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活动中如何有效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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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中如何有效履行告知义务

作者:贾秋香

来源:《中国实用医药》2008年第31期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疾病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患者情况各异,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局限性和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不了解,而且患者就医所希望的期望值过高,加上他们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觉醒,就更加重视自己的知情权。临床医务人员往往仅顾生命体征的诊治、抢救与恢复,而缺乏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或疏忽一些基本的或重要环节的告知程序,从而引发了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有时,为挽救患者生命做出了不得已的抢救措施,虽抢救成功,但仍被患者或家属告上法庭,承担败诉责任。究其原因大部分仍属未履行有效告知义务,患者知情权被侵害。就此问题,分析医疗工作中如何正确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如何在保护患者知情权的同时,使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受到充分保护。 1 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和完善医院告知制度

完善的告知制度是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前提,针对目前医疗现状,医患矛盾不可避免,只有完善医院告知制度,加强医患沟通,使患者增加对医疗技术高风险性、局限性和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了解,双方多一些同情、关爱和理解,少一些冷漠、猜疑和对立,做到机制健全、制度完善、记录完整,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才能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医患纠纷。要求医务人员做到“一个要求”、“二个掌握”、认真履行 “三个告知”。一个要求:医务人员多对患者说几句。入院多一些介绍, 诊疗多一些解释,护理多一些问候, 出院多一些嘱咐。二个掌握: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和诊治情况,掌握患者的医疗费用。三个告知: 诊治(手术)前告知,诊治(手术)中告知,诊治(手术)后、愈后告知,如情况复杂,可再次补充书面告知。 2 明了知情权主体一定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被告知的对象是知情权的主体,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以上,意识清醒,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医务人员提出的决定有充分理解力的患者可作为知情权主体;未满16周岁的患者,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和思维的患者,其家属为知情权主体,可代理行使患者有关权利;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患者可书面委托其家属作为知情权主体。 3 根据医疗行为采取适当的告知方法

根据医疗行为采取公示告知、口头告知、书面告知三种方法。医院有关管理规定,如医保政策、住院须知、安全保卫、医疗价格、医疗费用使用等,采取公示告知;一般的医疗行为、无医疗风险或人体侵害,以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任为基础,可以实施口头告知,但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涉及重大医疗行为,如手术、麻醉、输血、尸检、切除脏器、肢体、眼球等,对人体有侵害或费用较高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试验性医疗等,风险较大的医疗行为,如新技术应用等,存在多种治疗方法,各方法存在利弊,取舍困难时;医保基本医疗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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