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局

更新时间:2023-08-24 00: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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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唐述诗,男,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城关镇清毕路716号,身份证号码522423198111270019,电话:13984771600。

被复议申请人:黔西县城乡规划局

法人代表:李瀟

复议申请事项:请求撤销黔规处字(2011)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事实与理由:申请人2004年自己修建一栋位于城关外镇园林路17号房屋,占地为250.75平方,修筑为414.81平方,于2009年10月12日取得房权证,字第(10009048)号,现申请人就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不合法,被复议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事人为唐国民,而根本房屋所有权是唐述诗,被申请人无事实根据下捏造事实处罚不合法。

二、申请人共修建414.81平方是包括有38.69平方的车库,当时车库漏水,给申请人使用带来不便,于是申请人便将这车库维修,借维修之机扩建大约有三十来个平方左右。之后被复议申请人认定面积为38.69平方的原车库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69.7平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人在未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对其产权有处分修缮更换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根据事实和为擅自乱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提出复议申请,望上级给予公正,合法裁决为谢! 此敬

毕节地区城乡规划局

申请人:唐述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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