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 抵押+担保中心保证担保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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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

(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 抵押+担保中心担保)

一、二手房组合贷款发起方式

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发起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即借款申请人向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

同时此种模式下,借款申请人需委托通过北京市住房贷款

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认可的经纪机构办理组合贷款。

二、经纪机构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查询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及抵押物评估

经纪机构经办人员持借款申请人在经纪机构现场填写的《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及买方有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查询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咨询人员根据经纪机构提供的买方资料复印件,查询买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初步核定买方贷款最高额度及期限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咨询人员收取经纪机构递送的《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将《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通过传真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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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信用中心,信用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经纪机构持预审所需资料(《二手房组合贷款抵押物评估资料清单》见附件1)向评估机构提出抵押物评估申请,由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物评估。

评估机构接到经纪机构提出的评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要求分别出具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和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并将其文本传递至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收到评估机构传递的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和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与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相关手续。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应与借款申请人商贷部分资料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初审时一同提交给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环节,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环节传递给经办银行。

三、组合贷款业务申请

在评估机构出具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后,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办理手续,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贷款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材料,解释自由还款方式的含义及业务特点,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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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系统再次查询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依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政策规定。

3、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及贷款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数量是否符合贷款申请的要求。(《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2)。

4、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 5、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办理初审业务。 三、初审

1、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规定。

(1)初审人员进入初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后调取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将有关信息导入系统并核对经纪机构经办人员在系统中的电子照片。

(2)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满足中心有关规定并核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经纪机构应经过担保中心认证。

(3)初审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2),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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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5)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6)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内容须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

(7)初审人员根据系统查询买方个人信用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意见书》的评估结果,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8)初审人员按照政策要求审核交易资金划转相关协议,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9)初审人员应监督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签署划款《证明书》。

(10)初审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11)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录机。

(12)初审人员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提示借款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及其他有关材料去办理抵押物评估相关后续手续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完成抵押物评估手续后应回到初审柜台办理其他初审手续。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无评估机构派出人员现场办公的,初审人员开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将此通知单和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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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时转给评估机构办理抵押物评估相关后续手续。

(13) 录入借款申请人资料

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后,初审人员将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转给录机人员,由录机人员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对导入贷款管理系统中的借款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修正、补录。录入结束后打印借款申请表3份。

录机工作完毕后,录机人员将打印出的所有相关材料信息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后传至初审人员。

(14)初审人员接到完成录机的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收取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②将打印的单据交给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监督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并填写日期。

③为借款申请人出具《贷款承诺书》并告知买卖双方办理交易契税手续。

④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二手房组合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通知,根据通知办理商贷部分贷款后续手续。

⑤将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告知借款申请人按照《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员通知面签时间。(《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面签材料清单》见附件3)

告知借款申请人若未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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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关通知,公积金贷款部分则以借款申请人初审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为准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应在同一家银行分别办理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公积金还款帐户和商贷还款帐户。

(15)初审人员将所有贷款资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后由专人负责在统一时间传递给复审人员(《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初审转复审材料清单》见附件4)。

初审人员在初审环节收取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商贷部分《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及商贷部分贷款资料,初审人员核对、整理、装入档案袋(档案袋上应注明借款申请人编号、借款申请人联系电话、组合贷款担保方式、经办银行等)后由专人负责在初审完成当日通知银行在统一时间领取相关资料。(《二手房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初审转银行材料清单》见附件5)

(16)、初审工作人员应确保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购房合同正本原件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人员在借款申请人提出组合贷款申请时收取,完成初审后传递给经办银行。购房合同(正本)原件由经办银行收押。在担保中心为组合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等后续工作及发生其他需要使用购房合同(正本)原件的情形,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提供给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办理完相关手续不再需要使用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时,应将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及时返还经办银行。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初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2、抵押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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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机构根据借款申请人编号及评估结果,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2)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

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房屋的交易契税手续完毕,到建委完成过户申请手续,评估机构在审核完税凭证、建委出具的领证通知单及经纪机构出具的过户证明原件(或过户后的产权证)并收取经纪机构盖章后的4份完税凭证、领证通知单及过户证明(或过

户后的产权证)的复印件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

估报告》。评估机构将《抵押物评估报告》3份转交担保中心;1份转交经纪机构,由经纪机构转交个人。

四、贷款复审

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转送的资料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1、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资料齐全、完整、一致、有效。

2、调取系统中借款申请人的信息,与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审核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有效。

3、复审人员根据交易结算资金的不同划转方式,审核相应的首付款凭证,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一致。

4、复审人员在审核《抵押物评估意见书》文本后,在系统中导入评估结果数据并核对文本和数据是否一致。根据抵押物评估结论判定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是否符合中心的有关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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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人员通过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评估结果。 复审人员根据买方、卖方及经纪机构提供的《证明书》,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复审人员对系统中保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后通过系统向贷款中心上报复审,贷款中心复审通过后管理部可打印合同单据。

5、复审人员依据最终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额度、贷款期限,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贷款(商贷部分)银行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商贷审核通知单》),并由专人负责在复审完成当日通知银行在统一时间领取相关资料。

经办银行收到相关资料后,应按照本流程第六部分中的相关要求,办理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贷款审核工作。

复审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借款资料转交合同打印人员。(《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复审转打印材料清单》见附件6)。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复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五、打印合同单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合同打印人员收到复审传递的借款申请人资料后审核并保证资料齐全、完整、无误,并完成以下工作。

合同打印人员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及借款人相关资料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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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相应的合同单据。(《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打印材料清单》见附件7)。合同打印人员将资料转至担保中心办理担保审核工作。(《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合同打印后转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8)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合同打印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经办银行二手房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审核

经办银行收齐商贷审核资料后,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办理上述二手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相关手续的同时,除了依照二手房商业性住房贷款一般操作流程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相关审核手续。

(一)、二手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预审

经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人员通知领取商贷部分资料后的次日之内领取商贷部分资料,对贷款申请进行商贷预审核并准备好相关合同和业务单据。

(二)、二手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审核及面签

1、经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复审人员通知领取公积金审核结果后的次日之内领取《商贷审核通知单》。

2、组合贷款经办银行收到《商贷审核通知单》后,与初审后取得的商贷部分资料进行合并,按照商业贷款审核流程继续审批商贷部分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总额度和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最终额度确认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最终额度并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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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业务单据填写完整,经办银行应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首付款凭证额度应满足公积金贷款金额+商贷金额+首付款凭证金额为房屋总价的要求,对于不满足要求的,经办银行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在二手房组合贷款发放前补足首付款。

3、商贷审核完毕后,经办银行监督借款申请人签署商贷《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在合同中补充条款或补充说明处应明确约定“该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部分,具体事宜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在商业贷款额度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贷款(商贷部分)银行审核通知单》回执部分(以下简称《商贷回执》)发送传真至担保中心。

4、经办银行完成商贷审核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的填写工作后,出具《商贷回执》并发送传真至担保中心,同时将担保中心商业贷款担保审核资料、填写完整的《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及相关数据送交担保中心,其中经办银行报送担保中心的商贷担保审核数据,由担保中心人员制作、录入完成。(《经办银行商贷部分传递担保中心担保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13),且经办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商贷借款合同签订份数,由经办银行根据商贷有关规定要求办理,但应确保传递给担保中心2份原件。

经办银行应从初审后取得商贷部分资料的次日开始至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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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办支行对于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审核周期延误的情况,应及时告知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并在商贷审核回执上给予明确记录。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领取《商贷审核通知单》的同时领取担保中心预先签章且已填写公积金贷款部分额度等内容的《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并按照相关要求监督相关各方办理签章手续,按相关要求及时传递给担保中心。

七、担保中心担保审核 (一)公积金贷款部分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在收到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合同打印环节传递的相关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部分的担保审核工作,并等待经办银行传递的《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和《商贷回执》传真件。

(二)商贷部分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在收到经办银行传递相关资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担保中心收到银行转来通过审核的《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上担保中心签章补充完整并在盖章后当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①、核对《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内容填写清晰、完整、准确、各方签章清晰、完整、准确。

②、核对《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中记载的担保方式与借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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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表等组合贷款相关资料的记载一致。

③、核对经办银行发送的《商贷回执》传真件内容清晰、完整。

④、核对经办银行发送的《商贷回执》传真件内容与《组合贷款补充协议》等组合贷款资料中的记载相一致。

⑤、核对商贷部分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金额与首付款之和等于房屋总价款。

(三)合并二手房组合贷款相关资料

1、担保中心收到评估机构传递的公积金部分《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后,应审核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文本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心政策要求。

2、担保中心完成审核后,通知借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面签手续。在通知借款申请人时应告知借款申请人办理面签手续的时间、地点、涉及的相关费用、所需材料等。同时担保中心将组合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将通过审核的《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和《商贷回执》传真件与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资料合并,传递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面签部门。(《担保中心审核、留存及传递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合同面签人员资料清单》见附件9)

八、面签

借款申请人持《收押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担保中心业务柜台缴纳公积金部分担保服务费,领取公积金部分担保服务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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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担保中心审核《收押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借款申请人持公积金部分担保服务费发票,到面签柜台等待签字。

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等持面签资料到面签柜台办理面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面签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核对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等提供的资料原件并调取相关资料,核实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相关资料齐全、完整、有效、符合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要求。对于首付款额度不满足公积金贷款额度+商贷额度+首付款凭证额度为房屋总价要求的,面签人员应告知借款申请人在组合贷款放款前将补交的首付款凭证票原件及复印件送交经办银行。

面签人员须核对《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上的内容、签章是否规范、完整、正确。面签人员应根据《商贷回执》的复印件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公积金部分还款账户与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还款账户应是同一银行两个不同的账户。售房人的公积金部分收款账户和商贷部分收款账户应一致。

面签人员须对借款申请人即将签订的贷款相关合同、单据进行核对,保证相关内容规范、完整、正确。在借款合同中补充条款处应明确约定“该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具体事宜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2、面签人员须对借款申请人即将签订的贷款相关合同、单据进行核对,保证相关内容规范、完整、正确。

面签人员须对《证明书》及《借款合同》中的相关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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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确保《证明书》中的售房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行与《借款合同》上记载的售房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行保持一致。

面签人员在确定贷款拟划入账户后,在借款合同中填写相应的账户信息,并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

3、确认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部分还款账户

面签人员审核还款卡或存折是否符合经办银行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审核通过后,将还款卡号或存折账号录入系统并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还款账户确认书》)一式三份,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各执一份。在借款申请人对《还款账户确认书》内容确认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保存还款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4、核对《商贷回执》复印件。面签人员应核对商贷审核结果,对于实际商贷结果与系统中商贷额度不一致的,应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并重新打印借款申请表。

5、面签人员监督签字:

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还款账户确认书》等单据上签字。

6、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签订《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借款申请人各执一份),提示借款申请人应了解《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并按《借款合同》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约定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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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面签人员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码通知单》、《电话委托服务协议》、《贷款审核确认书》个人留存联交至借款申请人,向借款申请人讲解自由还款政策并告知借款申请人放款后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账户减免手续费用等后续手续。

8、面签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办理签章手续。

9、在借款申请人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后,面签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进行整理,依据中心有关规定将经办银行放款资料一同转交经办银行及归档人员。(《放款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送交经办银行的档案清单》见附件10)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面签工作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放款

1、经办银行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完成《借款合同》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等公积金贷款部分有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2、经办银行对《证明书》与《借款合同》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中收款人名称、款项划付行、款项划付账号以及商贷部分相应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并确保无误。

3、经办银行拟定组合贷款发放日,并确保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贷部分贷款放款日、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收款账号一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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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还款账户确认书》、《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填写合同编号、放款日期等相关内容。

4、经办银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后,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部门办理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划款手续。经办银行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部门递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拟拨款日期、银行扣款账号,其中前五项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出具的《贷款审核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容一致;“银行扣款账号”与 《还款账户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容一致;拟拨款日期须是递送《拨款明细单》的2个工作日后。

5、经办银行在报送《拨款明细单》的同时,将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担保中心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一并返回上报拨款部门进行归档。上报拨款部门应核对经办银行传递回来的《商贷回执》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核对记载的内容是否清晰、完整,经办银行的盖章是否完整、清晰。(《经办银行返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档案清单》见附件11)

6、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人员收到经办银行返还的《拨款明细单》及贷款档案资料后,需要确认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资料齐整无误,应保证《组合贷款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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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内容及签章规范、完整、正确。

7、确认贷款资料齐整无误后,上报拨款人员在《拨款明细单》上标注的拟拨款日期的2个工作日前,制作完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并上报到中心会计处。(中心会计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各留存一联)

上报拨款人员打印《拨款申请表》,经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中心会计处。

8、经办银行在确定的组合贷款贷款发放日,将两部分贷款资金同时划入指定的账户中。

若由于售房人提供的账户错误等原因导致公积金贷款部分资金无法划入售房人账户内的,须由售房人重新提供账户,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其中的放款日期不变)。

若贷款放款失败,上报拨款人员应督促经办银行将失败款项在规定日内划回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以上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9、放款后经办银行返还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部分有关合同资料。

10、上报拨款人员应在放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拨款申请表》送交中心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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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报拨款人员应在贷款发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担保中心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移交担保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返担保中心档案清单》见附件12)

12、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申请人的档案资料按照《商业贷款部分放贷后经办银行返担保中心资料清单》(附件14)返还担保中心。

13、贷款发放后,中介经纪机构应在买方新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根据与担保中心签定的合作协议约定,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将买方产权证原件送至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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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二手房组合贷款抵押物评估资料清单

序号 材料类型 规格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份数 1 1 1 1 备注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评估机构审核原件后退还经纪机构 1 买方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2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3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4 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 5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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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原件 1 买方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1 3 1 3 1 3 1 3 1 2 2 1 3 备注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离退休职工提供 离退休职工提供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2 3 4 5 6 7 买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买方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买方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买方离退休证明 买方收入证明 首付款收据 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9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10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购房合同(正本)(含网签信息表)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卖方收款账户存折或卡 授权委托书 贷款还清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 抵押物评估初审意见书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1 3 1 3 1 买卖双方在初审前已经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3 1 5 1 3 1 3 1 3 3 1 1 1 1 其中1份个人留存,1份做抵押物评估用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经纪机构提供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供,复印件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留存 注: 1、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审核原件后将原件退还给借款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原件除外)。 2、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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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二手房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1 证明(在有效期内,新版身份证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外地人需另提供暂住证、寄住证或居住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规格 份数 备注 证 2 3 4 5 6 7 8 9 偿还能力身份证明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学历证明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 ☆《个人资信核实函》 ☆借款人收入证明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2 (与户口本不一致时提供) 2 2 1 1 1 2 2 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选择性提供但必须满足偿债要求 ,借款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为必须提供 证明 ☆借款人其他财产证明资料 ☆借款人为自雇人士的,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盖公章)对于工作单位在外地的借款人,要对提供的营业执照进行公证。 近一年银行还款明细表(已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并处于还款期内的担保申请人) ☆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 房产证明 ☆购房首付款证明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 □抵押委托公证书 10 11 12 13 14 15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2 1 1 1 1 4 2 2 2 2 1 2 1 抵押登记所需材料使用担保中心提供的格式。 建委和建行要求公证时再提供公证书。 16 ☆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市建委要17 ☆未出租证明或者抵押物出租情况说明 求的抵押18 登记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供共有权证 19 ☆以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其20 中央产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卖方(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有效期内,新版身份证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卖方(配偶)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卡(首页、本21 卖方材料 人页、变更页)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2 2 1 1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21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22 23 24 建行要求其他资料 买卖双方的建行储蓄卡或存折及验证单 商贷《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2 1 1 1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注:客户经理应当对只要求客户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进行验证。☆受理时提供 □面谈时提供

附件3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面签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材料名称 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离退休证明 首付款收据或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担保费发票 评估费发票 收押合同 规格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10 银行还款卡或存折 复印件 2 份数 1 1 1 1 1 1 1 1 3 1 建行 备注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离退休人员提供 须借款人本人在建行开储蓄卡或活期结算账户的存折,卡须签字后正反面复印 银行卡须有银联标识 11 12 13 14

完税凭证 领证通知单 过户证明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件 原件 原件 1 1 1 22

附件4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初审转复审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份备注 数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离退休职工提供;担保中心担保的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担保中心留存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1 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3 2 3 4 5 6 7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离退休证明 收入证明 首付款收据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3 3 3 2 2 3 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9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10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11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1 3 1 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3 3 3 买卖双方在初审前已经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供,复印件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留存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留存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经纪机构提供 购房合同(正本)(含网签信息表) 复印件 12 贷款还清证明 复印件 1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证明书 原件 3 3 3 3 3 3 1 1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复印件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卖方收款账户存折或卡 借款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 交接单 抵押物评估初审意见书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3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附件5

二手房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初审转银行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1 证明(在有效期内,新版身份证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外地人需另提供暂住证、寄住证或居住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规格 份数 备注 证 身份证明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户口本或集体户2 口卡(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3 4 5 6 7 8 9 偿还能力☆学历证明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 ☆《个人资信核实函》 ☆借款人收入证明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2 (与户口本不一致时提供) 2 2 1 1 1 2 2 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选择性提供但必须满足偿债要求 ,借款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为必须提供 证明 ☆借款人其他财产证明资料 ☆借款人为自雇人士的,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盖公章)对于工作单位在外地的借款人,要对提供的营业执照进行公证。 近一年银行还款明细表(已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并处于还款期内的担保申请人) ☆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 房产证明 ☆购房首付款证明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 □抵押委托公证书 10 11 12 13 14 15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2 1 1 1 1 4 2 2 2 2 1 2 1 抵押登记所需材料使用担保中心提供的格式。 建委和建行要求公证时再提供公证书。 16 ☆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市建委要17 ☆未出租证明或者抵押物出租情况说明 求的抵押18 登记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供共有权证 19 ☆以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其20 中央产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卖方(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有效期21 内,新版身份证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卖方材料 ☆卖方(配偶)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24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2 2 1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复印件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22 23 24 建行要求其他资料 买卖双方的建行储蓄卡或存折及验证单 商贷《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1 2 1 1 1 面签时需核对原件 注:客户经理应当对只要求客户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进行验证。☆受理时提供 □面谈时提供 附件6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复审转打印材料清单 序号 1 材料名称 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规格 复印件 份数 3 备注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2 3 4 5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离退休证明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3 3 3 2 离退休职工提供;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担保中心留存 6 7 收入证明 首付款收据 原件 复印件 2 3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供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留存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经纪机构提供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1 3 1 3 3 3 1 3 3 3 3 3 3 购房合同(正本)(含网签信息表) 复印件 贷款还清证明 证明书 复印件 原件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复印件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卖方收款账户存折或卡 借款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25

19 20 21 22 交接单 贷款审核确认书 抵押物评估初审意见书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附件7

原件 原件 原件 1 4 1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打印材料清单 序号 合同单据名称 份数 1 2 3 4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贷款通知单》 《电话委托服务协议》 6 2 2 2 5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码通知单》 1 备注: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尚未出租,打印《未出租证明》;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已出租,借款申请人则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书。

26

附件8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合同打印后转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审核材料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资料名称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离退休证明 收入证明 首付款收据 文本类型 原件 复印件 2 备注 3 3 3 3 2 3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离退休职工 离退休职工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担保中心留存联 经纪机构提供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供 8 9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1 1 3 3 4 6 2 2 3 1 2 1 1 3 3 3 3 3 3 3 1 10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11 证明书 12 购房合同(正本)(含网签信息表) 13 借款申请表 14 贷款审核确认书 15 借款合同 16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17 委托贷款通知单 18 授权委托书 19 交接单 20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21 卖方身份证(含共有权人) 22 卖方收款账户存折或卡 23 贷款还清证明 24 电话委托服务协议 25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码通知单 26 抵押物评估初审意见书 27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7

附件9

担保中心审核、留存及传递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合同面签人员资料清单

担保中心担保审核、留存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文本类型 担保中心提前留存 担保中心传递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合同面签人员资料 文本类型 备注 原复印件 件 1 2 2 2 2 1 2 2 2 2 2 2 2 2 1 1 备注 原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件 1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4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5 离退休证明 6 收入证明 7 购房合同(正本)(含网签信息表) 2 3 3 3 3 2 3 3 3 3 3 3 3 3 1 1 1 1 1 2 1 1 1 1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离退休职工提供 离退休职工提供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经纪机构提供 1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1 离退休职工提供 离退休职工提供 1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1 1 8 首付款收据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9 1 声明 10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1 11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12 借款申请表 13 贷款审核确认书 14 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15 借款合同 16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17 委托贷款通知单 18 授权委托书 19 交接单 20 证明书 21 卖方产权证(含共有权证) 22 卖方身份证(含共有权人) 23 卖方收款账户存折或卡 24 贷款还清证明 25 电话委托服务协议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26 委托账号及密码通知单 27 组合贷款补充协议 28 商贷审核回执 29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3 4 3 6 2 2 3 1 3 2 1 8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1 金的提供 1 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 1 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担保中心留存联 经纪机构提供 3 3 1 6 2 2 2 1 2 2 1 8 1 1 1 3 1 28

附件10

放款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送交经办银行的档案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9

资料名称 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购房合同(正本) (含网签信息表) 首付款收据 文本类型 份数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1 1 1 1 1 1 1 1 1 1 1 6 2 2 2 3 1 1 1 1 1 1 备注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银行留存联 经纪机构提供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借款申请表 贷款审核确认书 借款合同 收押合同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贷款通知单 还款账户确认书 授权委托书 交接单 证明书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卖方身份证(含共有权人) 卖方收款账户存折或卡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附件11

经办银行返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档案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材料类型 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贷款通知单 还款账户确认书 交接单 商贷回执 组合贷款补充协议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规格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份数 4 1 1 1 1 1 4 备注

附件12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心返担保中心档案清单 序号 1 2 3 4 6

30

材料类型 借款合同 组合贷款补充协议 借款申请表 首付款凭证 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规格 原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3 4 1 1 备注 对于放款前补交首付款的提供 附件13

经办银行商贷部分传递担保中心担保审核材料清单

序号 1 2 3 4 借款合同 组合贷款补充协议 见证书及谈话笔录 借款人身份证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 借款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借款人配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借款人婚姻证明(已婚,提供已婚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离婚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 借款人收入证明 近一年银行还款明细表(已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并处于还款期内的担保申请人) 房屋买卖合同 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商业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报告 其他:外地人:暂住证、寄住证或居住证 出卖人身份证 出卖人 资 料 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他资产证明,如存单、汽车行驶证、产权证等等 5 抵押登记文件 抵押人(购房人)身份证 抵押人(购房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未出租证明 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资料名称 借款申请审批表 原件 2 全部 8 1 0 0 0 0 0 复印件 0 0 0 0 1 1 1 1 1 审 后 留 存 一 套 备 注 审后存1 贷款发放后存2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0 0 0 0 审后存1 审后存1 审后存1 审后存1 审后存1 审后存1

附件14

商业贷款部分放贷后经办银行返担保中心资料清单

资料名称 借款合同 银行放款通知单

31

原件份数 2 0 复印件份数 0 1 备注 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附件13

经办银行商贷部分传递担保中心担保审核材料清单

序号 1 2 3 4 借款合同 组合贷款补充协议 见证书及谈话笔录 借款人身份证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 借款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借款人配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借款人婚姻证明(已婚,提供已婚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离婚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 借款人收入证明 近一年银行还款明细表(已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并处于还款期内的担保申请人) 房屋买卖合同 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商业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报告 其他:外地人:暂住证、寄住证或居住证 出卖人身份证 出卖人 资 料 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他资产证明,如存单、汽车行驶证、产权证等等 5 抵押登记文件 抵押人(购房人)身份证 抵押人(购房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未出租证明 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资料名称 借款申请审批表 原件 2 全部 8 1 0 0 0 0 0 复印件 0 0 0 0 1 1 1 1 1 审 后 留 存 一 套 备 注 审后存1 贷款发放后存2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0 0 0 0 审后存1 审后存1 审后存1 审后存1 审后存1 审后存1

附件14

商业贷款部分放贷后经办银行返担保中心资料清单

资料名称 借款合同 银行放款通知单

31

原件份数 2 0 复印件份数 0 1 备注 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om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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