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讲记 分别界品第一(a4)校对完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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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分别界品第一

一、别释品名。

界品是全论的首品,全品共四十七颂(含3个七言颂),总明一切法体,洞悉迷妄根源,是故先说。 {即说明人生万有之本体论。}

分别者,筹变研究义。若约三分别言,谓自性、随念、计度。{在佛典中分别有四义:

①对事物或义理区分辨别而说明之;②对境界认识没分别;③有漏心心所名分别;④计度名分别。}

伦记二云:“妄执名分别。” 中边论云:“虚妄名分别。” 述记七本云:“分别有二种:一者漏名分别,即五法(名、相、分别、正智、如如)中分别;二者,缘事名分别,即后得智亦名分别。”光记云:“说非尽理,半是半非,更需分别,故云分别。”

界者,有种族、体性、任持三义。

品者,章段义。梵语“拔齐”,译为品、类、篇。或云归纳,或云演绎。神泰云:类别义。法宝云:别义、类义。分义名品,就是把诸类相关之法归纳于一处,名品。

第一者,此品在八品中最先明,故云第一。

问:观界品全文,统叙蕴处界三科之义,何以独标界名?

答:光记云:“界名义广故偏说之,处虽义广名狭不说,蕴名义俱狭不说。”此品以二十二门分别十八界,故以界标名。{虽以界标名,实则以蕴处界三科摄尽世出世间一切法。}

二、依文正解

入文解释,先判定三分之有无,乃讲佛典之通轨。三分者,序分、正宗分、流通分。此为东晋大祖师道安所判定,后人称为弥天高判,千古同道。

然此三分,一切经论不定皆备,如心经,发智论唯具正宗,而无序分、流通分;二十唯识颂有正宗、流通分,而无序分;婆沙论等有序分、正宗分而无流通分。但此论初造颂唯正宗与流通,而无序分,后尊者造论释颂,始于六百颂加初三颂为其序分,因此本论三分具备。

序分,为经缘起,似世间著作之绪论。有通别二种:通序乃诸经所同;又名证信序,即六种成就{六种证信:法(信)、闻、时、主、处、众。}令人生信。密宗大师说:六缘不具,教则不兴,必须具六,故云成就。以经文确为佛说,真实可信,故名证信。别序,乃诸经各别,又名发起序,谓各经各有发起之缘由,未必全同。

正宗分,即经之正文,精义所在。如世间著作之本论。

流通分,谓佛说正宗分后,闻者欢喜,信受奉行,由近而远,由古而今,使佛之法乳,流通无已。略似世间著作之结论。更以人身喻之,则序如首(五官俱存),正宗如身(脏腑无缺),流通如足(运行不滞),三者皆备而后,我人之体用全也。

颂文中三分如何分法?论中初“诸一切种诸冥灭”以下三颂为序分,次有六百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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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正宗分,后“迦湿弥罗议理成”等四颂为流通分。

今先明序分,序分有二:甲一、正明序分。二、随难别解。

此为照法舫法师编的俱舍颂疏科判画科

乙一 归敬序

二发起序乙一归敬序二随难别解甲一正明序分二序分二 诸一切种诸冥灭 拔众生出生死泥 敬礼如是如礼师 对法藏论我当说

前三句是归敬序,后一句是发起序。就前三句,初二句明佛三德,第三句明能归敬相。初“诸”字明所敬,次十三字明佛三德。

诸一切种诸冥灭,分为三释:(详见演培法师讲记P54)

一、释“诸”,明德所依人。谓具三德我即归依(归敬)。故“诸”字贯下十三字,代表佛,显通过现十方诸佛。又显无朋党故,如论中说:“诸言所表,谓诸世尊。”

二、释“一切种”,指一切种智。谓一切种智不共二乘,显佛果智德圆满。{一切智、根本智、后得智。}{一切智、道种智、一切种智。}明智德。{无师智、一切智、无功用智、智圆德。}{佛所有智名智德,断一切烦恼名断德}

三、释“诸冥灭”,明断德。谓一切惑障、染不染二无知,能缚众生流转生死,由择灭力除得大自在。此显佛果之断德,亦名自在解脱德,即大涅磐也。诸,谓五部诸境(见苦断惑、见集断惑、见灭断惑、见道断惑、修道断惑)。冥,谓见修所断的一切烦恼。以此烦恼覆障诸境,故说为冥。染污无知者,以无明为体,即见修所断惑,也名烦恼障(障涅磐)。不染污无知,以劣慧为体,即对宇宙的一切事理不能明了悟解,正确认识,能障正知。也名所知障(障菩提)。{不净名染;无知,于境不悟名无知。}正理云:一切种冥皆永灭故,智德圆满,诸境界冥亦灭故,断德圆满。

一切种冥灭——断不染污无知——圆满智德 诸冥灭————断染污无知————圆满断德

拔众生出生死泥——明恩德{悲德}。拔,救拔。众生,有情的异名。具诸多生死(众多生命、众多生相),故名众生。就异熟身言,五蕴四大,刹那生死,迁流不停,故曰众生。又久远劫来,流转六道,受生死苦,故名众生。泥者,譬喻,如人之堕于泥坑中,欲出无能,愈陷愈深,无有已时。此喻众生常沉沦于烦恼惑业生死泥中,欲出不能,受苦无穷。佛以大悲心故,授正法手,拔之令出,安置于圣道及道果中,故拔即以正法教诫。换言之,即使众生从迷暗导入光明,不同外道以神通救拔。此为利他德,即恩德圆满。{以理引导}

总结佛的三德二利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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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智德 一切种

三 —— 德

自利

断德 诸冥灭 ——

恩德 拔众生出生死泥 ——

利他

敬礼如是如理师——明能归敬相。

敬礼,是稽首接足义,谓以自己最尊之头,礼拜佛之最卑之足,表敬之至。如是,指前面三德自性,或事如是,故曰如是。如理:无倒义。如理师,指佛世尊。佛称如理者,即如理证,如理说,如理度众生。讲白一点就是佛能如实契证无倒真理并能适时契机方便宣说,如理之正法,化度有情,故称如理师。

全句的意思,谓奉敬礼拜具有三德之佛陀。 乙二 发起序

对法藏论我当说

此明发起序。标对法藏论名。谓既敬礼,后显当说。

菩萨造论先归敬三宝者,有二义:1、求佛证明,令生信心。2、远离诸障碍,如法造论,恐为魔扰,求加被令圆满。

归敬如是三德之人,欲所何为?以我当说阿毗达磨俱舍论。 为什么名“对法藏”?以下解释。

乙一 释对法

净慧随行名对法 及能得此诸慧论

{明胜义对法} {明世俗对法}

先前头一句。此句分二读:1、净慧名对。2、随行名对。

净慧者,指清净无漏智慧,系大地法中的慧心所。何

三明说意说人 二释藏 乙一释对法 甲二随难别解三 故他心所不名对法,而以[慧心所名对法呢?因唯有慧心所具足三现观的缘故。见者,推求义,以无漏慧能推求一切法。缘者,缘虑义,以无漏慧能缘一切境。事者,以无漏慧能成办一切事。余心所唯缘与事,心不相应行只具事现观,而此慧具三现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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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1、见现观 有推求功能

慧具三现观义 2、缘现观 有缘虑功能 余心所

3、事现观 有成办功能 心不相应行

又正理论云:清净无漏慧名对法者,因无漏故,慧亦无漏,亦名胜义对法。又,慧自性能择法故{能明了简择诸事理},亦名自性对法。

随行者,随他而行,故名随行。亦名眷属,为净慧之眷属。妙玄六一云:性相亲爱故名眷,更相臣顺故名属。密严经疏一云:同性诸亲名为眷属。旧论云:助伴谓因缘资粮。光记云:摄得为正。何者此论依主伴门立随行故眷属?凡眷属者,不问时前后俱不论作用亲疏胜劣,其性相随顺为资粮因缘,悉为主之眷属。随行:就是伴随净慧活动的无漏五蕴。即无漏相应的心心所及不相应行中的得、四相、色法中的道共无表,名随行对法。随行有四,列表如下:

随行有

1、心心所 2、得

随净慧所起之第六识

大地法中除慧心所,余皆是 相应行

不相应行

心所法 大善地法

不定地法(寻伺) 心不相应行之一 生住异灭与心所随行 道共戒所随行之无表色

四 3、四相

4、道共无表

句义,谓清净无漏慧名对法,其随净慧而起者亦名对法。

及能得此诸慧论——明世俗对法,即有漏对法。“此”,指无漏慧。

及,相违义。上句胜义对法,下句世俗对法,为显此别,特安于此,而通上下。又有合集义,此漏无漏俱是对法。能得对所得言。能得,是指此诸慧、诸论;所得指上无漏。此,指无漏慧。诸,非一曰诸,通论字,即诸慧、诸论。诸慧,即有漏四慧:1、生得慧。2、闻慧。3、思慧。4、修慧。诸论,指六足论、大毗婆沙论、发智论等,为求得净慧之资粮,因此诸论能得净慧故,亦名对法。

句义:谓能得此净慧之诸慧、诸论,亦名对法。因为诸慧为得此净慧之方便;诸论为得此净慧之资粮。

对法有二种对法、四种对法的开合不同,如下表:

自性对法 净慧

二 胜义对法 种

随行对法 随行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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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对 方便对法 诸慧 对

法 世俗对法

资粮对法 诸论

乙二 释藏名

摄彼胜义依彼故 此立对法俱舍名

“摄”:摄持、摄藏义。彼,指诸论。俱舍,译为“藏”,有能摄、所依二义。谓此对法藏论,能摄持彼发智、六足等论的胜义,故名藏;此论又依发智、六足等论引生的,故名藏。由于有此能摄、所依二义,故立此论名为“对法藏”论。

乙三 明说意人

论云:何因说彼对法?谁复先说对法?

若离择法定无余 能灭诸惑胜方便 由惑世间漂有海 因此传佛说对法

前三句及第四句“因此说对法”是明说意,“传佛说”三字是明说论人。 此明造论的意义和先说对法之人。

先明说意。“择法”,是指净慧。择——抉择;法——宇宙万有诸法。 “诸惑”即一切烦恼。依本论说,诸惑有八十八使见惑、八十一品思惑。“世间”有有情世间和器世间,今指有情世间,即迷界之众生。“有海”,三有之生死海。欲、色、无色三界生死轮转,因果不亡,故名三有;众生漂荡于生死海中{生死于此中},故名生死海。全意即是:若离能简择诸法之智慧,定无余法能为灭诸烦恼之胜方便,若烦恼不灭,则其力能使有情漂荡{流}于三有之生死海中,今欲令诸有情得择灭无漏之智慧,故说此对法。如论云:“欲令世间得择法故。”

问:不说得择法说余二藏不能耶?

答:不说对法,说余二藏,世间不能于诸法相{对世间诸法相不能},如理简择故。 因此传佛说对法,这句总答上二句。分为二释:因此说对法,答第一何因说对法。令诸众生得净慧(对法藏),除诸惑,超出三界,因此说对法。传佛说对法,答第二谁复先说,是佛世尊先说对法。今欲令世间灭除诸惑,故传佛说此对法藏。

甲一总标章 三颂

乙一总明有漏无漏

乙二别明有漏无漏

丙一明诸法体

丙二明诸法用

丙一明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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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有漏果 丁二有漏因 丁三有漏缘 丁一无漏果 界品{44} 根品{74} 世间品{99} 业品{131} 随眠品{69} 贤圣品{83}

正 甲二别解释 宗 分

分别界品第一

丙二明无漏

丁二无漏因 丁三无漏缘 智品{61} 定品{39} {计600}

次说正宗分

论云:何名为彼拣择法(什么法为彼无漏慧所抉择),因此传佛说对法耶?颂曰:

有漏无漏法 除道余有为 于彼漏随增 故说名有漏 无漏谓道谛 及三种无为 谓虚空二灭 此中空无碍 择灭谓离系 随系事各别 毕竟碍当生 别得非择灭

这三颂总标纲要,把诸法的体相全部标示无遗,可说是全六百颂之大纲。初句总标,后十一句别释。就别解释中,前三句别释有漏,后八句别释无漏。

总标纲要——————————————————有漏无漏法(总标界根二品) 出有漏体——除道余有为

有 释有漏法 释有漏义——于彼漏随增 总标世间、业、随眠三品 漏 结有漏名——故说名有漏

无 别 标无漏名———————————无漏

法 体 释 虚空——此中空无碍 总标贤圣、 性 三 择灭——择灭谓离系 随系事各别 智、定三品 释无漏法 无

为 非择灭——毕竟碍当生 别得非择灭 有漏无漏法,此句总标纲要,谓一切法归纳言之,略有二种:即有漏法、无漏法。此二种法,能总摄四圣谛及有为无为法等。{此五字把宇宙间形形色色、不可胜数以及难以了解的三有诸法

摄尽无余。}

漏 释 出无漏体——谓道谛及三种无为 总标贤圣、

一切法

集 灭

有漏 有 一切法

无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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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讲记P76}

有的经论以有为、无为摄一切法。概言之,有为无为是站在哲学立场而言,说有漏无漏则站在宗教方面以论。说法者如先开显生死苦痛的有漏界,次说涅槃安乐的无漏界,闻法者就会生起厌苦欣乐之意乐,生死即可解脱,所以说有漏无漏在宗教学上含有解脱义。其次说有漏无漏能破除吾人情意上的四倒,如阿毗昙心论说:“有漏无漏行,离常乐我净。”而说有为无为,只能对治思想上的断常二执,有为对治常执,无为对治断执,只纠正思想,谈不上解脱。再者,世亲菩萨是依杂心论造论,杂心论篇首说有漏无漏。由以上三因,故本论用有漏无漏总标全论的纲要。

漏者,漏泄义。又住义,即留也。又流转义,即在三界中流转。又渍义,即水中粗质。又主义,即不能超出三界。又持义,谓由障执持受苦也。又如醉义,即如醉倒。漏又有二义:①留住义:烦恼有力留众生住生死海;②流出义:六根能流出不净惑。

除道余有为,“道”指四谛中道谛。有为法中除去道谛,余苦集二种,是有为有漏法。 于彼漏随增,故说名有漏:“彼”指苦集。“随增”即随顺增长义。随增有二:1、相应随增。即心心所法与烦恼相应随顺增长,名相应随增。如眼识起贪心或嗔心。心王及大地法等心所,本无染污,由贪等烦恼的鼓动变为染污,反过来又加强贪等活动,成为相应随增。又如大粪与水土和。2、所缘随增。随外境烦恼所缘,则增有漏,于彼苦集有漏法上,随顺增长,名所缘随增。如观美境,生起贪爱,由美境又引发潜在的贪心,成为所缘随增。又如猪住杂秽处。

句义,于彼苦集有漏法上,随顺增长,故名有漏。即由烦恼造业,由业受报,由报上又起惑业,于六道中生生死死无有已时。有为法中道谛,不随烦恼增长,且能对治烦恼。如是三义(句),释有为有漏法,总标世、业、随眠三品之大义。

无漏谓道谛:“道谛”是无漏法。以虽属有为,而不随顺烦恼增长,故名无漏,即三十七菩提分法等。

及三种无为,谓虚空二灭,此表无为法。“及”者择别道谛非三无为,三无为非道谛。三无为,是虚空、择灭、非择灭无为。

无漏 道

为 虚空

无为 此出无为体,下别释无为。 有

灭 择灭

非择灭 此中空无碍:此由喻显空性。“空”者虚空,谓此虚空能容物故{以无碍为性},此三无为中,虚空无为以无障碍为性,它既不障碍一切法,也不被一切法所障。证空智后,亦复如是。依空义故,一切法可成,因无障碍无所作为,故名无为。《中论》云:“以有空义故,一切法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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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择灭谓离系,随系事各别:“择”即是慧。“灭”即灭谛。择灭以离系为体。就是由择灭力,能离一切烦恼系缚。显诸相寂灭之真理,名择灭。论云:择力所得灭,名为择灭,如牛所驾车,名曰牛车。系缚有二:1、自性系缚(又名:相应缚)。2、所缘系缚。随系缚之多少,对治之择灭体亦有多少,如三界九地,地地有九品惑,九九八十一品。断一品惑,证一品择灭,乃至断八十一品,证八十一品择灭,故名随系事各别。

毕竟碍当生,别得非择灭:“毕竟”,是究竟义。“碍”,是阻碍义。“当生”是未来当生之法。就是究竟阻止当来生法,令不生起,亦名缘缺不生。如制遮戒,使邪缘缺,故恶法不生。烦恼之生不外因缘,因缘不具则不能生,非由择力令不生故,别名非择灭。

三 虚空—— 非造作而生,故名无为。

无 择灭—— 由智慧简择力令烦恼不生得寂灭真理,故名无为。

为 非择灭——此法本可生,由缘缺不生,不生故不灭,因无生无灭,故名无为。

戊一 明有为异名二

前面说:“除道余有为,是名有漏法”。然何谓有为?

颂曰: 又诸有为法

因义——有部主张 体义——经部主张

二明有漏异名 戊一明有为异名 丁二正明体性丁一辨诸法异名二 二明诸法用 丙一明诸法体二 二别明有漏无漏 乙一总明有漏无漏二 甲二别解释二 谓色等五蕴

亦世路言依

有离有事等 {前两句标有为法,后两句正辨异名。}

又诸有为法,谓色等五蕴:又者,再义、复义。前面已讲三无为,今再讲有为法。有为法的体是色、受、想、行、识五蕴。此五蕴所摄七十二法,皆名有为。为者,造作义,众缘造作,故名有为。

亦世路言依,有离有事等:有为法有多异名:1、世路。有二义:{1}、世指三世,路是道路。有为诸法行于三世的时间内,以世为所行路,名为世路。{2}、世是破坏、无常义,因有为法为无常所依故,名为世路。真谛法师说:前释是约世之路之;后释是约世即路之义而言。又:世路——迁流变动中的世中的有为诸行,其结果必将为无常性所吞没,无常生住异灭四相是能吞没,诸有为是所吞没,所吞的有为法可破坏名为世,又是无常所依,名为路,此世亦名为路,所以名世路。真谛法师说:“行行不息,能尽万里之路,无常是世,有为是路,与世作路,故名世路。”(详见 《演培讲记》 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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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2、言依。就是语言所依的意思。论说:“此所依者,即名俱义。”即有为法是能诠之名与所诠之义相应,而迁流于三世的意思。反之,无为法,其能诠之名,虽系无常,但其所诠之灭理,却常住不生灭故,名义不相应。3、有离。就是有永离{涅磐}的意思。一切有为法有此离义,名为有离。{无为不离有为而得。}{佛法不离世间法} 4、有事。事为因义,即有为法,皆从因缘生故,叫做有事。等者,等取有果、有行、无常、世间等都是有为法的异名。

总之,有为法就是由因果关系成立,而有生灭变化之法,不论物质精神,凡是宇宙间所有的现象,无不包括在内。

色蕴——五根、五境、无表色——色法(物质) 有五 受蕴——————受心所 为蕴 想蕴——————想心所

法为 四十四心所 心法(精神) 以体 行蕴—— 十四不相应行 识蕴————————心王

戊二 明有漏异名

有漏名取蕴 亦说为有诤 及苦集世间 见处三有等

有漏法的异名:1、取蕴。此以三义来说明:{1}、取是烦恼,蕴即五蕴。众生的五蕴身是烦恼驱使造业所感之苦果。论云:“蕴从取生,故名取蕴,如草糠火。”{火从草糠生} {2}、众生的五蕴体属于烦恼。论云:或蕴属取,故名取蕴,如帝王臣。{3}、现行的五蕴身,又能生烦恼。论云:“或蕴生取,故名取蕴,如花果树。”{树能生花果} 2、有诤。诤即烦恼。此有二义:{1}、触动善法,诤时能破善法。{2}、损害自他,诤时自他俱损。论云:“诤随增故,名为有诤;如烦恼随增,名曰有漏,此亦如是。”3、苦。即苦谛,逼迫为性,乃迷之果。4、集。即集谛,指烦恼,招感为性,有漏诸法,招集苦故,名为集。5、世间。可破坏,有对治故,又为无漏圣道所对治故。6、见处。见指五见,处是处所。有漏法为五见所依之处所起故。7、三有。指欲、色、无色三有。有漏法为三有之因,三有之所依,三有摄故,名为三有。{不曰名三界名三有,有二义:{1}、有因义。因即集谛,谓三有有漏法皆以集为因。{2}、有依义。依即苦谛,谓三有为苦果所依。} 等者,等取,非圣法、堕界、有染、有烦恼、有求、有取、有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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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二别释壬一开章 二立处界辛一正立蕴二 三明识蕴二明三蕴庚一明色蕴二 三显开合二明总摄已一正出体三 三诸门分别二别释名义戊一总辨体性三 丁二正明体性三

壬一 开章

癸一 释五根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无表

此下二十行颂,别明五蕴,分别处界,此即开章。

色指色蕴,摄一切色法。此有变坏变碍二义。变谓转变,坏谓无常,即相续变坏,而又互相障碍,故名为色{物质}。五根,即眼耳鼻舌身,即人生组织之本质。五境,即色声香味触,即宇宙万有之现象。无表者,谓强力之表业或环境之刺激,令心理起活动之作用,而此作用不可表现故,名无表色。如是十一法总为色蕴。

彼识依净色 名眼等五根——此明五根相。

彼{彼能依识,故名彼识}有二义:1、指五根等。 2、指色等。彼识者,五识缘色等境云彼识,从自所缘境立名

应名色识乃至触识,依彼根等之识,谓眼等五识乃从所依根立名,应名眼识,乃至意识。净色者,微细明净之色。亦云神经细胞。缘色等彼识所依之五根,即是眼等五净色根。亦名胜义根。此为四大种所造,有变坏故名为色。(五识依根(胜义根)立名,见《基本知识》P10)

根的梵语叫做因至{女+至}利{口+利}焰,有眼等五根,根就是胜用增上的意思。因此五根有发识取境的作用,即善取外界的现象,发动内界的心识转强故叫做根。若缺少根,纵有内界的心与外界之物,亦是徒然,无法缘取外境故。此中眼根为眼识所依而见色,乃至身根为身识所依而触觉,此五根无非是我们的生理五官。

净色根——感觉神经——是不可见的、有取境发识之功能。

根 {又名胜义根}

扶尘根——感觉器官——可见的{扶助胜义根的色香味触四尘}胜义根之所住

{又名世俗根} 处,平常肉眼能见的眼根乃至身根。 {此根义在根品有详细说明。}

癸二 释五境 {五根所对,名为五境。}

色二或二十 声唯有八种 味六香四种 触十一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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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释无表二释五境癸一释五根 壬二别释二

分别界品第一

三世门

内外门

色 蕴

粗细门

胜劣门 远近门

过去——已灭 现在——已生未谢 未来——未生 内——自身或五根

外——他身及非情或五境 粗——有见有对,如色境

无见有对,如五根,及声香味触四境

细——无见无对,如无表色 胜——不染、善、无覆无记色 劣——染污、不善、有覆无记色 远近——过去、未来 近——现在

粗细门 四 蕴

依意根名细 下地粗

九地

上地细

余四门——如色蕴 所依

依五根名粗

有云:和聚者,和合其名,非合其实;如军者兵之聚,兵有自体,军无自体;林等亦然,故知蕴者假名。有部谓实故不应理。

生门是处义,生是生长的意思。由六根六境能生长心心所法(的门),所以名处(生门)。能出生心心所法,然非新生其体,不过生其作用增上。如本论说:“是能生长,彼作用义。”

种族是界义:种是种类,族是族姓。指一身相续中有十八类法,这十八类各有不同的族姓,有严格的界限,名十八界。如一矿山中有金银铜铁矿,互相不能混同。本论有二义:1、 生本义,谓自种类同类因故,即心心所法生起之本。 因义,能为一切法生因。

2、 种类义,谓十八界种类自性各别。 差别义,显法自性彼此差别非一类故。

三科的假实,原始佛教时没有产生讨论三科的假实,那时认为蕴处界都是有情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实,都是有的。部派佛教才有产生三科假实的不同看法。有部认为三科俱实,经部认为蕴处假、界实。论主认为蕴假、处界实。(处界或为所依,或为所缘故实)

已二 教起因缘

问:为什么佛陀对诸法境分三科说呢?(随机惑故)

21

分别界品第一

颂: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应读为愚三、根三、乐三故,说蕴处界三。 一、愚三,愚痴,亦即知识缺乏。

1、对迷心法重,色法轻者,佛为说五蕴法门,详开心法,令其悟解。

2、对迷色法重,心法轻者,佛为说十二处法门(六根六境),广开色法为十处半,

令其明了。

3、对色心法俱迷者,佛则为说十八界法门,广开色心二法,令其认识。可以说

蕴观详于心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精神作用的人 。 二、根三,根即根性,有利、中、钝三根。

1、对利根有情说五蕴;2、对中根说十二处;3、对钝根说十八界。 可以说处观详于生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物质界的人。 三、乐三,乐是好乐,有略、中、广三种。

1、对乐略的有情说五蕴;2、对乐中说十二处;3、对乐广说十八界。可以说界观详于物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色心二法的人。

愚 根 乐

庚一 正明蕴废立

问:心所有四十六,何故摄四十四心所为行蕴,而别立受想二心所为二蕴?

颂: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谓受想别立为蕴,其因有三:

一、诤根因:诤谓烦恼,根谓增长。即烦恼之增长名诤根。依主释。或诤即烦恼,迷之根本,名诤根。持业释。此有二种:1、在家众,味受力故,贪著五欲之享受。2、出家众,由倒想故,妄执諸见,迷于正理。此为烦恼最胜因缘,故别立为蕴。

二、生死因:生死为有漏之苦果,即以受想为其殊胜因缘。以芸芸众生,流转生死苦海,皆因耽著乐受,颠倒妄想,起惑造业,招感苦果,故立此二为蕴。

三、次第因:受想二法于五蕴中能作次第之动因,五蕴如果没有受想,次第无法建立。次第因,下明五蕴次第时,再为详说。

庚二 蕴不摄无为

三 科

蕴——愚心法有情——利根——乐略说 处——愚色法有情——中根——乐中说 界——愚色心法有情——钝根——乐广说

二 蕴 不 摄 无 为

庚 一 正 明 蕴 废 立

已 三 明 蕴 废 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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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蕴不摄无为 义不相应故

蕴者积聚义,一切有为法可积聚故名为蕴;无为不可积聚故不名蕴。本论长行中有三义,无为不立为蕴:1、色等五蕴与无为含义不同。色即变碍义,受即领纳义,想即取像义,行即造作义,识即了别义,而无为法无此等义不相应故。2、蕴是积聚义,无为不可积聚故。虽色受等体别得立为蕴,以可积聚;无为不尔,故不立第六蕴。3、蕴为染净二依,谓取蕴摄一切有漏染法,无漏蕴摄一切有为无漏净法,无为不尔。(详见基本知识P65)故颂云: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

庚一 明蕴次第

二 明 处 界 次 第

庚 一 明 蕴 次 第

已 四 明 次 第 二

随粗染器等 界别次第立

此明五蕴次第:约有四义:

一、随粗立次第:謂随蕴之行相粗细立次第。如色蕴有对有碍,蕴

中最粗,故居第一;后四蕴无形无对,受蕴最粗。比如现有苦乐等受,故居第二;想蕴执取男女等相,妄生贪欲,后三中最粗,故居第三;行蕴中贪瞋等相,较识为粗,故居第四;识蕴最细,总取境相难分析故,故居最后。

二、随染立次第,染即染污。谓依烦恼生起次第立为五蕴。以无始以来,男女于色,互相爱乐,由于爱乐,于爱耽著,因耽著故,妄起倒想,以倒想故,造諸业惑,而诸业惑,皆依识生,故有如是五蕴之次第。

三、随器立次第,器者喻也。以比喻来说明五蕴次第。色喻器具,受如食物,想似助味,行如庖人,识同食者。

四、随界立次第:界谓三界。约三界差别立五蕴次第。欲界之中有五妙欲,色相显了,故首色蕴。色界四禅,著于禅定,于喜乐等,受相显了,故次说受。无色界中,空无边等三天皆取空想,想最明了,故第三说想。非想非非想天,其业能感八万大劫之果,思心最胜,故第四说行。前四蕴为所住,识为能住。如田为所住,所播之种子为能住,故第五说识蕴。

以上是从流转门而说的五蕴次第。杂心、正理论还有就还灭门立五蕴次第。详看演培法师讲记第145页。

庚二 明处界次第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余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六根次第有二义:1、约根取境立次第。2、约根依处立次第。 科目虽总说处界次第,颂文实只显示内六处{眼等六根}的次第。

前三句:根所取之境次第者。谓六根中前五根所取唯现量境,是故前说;意根取境,有现、比、非三量,有三世、无为,或全取或分取,以不定故,所以后说。故颂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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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五境唯现。又五根中,前四所取色等境唯所造,身根不定,或取大种,或取造色,或二合取,故后说身。故颂云四境唯所造。又除身意二根,余四根(眼耳鼻舌),其眼耳二根能取远境,故先说,鼻舌二根唯取近境,故后说。又眼耳二根中,眼之用速,耳之用迟,如远见山河而不闻山河所发之声音等,故眼居首,耳次之。又鼻舌二根,先说鼻根,有二义:1、速。如对香美味饮食时先嗅其香,后尝其味。2、明。鼻能取味中的细香,舌不能取味中的细味。故鼻居第三,舌为第四。

第四句,随根所依处次第者,谓随其处之次第而立其先后。如眼居最上,次耳、鼻、舌、身。身之中央在脐,位在最下,故为第五。意根无形,无方所,依止诸根而生,故居最后。又随婆娑随粗细立次第,谓眼处最粗乃至意处最细故。

已五 明处废立

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在长行有二问:1、色是碍义,则十二处中,前十皆属色蕴,何故独立眼见者为色处?

2、持义是法(任持自性义),十二处皆是法,何故独立意根所取一法名法处呢? 颂中答上第一问有二义:1、为差别故。谓五根五境虽是碍义,同摄一色蕴,但是通名,以总色之名为其别名,故于余九各立别名,以显十处之差别。2、最胜故。谓眼根所取境,有对,有见,世间说眼见为色,余九处虽皆有对,而非有见,世间不说为色境,其义最胜,故别立色处。(又有说,别立色处,具三义:1、手触摩时,即能变碍。2、人可以指此指彼。3、世人同说眼所见为色。余处唯具有对一义,无余二义。)

答第二问有三义:1、为差别故,如前色说。2、摄多法故,谓受想等心所、不相应行、无表、无为等六十四法,皆此中摄,而取通名立为法处。3、摄增上法。增上法,指涅槃。法处中能摄涅槃之增上法,故特名法。

有人云:色的通名,有二种义:1、体是粗显摄二十种色法故。2、肉、天、慧三眼所见故,独得名色。法处别立者:1、诸法名故。2、诸法智故,独立法名,如论中说。

辛一 摄法蕴

契经中有说种种蕴处界名,(蕴有八万法蕴、戒等五蕴;处有十遍处、八胜处、五解脱处、无想天处、非想天处;界有六十二界,地等六界)皆本论三科摄,蕴摄在本论五蕴中,处摄在十二处中,界摄在十八界中。此明摄余诸蕴名相。

二 明 法 蕴 量

辛 一 摄 法 蕴

三 别 明 六 界 等

二 明 类 摄 余 蕴 等

庚 一 略 摄 法 蕴 二

已 六 摄 异 名 三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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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牟尼,译为寂默,乃印度用以表征圣者之德。指释迦牟尼佛。法蕴:把世尊所说无量无边法分门别类的积聚起来,名为法蕴。

世尊说法蕴之体,古今判说不一,约要言之,佛在世时,以语言为体,楞严经云:“此方真教体,清净在音闻。”但佛灭后诸大弟子结集三藏,即以名、文、句为体。

本论有二义释摄法蕴。佛所说八万法蕴,1、以语言为体的,皆色蕴摄,因为语言属音声故。2、以名文句为体的,皆行蕴摄,因为名文句属不相应行故。如光记云:若约逗机说法,约当机听法接受所听的道理讲,以声为体;若据诠法,约能诠法所诠义讲,以名句文为体也。

辛二 明法蕴量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随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前二句约文定量,第三句约义定量,第四句约行定量。

佛说一切法蕴言教,究竟有多少量,娑婆论有六说,本论取1、2、6三说: 1、约能诠之文(一切经典)而定。八万法蕴一一量等于法蕴足论量。如彼法蕴足论的文有六千颂,一一法蕴也有六千颂(梵文三十二字为一颂)。

2、约所诠之义而定(法义约所说法门),谓一义门为一法蕴量,所诠法数有八万,能诠文中所含意义,能诠法蕴亦尔。等取,十二处、十八界、十二因缘、四谛等法。[此非依能诠之文句之多少而立,即以至少的之文句若能显说一义门者,即为一法蕴量(以一法能说明一个问题为一法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如五蕴、十二处等。]

3、约行而定,或约用而定,就是随众生病,谓众生有八万四千烦恼,佛说对治法蕴

亦有八万四千。论主以第三说为正义,故颂中加“如实”二字。是婆沙中,正义家释。

问:八万四千法蕴,摄于色蕴或行蕴中已闻知,然余经所说戒等五蕴、十遍处、六十二界等,又为何所摄呢?

论云:“余契经中,诸蕴处界,随应摄在前所说中;如此论中,所说蕴等,应审彼一一自相。”

庚二 明类摄余蕴等

如是余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審观自相 第一句标经;次二句明论摄经;第四句劝观察自相而摄。

这一颂是讲本论所说的蕴处界摄其余经中所说一切蕴处界。

前三句:余蕴,指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的无漏五蕴。等,等取八胜处、十遍处、六十二界、六界等。就是其余契经中所说的一切蕴处界,随各自相应,摄在前说的三科中,色只摄色,心只摄心。

25

分别界品第一

名彼同分。解云,如不见色眼,名非同分。此非同分与彼见色眼种类分同,名彼同分。种类分同者,同眼自性故。

已十八 三断门

十八界中,几见所断,几修所断,几非所断?

十五唯修断 后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见断

前二句正明三断;后二句释外难。

三断(断缚证得离系):1、见断,见道位断一切迷理之烦恼。2、修断,修道位断一切迷事之烦恼。3、非断,无为与无漏,不可断故。

迷理惑,又名见惑。迷于四谛因果理所生的烦恼。即八十八使见惑。迷事惑,又名修惑。迷于法的事相而起的烦恼,即八十一品思惑。

十五唯修断,后三界通三:正明三断。十八界中,五色根、眼等五识、色等五境所起的染污法,是属于迷事相所起的烦恼,所以唯修道所断。非迷理故,不通见所断。又非无漏法,不通非所断。意根、法境、意识界,这三界通见断、修断、非断三门。这三界若与见惑相应的心心所及生住等相,并随行烦恼的得体,皆是见所断。除见断外,余一切有漏法,如迷于事相而起的十随,与相应的心心所、生住等相,并随行烦恼的得体,皆在修道位漸次断尽,名修所断。法界中另一分清净无漏法,体非系缚,不属三界所有,故非所断。

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见断:释外难。经部师说:既然见道一刹那即成为圣者,远离异生性及堕恶趣业,那么异生性及招感恶趣的身语业等,应是见所断?

异生性,即凡夫的异名。谓得见道已,即离异生性,是故亦见道断。有部为遮此难,故有此颂。谓非见断,总有三种:1、异生性,是不染污法无记性。2、招恶趣的身语表业是前五识生,非第六意识生。3、色法,指身语七支表业,皆属有漏的染不染色。招感恶趣的身语表业,是身和口的动作(乃身体是动作,言语是发动)。都属色法范围,所以非见所断。

异生性:异生是凡夫的异名,谓凡夫执见而生,由无明故,随业受报,堕种种恶趣中,色心像类,各各差别,故名异生。异生性是使人成为凡夫之本性。此“性”字非指佛性,乃指见思烦恼种子,迷惑颠倒,起贪嗔痴,造杀盗淫妄成了习惯性。

广超法师说:“以其思想、见解、种类、地域各异故,名异生性。即是指凡夫性。依觉悟来分别故,就有圣人与凡夫之分。”

总结上义,此有二义:1、 迷四谛理直接产生的烦恼,才可说是见断。前说的不染非六生,非迷四谛理所起,定非见断。2、要由见惑亲自发动的,才可说是见断,色法表业,不是见惑亲自发动,故非见断。

36

二 傍 论

庚 一 正 明

已 十 九 见 非 见 门 二

分别界品第一

庚一 正明 十八界中,几是见,几是非见?

眼法界一分 八种说名见 五识俱生慧 非见不度故 眼见色同分 非彼能依识 传说不能观 被障诸色故

光记说见有二义:1、观照名见。2、推度名见。又婆沙四十九云:四事故名见,一徹视故,二推度故,三坚执故,四深入故。

眼法界一分:正明见体。依根见家,十八界中,眼根界全分是见。以能观照诸色境界故。法界一分是见,是指法中所摄一分有推抉度性的。余十六界及法界的另一分皆名非见。法界一分有八种见,分为四类,如下表:

八 种 见 体

1,五染污见

2,世间正见 3,有学正见 4,无学正见

身 边 邪 见 戒

如有云的黑夜见色——有漏有惑

如无云的月夜见色——有漏无惑 如白昼有云见色———无漏有惑 如白昼无云见色———无漏无惑

眼根观照色境。八种慧推度所缘之境,故皆名见。

五识俱生慧以下六句是通妨难。据婆沙释见体有五家不同的意见:1、世友论师认为眼根见。2、法救论师认为眼识见。3、妙音尊者认为五识相应慧见。4、譬喻师认为眼识同心所和合见。5、犊子部主张与法救略同。后四家可通名识见家。论主同情(赞同)识见家,但为随顺婆沙义,本论中用根见家破识见家。主要破妙音的五识俱生慧。破除了五识俱生慧,眼识相应慧就不能成立。破了识的功能与识和合的心心所更不能成立。

五识俱生慧,非见不度故:就是破五识相应慧。因为见以审虑决度为义,五识俱生慧无计度分别,故名非见。

眼见色同分:识见家难云:如果是眼根见,那么当眼识不起,其他识起时,也应见一切色?释云:根见者,非一切眼根皆能现见,唯在同分眼根眼识和合时,才能有见。

非彼能依识:识见家复难云:如果是那样,其能见色是能依的眼识,非眼根?释云:非彼能依识见,为什么?如果是识见,识乃无对(障碍),应见墙外障色。现见不然。如果是眼根见,眼根是色法,属于有对法,对于被障的外色无见功能,故不见是应理。

“传说”隐示不信之意。

37

分别界品第一

辛一 一眼见二眼见

眼根见色时,是一眼见,还是二眼见?同时或异时见?

或二眼俱时 见色分明故

此约时间上,两眼见色,是前后交替而见,还是一时俱见,学派中有不同看法。经部上座师如犊子部的学者说,见的所依处,既分隔左右,在见色时,唯一非二,或同时睁开两眼,也是前后交替见色。有部不同意此说,他认为:眼见色时,或时一眼见,或时二眼见,当两眼见色实为同时,非前后交替见,因为开两眼见色,较一眼分明故。又开一眼触一眼时,于一物上见二物相故(一明一暗)。

辛二 根境离合(根境至不至)

六根取境,几根取至境,几根取不至境?(大乘中名离中知或合中知) 依婆沙十三卷说:“至不至有二:一、约根的功能到境名至,则六根取境,皆是至

境。二、约根境物体相接触名至,唯鼻舌身三根取至境,眼耳意根取不至境。”本颂约后义说。

七 依 地 同 异 别

辛 庚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二 识 眼 六 根 根 一 傍 随 等 识 境 境 眼 论 根 得 依 量 离 见 七 立 依 世 大 合 二 七名 名 摄 小 合 眼名名摄小见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违

眼耳意三根取不至境。如眼能见远处诸色,但不能见眼中药;耳能闻远处的声响,却不能闻逼耳根声;(根境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意根为无形的心识,非有形的色法,虽能遍缘一切法,却不能取与它同时俱有的相应法。鼻舌身三根与上相反,唯取至境。如香气扑鼻,始能辨别是好香还是恶香;酸咸滋味,送入口中,才能尝出是酸是咸;冷暧的感触,必须接触身根,才能觉知。

辛三 根境量大小

眼等根于自境,是取等量,或不等量?

应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应知”二字贯穿到眼耳取境。

于六根中,应知鼻舌身三根取等量境,就是说能取的鼻舌身三根极微量有多大,所取的香味触极微量也有多大。眼耳二根取境,其量不定(取不等量境)。如眼见色,有时取小,如见毛端,有时取大,如见大山,有时取等。如见萄萄。耳根闻声,量亦不定。有时取小 ,如听蚊声,有时取大,如闻雷声,有时取等,如听琴声。意根无质障,无形状质量可言,无法辨等不等量。

38

分别界品第一

辛四 六识依世摄

后依唯过去 五识依或俱

“后”指第六意识。“或”显不定点;“俱”指识与五根同现在故,名为俱。意识所依,唯是无间灭已的意根,属过去世。眼等前五识所依有二:1不共依 。即眼等五根,为眼等五识的各别所依,属现在世。2共依。即无间灭已的意根,为眼等五识的共同所依;属过去世。 要言之意识唯依过去之意根,五识则通二种。或依过去意根或依现在五根。

辛五 眼等得依名

凡识起时,要依根境二缘,但得所依名的又唯根非境,是何道理?

随根变识异 故眼等名依

“眼等”指眼等六根。因为六识界是随着六根界的变异而变异 。根若增长健全,识的了别能力就敏锐分明。根损减缺陷,识的了别能力就暗昧不明。尽管识的生起,境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色等诸境的增损变化,绝不影响识的了别能力。所以能得所依名的是根非境。此名所依胜(又根为所依 境为所缘)

辛六 识随根立名

为什么诸识不名色识乃至法识,而名眼识乃至意识呢?

彼及不共因 故随根说识

六识随根立名,有二因:1、彼,指前说的所依胜,根有增损识有明昧。如鼓声:由手及鼓合出声,①声依鼓变;②但生鼓声,鼓喻根,声喻识,手喻境。2、不共因。即眼根只与自身的眼识作所依,乃至身根只与自身的身识作所依,名不共因。由前所依胜及不共因,所以随根说识。色境不但为自身他身的眼识共缘,也为自身他身的意识共缘,非不共因,乃至触境也是这样。所以不随境说识。法境虽有不共因,但无所依胜,所不名法识。意根通为五识所依,而意识唯意根,亦有不共因,所以依意说识。

大乘中说,可以随根随境立名,但随根立名,具依、发、属、助、如五义。特为殊胜。已转依位,未转依位,都无相滥的过失。虽然可以随境立名名色识等。但如已转依位,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立名色识等即有相滥的过失。故经论中,多不依随境立名,而取随根立名。

正理又举两说,明识随根立名:1、内界性。2、有情数。

辛七 依地同异别

分别身体,眼根,眼识,色境四法乃至身体,意根、意识,法境四法是否同在一地起作用?

39

分别界品第一

眼不下于身 色识非上眼 色于识一切 二于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识自下地 意不定应知

地,指九地。此中但明欲色五地,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定生喜乐、离喜妙乐、舍念清净地。欲明此差别,必先要知:眼等五根,色、声、触三境,是通欲色五地。眼识、耳识、身识唯通欲界、初禅二地。鼻舌二识、香味二境、唯通欲界。意根、意识、法境通三界。

眼不下于身:眼根望于身体,或等或上,绝不在下。 色识非上眼:色境、眼识望于眼根,或等或下,决不在上。 色于识一切:色境望于眼识,或等或上或下。

二于身亦然:二指色境与眼识。色境、眼识望于身体,也是或等或上或下。 如眼耳亦然:说耳根,也与上说的眼根一样。

次三皆自地:三,指鼻舌身三根。这三根是合中知,取至境,所以根、境、识、身、四法相望,都是同在一地。鼻舌二识只通欲界,故四法同地。身识因通欲,初二地,故有差别。以下颂明。

身识自下地:鼻舌二识唯在欲界,根、境、识、身四法唯属同地。而身识通于欲界及初禅,故身识望于身根,触境通自地,下地。

意不定应知:首先应知身体属色法,只通欲、色二界。意根、法境、意识通于三界。意根望意识、法境、身体四法或等或上或下,皆不定。

已二十 能识所识门 已二十一 常无常门 已二十二 根非根门

五外二所识 常法界无为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五外二所识:明能识所识门,五外,指色等五外境。此色等五外境,为二识所识:一为五识所识,二为意识所识。 余十三界唯意识所识。

如杂心颂说:“色界二识识,乃至触亦然。”“诸余十三界,一向意识缘”。 常法界无为:明常无常门。常谓坚实,简非生灭,恒常住故。十八界中没有一界是全是常住的,只有法界中的一分无为法是常住法。 余十七界及法界中相应行等,皆无常。

法一分是根,并内界十二:明根非根门。根有二十二根。法一分是根。是指命根五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根是法界摄,及三无漏的一分(三无漏根以意、乐、喜、舍、信、进、念、定、慧、九根为体。意根是心王,不属法界摄、除去意根,名为一分)亦是法界摄。此法界摄的一分以及内界的六根、六识是根,余五境及法界的另一分非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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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如图:

六根 十 八 界

六境

五境

根 非 根 门

法境 一分 非根

一分

六识

信等五净根 苦等五受根

意根 信等五净根

界品是明诸法体为目的的。所谓诸法体,就是指一切万有的种种法,如有漏法,无漏法等,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三科。就中对五位七十五法中之三无为,色法十一,心、意、识的说明颇有发挥。

契经立二十二根——依六处立次第:

眼、耳、鼻、舌、身、意、女、男、命、乐、苦、喜、忧、舍、信、勤、念、定、慧、未知当知、已知、具知根。

论依有所缘无所缘立二十根次第:

把“意根”移到“命根”之后即可,余同上契经所说。

——2006-10-21校稿——

非法界摄 法界摄

法一分是根 命根

三无漏 喜乐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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