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刑犯改造: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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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犯改造: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来自广东省某监狱的调查

乐昌监狱 蒋若亭

在司法理论上,短刑犯一般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及余刑在一年六个月以内的罪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并直接关系着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目前,我国短刑犯的现状究竟如何?改造质量如何?应如何加强对短刑犯的管理教育?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最近深入广东省某监狱,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召开小型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了初步调查研究。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短刑犯数量激增,队伍庞大,思想复杂,问题严重,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刻不容缓。

一、短刑犯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以1990年、2000年、2010年三个年度为例,从广东省某监狱关押、改造短刑犯的情况来看,呈现以下几方面的显著特征:

1、短刑犯比重呈上升趋势

1990年,收押短刑犯378人,占全部押犯的37.8%;2000年,收押短刑犯512人,占全部押犯的42.6%;2010年,收押短刑犯868人,占全部押犯的72.3%;2010年短刑犯比1990年增加490人,增长129.6%。

2、短刑犯年龄呈年轻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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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35岁以下的罪犯占短刑犯总数的55.5%,35—50岁的罪犯占36.5%,51岁以上的罪犯占8%;2000年,35岁以下的罪犯占短刑犯总数的64%,36—50岁的罪犯占30.5%,51岁以上的罪犯占5.5%;2010年,35岁以下的罪犯占短刑犯总数的76%,36—50岁的罪犯占20.5%,51岁以上的罪犯占3.5%。

3、短刑犯文化呈走高趋势

1990年,文盲半文盲的短刑犯占25.5%,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6.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1.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8%;2000年,文盲半文盲的短刑犯占20.5%,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9.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2.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7%;2010年,文盲半文盲的短刑犯占17.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1.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3.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3%;

4、短刑犯罪名呈多样趋势

1990年,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在押短刑犯主要以盗窃罪、走私罪、破坏罪、故意伤害罪、挪用公款罪、侮辱罪等为主;2000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贪污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重婚罪、破坏选举罪等明显增多;2010年,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抢劫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诽谤罪、受贿罪、渎职罪、侵占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明显增多。

5、短刑犯心理呈复杂趋势

短刑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其心理行为特征具有一定的共性:一是多变性,二是波动性,三是随意性,四是抗拒性,五是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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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且随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罪犯基本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惩戒力度的相对降低,这些心理行为更具复杂化。2010年1至12月,该监狱短刑犯累计违纪187488次,平均每人每月违纪达1.8次,其中某个2年零6个月刑期的故意伤害罪犯,9月份一个月内就违纪达7次,给监狱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

6、短刑犯矫治呈困难趋势

一是短刑犯重新犯罪上升快。服刑短刑犯中的累犯占同期累犯的比例由35.2%上升至51%,已明显高于长期刑罪犯。

二是短刑犯重新犯罪间隔短。98人中刑释后1年内重新犯罪的有53人,其中有24人在刑释后3个月内再次犯罪。

三是短刑犯累犯罪刑普遍加重。180名累犯中,有132人后罪所判刑罚重于前罪,占73.3%。

四是短刑犯“交叉感染”明显。180名累犯中,结伙犯罪有61人,其中38人系在服刑时结识,占62.3%。

二、影响短刑犯改造质量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数量上升,矛盾突出,一方面见怪不怪,疲于应付,短刑犯的改造既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时又令人担忧。据调查了解,当前影响短刑犯的改造质量,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社会原因,也有制度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大因素。

1、法律因素。对于罪犯来讲,获得减刑早日走出监狱,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是他们改造的主要动力和精神支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罪犯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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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减刑后,必须经过一年左右的间隔期,由于刑期较短,短刑犯一般只能获得一次减刑机会,有的则根本无机会。因而容易造成心理失衡,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据对100名2年刑期罪犯的问卷调查,回答“对减一次刑有信心”的只有28人,无信心的72人;“对减两次刑有信心”的仅有6人,无信心的高达94人。

2、临释因素。短刑犯刑期不长,随着刑期的缩短,刑释日期的临近,不少罪犯往往忙于考虑出监后的人生道路,无心改造,混刑熬日。他们对即将回归社会后面临的种种问题,常常感到矛盾重重、焦虑不安,普遍对前途感到担忧,缺乏新生的信心,因此在与其他罪犯交往中,极易因小事引发纠纷,继而暴跳如雷,违法违纪。据对100名短刑犯的问卷调查,回答“对出狱后新生活充满信心”的只有21人,“有信心”的32人,“无信心”的47人。

3、家庭因素。家庭是幸福的港湾,是一个人最温暖、最向往的地方。罪犯在监狱里,时刻牵挂的就是自己的家庭,改造的最大动力也是家庭。家里的亲人不嫌弃,父母常来鼓励,爱人常来看望,兄弟姐妹常来安慰,罪犯就会安心服刑,用心改造,对生活就会充满希望。否则,父母怨,亲人散,罪犯就会心烦气燥,怨天尤人,仇恨社会,就会对抗改造,甚至走上极端。据对100名短刑犯问卷调查,认为“家庭已经原谅了自己”的42人,“正在努力争取家庭谅解”的33人,“对家庭已经失去信心”的25人。

4、社会因素。人是社会的一分子。罪犯刑释以后,首先面对的除了家庭,就是社会。社会能否接纳他们,能否找到工作,生活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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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障,会不会受到歧视,尤其是那些家庭经济困难而本人又有疾病的罪犯,更担心刑释以后无钱治病。而在监狱里,基本的生活有保障,治病有保障。出监后的面子问题和生活出路问题,如大山一般压在短刑犯的心里,极易造成心理扭曲,自暴自弃。据对100名短刑犯问卷调查,认为“社会能公正对待自己”的只有29人,“通过努力能争取社会信任”的38人,“社会不会公正对待自己”的33人。

5、管教因素。部分民警对改造短刑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一些民警认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重刑犯和反改造尖子身上。至于短刑犯,一是罪行轻,不是出大事;二是受教育管理多年,不会太出格,放松一点可以理解,只要不犯大的过错即可。因此,在工作中对短刑犯缺乏必要的思想教育,要求不严,标准不高,管理松弛,让一些短刑犯钻了空子。据对30名管教民警走访调查,赞成“对短刑犯改造应当严格要求”的只有11人,倾向于“一般化管理”的19人。

三、化解短刑犯改造难的对策与建议

短刑犯的难管难教,这在监狱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化解这个难题,笔者通过走访专家,召开小型座谈会,大家一致感到,加强短刑犯的管理教育,应在坚持思想教育、劳动改造的前提下,注重从制度上、机制上、法律上解决问题,努力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司法特色的“分类关押,分级处遇,宽严相济,强化监管,人文关怀,社区矫治”的管教新路子。 1、探索思想教育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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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我国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教育格局的逐步形成,教育改造工作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治本之策,越来越受到司法部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加强短刑犯的思想教育工作,对监狱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短刑犯作为一个持殊的犯罪群体,心理十分复杂、多变,认罪态度差,一般性的大道理很难起作用。广东省某监狱借鉴改造重刑犯的成功经验,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首先从消除其逆反心理做起,让其主动认罪服法。它们主要采用了三种方法:一是罪恶清算法。根据社会反馈的信息,发动全体犯人清算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组织部分犯人进行演讲,现身说法,痛述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二是典型引导法。让积极改造的重型犯阱述自己的改造经历,树立改造样板,用话生生的实例让那些消极、无所谓的短刑犯看到积极改造与抗拒改造者之间的差距,让他们明白,只要接受改造,刑期不仅可以缩短,而且还可以学到一技之长,燃起他们新生的希望。三是同类相劝法。就是将积极犯人和落后犯人结成 “一帮一、一对优”的改造对子,明帮暗控,双管齐下。实践证明,这些做法比空洞的思想教育更有效果。

2、探索社区矫治的新路子

20世纪以来,世界行刑思想逐步从“报应刑”思想向“教育刑”思想转变,推进了现代监狱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许多国家逐步将社区矫治作为行刑制度,列入法律规定。我国也在上海等个别大中城市进行了试点。社区矫治是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前提下,以社区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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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符合一定条件的临近刑满释放的罪犯安置到社区,参加有偿或无偿的社会劳动,由政府机关的有关执法人员和社会帮教力量对其实施教育改造,完成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社区矫治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减少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自立于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社区矫治体现了“非宽即严”的管理教育理念,罪犯一贯积极表现,即可到社区改造,表现不好或在矫治社区违纪则失此待遇,有利于促进短刑犯积极改造。因此,社区矫治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无论是从罪犯个人还是社会的角度,这项探索都有它的积极意义。

3、探索分类关押的新路子

分类关押主要是根据犯罪性质,结合罪犯的犯罪手段、行为方式、恶习程度、人格状况和危险程度而对罪犯采取的分押措施。新出台的《监狱法实施条例》增加了“针对不同关押对象,监狱的戒备程度等级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低度戒备三个等级”的内容,这为监狱分类关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设置短刑犯监狱的基本思路是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教育,并注重对罪犯的个性化研究,把“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行刑活动纳入分类化的运行轨道,以优化监狱的狱政管理。分押一般可以划为财产型犯罪、性犯罪、暴力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等几类。分类关押可以更好地突出因人施教、因类施教,避免不同类型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以分押促改造,以分押促管理,提高罪犯的改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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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索分级处遇的新路子

分级处遇与分类关押有相似的一面,又有截然不同的一面。分级处遇强调的是对不同罪犯施以的不同待遇。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监狱应当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具体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对于短刑犯,监狱应当进一步细化、量化分级处遇管理,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广东省某监狱将罪犯等级升降中刑期划分确定以月为单位,基层押犯单位每月开一次罪犯等级升降初评会,对重大立功的罪犯实行跳级升,对老、病、残罪犯升级条件及标准适当降低,在法律中渗透人文关怀,体现了“适度和谐监狱”,获得了很好的管教效果。

5、探索宽严相济的新路子

奖惩工作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既发挥着有力的杠杆作用,并有着巨大的评价作用。它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改造制度,而且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一项宏观政策。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对罪犯抗改和减刑问题的处理,手段比较单一、死板,缺乏相应的刚性和柔性,执行起来有些勉为其难。如法律上对短刑犯的奖惩机制就有些尴尬。短刑犯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罚轻缓化的主群体。事实上,罪重刑长的罪犯有减刑机会,罪轻刑短的罪犯却得不到减刑,在改造评价和激励机制上是有失公平的。要积极探索,努力改变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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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初偶犯、短刑犯因刑期过短无法减刑,又无法得到假释待遇,确实有病难以保外就医,改造缺少动力的现状。在减刑条件受制的情况下,应借鉴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尝试采用监外执行或行刑社会化的办法。同时,监狱还应当借鉴劳教所教期增减制度,进一步细化短刑犯的加减刑幅度,进一步缩短减刑呈报、审查、裁定等环节的周期,减刑量化到 “天”,从而增加短刑犯的减刑机会,提高短刑犯改造的积极性。

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各种矛盾的交织,短刑犯罪犯逐年增多,比重逐年上升,已成为押犯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教育改造工作的主要对象。出现“短刑犯现象”并不可怕,关键是各级领导尤其是司法部门领导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研究新情况,采取新对策,让短刑犯改造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创造更加和谐友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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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l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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