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更新时间:2023-05-24 00:3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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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条文】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对象与行为限制的规定。

转投资,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或更)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一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要求完全赔偿。此处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方,否则稍微投一点钱,到头来万一被追究连带责任,损失的可不是所投资的那一点钱的问题了

同时,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需进一步研究的特殊情况,在这一条中做出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但书规定,这样较科学,也符合实际,并且规范与保护了公司投资行为。

这次修改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实施十多年的经验表明,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已失去其规范性,建议删去这一规定。经认真研究,考虑到这次修改公司法,对公司经营活动的风险已通过建立多种制度加以防范,新公司法没有继续保留这一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o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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