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3-09-17 12:55:02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兼并与破产 【发文字号】浙高法办[2016]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6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办〔2016〕4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

1 / 6

第一条 (制定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和本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和管理人履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管理人履职类型的一般要求)本省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一般由本院编制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个人担任。

经本院批准,中级法院可以编制住所地在辖区内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未编入本省法院名册的破产清算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中介机构(包括经核准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经管理人委托或聘任,并经法院同意,可以协助管理人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

前款中的破产清算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中介机构,有协助管理人履职经历的,可以向本院司法鉴定处备案,列入本院编制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备选库。

第三条 (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范围)除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程要求适用竞争方式和接受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外,基层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应当通过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中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但对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且不属于本规程第八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情形的破产案件,可以参照本规程第 2 / 6

四条或第五条通过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前款情形的破产案件,拟在受理后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应在受理前与基层法院协商,参照本规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通过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中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的裁定作出后,应报请本院批准同意将破产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报告中应说明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相关工作。经本院批准后,中级法院裁定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管理人继续履职。

第四条 (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三种途径)拟受理破产申请的基层法院,可以选择以下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一)基层法院从住所地在其辖区或地理上接壤的县(县级市、区)范围内有履职经历的中介机构中挑选3-5家,通过中级法院商事审判庭报请该院司法鉴定处进行抽签,根据抽签的结果指定管理人。

(二)基层法院在本院公布的上一年度以来参与本省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竞争管理人曾进入前三列位的中介机构中,也可以在本院编制的个人管理人名册内或经本院备案省外中介机构有个人管理人资格的人员中,挑选3-5家(位)中介机构(个人),将挑选后的名单通过中级法院商事审判庭报请该院司法鉴定处进行抽签,根据抽签结果指定管理人。相关中介机构和个人必须没有在该院尚未履职完毕的破产案件。

(三)中级法院根据本规程要求制定的《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规程》中确定的其他随机方式。

中级法院司法鉴定处应在相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裁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指定情况(附裁定书)报本院司法鉴定处备案。

第五条 (随机方式指定中对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团队成员的资格要求)本规程第四条情 3 / 6

形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应不存在需要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中级法院

司法鉴定处在随机指定前,可以对基层法院报送的中介机构、个人名单的履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核,认为中介机构、个人不具备被指定资格的,应商该院商事审判庭后告知报送名单的基层法院对列入随机挑选范围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名单进行调整。

个人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由其所在的中介机构派出有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经法院许可,个人管理人可以委托或聘任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有法务、财务和企业管理等执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被委托或聘任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在管理人报酬中列支。

第六条 (中级法院制定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操作细则)本规程施行后,各中级法院应当根据本规程要求,在三个月内制定或完成修订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辖区内《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规程》并报本院司法鉴定处备案。

第七条 (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适用情形)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下列区域性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应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但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和符合本规程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可以不适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除外);

(二)基层法院管辖的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

(三)基层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他企业破产案件。 4 / 6

第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的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的界定)符合以下情

形之一的,属于本规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基层法院管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

(一)中级法院裁定受理后交由基层法院审理,且不属于本规程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例外情形的;

(二)经本院或中级法院批准,曾经对涉及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的; (三)有证据显示,债务人企业和关联企业财产严重混同,可能需要合并破产的; (四)债务人企业和可能合并破产的关联企业跨基层法院辖区管辖的; (五)法院拟裁定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的;

(六)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重要关联企业的。

第九条 (省外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的条件)省外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竞争: (一)该中介机构被列入省外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 (二)经本院发布邀请公告,该中介机构在本院获准备案的。

第十条 (竞争评审会前相关资料的准备)拟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商事审判庭致函中级法院司法鉴定处并随附商事审判庭按照本规程要求制作的《拟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企业情况》)、《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竞争方案》)和《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询邀函》(以下简称《询邀函》)等相关资料,中级法院即启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 《企业情况》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与破产原因相关的情况、担任管理人风险的重点提示等内容。 5 / 6

《竞争方案》应包含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指定管理人的工作机制安排、中介机构提交

《陈述意见书》的具体要求、指定管理人工作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评审会主要议程、工作监督和相关资料的电子传送、回复方式等内容。结合债务人的具体情况,

6 / 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mw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