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成品住宅精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4-04-16 22:05: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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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成品住宅精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合肥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合肥市成品住宅精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合肥市成品住宅精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34/T1264-2010)等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住宅精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系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套内厨房和卫生间的设备安装到位,具备完善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规定所称质量分户验收,系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规定,对每户成品住宅及公共部位进行的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本规定所称中间交接验收,系指成品住宅工程装修前,为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装修分包、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专项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其设计图纸应与住宅土建、安装设计有效衔接,并经原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分包。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或在成品住宅装修开工前将经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的装修设计文件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手续。

第五条 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防火等指标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六条 承担成品住宅工程装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原主体结构总承包单位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装修和安装工程质量负总责,各分包单位承担分包责任。

装修施工前,装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编制包括涂饰、吊顶等主要工序的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原主体结构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八条 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中间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装修分包、监理等单位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第九条 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制作样板间(套),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方

可开始装修施工。

样板间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及建设单位销售、交房的参照标准和依据,须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档次和装修质量。

样板间宜设置在住宅套(户)内。不在住宅套(户)内的,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30日内不应拆除。

第十条 施工样板间(套)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板间(套)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第十一条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可靠措施做好对地面、墙面、门窗及厨房和卫生间设备等成品、半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第十二条 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在竣工验收前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分户验收。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分户验收项目

第十三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以每套住宅或每单元住宅的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及电梯间等)为一个检查单元。

第十四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分户验收以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涉及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及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验收项目: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栏杆、护栏质量;

(三)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四)给水排水系统及卫浴工程安装质量;

(五)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六)暖通空调工程质量;

(七)门窗工程质量;

(八)防水工程质量;

(九)细部工程质量;

(十)厨房工程质量;

(十一)室内空气质量;

(十二)其他规定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完工后,每户(套)室内空气环境质量均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

第四章 组织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成品住宅每户(套)装修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装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项目部应配备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并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第十八条 分户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整改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处理完成后,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成品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在每幢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名称及责任人姓名的工程铭牌。

第二十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建设、施工单位分别存档。

第二十一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包含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有关质量分户验收资料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套)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复核过程进行监督。

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维修义务。

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及构配件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相应施工、材料、产品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成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质量分户验收表与《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装修平面图,水、电(包括智能弱电)及管网布置示意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仍遵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尚未组织中间交接验收的,其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应执行本规定。

成品住宅的装修工程已完工的,其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lm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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