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06-09 21:2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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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正常运行,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实际用水量由市水务部门提供。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铜川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50%计收。

第六条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老城区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新区由陕西铜川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代收;耀州区由耀川区自来水公司代收。收取标准以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以后新的标准随市物价局供水价格的调整而变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市地税局代收。代征手续费为收费总额的0.2%。

第七条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九条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1、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3、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区域,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作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代征单位按月足额向市财政专户上缴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接受市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凡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hw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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