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2定额费用标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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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

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HEBGFB-1-2012)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主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冀建市〔2012〕40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颁布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 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2012计价依据),现予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颁发的计价依据及2010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消耗量定额》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在建工程,2012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消耗量调整,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费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调整。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2012计价依据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目 录

1 总 说 明 .................................................................... 3 2 费用项目组成 ................................................................ 4 3 规费计取方式 ................................................................ 8 4 有关规定 ................................................................... 10 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 13

5.1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11 5.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 15 5.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 17 5.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 19 5.5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 20

6工程计价程序…………………………………………………………………… ….24 附录1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 23 附录2 住建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 ............................... 27 附录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37 附录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市﹝2012﹞408号)……………………………………………………………………………45

附录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冀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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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6号) ............................................................ 45 附录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 ......... 46 附录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 ............................ 48 附录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

﹝2006﹞003号) ................................................... 53

1 总 说 明

1.0.1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计取。

1.0.3 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1.0.4 本标准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1.0.5 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1.0.6 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

1.0.7 本标准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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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费用项目组成

2.1 项目组成

2.1.1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2.2 直接费

2.2.1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2.2.2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及损耗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 ⑵材料供销综合费; ⑶材料包装费; ⑷材料运输费; ⑸材料采保费; ⑹其他损耗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4

(1)折旧费; (2)大修理费; (3)经常修理费;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5)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7)其他费用。

2.2.3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具体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关章、节、项目。

2.3 间接费

2.3.1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2.3.2 规费是指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包括:

1. 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⑶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⑷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⑸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2.3.3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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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服务费、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残疾人保证金、河道维护管理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

2.4 利润

2.4.1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2.5 税金

2.5.1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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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1.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直接费

不可竞争措施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措 施 费 可竞争措施费——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建 1.社会保障费 失业保险费 筑、 生育保险 安 规 费 工伤保险 装、 2.住房公积金 市 3.职工教育经费 政、 装 间接费 1.管理人员工资 饰 2.办公费 装 3.差旅交通费 修 4.固定资产使用费 工 企业管理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程 6.劳动保险费 费 7.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 9.财务费 10.税金

11.其他

利 润

营业税 税 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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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费计取方式

3.0.1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修缮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要求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2 核准的规费费率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费率。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0.3 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权限内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资料的审查、初核及上报工作。

3.0.4 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外埠入冀的施工企业到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审查、初核后,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复核。 3.0.5 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6 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时应按费用标准中列出的规费费率计算规费,并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核准的规费费率计取标准计取规费,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实行投标总价评标的,评标时应扣除规费金额后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中标后在中标价中加上按核准费率计取的规费金额形成合同总价。

3.0.7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规费。

3.0.8 施工企业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应填写《河北省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8

5.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6.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7.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票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需要)。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直接报送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的企业,以上材料只需报送一份),到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3.0.9 经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填写于《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内,《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3.0.10 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准的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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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关规定

4.0.1 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按当地劳务市场确定价格。 4.0.2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4.0.3 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包括: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方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不包括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承包方视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 拟建工程如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含设备费)的3%以内计取。

2.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按其供应的材料、设备总价的0.6%以内计取。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4.0.4 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若合同无约定可参照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相关规定计算。

4.0.5 税金费率: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

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5.1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及工程类别

5.1.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厂区道路等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5.1.2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一类 工程 1 2 3 4 5 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规费 利润 税金 3.48%、3.41%、3.28%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 25 二类 工程 — 20 17 三类 工程 25(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14 12 10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

序号 1 2 3 4 5 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规费 利润 税金 3.48%、3.41%、3.28%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 费用标准(%) — 4 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一类 工程 1 2 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 9 — 8 二类 工程 1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3 规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费率计取) 4 5

利润 税金 3.48%、3.41%、3.28% 8 7 12

5.1.3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一般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项 目 跨 度 钢结构 工业建筑 其他结檐 高 构 多层 建筑面积 檐 高 公共 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 建筑面积 建筑 跨 度 檐 高 层 数 建筑面积 水塔 (水箱) 构 贮仓 筑 物 沉井、沉箱 围墙、砖地沟、室外建筑工程 执行一类 — — — — 执行三类 贮水(油)池 容 积 容 积 ≥600m ≥3000m 33一 类 ≥30m ≥12000m ≥20m ≥24m ≥24m ≥8000m ≥36m ≥7000m ≥30m ≥56m ≥20层 ≥12000 m ≥75m ≥150m ≥100m ≥30m 32222二 类 ≥15m ≥8000m ≥15m ≥15m ≥15m ≥4000m ≥20m ≥4000m ≥15m ≥20m ≥7层 ≥7000 m ≥35m ≥75m ≥50m ≥15m ≥300m ≥1500m 3332222三 类 <15m <8000m <15m <15m <15m <4000m <20m <4000m <15m <20m <7层 <7000 m <35m <75m <50m <15m <300m <1500m 3332222建筑面积 单层 檐 高 跨 度 高 度 吨 位 高 度 高 度 烟囱 13

2.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

3.钢结构工程取费按对应类别建筑工程取费标准的70%计取。

4.接层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5.斜通廊以最高檐口高度,按单层厂房标准划分。 5.1.4 工程类别使用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建筑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建筑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是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高)。 4.跨度是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建筑面积是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的建筑面积。 6.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小于标准层30%的,不计算高度、层数。

8.建筑面积大于一个标准层的50%且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9.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物。

10.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酒店、宾馆、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独立车库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

11.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时,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14

5.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工程类别

5.2.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艺管道、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艺金属结构、炉窑砌筑、热力设备安装、化学工业设备安装、非标设备制作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5.2.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一类 工程 1 2 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 22 二类 工程 — 17 15 三类 工程 2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3 规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准费率计取) 4 5

5.2.3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

1.一类工程:

(1)台重35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及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质量5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砌体总实物量在5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利润 税金 3.48%、3.41%、3.28% 12 11 10 15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7)1000kV·A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 (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10)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31.6kW·h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气柜、储罐、冷却塔等。

(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厂区(室外)电缆敷设工程。

(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3)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 2.二类工程:

(1)台重35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质量5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蒸发量10t/h及其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4)1000kV·A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231.6kW·h及其以下的制冷设备。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0)砌体总实物量在2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11)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3.三类工程:

(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2)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说明:上述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热力设备、制冷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等,均按其中较高类型费用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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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5.3.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挖桩孔、箱涵挖土、开路槽、挖工作坑;不包括隧道工程土石方)、拆除项目、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项目。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桥梁、涵洞、过街人行地道、隧道(含其土石方工程)、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以及上述工程相关的通用项目。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城市市政道路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路灯工程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5.3.2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 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 序号 1 2 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 费用标准(%) — 4 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3 规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准费率计取) 4 5 利润 税金

3.48%、3.41%、3.28% 4 17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1 2 3 4 5 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规费 利润 税金 3.48%、3.41%、3.28%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 费用标准(%) — 11 1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8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1 2 3 4 5 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规费 利润 税金 3.48%、3.41%、3.28%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 费用标准(%) — 15 11(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10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1 2 3 4 5 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规费 利润 税金 3.48%、3.41%、3.28%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 费用标准(%) — 14 19(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9 18

5.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5.4.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与《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5.4.2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1 2 3 4 5 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规费 利润 税金 3.48%、3.41%、3.28%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 费用标准(%) — 18 20(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13 19

5.5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5.5.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 5.5.2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1 2 3 4 5 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规费 利润 税金 3.48%、3.41%、3.28%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 费用标准(%) — 9 10(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6 20

6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序号 1 直接费 费 用 项 目 计算方法 — — 1.1×费率 1.1×费率 1.1×费率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 (1+2+3+4+5)×费率 (1+2+3+4+5+6)×费率 1+2+3+4+5+6+7 1.1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 3 4 5 6 7 8 企业管理费 规费 利润 价款调整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税金 工 程 造 价 注:本计价程序中直接费不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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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附录1

建 设 部、财 政 部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

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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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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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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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1: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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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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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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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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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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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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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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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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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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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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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冀建市〔2012〕38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我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精神,贯彻“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构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1。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计取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增加费两部分。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增加费是指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加大投入,措施到位获取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补偿费用。

(一)现场评价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场评价工作。

现场评价工作应在主体二层施工阶段和主体施工完成70%阶段,由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现场评价,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和审核后,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评价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并再次组织评价打分。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费率确定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具体标准及费率确定按以下程序: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并考虑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情况测定具体费率。

1.基本费

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基本费具体费率时,首先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的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因素对基本费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后,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测算基本费费率:

(1)评价结果为70分以下(不含70分)者,以调整后的基本费费率为最高费率(以0%为最低费率),原则按分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基本费费率。

(2)评价结果为70分以上(含70分)者,调整后的基本费费率即为该工程基本费费率。 2.增加费

评价结果为70分以上(不含70分)者,计取增加费。

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的增加费费率范围,原则上按分值采用插入法测定增加费费率。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最高限价或标底、工程招投标时应按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基本费按计价依据给定费率及调整系数计算,增加费按最高费率计算。

(四)遇有特殊工程或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有超过本意见或计价依据规定的范围或标准,需增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省管项目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执行;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区、市)所属工程项目由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测定意见,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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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现场评价情况出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附件2),承包人持该表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总平面图》等资料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费率测定。

现场评价结果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工程项目,办理费率测定时,承包人需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资料。

1.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2.设区市及所辖县(区、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工作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中现场评价结果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工程项目,初步测定的费率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确定。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及建设工程现场有关情况,测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评价表及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承包人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结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四)未经现场评价或费率测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中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中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时按照本意见测定费率后调整。

(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三)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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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确定的增加费费率及基本费费率,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

附件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费用;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费用和应急演练费用;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用;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1.“七牌两图”、公示牌、宣传栏、车辆冲洗、“一卡通”设置的费用;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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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6.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7.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的费用。 5.其他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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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冀建市〔2012〕40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测算和研究,现将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现行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计算方法及费率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园林绿化、古建(明清)修缮、市政养护、园林养护工程现行计价依据。

二、以上计价依据中列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的,统一调整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以上计价依据中只列有“临时设施费”的,统一并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三、调整后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及费率标准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有关规定及费率标准表”(附件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容见附件2。

四、仿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五、调整后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算方法和费率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2012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调整。

附件: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有关规定及费率标准表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附件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有关规定及费率标准表

序号 调整后规定及费率 计价依据 费用名称 基数 费率(%) 现行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其他直接费由20.93%扣除临时设施费调整为:13.93%(其中人工费为4.43%,材料费为6.44%,机械费为3.06%)。 现行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中其他直接费扣除临时设施费由36.98%调整为: 26.98 %(其中人工费11.01%)。 备注 1 2005年《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4 2 2005年《河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3.8 3 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4 2009年《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土建分册) 2009年《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分册) 2009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0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6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 2006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 5 直接费(含人工、材料、项目不在市区的基本机械调整,基本费:费乘以系数0.97;每不含安全生3.55;增临路一面的基本费增安全生产、产、文明施加费:0.7 加3%的费用。 文明施工工费)、企费 业管理费、2.5 利润、规费及价款调整之和。 2.5 6 2.5 7 2.5 8 2 9 2 43

附件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费用;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费用和应急演练费用;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用;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用;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1.“七牌两图”、公示牌、宣传栏、车辆冲洗、“一卡通”设置的费用;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6.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7.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的费用; 5.其他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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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

冀建质[2011]75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精神, 决定对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采用优质工程等次与建安工程造价、监理费用挂钩的办法,对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成本予以适当补偿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3~3.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4~4.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2~2.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3~3.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三)获得结构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2%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2~2.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四)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1.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1~1.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三、补偿奖励费用的来源。

建设项目支出的补偿奖励资金,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已开工的项目追加总概算。 各类房屋开发经营的商品房,增加的费用列入商品房建安成本。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也可根据工程实际,依据本通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监理责任、补偿奖励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五、补偿奖励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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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冀建质[2012]19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

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我省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措施项目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机械台班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五、本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人工市场指导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七、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当地人工市场指导价或根据市场行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八、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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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7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冀建法[2007]3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 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

场正常秩序,确保国有投资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是指发包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本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建筑工程造价。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中央托管项目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省重点建设项目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招标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向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告知或者备案;其他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告知或者备案。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划分应当向本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告知或者备案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告知或者备案,不得收费。

第二章 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应当设立最高限价。 第八条 发包单位在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招标前,应当告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纸质及电子版文本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成果文件; (二)包含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文件; (三)设计文件。 第九条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允许发包单位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的,应当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材料进行查验,提出查验意见,记入《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以下简称《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分别发送发包单位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一)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编制人员应当有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编制人员应当有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四)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本省现行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 (五)最高限价组价应当符合本省或者设区市有关最高限价计价规定;

(六)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公章、资质印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及执业印章应当齐全。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对主管部门的查验意见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说明。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后,发包单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反映。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对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发现发包单位没有提供《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或者提供的《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中,有主管部门确定该最高限价成果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暂停发标。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开标前5日内向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组织核查,并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反馈核查情况。

第三章 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由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或者从业资格、专业与竣工工程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四条 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和《河北省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结算书》文本等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编制完成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填写《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以下简称《竣工结算备案书》),一并提交发包单位审核。发包单位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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