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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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方面的行业优势,进一步突出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农产品现代生产流通方式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以及部分省份实施的农产品产销对接试点项目(具体试点范围在下达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时明确)。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及流通类项目,

龙头企业实施的规模化、工厂化种植养殖及加工、流通类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2013年扶持重点为:鲜活农产品经营项目;特色及主导产业培育项目。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6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

③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④2010年、2011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⑤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⑦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及获得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通过国家或供销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合作社优先扶持。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6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经营业绩良好,2010年、2011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10年、2011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1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④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⑤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

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⑦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认定)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③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④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⑤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⑥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⑦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⑧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打造供销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4)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直接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③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④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⑤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⑥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⑦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⑧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⑨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⑩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试点项目。

产销对接试点项目以“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组织架构,通过龙头企业或联合社牵

头带动多个合作社共同实施产加销组合建设项目,促进产业链有机联结和主体之间利益机制的稳固加强,实现农产品优质生产、高效流通,农民增收、消费者受益的目的。

1.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龙头企业及其领办的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成员社。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6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0年、2011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④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⑤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

计)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参照《<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文本>编写大纲》(见附件3)。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 项目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试点项目相关工作要求。

1.龙头企业或联合社负责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

2.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及开支主体。

3.涉及多个县的项目,在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财政资金由龙头企业或联合社、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编写格式。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文本装订等请参照《<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文本>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管理工作责任制。

1.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

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2.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上报时间。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申报,单独申报、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五)下载附件。

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www.chinacoop.gov.cn)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不明事项请向省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省级初步评估意见表

3.《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文本》编写大纲

4.《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文本》编写格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nn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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