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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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玉灵儿

一、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都是用来认定犯罪成立条件的方法,但是却有着不同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相互独立,共同作用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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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认定过程。

三阶层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行为、有责性为内容,并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对行为进行判断,只有在每个阶段都能得出肯定结论的行为,才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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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为犯罪。

二、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历史根源、表现形式、逻辑构造、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贯彻的刑法理念等方面。 1.历史根源

无论是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都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理论,两者都不具有我国的历史传统。一般认为,四要件体系引自前苏联,四要件体系是沙皇俄国刑法理论对德国刑法理论的改造,在四要件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而三阶层体系来源于德国和日本,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伟大创造,其中代表著作是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2.表现形式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体现为四个条件;三层次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内容,体现为三个阶层。

3.逻辑构造

四要件体系是一种“平面”的结构,而三阶层具有阶层、递进式的特征。3 四要件体系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总和,这是一种耦合式的逻辑结构。在这种逻辑结构中,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四要件不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各要件之间的顺序可以随意打乱。

三层次体系将构成要件分为以下三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要件基本上是采用一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它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顺序,阶层递进。4

4.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

四要件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三阶层以违法与责任构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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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系。

就四要件体系而言,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是“客观”,犯罪主体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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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5版,第50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第96页以下。 3

参见付立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改造研究的现场叙事——兼对一种改良论主张的若干评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4

参见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层次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5

参见张明楷:“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主观方面是“主观”,“客观”与“主观”相统一,即四个要件相统一,构成了四要件体系。

就三阶层体系而言,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体现的是“不法”、有责性体现的是“责任”,以“不法”与“责任”形成了三阶层犯罪体系的支柱。

5.贯彻的刑法理念

四要件体系更多地体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而三阶层不但体现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法益保护原理),还反映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四要件体系积极地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进行认定,规定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它更侧重入罪,体现了刑法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贯彻的是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

三阶层体系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探讨的是什么样的行为应受刑法规制;在违法性阶段,探讨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即探讨“违法阻却事由”;在有责性阶段,探讨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不具有有责性,即探讨“责任阻却事由”,由此便将不值得给予刑罚的行为排除在了犯罪之外。这说明三阶层体系更侧重出罪,贯彻的是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6

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不仅体现在以上5个方面,还体现在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对共同犯罪等的问题的处理方式上。总之,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是共存于刑法理论中的相互不同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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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付立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改造研究的现场叙事——兼对一种改良论主张的若干评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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