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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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文件

威环财采[2006] 5 号

环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区使用单位按照项目验收的要求,完整、真实地签订《环翠区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二、本办法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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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 合同履约 办法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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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服务和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和合同履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报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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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同意,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第六条 采购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负责验收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签署《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

(四)投诉举报供应商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采购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货物到货或工程、服务完工后,48小时之内必须负责验收完毕;如果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给供应商出具供货或完工证明;

(二)按照项目验收的要求,完整、真实地签署《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的有关内容;

(三)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验收完毕的,需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延期验收申请;采购人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延期验收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价款的3‰向供应商支付赔偿金;因为延期验收致使供应商遭受损失的,采购人按照损失金额的100%赔偿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货物送达交货地点或工程、服务完工后,要求验收;如果不能按时验收的,要求采购人出具供货或完工证明; (二)验收不合格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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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重新供货和施工;

(三)根据合格的《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支付合同款;

(四)采购人不验收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验收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付款申请,要求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款;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送达《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采购人不验收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验收的,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付款申请后,经查证属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无条件地给供应商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由采购人负责,大型或技术复杂的特殊项目,经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中介机构负责验收事宜,验收费用由提出申请的采购人承担。

第十二条 采购人负责验收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果因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与供应商发生分歧,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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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中介机构负责检验。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达不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检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供应商负担;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检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采购人负担。

第十三条 《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是合同履约监管和支付合同价款的主要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3、验收的项目名称、内容;

4、验收项目的数量、技术规格、配置是否符合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要求;

5、交货或完工时间; 6、验收结论; 7、验收时间;

8、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9、《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送达时间、送达人。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不得串通提供虚假的《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如有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报威海市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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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威财[20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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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gk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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