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IPO保代培训笔记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0-04 00: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2017年保代培训笔记

一、首发审核中关注的法律问题

主讲人:于文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

(一)审核基本原则

(很重要,要牢记于心,碰到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案时,按照原则来把握) 1、依法审核 (1)公司法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2)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3)首发办法

如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独立性内化到招股书披露,要求更高 (4)其他具体的监管要求等

2、审慎监管的原则(风险导向,如重大诉讼) 不是选美,而是淘劣机制

审核不看亮点,而是看毛病、缺点、风险点

3、合理怀疑原则

是否违反规则、常识、商业逻辑相违背等情况

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中国这么大、地区差异大、国情复杂 如土地问题、税收优惠问题等

5、实质重于形式

企业很难做到尽善尽美,多少会有点瑕疵

如主营业务的变化,如果是企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来的新业务,不构成重大变化 如突然从外面收购一个业务,是重大变化

6、重大性原则

企业毛病很多,还是要看是否构成重大情况 如资产合法性,是100%有问题,还是10%有问题

7、一贯性原则

审核保证同期不同企业之间的标准一致性,时间轴上跟过往企业保持一贯性 对某些企业不仅关注其本身的问题,还会关注他上市后会不会对后面的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示范作用等

8、集体决策原则

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现在没有见面会

反馈会,审核员与处长,四个人沟通形成问题反馈给保荐机构 初审会,2审核员、2主任、2处长、7委员,13个人都要发言 发审会,7委员一人一票 从头到尾都是集体决策的机制

(二)主要问题

(按照首发办法条文的顺序讲解) 1、持续经营时间

设立股份公司后,持续经营36个月以上。

整体变更按审计值不按评估值,如出现评估调账不视为整体变更

国务院:主要针对国企,豁免的比较少。央企,地方性国企(地方行业前三),满足整体上市,运行满一年。

2、发起人资格

不能作为发起人的:职工持股会、工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职工持股会,这种形式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工会,与其设立的目的不符,主要是维护职工利益的集体组织 三类股东的问题正在积极的研究中,估计很快会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

3、董事高管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质重于形式 董监高发生变化,考虑因素:

(1)变动原因;(2)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3)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正常原因还是被竞争对手挖走;岗位的重要性;变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例如某企业过会后实际控制人去世,涉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高管发生变化,好在是夫妻两共同实际控制人,老婆也在公司担任职务,对经营也知道一些,再次上会后通过。

不会单独因为这个问题而把企业否掉,一般是加重情节,存在其他的问题,又有这个问题,才否决。但也不能忽视。

4、新引入股东的核查及股东合规性

主要还是防止PE腐败,存在过保荐代表人在企业持股的情况 时间点:关注申报前两年

关注点:身份、价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利益 如产业投资,也属于正常的商业逻辑,要详细核查,价格是否公允,投前投后交易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5、国企改制或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程序存在瑕疵

这种情况不多了,但还是有

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 如果存在瑕疵,需要有权部门确认 国有企业需要省级国资来确认 集体企业需要省级政府来确认

6、股份质押/冻结问题

关注质押/冻结之后的风险,会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会不会发生控股权的转移,冻结的话是否会影响控制地位。

如果只是一小部分,问题不大;比例高,风险大、偿付能力弱,问题比较大

7、重大诉讼问题 对发行人,较大影响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 对董监高,重大影响

原则上披露,特别重大时、影响合规,关注风险 关注发行人核心资产,如商标、专利上是否存在风险 区分原告还是被告,诉讼请求是什么、诉讼进展如何

8、商标与专利权属问题

列表详细披露权属状态,披露哪些对生产经营影响重大

披露对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的,正在申请的就不要披露了,未来都存在不确定性 有纠纷的,尽量都披露上去

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没有续费,管理制度都好好梳理一下

9、出资瑕疵问题

现在的要求还是要在申报前要补足完毕

出资后运行几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明确的运行时间要求 发生的时点,数额大小,行为的性质

是否已经事后弥补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何有意见 访谈其他股东、债权人

补救措施,一般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10、资产完整

来自首发办法,三分开、五独立的要求

11、同业竞争 (1)竞争方

仅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股东、三股东、重要股东(5%),都不算同业竞争,顶多叫业务冲突或业务有竞争关系,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其他股东也要关注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构成红线的仅限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同业不竞争的形式不认可,采购、销售往往发生重叠,容易发生成本费用的转移,从而操纵利润。 (2)控制人的近亲属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没有明确的审核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满足独立性 如果本来就是各自分开、相互独立的,没什么问题 资产业务有无混同,客户供应商有没有大量重叠

近亲属,一般包括直系亲属,但在核查的时候要扩大范围,核查到位

12、关联交易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要披露全面

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论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

不是必要的关联交易,最好解决,如注销、收购、转让第三方(是否真的转让) 关联交易涉及资产完整问题(资产租赁)、业务独立问题

新进展,关联方共享了某个生态环境,如乐视、某著名房地产公司

13、公司章程及三会运作

静态:规范的治理结构、人员是否齐备 动态:三会是否规范运行

监事:亲属不能担任监事,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担任监事,不太合适 中组部对党政领导干部有新的规定,学校的院长、处长,需要取得学校的证明

14、重大违法行为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要考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6个月 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原则上,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都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处罚机关出具认定,不构成重大的除外。

看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合理的说明发表意见

起算时点:法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自然人-处罚下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持续状况:行为终了之日

15、土地使用合规性

土地法:一般企业都只能用国有土地出让地来从事生产经营

不少企业使用划拨地、集体建设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理论上彻底整改, 但如广东、浙江出台了当地地方政府法规(省级),允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不存在违法或被处罚的风险,关注搬迁风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6、税收优惠

17、社保

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几千号人交社保影响很非常大 原则:初审会前,给相应符合条件的员工都缴纳社保。

并不要求发行人一定要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保。本质上是劳动保障部、欠交的原因很复杂、不想给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

交社保也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比例,不能太少,上市公司要做社会的表率。 起码70%以上交社保,60分及格、70分良好。

公积金不做具体的硬性要求,关注补缴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18、环保

19、信息披露问题

注册制方向,这个是最重要的问题

风险提示,套话太多;保荐机构要用专业的眼光来发现公司的风险

数据尽量公开、客观、权威,不能说花钱买了个研究报告专门说好话,不能引用不知名的网站链接

业务模式不能披露的太深奥,水龙头企业说是流体控制,审核员有很多大量的工作是在帮忙改招股书,就明明白白说自己是做什么就行了 行业细分,说自己是细分第一,要客观一点

材料要及时更新,数据引用还在预测16年的情况,首次申报到初审会有一段时间

二、首发审核中关注的财务问题

主讲人:董君,证监会发行部监管二处。 (一)规则体系 (1)证券法

(2)首发办法,对证券法规定发行条件的进一步细化 (3)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等 (4)其他

及时性指引,解决业绩变脸的情况

盈利能力指引,解决招股书中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披露过于粗糙的情况 会计政策,不能照抄会计准则或同行的会计政策,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否决、撤回、现场检查企业财务问题分析 1、IPO现场检查情况

2016年底、2017年上半年,两批现场检查,共47家(12+35) 概述:

2、内部控制不健全

法规:

《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问题:

采购、发货单据不连号

不可避免的大额现金收支,又没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凭证上只有一个人签字,无复核

合同没有签署日期,甚至没有盖公章,合同要素不齐备 个人卡进行款项收付,14号准则有明确要求 账外支付费用、多开发票进行报销,套资金出来

运输公司开具没有实际业务的发票,扣点后打给实际控制人

3、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变更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成为发行人调节利润的工具

4、信息披露不合规 法规: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题:

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不充分 不能简单的取得发行人的承诺函

PE机构在投资发行人后,发行人业务规模、客户结构是否存在显著变化,是否存PE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需要关注注销前与注销后与公司业务的变化,人员去向

5、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

开具无实际业务的采购合同来向银行贷款,银行给供应商、供应商给客户 执业过程中要取得银行流水,先梳理银行流水 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载的交易对手与银行流水显示不一致

6、未严格遵守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

收入确认不谨慎-提前确认,规定的会计确认原则与实际运用的不一致 签收确认收入与验收确认收入

总额法与净额法,要开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客户和供应商谈好了,公司仅作为贸易中介,发行人不承担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形式上是全额收款、付款,但实质上系中介服务活动。

审核期间最好不要出现会计政策的调整

7、会计处理不谨慎 (1)一般情形

工程施工仍然存货里,为转入应收账款 固定资产延迟转固,少计提折旧 员工薪酬保持不变,高管薪酬持续降低 (2)股份支付

不执行股份支付的情形(明晰股权):

明细股权: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资产重组;持股方式转换;向股东配售新股(向所有的股东配售新股,所有股东一视同仁)等。

公允价值的确认:距离发行上市时点越远的,对公允价值准确性要求越低;越近的,要求越高;股份支付前后有第三方入股的,估值时要充分考虑。

一般作为非经常性损益(PPT)。允许企业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来列报(原话)。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时所得税计提问题 对照条件、程序发表意见 判断是否预期有很大可能

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是否经税务部门同意 如被追缴补税是否有大股东承诺补偿 是否符合谨慎原则

7、财务独立性

财务管理系统中存在股东单位的账套,登录密码都是一样的,由发行人员工来操作,独立性不符

发行人与股东共用资产、设备,费用划分也没有明确

8、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供应商或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核查,了解真实、合理;持续交易的可延续性

9、财务数据的变动无法合理解释

10、风险因素披露不充分

套话太多,真正与企业实际情况相关的风险披露的不到位

11、14号文 (1)存货盘点

原始资料存在矛盾,存货盘点计划与存货盘点小节时间是在同一天

车辆权属不清,行驶证虽然是公司的名字,实际车辆所有人不是发行人,此类资产列报在发行账务上不太合适

(2)现金收付交易

(3)收入真实性

(三)IPO从严监管有关情况

2016年及2017年,证监会开展了两次IPO现场检查,两批次共抽查47家企业。 抽查范围:

对所有申报企业按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针对性的抽取一点较多的企业+绿色通道企业。

2、严控审核质量,终止和否决了一批企业

3、督促保荐机构自查自纠 保荐机构的专题培训会 带病申报

4、日常审核与稽查联动

2017年下半年现场检查也要开始准备了。

三、投行业务重点关注问题——IPO专题

主讲人:孟超,中泰证券投行部高级项目经理。 (一)合法合规专题

1、上市主体

选择标准: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强、包括主营有关的经营性资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股本规模、历史沿革及规范运作情况较好

如果上市存在实质性障碍时,可以考虑新设主体,但对原公司仍需要详细的尽调。只要报告期内能将问题解决的,一般不新设主体。

2、出资问题

出资问题得到补救后,一般不会对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出资的程序问题:程序违反规定(如实物出资未评估) 出资的实质问题:(如出资抽逃、未实际履行出资等)

3、主营业务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不局限于产品来判断,需要有合理的商业逻辑,同一种类;上下游产品;源自统一技术;面向同一客户或供应商,只要符合商业逻辑,都可以认定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其他业务收入占比不超过30%;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30%。 此外,主营业务要符合公司的经营范围,《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营业务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特殊行业需要事先许可或备案,如食品、医疗等行业。

4、改制

改制依据: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各地方政府的若干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改制程序:改制立项的审批—改制方案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相关部门审计改制方案—交易方进场交易—组织实施改制方案。

5、整体变更

内容和程序合法原则、持续稳定原则 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

6、董监高要求 (1)法律法规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法律法规 公司法 首发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交所膳食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核查方法:获取董监高声明、取得无犯罪记录证明、前往法院核查等。 (2)独立董事

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重要条款: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独董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一般: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均由董事构成。后三者独董>1/2;审计委员会中至少一名独董系会计专业人士。

(3)董监高股权转让限制

法规:《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7、内部控制

参考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8、重大违法违规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原则上,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都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处罚机关出具认定,不构成重大的除外。证监会的审核思路,是尊重当地行政机构的意见。

基本内控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融资决策制度 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 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 存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解决思路:充分披露+提出整改措施+三年一期的无违规证明(工商、税收、

土地、环保、海关、劳动、社保、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等)

上述无违规证明的内容:未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收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主体: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各个股东、董监高

9、社保公积金

依法缴纳五险一金是企业规范运行的基本要求和社会责任。 解决思路:

(1)解释未足额缴纳的原因,

(2)未缴纳部分采取其他替代方式(住房补贴、集体宿舍、免费住房); (3)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4)应缴未缴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10、劳务派遣

法律法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核查事项:

(1)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非主营业务)、替代性(可替代)

(2)核查劳务派遣单位情况,如资质、关联关系、协议内容、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缴纳情况

(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要求,10% (4)劳务派遣用工薪酬、社保情况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出具书面承诺

11、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的程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使用范围。 需建立对外担保制度。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不能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但其他方可以为公司提供担保。

发行人为其他方提供担保,关注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及影响,尽量在申报前解除担保责任。

12、资金拆借和资金占用

资金拆借(借入):合理解释(临时性资金周转、互帮互助);程序(或予以追认);承诺函。

资金占用(借出):非关联方—原因、形式、费用、合法合规性、潜在风险;关联方,在整体变更前清理,收取资金占用费;程序合规;承诺函。

13、个人账户往来

一般民企便捷结算,存在个人卡情况。

合理充分解释使用个人账户结算的原因、降低或杜绝个人账户往来、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

14、现金结算

法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解决思路:

(1)解释现金结算的原因(方便客户、供应商;银行结算时间网点限制等) (2)逐步降低现金结算比例饿 (3)完善相关内控制度

(4)获取其他凭证证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15、土地及房产问题 (1)集体土地

相关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城乡规划法。

解决思路:

1)了解集体土地的性质

2)若是自有土地,与政府部门沟通,流转为国有土地 3)合理解释说明租赁集体土地的原因 4)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不予处罚的证明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担有关损失或费用的承诺 (2)房屋租赁瑕疵 解决思路:

1)说明未能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 2)由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寻找不就措施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5)补充办理相关手续 6)风险披露

16、同业竞争

(二)财务专题 1、基本问题 (1)两套账

两账合一,在计划报告期的前一年,第三季度开始做,以月末作为清产核资日 两账合一的年度不能作为报告期 (2)未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一、首发审核中关注的法律问题”

(3)原始凭证不规范 (4)会计记账凭证不规范 (5)会计账簿不规范 (6)会计差错 (7)研发费用资本化

2、关联交易 (1)种类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后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货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有企业代表另一份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关联方认定 最宽泛的尺度 (3)处理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 必要性及公允性 合规性 充分披露

3、税务问题

会计调整

少缴税款,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不能太大,即补缴的税款不能太大,否则踢出报告期

延期纳税,税务机关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解决思路: 说明原因 出具证明 采取措施和制度 承诺书

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性

地方性税收优惠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要扣非后仍符合发行条件,不存在严重依赖

4、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标准:

5、诉讼问题 可能产生或有事项

发行人为提起方,充分披露,对公司的影响

对提起,充分披露,对公司的影响;或有事项;尽量和解 案件涉及较大或对公司影响较大,大股东可以承诺兜底

3、未对主要客户进行充分的实地访谈

4、未向主要客户、供应商独立实施函证

关注:独立于会计师进行收发函;独立保持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对异常回函进行核查;独立于会计师核查银行流水。

关注:独立发函;对函证结果保持应由的注意义务;

5、未重点核查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

关注:必须对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执行核查程序

6、未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期末收到销售款项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7、未勤勉尽责实地抽盘大额存货

关注:为亲自抽盘大额存货;未独立判断

不能简单的复印会计师资料,应当独立实施,相互印证

8、未对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进行核算

9、未对现金交易给予充分关注

10、未对关联关系足够关注

关注:对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给予专业人士应有的注意义务。

关注:工商资料(高管、股东、电话号码、地址等)

11、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

关注:产能利用率

12、未能独立从第三方获取核心证据

关注:对外部取得的资料,避免发行人接触

13、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三)保荐业务风险防控 1、防控措施

(1)强化保荐业务人员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2)强化和发挥保荐业务质控及内核的作用

(3)强化保荐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深入贯彻监管机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6、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性 依赖的原因 依赖的稳定性 发展其他客户

7、委托加工

涉及收入确认、成本核算、关联交易及真实性等问题 必要性:产能不足,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等 受托加工企业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募集资金专题 (1)关注点

合法合规性、可行性、必要性、可盈利性 (2)核查内容:

发行人对募集项目的决策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部门有关产业目录 募集金额是否与实际相匹配 取得专项文件(发改委、环保部门)

四、投行业务重点关注问题

主讲人:孙参政,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战略客户部业务总监 (一)IPO重点关注问题

1、持续盈利能力 (1)法规要求

《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厂房权属瑕疵、重大诉讼风险、董监高或核心人员离职、员工人数持续下降等】

(2)三个方面来判断持续盈利能力 1)企业外部环境--行业状况

所处行业状况:行业发展现状(行业生命周期、产业链位置、行业整体产能上述1)、3)、6)被否案例较多。

是否已经饱和)、竞争状况(红海or蓝海)、发展前景(发展空间有多大、朝阳行业or夕阳行业)

IPO较受欢迎的企业:行业处于高速成长期、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2)企业外部环境--行业地位

市场指标:市场份额排名、产量排名、销量排名 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排名、净利润排名

资源占用情况:资质、许可证、门店数量、矿产储量等

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的数量、非专利技术/工艺数量、知识成果转化率 品牌与获奖:是否知名品牌、驰名商标,是否获奖 行业标准:是否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

行业协会任职:董事、高管是否在行业协会中担任重要职务 IPO受欢迎的企业:处于行业龙头(细分龙头),行业排名靠前

3)企业自身情况—核心竞争力

技术优势:技术领先、掌握其他企业不具备的核心技术 规模优势:规模经济、成本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低于可比企业 品牌优势: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客户认可度高 资质优势:许可证,特许经营权;采矿权证等 渠道优势:销售渠道

4)企业自身情况—供应商依赖

与大客户依赖相比,监管机构对供应商依赖的容忍度相对较高 供应商集中的原因:是否是集中采购、降低成本、保证原材料质量 选择权与转换成本: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转换供应商的难度 议价能力:与供应商是否签署了长期供货合同,锁定原材料价格 5)企业自身情况—客户依赖

集中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由行业结构等客观原因决定

依赖的稳定性:依赖的客户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双方合作的时间长短;是

否互相依赖;是否签订了长期的合作合同

依赖程度的发展趋势:主要客户的销售占比是否逐渐降低

如果大客户依赖存客观原因,双方合作关系可预期、稳定,大客户销量占比

降低,不必然构成实质性障碍

6)企业自身情况—税收优惠依赖

税收优惠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而非地方政府越权审批 可持续性:未来是否仍可以持续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占比:是否超过30%;扣除税收优惠后,相关财务指标是否仍符合

发行条件

7)企业的盈利指标—盈利水平

以扣非后净利润来衡量;监管机构没有明确划定3000万净利润的门槛;从

近期IPO审核结构来看,最后一年净利润不足3000万的企业,被否风险很高。各个券商把握的标准不一样,一般创业板最后一年净利润3000万,主板及中小板5000万。

8)企业的盈利指标—盈利结构

营业利润:是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利润,而非其他业务利润

净利润:是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利润,而非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固定资

产处置鞥非经常性损益。

把握标准:扣非and扣除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投资收益and扣其他业务利润后,

公司的盈利仍符合发行条件。

9)企业的盈利指标—盈利趋势

营业收入是否持续增长、净利润是否持续增长、毛利率保持稳定or持续增长 10)报告期内业绩下滑

目前,IPO发行条件均对业绩增长没有定量或定性的要求。修订前的创业板

有要求。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滑的原因。 窗口指导意见:

下滑不超过30%:发行人出具业绩专项分析报告,分析下滑的原因,保荐机

构发表核查意见。

超过30%、不超过50%:同上;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发行人可以出具会

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在此基础上,可以安排上会或发行。但经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利润总额预测数据较上一期下滑超过30%,需要参照“下滑超过50%”的要求来处理。

2、合法合规性 (1)出资瑕疵

法规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重点关注:

1)发生时点:报告期外or报告期内

2)金额大小:绝对金额及相对比例;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规范运行36个月;占比20-50%,规范运行12个月;占比20%以下的如实披露。 3)性质:是否故意还是过失

超过50%:不安排后续审核,待下一报告期财务数据补充后看情况推进审核。

4)是否已时候弥补:已经规范整改过了,该补的都补了 5)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工商局的合规证明

6)纠纷及损失承担:其他股东的声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兜底承诺 总体而言,监管层对历史出资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大,只要整改规范,一般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社保公积金

法规要求:《社会保障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依法缴纳:是否全员缴纳、是否按期缴纳、缴费基数及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处理:

1)不强制要求补缴,但必须如实披露未依法缴纳的情况及理由 2)初审会前全部符合条件的员工必须都办理缴纳手续 3)对历史情况,社保局、公积金中心开具合规证明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

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假设依法缴纳,财务指标不满足发行条件,则不可接受

(3)重大违法行为

法规:最近36个月不得

主体: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均适用】 违法行为的范围:与企业经营、社会公众利益有关的行为,与此明显无关的除外(如个人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除非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情节严重或重大:

1)法律中对“情节严重”有明确界定,依其规定

2)无明确界定的,但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罚区间,行政处罚落在该区间 3)一般情况,凡罚款以上均构成重大违法,但无重大违规证明 4)期间范围:最近36个月。起算点问题。

(4)商业贿赂

法规要求:《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 常见于医疗行业、建设工程领域

商业贿赂的认定: 1)账外给对方以好处

2)费用支出不合理。如销售费用明显偏高,不符合行业惯例;主办交流会,支出的费用与会议规模、期限等不匹配

3)例外情况: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在实践中,一般控制在200元以下

3、财务规范性

(1)审核重点 是否存在财务操纵 (2)重点关注行业

1)农业企业、餐饮等生活服务类企业:现金结算占比达、交易对手为个人交零散不利于核查

2)网络营销类企业:收入成本难以准确核算或不存在对应关系

3)工程类企业、系统集成类企业:业绩依赖重大合同且收入容易调节;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4)医药企业:商业贿赂 (3)重点关注的财务指标

产品毛利率:大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历史同期水平 期间费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持续下降或波动大 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与净利润长期严重背离

应收账款、存货:大幅增加且增幅超过收入/成本增幅;周转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应付职工薪酬:报告期内波动大 (4)重点核查事项 14号文

(5)重点核查方法

函证、现场走访、货币资金核查(银行流水,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关联方及经销商核查。

4、独立性 (1)五独立

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2)同业竞争【绝对禁止】 竞争方的范围: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时,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直系亲属属于竞争方,需要整合;其他亲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能认定相互独立,则不属于

同业竞争的认定:

替代性或拥有共同的采购或销售渠道

监管机构明确不能仅以经营权、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解决方案:

发行人收购、出售给第三方、注销相关业务

(3)关联交易【相对禁止、需要规范】 关注要点: 1)必要性 2)价格公允性 3)程序合规

4)重要性水平:业务链的核心环节不能通过关联交易来实现,否则影响独立性;绝对占比不能过高,需要具体分析(以前的标准为30%) 5)未来走势:比重逐年下降

解决方案:

控制关联交易规模、降低关联交易占比、将关联方纳入发行人、真实出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等,谨防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5、募集资金运用 (1)必要性 (2)风险可控性 (3)合规性 (4)盈利性 (5)用于补流还贷

1)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规模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量的10%为宜。【ps:再融资要求系30%,另有说法是控制在30%以内即可,也有少部分过会案例在30%以上】

2)特殊行业,如金融企业,可以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3)募集资金可以用来置换企业对募投项目的前期投入和归还银行贷款

6、信息披露 (1)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误漏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2)关注重点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重大诉讼,股权质押与冻结等

(二)非公开发行业务重点关注问题

1、再融资新规解读

2、非公开发行方案关注要点

3、前次募集资金

4、本次募集资金

5、创业板特别规定

(三)可转债业务重点关注问题 1、特点

2、核心发行条件

3、条款设计

4、定价策略

五、200人公司和“三类股东”清理等重点关注事项

主讲人:徐寿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一)200人公司重点关注问题 1、相关规定

序号 1 2 3 4 5 6

2、200人公司形成的原因 (1)定向募集公司

(2)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3)新三板公司

(4)因设立、股权转让导致超过200人

(5)因股权代持或间接持股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3、核查主体范围

(1)发行人及其前身,长缆科技002879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杭叉集团603298 (3)发行人大股东,利群股份601366

(4)控股股东的第一大股东(案列较少),山东赫达

4、股权清晰 (1)意思表示

不真实,有两种后果: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 有股东退出,举报说退出的文件不是他自己签署的 (2)确权、

法律法规 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首发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 律师见证、公证处公证,找到退出的人,让他在确认一次

对历史上退出股东的核查:【审核部门反馈】历史上退出的手续都是完整的,同意进行抽查。 考虑诉讼时效 (3)其他

按照4号指引的要求来处理。

(二)“三类股东”清理重点关注事项

三类股东: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依靠合约来确认的股权权利义务关系。 1、概述

间接持有的,持股比例小的三类股东,有过会案例;但直接持股的没有。 监管层目前正在研究,会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1)三类股东成为IPO绊脚石的原因

1)不利于满足“股权清晰”的要求。资产管理人与出资人分离,委托授权,协议约定不稳定、可随时修改

2)影响“股权稳定”的判断。出资人可以自由的进退;不具法人资格、工商局无法登记;

3)缺乏公开的核查渠道。投资人多,穿透核查困难、复杂,存在规避200人的空间,隐藏关联方等

(2)监管层审核

2、适格性

2009年创业板开板在即,允许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证券持有人登记 监管层认可(可以交易但不可以进来)这种形式,但目前工商局无法登记

3、股权清晰性

3、虚增资产

3、虚减成本、费用和负债

5、通过关联方实现自有资金的体外循环

6、挪用资产

(二)保荐业务风险成因 1、统计数据

2、未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身份和购销合同及金额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lb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