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仓储
更新时间:2024-06-19 18:2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活动是否准予,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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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货物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暂时进出口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暂时进出口,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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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报关企业设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专业报关企业设立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办理报关手续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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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3、《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提交第一、第二项要求的文件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验核。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海关准予申请人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的,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 办理时限: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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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中国籍船舶;
2、经交通部批准,可以兼营国际国内运输。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2、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1份; 3、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人提交文件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2、海关审核:海关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海关准予申请人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的,由海关颁发《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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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许可内容:海关对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进境的核准。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1989年11月1日颁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获准进境定居旅客;
2、在规定期限内(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身份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是否准予进境,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1、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的申请,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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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驻厂监管保税工厂加工贸易经营活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
3、《加工贸易台帐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帐工作的指示的通知》(署监[1996]1059号)。 申请条件:
1、经国家批准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和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复出口的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从事特种行业(如飞机、船舶)加工的大型企业和经批准从事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大型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2、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业务量约占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量的1/5以上,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3、企业应是当地经济的支柱型企业,并由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该行业的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从业工人在3000人以上;
4、企业的银行资信好、税务资信好,年创汇额须达500万美元以上; 5、企业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设施,实施电脑管理,有派员驻厂的条件,符合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
6、报关员报关年差错率在1%以下,报核员报核单证年差错率1%以下,企业缴纳海关税费连续三年无欠税;
7、企业执行国家外贸政策,遵守海关法规,无走私违法行为,并向海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
2、《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事项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7、海关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海关派员勘察企业,根据了解的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3、领取证书:海关审核批准后,申请人领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保税工厂”铜牌;
办理时限: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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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 申请条件:
1、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2、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4、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一式五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的申请文件,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受理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后,进行审核。
3、海关经审核决定予以准许的,向申请人出具予以批准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和资格证书。海关和企业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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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589173
保税仓库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设立保税仓库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设立保税仓库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主营仓储业务;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8、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9、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10、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11、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12、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13、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最低为5000平方米; 14、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15、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保税仓库申请书》、《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 4、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5、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6、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8、仓库管理制度(办法);
9、申请设立经营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必须提供经贸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 10、申请向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国际远洋渔船提供免税燃油服务的,还须提供《对外供油经营许可证》; 11、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递交材料。主管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保税仓库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3、领取批准文件:申请人领取海关签发的批准设立保税仓库的书面文件。 4、仓库验收:申请人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 5、领取证书和铜牌
保税仓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申请人领取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铜牌,投入运营。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保税仓库的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10 其他说明:
1、以上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3、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4、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5、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6、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7、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登记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在海关同意的港口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自1985年2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 1、中国籍船舶;
2、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舱,符合海关监管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2、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审核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在海关同意的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海关准予申请人在海关同意的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的,由海关颁发《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23 其他说明:
申请人提交文件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报关员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从事报关活动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报关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为报关员的; 2)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2、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报关员申请注册。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4、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5、报关员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证书核发:海关对通过审核的报关员制发相应决定书或报关员证。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233
其他说明: 申请人办理报关员注册所提交的各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应真实、齐全、有效,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
加工贸易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从事加工贸易经营活动审批
许可内容: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备案:
1、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手册变更(展期):企业携带申请变更审批表、变更书面申请、商务部门批件、加工贸易手册正本等资料经审批后预录入,如有台账变更需至银行变更台账。 三、内销补税:企业携带加工贸易手册正本、报关单全套(复印件)、商务部门批件、内销书面申请至海关,经海关同意后填写内销申请审批表,经审批报关、
补税。
四、放弃物品:企业携带手册正本、放弃物品的书面申请,填写放弃申请审批表经海关审批即可。
五、深加工结转:企业携带加工贸易手册、结转合同、书面结转申请,填写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经海关审批通过后,凭海关盖章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报关。 六、核销: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报关单(原件); 3、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
4、如申请转为内销补税,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许可证件; 5、其它必要的资料。 办理程序: 一、备案:
1、材料受理: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 4、领取手册: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申请人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二、核销
1、单证核销。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报核资料后,按规定权限报主管科、关长或上级海关审批。对进出口情况正常,单耗合理,资料齐全有效的,经审批后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和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
2、下厂核销。对按规定和有必要到加工贸易企业下厂核销的,企业在提供以上核销资料后,海关派员下厂实地核查企业相关财务帐册、仓库资料、生产记录、单耗情况,经核查情况正常,核销单证真实准确的,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核销
结案手续。
办理时限: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受理加工贸易备案,安庆海关业务二科受理加工贸易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0556—5588510 其他说明:
1、以上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2、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3、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8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报关单修改、撤消的申请人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可以说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相关单证,已打印签发税款缴款书的应税货物还应提供税款缴款书;进口货物放行或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已签发证明联的,还应提供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退税证明联或银行、外管、国税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报关单修改、撤消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海关受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审批 许可内容:海关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准予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出境公私用物品。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1989年11月1日颁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已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常驻机构。 2、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非居民长期旅客。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1、《海关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常驻机构申请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海关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受理申请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是否准予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出境公私用物品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1、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的申请,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其他说明:
一、关于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1、“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2、“公用物品”是指常驻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
3、“主管海关”是指常驻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4、“机动车辆”是指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二、关于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
1、“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2、“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4、“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5、“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作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非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6、“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1、“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2、“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4、“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5、“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作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非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6、“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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