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讲座

更新时间:2024-06-12 22:0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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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务实

提纲

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 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三、告知和听证 四、决定和送达 五、结案 六、强制措施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 1、什么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原则是什么?

(1)依法原则: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

(2)及时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3)准确原则: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3、土地违法案件概述

广义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依此应当追究、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案件,而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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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这里要介绍的是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包括三层含义:

(1)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违反的是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若当事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能认为是土地违法案件。

(2)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若当事人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则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的部分称为土地行政案件,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属土地行政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通过实施行政制裁来实现的。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土地违法案件的种类

从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来划分:

(1)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2)非法转让土地案件。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非法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

(3)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案件。是指无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土地批准权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案件。

(4)拒不交还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经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的用途、时效使用土地,因而被要求交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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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收回土地,而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拒不交还土地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案件。

(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案件。是指有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案件。

随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对土地违法案件可作进一步的分类和概括。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原则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忠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它要求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在审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以得出正确可靠的事实结论并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定性定量的客观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则是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以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恰当的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审理土地违法案件时,法律的规定是唯一的尺度,决不能由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自行确定标准来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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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构成这一基本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者有结合在一起,忽略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错误的,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切实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惩处违法行为有着重要作用。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一原则要求土地执法人员要查明事实真相并用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事实情况,而不是靠逻辑推理、主观臆断或者片面的证明材料来说明事实。

(3)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这一原则要求土地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当事人行为性质,即当事人的行为合法还是非法,若是非法,属于哪一类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4)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这一原则不仅要求执法人员认定的事实清楚,作出的实体处理而且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能以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代替法律程序的规定。

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和立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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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1.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2.立案的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 3.立案的来源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理行政案件的经验,立案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六种:

(1)受害人控告。受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控告。

(2)群众举报。与案件无关的有关人员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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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组织移送。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将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4)上级机关交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领导机关(包括上级业务主管机关、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材料,责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5)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人自行主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有关组织承认并交代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职权过程中自行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等等。

4.立案的步骤

立案阶段,一般按下列步骤工作:

(1)受理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的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受理。

行政机关应对案件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记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2)审查。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3)立案。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

(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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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

土地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2.询问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事人是做出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他对案件事实最为了解;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往往是了解案情,揭露真相的有力武器。

(1)询问笔录载明的内容:A、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B、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及执法监察证号;C、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介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出示执法证;D、调查的经过和结果,必要时进行录音或要求被调查人写书面证明材料。违法主体是法人的,接受调查的对象应是法人代表(法人不能到场的,由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指定了解情况的代理人到场接受调查,委托书加盖公章)。笔录要一问一答,即一句问话只问一个问题。

非法占地类的问话要点:违法的主体;用地来源;土地的权属状况;违法用地的时间、地点、面积、地类、用途;当前土地使用的状况;该用地行为有无批准手续等。

非法转让(出租)类的问话要点:转让(出租)人和受让(承租)人是谁;该宗地的权属状况、批准用途、面积、取得权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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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时间、宗地座落;有无签订转让或出租合同、何时签订;转让(出租)的年限、转让费或租金是多少;转让(出租)后的土地用途;该转让(出租)行为是否经合法批准;当前已支付的转让金、租金是多少,有无发票、收据;转让(出租)后受让(承租)方是否已实际使用土地,当前的用地状况;

(2)询问记录完毕后,将问话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让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的末页写上“以上询问笔录本人已看过,记录属实”并签名写日期;在其他各页下端要被询问人签名写日期。询问笔录中有涂改的地方,要被询问人点上指印(大拇指)。

3.证据收集及审查

调查取证是为了查明案件,收集证据而进行的活动。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迅速及时的原则;客观全面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承办人在调查案件时,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提出询问,索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测。

证据有下列几种: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作为土地违法的证据有:

①物证;②书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⑦鉴定结论。

4.处理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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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 (5)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6)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7)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三、告知和听证 1.告知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就所查清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认真进行整理,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初步认定。

行政机关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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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证

(1)听证程序的概念。听证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论证、辩驳的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程序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以较大数额的罚款要适用听证程序。

四、决定和送达 1.决定

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1)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当事人员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处罚的行为。

(4)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5)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抄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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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如情况紧急时,可先报案,后补办书面移送手续。

此外,依法给予较轻处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做出决定。

2.决定的效力

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处罚决定宣告案件审理终结。

(2)行政处罚决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发生。 (3)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3.决定期限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时间的延长要报请交办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送达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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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将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或其收发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

(3)受托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

(4)邮寄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法定授权组织通过邮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EMS邮寄给被处罚人的送达方式,要求在单子上写明邮寄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公告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布公告,限期被处罚人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即视为送达。

注意: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法院比较认可的做法先是适用当面送达,送达不成才用邮寄送达,只有其他送达方式都没有办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告送达。从实践来看,留置送达法院一般不支持。

五、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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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制措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后,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七、案件移交及申请强制执行 1、移送监察机关

违法占地案件涉及行政问责的,应当在处理意见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2、刑事案件移送

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建议,制作移送书之后由承办单位组织移送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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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k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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