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协议模板

更新时间:2023-09-13 11:48:01 阅读量: 教学研究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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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代理销售协议

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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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

乙方: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计划”)代理销售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活动的正常运行,维护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资产委托人”)和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安全。

(三)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合作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对于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有未尽事宜或特殊事宜,甲乙双方可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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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销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若因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本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的,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和注册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同一个资产管理计划。

(5)根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等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向乙方和资产委托人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等资料信息,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在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期间,甲方应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积极配合乙方的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的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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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况、投资策略、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等,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相关资产委托人的资料进行直接营销或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资产委托人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向客户提供持续服务。

(7)履行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 (9)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销售计划等资料,制定业务流程,安排销售网点,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

(3)乙方不对甲方所委托代销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因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导致的客户纠纷和相应法律责任均应由甲方承担,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或乙方先行代为偿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费用。

(5)在与甲方合作资产管理计划的同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人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

(6)对因甲方的过错而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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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

(3)乙方应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收取销售费用。

(4)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资产委托人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资料。

(7)在办理甲方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参与、退出等销售业务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法规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充分有效地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资金及资产的合法性,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以及反洗钱监控等相关义务。

(8)乙方负责直接向资产委托人提供客户服务工作。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提供持续服务。

(9)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代理销售业务事项

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代理销售业务事项: (一)开展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和销售; (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账户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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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类业务;

(四)办理与注册登记机构和资产委托人的资金结算业务; (五)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服务;

(六)保管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中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资料;

(七)履行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中的反洗钱义务; (八)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代理销售事项。

五、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根据《试点办法》和《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甲乙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商制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营销策略,并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营销策略的实施。

3、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安排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乙方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沟通和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指派专人就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全力配合。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6、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用于直接提供给客户的宣传资料与甲方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备案资料的一致性;乙方应保证提供给客户的宣传资料与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直接提供给客户的宣传材料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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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乙双方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收益;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资产委托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甲乙双方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资产管理计划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等方式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4)承诺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利益输送;

(5)挪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认购、参与、退出资金;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注册登记

1、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2、乙方代理销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应严格遵守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甲方作为注册登记机构时,由甲方负责出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4、甲方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该注册登记机构颁布的《业务规则》。

(三)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业务办理时间

(1)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日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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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相关规定确定。

(2)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及营业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登记完毕后授权甲方联系人通知乙方联系人。

(3)资产管理计划日常受理资产委托人业务申请的日期及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的营业时间,由双方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交易文件及信息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及时更新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材料。甲方应确保其提供资料的合法合规性,确保其与备案资料一致。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给客户的该等资料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该等资料一致。

(2)对于甲方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信息文件,乙方应及时通过有效途径提供给资产委托人,并保证资产委托人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有充足的时间阅读,或在交易前有足够信息了解相关信息。

(3)甲方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 3、业务申请的受理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资产管理合同,乙方负责资产管理合同的发放、签署及回收。

(2)根据相关规定,乙方可以自行制作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的认购、参与、退出和客户资料变更等业务申请表,并保证这些表格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乙方应将上述申请表样本送甲方留存。

(3)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要求,受理资产委托人提交的业务申请,严格审查资产委托人的申请材料和身份证件、资金及资产的合法性,依法进行身份识别、核对和登记,并制作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文档、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乙方对投资者资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负责。

(4)乙方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交易数据及投资人的必要信息。甲方以乙方传输的电子申请数据作为交易确认的基础,负责对乙方接受的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并根据相关约定将确认信息(包括拒绝申请、确认申请、延迟确认、确认失败等)及时传给乙方,乙方负责将确认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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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乙方应在向甲方发送申请数据之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双方的有关约定,对申请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发送给甲方的电子申请数据为真实有效的申请数据,新客户参与的交易申请必须在客户签署资产管理合同之后提交。交易申请时间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对超过资产管理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时间提交的申请,甲方有权拒绝该类交易申请或将该类交易申请做顺延处理。

(6)在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的七日内,乙方负责将资产委托人已签署的、须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持有的资产管理合同原件交回甲方,用于初始销售结束后的验资工作。

(7)在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的七日内,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的客户资料表,以便甲方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4、数据及信息传输

(1)由甲方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时,传输的数据文件内容及格式按照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数据接口执行。如果数据接口有变动,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业务规则》的要求,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完整、准确。

(3)乙方应保证传输给甲方的数据资料与资产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保持一致。对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输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资料不准确、不完整给资产委托人所带来的不便由乙方负责解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对于数据传输中出现的差错、延误等,甲乙双方应本着对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委托人负责的态度尽快积极配合,磋商解决。但若该差错或延误是由某一方的过错造成,并且虽经双方及时处理仍对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5)在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可能发起销售费率优惠活动。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甲方应根据与乙方确定的业务规则,对乙方上传的交易的折扣率进行被动接收处理。乙方有正确认定费率优惠活动适用客户以及正确设置费率优惠折扣率的责任,由于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正确认定和正确设置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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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而导致产生的损失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规风险、客户投诉、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其责任或后果由乙方负责。

5、资金交收

(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资金清算专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的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并配合乙方代销资金总户的开户银行核实上述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资金结算的代销资金总户,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皆通过此账户办理,包括资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参与资金、退出资金、分红资金、认购退款、参与退款或其他回款等。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甲乙双方发生的上述资金的往来和交收相关事宜,须严格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按时、足额划拨相应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或将资金做内部非法轧差处理。在资金交收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委托人、或另一方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负责将收到的投资人赎回资金、分红资金及在乙方代销资金总户中经甲方清算确认的申购应退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及时地划付到投资人的指定账户。

6、交易渠道

甲方同意乙方在采取常规柜台交易的同时,可为资产委托人提供电话、网上等其他委托渠道。

7、差错处理

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对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如发生差错,双方应按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执行差错处理程序。

(四)客户服务

1、甲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甲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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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户服务体系,向资产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服务,使资产委托人能够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相关的信息。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直接向客户提供客户服务,并妥善处理投资人查询、咨询、投诉等工作事宜。上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应资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该资产委托人的账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交易记录等项目的查询。

(2)及时以有效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投资说明书等信息,供资产委托人查询。

(3)定期以有效的形式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各类报告及其他相关资讯提供给资产委托人。

(4)乙方应在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确认延迟时,及时主动通知资产委托人。

3、根据甲乙双方事前的协商确定,对于资产委托人的报告义务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载明。甲方负责定期以有效的方式向乙方提供资产管理合同中注明的报告内容。在乙方向资产委托人提供客户服务时,甲方应提供协助与便利。

(五)业务资料的保管

1、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资产委托人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委托人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资产管理计划及资产委托人的协议、合同等。

2、资产委托人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资产委托人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自身的业务资料保管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六、通知与送达

(一)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宜,一方当事人如需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应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快递邮寄、电子数据传输或传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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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

1、以面呈递交方式做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

2、以挂号邮寄、快递邮寄方式做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做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做出的通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的,该数据在进入该特定系统时即视为送达;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视为送达。

七、代理销售费用

(一)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代理销售职责,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销售费用。

(二)甲乙双方须严格遵照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和方式等。如因业务发展原因需要更改收费标准、方式,甲方需提前与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调整。

(三)甲乙双方可就具体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相关代理销售费用的补充协议,以明确费率标准及相关约定。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双方书面确定的费用分成标准进行相关参数设置,任何一方出现因相关费用参数设置与书面协议不符而造成代理费用计算、划付有误的,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五)对于本协议或补充协议暂未明确的其他应收费业务的分成标准,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后另行书面约定。

八、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

(一)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被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二)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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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代销销售协议的修改、解除和终止

(一)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需变更本协议及附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修改后的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及程序由甲方负责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乙方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或甲方的利益,经甲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

(3)乙方发生破产、解散、清算或由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接管其代销的资产管理计划等。

2、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甲方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或乙方的利益,经乙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

(3)甲方发生破产、解散、清算或由其他资产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等。

(三)解除本协议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应以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为原则与另一方积极磋商协议解除的善后处理事宜。任何一方应在其义务范围内,诚信配合另一方做出的合理处理方案的执行。

3、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资产管理计划及资产委托人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4、本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应当继续按照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四)代理销售协议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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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甲方不再具备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乙方不再具备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资产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由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接管资产管理计划的代理销售业务;

(4)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终止; (5)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之事项。 2、协议终止的后果

(1)出现上述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本着为资产管理计划及资产委托人负责的原则,对因协议终止可能产生的相关事项及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未尽事项充分协商并做出妥善安排。

(2)协议终止后,原来在乙方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的资产委托人可选择甲方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业务。在合理范围内,乙方应予以协助。

(3)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有关保密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

十、保密条款

(一)保密信息指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由提供方向对方以书面、电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开发及(或)持有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他。

(二)保密信息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第三人披露,依据监管部门的合法检查、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判定、裁定、书面命令、书面决定披露之外,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亦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协议目的无关的或不利于本协议目的之其他用途,不得利用之从事与提供方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并且应当将上述资料的范围限定在双方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各自工作制度确定的员工及专业顾问,并告知该员工及专业顾问应履行的各项保密义务,并且促使他们全面履行上述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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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谨慎尽责,保守机密,并应尽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取或获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协议,本协议的中止、终止或失效将不会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效力,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十一、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一方承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怠于采取该等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该等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四)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必要的取证工作。

(五)本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十二、争议解决

(一)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提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以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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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争议解决期间,争议所涉部分不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的,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三、代理销售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自动顺延三年。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司法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无效,该被认定无效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三)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由甲方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向监管机构备案的职责。

十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可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后进行修订。本协议签订后,如因新颁布或新修改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导致协议中任何条款违反有关规定,则该条款自动无效。双方应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协商期间,上述相关条款应中止履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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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协议》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签订日: 年 月 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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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lh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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