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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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青财社字[2009]69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6.16

【实施日期】2009.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字[2009]693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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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8]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使用

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安排

(一)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我省就业资金。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支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支出采取绩效考核办法,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投入及公共就业服务保障

情况、就业工作管理情况等挂勾。

3 / 5 (二)州(地、市)、县就业专项资金。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政策规定

的支出。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

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管理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购置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办公用房、培训基地等房屋建筑物购建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资金使用规定不符的其他开支;资金申请不得弄

虚作假。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第五条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按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登记的失业人员实际就业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方式。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只享受一

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二)补贴对象。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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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的规定,要为求职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各级财政要按照财

政补贴、收入统筹的办法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同时,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按照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进度、绩效情况,按一定比例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截止到2011年,之后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奖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行整合,合理布局,有效管理。非公共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按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相关依据,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职业介绍补贴申请。

(三)补贴标准。按照青海省劳动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青劳社发[2006]1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程序。由职业中介机构提交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材料应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求职登记证明、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法人证明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给职业介绍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以上程序,结合财政补助情况,按比例给予职业介绍补助。

第六条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期限。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在职业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培训工种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扶持培训期限较长、就业竞争力较强的工种,但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省级重点项目或重点就业人群扶持性培训的期限可相应

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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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培训补贴方式:

1、由就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确定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凡在职业技术学

校、技工学校开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按照培训的期限和标准,经审核复核程序,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按规定标准60%的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mn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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