向大区间)自动闭塞。

18.自动站间闭塞:

属于行车基本闭塞设备之一。与集中联锁设备结合使用,采用轨道检查装置自动检查区间空闲,随着办理发车进路自动构成站间闭塞,列车凭出站信号显示进入发车进路后,出站信号机自动关闭,待列车出清区间后自动解除闭塞的一种行车闭塞设备。

(1)计轴自动站间闭塞:采用计轴轨道检查装置检查区间空闲的自动站间闭塞。

(2)轨道电路自动站间闭塞:采用轨道电路检查区间空闲的自动站间闭塞。

19.接发车进路信号机:

对到达及出发列车指示运行条件的进路信号机。在接车和列车通过时按接车进路信号机办理;在发车时按发车进路信号机办理。

20.调谐区:是指无绝缘自动闭塞区间两闭塞分区间的电气绝缘节。调谐区内不能检查有车占用情况。调谐区一端设有通过信号机,另一端设有调谐区标志;在轨道电路分隔点两端均为调谐区标志。

21.附挂机车:根据运输、检修、回送等需要,挂于本务机车后部的机车。

22.重联机车:联挂于本务机车之后,与本务机车共同担当牵引工作的机车。

23.电分相:在电气化铁道牵引区段,牵引供电采用单相工频交流供电方式。为使电力系统三相尽可能平衡,接触网采用分段换相供电。为防止相间短路,必须在各独立供电区之间建立分相区,各相间用空气或绝缘子分割,称为电分相。

24.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简称5T系统):系指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简称THDS)、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简称TFDS)、车辆运行品质轨边动态监测系统(简称TPDS)、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简称TADS)、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简称TCDS)。

25.信号机前方、后方、内方、外方:信号机显示的一方为前方,反之为后方。信号机防护的一方为内方,反之为外方。

26.前方站、后方站:列车开往的车站为前方站,反之为后方站。

27.超过、不满、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不超过、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均包括本数。

28.控制台:车站联锁控制台是行车人员办理进路、闭塞、控制信号及监督了解设备状态的人机交互设备。根据联锁设备的不同分为面板式、单元式和控显终端。6502电气集中联锁设备采用单元式控制台,计算机联锁设备采用控显终端或单元控制台,色灯电锁器设备采用单元控制台或面板式控制台,统称为“控制台”。控制台揭挂表示牌的

作业项目,采用控显终端的控制台可使用钮封按钮(包括起封闭作用的戴帽、封闭、加封、扣帽等按钮)进行封闭。

29.长杆钓鱼法:是指电力机车连挂一定数量的车辆作为“钓鱼长杆”进入无接触网区进行摘挂车辆,而电力机车并不进入无接触网区的一种调车方法。

第一章技术设备

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

新建、改建工程除按规定进行验收交接外,施工单位和设备接管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1.工务部门提供:

(1)正线线路平、纵断面缩图(应包括钢轨类型、曲线半径及起讫里程、桥涵、隧道、道口中心里程、区间岔线接轨点里程等)。

(2)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及有效长,线间距离,钢轨类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3)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4)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有不同等级旅客列车运行的区段须按列车运行速度级差提交相应资料)。

(5)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6)站线(不含到发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使用机车类型及其地点、限制条件资料。

2.信号部门提供:

(1)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联锁表、控制台及其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信号机中心里程位置。

(2)电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通信部门提供:

(1)有线、无线通信设备概况(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设置地点、有无语音记录装置及使用说明等)。

(2)车站与行车有关的其他通信设备的技术资料。

4.供电部门提供:

(1)牵引供电来源,接触线高度,电分相、电分段、接触网终点标位置,供电分段示意图,隔离开关位置及使用办法。

(2)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

(3)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4)供电、给水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5.信息部门提供:

车站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的设备、使用维护办法。

6.房建部门提供:

(1)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风雨棚、天桥的长度和宽度及其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界资料等。

(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7.机务部门提供:

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整备地点及供应能力。

8.车辆部门提供:

(1)电动脱轨器、电控试风等设备安装位置图及使用说明。

(2)车辆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9.新开通线路的区间运转时分、限制条件等技术资料由路局在开通文件中一并公布。

10.设备变更后,应及时将修改或更新的资料分送有关单位。

第2条电气化工程验交范围及要求(《技规》第4、8、9条)

新建、改建电气化工程原则上一次验收交接运营。如有困难时可分段验收交接,但其范围至少为一个电力机车牵引运行区段。

电气化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由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向建设项目执行单位报送验收申请;建设项目执行单位确认已具备验收条件后,报请路局验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验收。工程专业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和接管单位联合请求安排接触网冷滑试验。

接触网进行冷滑试验,接触网检测车升弓不受电,须将受电弓接地,对接触网悬挂技术状态和机械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冷滑试验一般进行两至三次。

接触网经冷滑试验及绝缘测试合格后,安排送电。在供电臂末端验电有电且电压正常,接触网连续空载运行至少1h无异常后,方可进行热滑试验。经热滑试验确认电力机车取流和接触网运行正常,且接触网连续供电24h无故障后,接管单位方可与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接触网冷滑、热滑试验方案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制定。经项目管理机构初审后,冷滑试验方案报路局建管处、热滑试验方案报路局供电处组织审查。

第3条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第8、236条)

1.《技规》修改后,有关部门、单位相应组织《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段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段细》)和其他专业技术规章的修改。

2.铁路总公司、路局新颁布技术规章后,应根据行车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补充相关技术规章。

3.新线开通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线的特点,结合既有技术规章,提前制定、修订相关技术规章和配套的设备“修、管、用”办法。

4.既有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新技术、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启用前,由设备管理专业部门依据设备技术资料制定“修、管、用”办法,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公布实施。

5.制定行车组织办法和设备“修、管、用”办法,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系统时,由动议专业部门提出背景资料、组织起草,并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6.上级技术规章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后或因技术设备和作业组织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对《站细》、《段细》修订、补充、完善。

第4条路外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的规定(《技规》第14、53、54、143、204条)

1.路外单位在我局管内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时,修建单位应向路局提出申请,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统一受理。

2.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立交桥项目,路局总工程师室受理后,组织各专业处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立交桥以外的项目,路局总工程师室受理后,根据专业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专业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后,由总工程师室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其中,不影响路基稳定的上跨电气化铁路的管线项目,由路局供电处提出书面意见;仅影响通信、信号的项目由路局电务处提出书面意见;其余项目由路局工务处提出书面意见。

3.路外单位穿跨铁路修建各种设施时,修建单位应填报《设备变动申请书》(见第1表),上跨电气化铁路的管线项目报路局工务处、供电处批准,其余报路局工务处批准。

4.以上各种设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文件提出施工组织、施工安全措施等,经有关站段核实同意后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经路局负责涉铁工程施工方案审查的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列入施工计划。施工实施过程中,路局有关部门按专业管辖范围对施工进行专业管理。

5.路外单位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施工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铁路有关单位应派人指导施工。

第1表设备变动申请书

(规格: 220 mm×150mm)

第5条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的规定(《技规》第14、142、204条)

1.靠近铁路线路修建电力输电线路、房舍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设备质量的其他电线路及设施,须事先提出申请,征得有关单位同意,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施工。

2.高压线、广播线及其他通信电线路靠近铁路通信电线路时,应符合国家有关通信规章、标准的规定,并采取防干扰措施。有关设计文件及防干扰等安全措施由修建单位提出,报路局电务处审批。

3.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铁路有关单位应派人指导施工。

第6条站台、雨棚限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条)

1.对侵限的站台、雨棚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根据产生侵限的原因由房建单位或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2.凡需要破坏站台面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征得房建单位同意,并与房建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

3.铺装(或移动)站台帽石,翻修站台、雨棚以及在邻近站台、雨棚的线路上进行起道、拨道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须制定防侵限措施,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会同房建单位确认站台限界现状;施工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和房建单位共同复查限界情况。因施工作业造成的站台、雨棚侵限,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限界。

4.未经房建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站台安全线以外范围和雨棚上设置广告设施等附属物,经批准设置的附属物,须经房建单位确认限界。站台安全线以内设置附属物,须报房建单位备案。

5.新建、大修和改造的站台、雨棚投入使用前,限界须符合相关标准,施工单位须按规定提供完整的限界资料报房建单位,并由房建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第7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原则上每月按计划开行平推(检测)列车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对局管内行车设备全面检查一遍。铁路技术设备专项检查由路局专业部门按《技规》第22条执行。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第8条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2条)

1.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动态掌握设施设备限界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变化的限界资料,并及时向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路局业务部门审核后将限界数据报总工程师室。

2.每年春秋两季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时,须认真核查其限界变化情况(桥梁、隧道等必须使用专用检测车的设施设备除外)。

3.局管内桥隧、车站雨棚、站台、信号设备及其他有关建筑物的限界,每五年至少组织联合检查一次。检查工作分别由路局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工务、电务、供电、房建等有关单位进行。

4.发现侵入限界的设备,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9条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检查和代维修岔线设备检查的规定(《技规》第22、35条)

1.复测线路平面、纵断面的期限规定为:京沪、京九、新兖、胶济线每五年至少一次;其他线路每十年至少一次。正线平面、纵断面复杂,易发生变化的处所,根据工务段提出的报告,随时安排复测。

上述工作,由路局工务检测所负责。

2.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由工务段负责。

3.工务段根据复测的技术资料,结合设备检查、运用情况,提出措施,安排整修,恢复其原有标准状态。

4.代维修企业岔线由工务段每年重点检查一次,两年全面检查一次。代维修非路产军事岔线,由工务段会同军方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5.路局工务检测所和工务段应按其复测、检查线路平面、纵断面的任务量,配备必要的测绘定员。

第10条配备复轨器和防护用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40、341条)

每台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必须配备复轨器1副;每台机车必须配备简易紧急制动阀1套。复轨器使用后,由事故现场指挥人负责派人将复轨器放回到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

机车应配齐下列防护用品:手信号旗1副(红、黄色),手信号灯1个(红、黄、白色),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便携电台)1部,响墩6个(双线区段12个),火炬3根,短路铜线3根。

动车组应配齐下列防护用品:手信号旗2副(红、黄色),手信号灯2个(红、黄、白色),响墩6个,火炬2根,短路铜线2根,防护信号灯2个。防护用品由随车机械师负责保管。动车组司机需要前部防护时,可使用动车组配备的防护用品。

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4只(以车组为单位,大型养路机械只配备防溜铁鞋4只),电气化区段货运机车不少于20只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电力机车(动车组)须配置接地杆(线)、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安全帽各1套。

第11条保证路基安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7条)

在路基范围内设置各种光(电)缆沟槽和各种杆架、管线时,应做好径路设计、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稳定性检算,并报路局工务处批准,电缆沟槽埋设后要按规定设置警示牌和电缆标桩。

1.铺设电缆应尽可能避开路基。如因地形限制不能避开时,无论路堤、路堑,均不得铺设在边坡(由路基面过渡到路基坡脚的短径路除外)、侧沟和道床下,也不得损坏原有路基排水及其防护加固设备。

2.沿路堤坡脚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水平距离2m以外(困难条件下为1m)。沿路堑顶部埋设时,应在堑顶边天沟水平距离2m以外,无天沟时,应在堑顶水平距离5m 以外。

3.困难条件下,不得不在路肩或路堤边坡上通过时,应进行径路结构设计(即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施,保证路基完整及稳定)和施工设计。

4.横穿线路时,要采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

5.路基范围内沟槽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回填的填料及其压实强度应达到铁路路基施工验收标准。

6.在路基上设置的电杆、接触网支柱等设备,其内侧距线路中心线不应少于,必须同时处理好路基排水问题,防止因排水不良诱发路基下沉、边坡溜坍等病害。

7.在路基范围内铺设电缆,与有关工务段签订协议后,方准开工。铺设电缆直接影响工务设备的完整状态时,应由施工单位按原标准整修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

8.工务部门应加强对电缆沟槽施工的监护,对于不按规定施工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令其恢复原有路基状态。

第12条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

不准利用正线装卸货物(路料除外)。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须经工务段同意,装卸完毕,应及时清出道心,露出钢轨和轨枕,不得损坏运输设备,保证行车安全。对经常需要装卸散装货物的到发线,应加挡砟墙、护坡或铺设片石路面。

第13条桥隧检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39条)

1.桥隧检定:对现有承载系数不明及原按载重等级检定的桥隧,要进行检定和复检。对一些技术复杂、结构薄弱有严重病害及重要的桥隧,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定。检定办法要根据《铁路桥梁检定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

2.桥梁结构试验:对一些特大、高墩、有严重病害、新型结构及大修加固后的桥梁、梁跨(包括圬工梁拱)和墩台进行仪器试验,以测定静、动活载作用下的实际变形、弹性挠度、应力、位移、振动和冲击等。

3.桥梁水文检算:对大桥及有水害的桥涵,要进行孔径检算和冲刷计算。

4.桥梁墩台基础挖验和钻探:对墩台基础深度不明的桥梁,应进行挖验和钻探,摸清情况,特大、大桥由路局工务处组织,中、小桥由工务段组织。对浅基墩台要根据《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和加固。

第14条桥隧的巡守和监视办法(《技规》第38、39条)

1.非全封闭运营区段,全长500m以上的钢桥、全长3000m以上的隧道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

(1)全长500m以上至1000m的钢桥,昼夜巡守。

(2)全长1000m以上的钢桥、全长3000m以上的隧道,分两个巡回区,昼夜巡守。

2.混合桥根据钢梁的总长度,参照上述规定设立巡守。

3.位于城镇附近、行人繁忙地点的桥隧或结构复杂、地位重要以及有严重病害,需要经常观测的桥隧,亦应设立巡守。

4.设立巡守的桥隧应根据需要设置照明、通信设施及安全警报装置。

第15条保持轨道结构标准状态的规定(《技规》第41、42、48条)

凡改变轨道结构及其组成部分的标准设计状态或在轨道上安装其他设备,须经路局工务处审查批准。施工时,应与工务段签订协议,在工务段派人监督下进行。对妨碍行

车安全或削弱轨道强度及其稳定性的设备,工务段有权拆除,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时应追究责任。

属工务段养护维修的线路,均应符合铁路线路标准结构状态,具备养护维修技术条件。

第16条道岔加锁装置安装和维修的规定(《技规》第49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而需要加锁的道岔,其加锁装置的安装,由车站向有关工务、电务段提出。工务段负责安装锁板,电务段负责设置闭止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加锁装置丢失和损坏时,有关工务、电务段应及时补齐、修理或更换。

第17条道口管理的规定(《技规》第50、51条)

1.管理权限

(1)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向路局提出申请。

(2)平过道的增设、移设、加宽由工务段核实,报路局工务处审批。

(3)道口、平过道、人行过道的拆除,由工务段决定,报路局工务处备案。

(4)有人看守、监护的道口需撤消看守、监护时,须报路局审批。

2.道口设备及防护设施

(1)有人看守、监护道口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道口房、栏杆(门)、铺面、道路连接平台、道口道路交通标志、护桩(栏)、防护栅栏、鸣笛标、公告牌、限高架及揭示牌(电气化铁路)、电源、照明、道口电话、遮断信号、道口自动通知(列车接近报警装置)、道口自动信号(警示灯)、短路设备(轨道电路区段)、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固定电台、便携电台或GSM-R手持终端,监护道口可不配备固定电台)及信号工具备品。

选用设备:道口无线报警装置、道口视频监控设备、列车接近预警器、道口广播、作业记录仪、栏杆(门)开闭显示装置、电子警察以及其他安全强化设施。由道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路局列入计划安排实施。

(2)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铁路局批准。夜间交通量少的有人看守、监护道口,可定时关闭栏杆(门),有车辆、行人通过时开启,无车辆、行人通过时关闭并加锁。关闭栏杆的时间段由道口管理单位确定,并在道口两侧设置公告牌。

(3)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通路两面应设置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

3.设备维护

(1)道口设备管理分工:道口铺面、栏杆(门)、护桩(栏)及排水等工务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限高架、铁路接入电源及电力杆(塔)式照明设备由供电部门负责;道口自动信号、道口自动通知、道口电话、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电务设备由电务部门负责,同一区间相邻道口之间电话必须满足“闭合链”式的电话通知要求;道口房舍及室内电力照明等设备由产权单位负责。各部门应认真做好维修及定期保养,经常保持道口设备的完好状态。

(2)电气化铁路道口开通前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防撞型限高架,供电段(含维管段,下同)验收;开通后由供电段负责管理。

4.管理分工

(1)区间有人看守道口由工务段负责,监护道口由各线路巡护所负责;站内有人看守道口由车站负责。当道口仅有一个单位使用时,由该单位负责看守;临时道口由申请单位负责看守。道口通知办法由车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纳入《站细》。

(2)路产岔线、货物线平交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动车段(所)、机务段、车辆段等段管线平交道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3)非路产岔线上的平交道,由产权单位自行看守(护)管理,与接轨车站签订安全协议,确保安全。

(4)站内平过道由车站统一管理,对有多个单位使用的平过道,由车站指定主要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特殊情况下无人看守道口需临时看护及特殊情况的道口管理单位由路局道口办确定。

5.站内有旅客通行的平过道,有旅客通行时须设专人防护,车站应根据列车运行、线路运用等情况制定保障旅客安全通行的措施纳入《站细》。穿越正线的站内平过道两端应设置栏杆等防护设备,以关闭状态为定位。

6.旅客列车径路上通行车辆的平过道或其他繁忙平过道,管理单位应设置栏杆(门)等安全防护设施(其他平过道可由管理单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并制定安全措施。

7.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区段的平交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或触及限高架的限制装置;严禁在高度超过2m的车辆上部或货物上坐(卧)人;持有木棒、竹竿、彩旗和皮鞭等长大、飘动等物件,不准高举挥动,须使物件与牵引供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

第18条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70、71条)

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除外)不得已设于列车运行方向右侧时,须经路局电务处审批,但不得隔线设置。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路局电务处批准。

局管内设于列车运行方向右侧的信号机由路局电务处公布。

第19条 CTCS-2级区段列控中心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6、110条)

车站列控中心具备与联锁系统、调度集中系统(CTC)、微机监测等系统的接口,根据限速调度命令、线路参数、轨道电路及进路状态等产生控车信息,通过轨道电路及有源应答器传送给列控车载设备。

第20条配置操作隔离开关备品的规定(《技规》第163、199条)

隔离开关使用单位应配置绝缘靴、绝缘手套、安全帽、操作棒、接地线等,其备品由使用单位自备。新购置的绝缘备品须经供电段检验合格,加贴合格证后方准使用。不

用时应放于阴凉干燥、不落灰尘的容器内。绝缘备品每6个月送供电段进行一次性能试验。每次使用前,用干布擦拭,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漏气、裂损等现象禁止使用。

第21条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技规》第163、199条)

1.隔离开关操作和监护人员须经过供电部门定期组织培训,并取得由供电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后,方可担任操作或监护工作。

2.车站、机务段、动车段或企业对其有权操作的货物线、到发线兼货物线、机车、动车组和客车整备线或岔线的隔离开关进行倒闸操作时,可不经供电调度员批准,但须向车站值班员或整备场值班员(调度员)申请,并在《隔离开关使用登记簿》(见第2表、第3表)内登销记。

第2表隔离开关使用登记簿(装卸作业使用)

第3表隔离开关使用登记簿(整备作业使用)

3.车站站内线路需要断电,每次开闭隔离开关须向车站值班员汇报、登记,并在控制台上对线路两端按钮揭挂“停电”表示牌。机车、动车组、客车整备场内线路需要断电,每次开闭须向整备场值班员(调度员)汇报、登记,并在控制台线路两端按钮揭挂

“停电”表示牌。影响列车运行时,车站值班员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同意方能办理,作业完毕应及时合上开关,并同时报告列车调度员。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进行货物装卸、机车车辆和动车组整备等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进行。

4.进行隔离开关开闭作业,必须两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身体各部位不得与接触网支柱及其构件相接触。

(1)操作前,确认隔离开关及其操作机构正常,接地线良好。机车、动车组、客车整备场内断电时,须确认分段绝缘器内的所有电力机车、动车组受电弓已降下。送电前须确认作业项目完毕、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

(2)操作时,要准确迅速地一次到位,中途不得停留或发生冲击。

(3)操作完毕,须确认隔离开关已正确地转到规定位置后再加锁。

(4)遇雷雨天气时,禁止操作隔离开关。

(5)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5.隔离开关平时要处于合闸状态,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下,严禁处于分闸状态。隔离开关无论合闸或分闸状态均应加锁,钥匙交车站值班员保管(机车、客车、动车组整备线,由机务、车辆或动车段规定),其使用情况纳入交接班内容。使用单位须根据设备具体情况和作业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纳入《站细》、《段细》。

6.隔离开关由供电段负责养护维修。操作人员发现隔离开关及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应通过车站值班员或整备场值班员(调度员)通知供电段派人维修,在未修复前不得操作,严禁擅自修理。

7.使用隔离开关的相关单位应在设备验收后及时与供电部门签订隔离开关使用管理协议。

第22条行车安全装备管理、使用补充办法(《技规》第167、171、193、194、335、336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p7l.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