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讲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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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讲 稿1

一、 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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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审计署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及一般在什么时间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1.《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职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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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干部监督管理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是财政财务支出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 1.查清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党政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财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2. 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财产,违反有关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三)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与基建、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共同组织;

(四)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侧重于领导干部本人。

三、经济责任含义及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应负经济责任的内容;

(一)经济责任的含义

经济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特定职务而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职责、义务,而不是指当事人对其与经济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如经济上的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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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该责任有以下特征:

1. 是一种职责或义务;

2. 是与职务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3. 是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4. 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职责或义务。

(二)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

1. 职务上的职责义务;包括法定或约定的职责义务; 2.基于特定的职务身份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国家公务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及有关廉政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等。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主管责任主要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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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与失职行为相比,渎职行为更强调该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具体情节的恶劣性)(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2. 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如对本单位(地区、部门)存在的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等问题应负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管理责任一般指领导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对所在单位的各种经济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领导责任一般是基于领导干部的职务而言的,作为一个单位(地区、部门)的主要领导,不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对本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经济问题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即领导责任。

(四)要注意区分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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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决策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使一个团体,关系到企业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大部分应由集体决策,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分清决策是集体决策还是个人决策,要查看相关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证明材料。

2. 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

前任领导所遗留的问题,对本任领导的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如前任已有的未进损益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无法收回的债权等。在审计评价时,一定要分析这种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划清现任领导责任与前任领导责任。

3.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4.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

(1)正确处理经营业绩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关系; 企业经营业绩一方面是企业内部努力、挖潜的结果,一方面也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如资产评估增值、国家税率、利率调整的影响。

(2)正确评价合理与合法的关系;

对严重非法的应否定,对于不是明显违法的经济决策和经济行为应考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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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高了经济效益,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

(3)正确评价成绩与问题的关系;

在审计评价时,应充分肯定成绩,也应揭露问题。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相关法律;

《审计法》、《会计法》、《公务员法》、《公司法》、《预算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审计署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三)相关行政法规;

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规,如《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等。

(四)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性收费许可证)、《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性收费许可证)

(五)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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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六)党委和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

如《云南省省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 (七)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高等院校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

五、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二)进行审前调查;

1.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2. 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七)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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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证据和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的审计方法

(一)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的种类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二)审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发布日期:2000-1-28)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通过检查取得审计证据的,应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资料】、监盘【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资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观察【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查询及函证【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计算【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方法和结果等。】、分析性复核【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较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分析表,分析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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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经济责任审计的上述方法大致可以归纳为六个结合:即审计与鉴证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审计与座谈相结合、查账与查物相结合、详查与抽查相结合、审计调查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相结合。

注:“三分看账,七分调查” 七、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审计内容 1. 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1)贯彻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即核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的重要经济政策,制定的有关经济政策有无与国家经济政策相矛盾或相抵触的情况;

(2)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即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所作出的重大经济决策和所进行的重大经济事项是否遵循了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该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效果如何,是否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重大经济成效等;

(3)所在地区财政收支和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即审计所在地区财政收支和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即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个人经济上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贪污受贿问题,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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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遵守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等;

(5)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政府负债、国有资产总值、政府负债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及其变化情况等。

2. 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辖地区的财政收支、相关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2)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即核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的重要经济政策,制定的有关经济政策有无与国家经济政策相矛盾或相抵触的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即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所作出的重大经济决策和所进行的重大经济事项是否遵循了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该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效果如何,是否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重大经济成效等;

(4)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即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个人经济上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贪污受贿问题,以及其他遵守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等;

(5)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辖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政府负债、国有资产总值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期考核事项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审计内容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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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要求,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与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相关程度来确定审计重点。审计的重点内容一般包括:

1.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2. 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3. 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 4. 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5.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 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7. 重要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是否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8. 领导人员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领导人员有无侵占国有资产和经济违法违纪问题;

9. 党委、政府或委托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 八、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概念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在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

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1. 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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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宜过宽,更不能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作出审计评价。

3. 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4. 审计评价要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

5. 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

6. 审计评价要注意用语规范,表意明确。

审计评价语言应简明平实,用词、用意应准确肯定,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更不能加入方言土语。

(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

1. 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法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2. 量化指标法

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分析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3. 环境分析法

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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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4. 主客观因素分析法

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原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或主管创造力,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5. 责任区分法

包括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6. 其他有效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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