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井煤矿井口检修车间改造工程合同(改)- 副本

更新时间:2024-01-16 10:0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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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宁煤集团梅花井煤矿井口

检修车间改造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视通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视通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梅花井煤矿井口检修车间改造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梅花井煤矿井口检修车间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梅花井煤矿

工程内容:将原检修车间改造成井口材料超市:方法:粉刷室内和室外墙面,粉刷面积共计2100㎡。用银粉漆粉刷采暖及消防管路。用环氧自流树脂地坪漆漆地面,地坪漆漆地面共计600㎡。改造室内上、下水管路,维修漏水的屋面彩钢板,硬化室外门口场地等。

工程图纸编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同工程内容,详见工程施工图纸。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5年8月22日 竣工日期:2015年9月21日 本工程工期共计30日历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及发包人的特定要求。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方式为暂定价款合同,合同暂定价为贰拾陆万元整(¥26万元)。最终依据发包人审定预算下4%确定。

变更审定原则及依据:

定额: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维修工程计价定额》(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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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费: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3),三类企业、四类工程。

材料价格:执行《宁夏工程造价》施工当期梅花井煤矿材料发布价,发布价缺项部分执行市场询价;

税金:按3.3592%计取; 六、工程材料和设备 1.发包人提供:无。

2.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本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工程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附件;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承诺事项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3.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4.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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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订立

1.合同订立时间:详见合同签字页

2.合同订立地点:梅花井煤矿 十、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8份,正本2份,副本6份。发包人执正本1份,副本5份, 承包人执正本1份,副本 1份。

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相关词语的定义相同。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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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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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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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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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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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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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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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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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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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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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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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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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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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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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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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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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8.其他事宜 18.4工程分包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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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项目施工经理:姓名 ,职务 。 (3)承包人项目安全经理:姓名 ,职务 。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施工经理(或称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经理(或称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是承包人所在单位注册职工。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必须保证每周5天驻现场。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与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人员姓名、年龄、职务相一致。同时承包人应确保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监理人: 无 。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

1.1.5 合同价款 详见协议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的期限、数量(套数):在合同签订后或开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3〕 套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为发包人提供图纸之日起一年(满12个月)。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经发包人提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未实行监理的报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5日内予以批复。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包人应于发出开工通知前一周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

(2)发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供应要求: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施工过程中的的水、电、通讯费用、暖气等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当明确告知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水、电、通讯、采暖等的缴费单价,缴费时间。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违反水、电、通讯、采暖管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该处罚应当不超过违规用量的一倍的价款。如果无法确定违规用量,承包人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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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在发包人发现违规月前一个月的用量一倍的价款。 (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第三人使用的公用道路,水源和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避免对临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临近设施、设备、建筑物等损坏的,承包人应当赔偿损失。承包人占用或者使用第三人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者生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8.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自备。

2.8.3发包人有权或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管理工作,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8.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8.5工程开工后,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方案及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机关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3.监理人

工程不实行监理的,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 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行使发包人授予的合同权利。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时候管理和/或检查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接受和给予配合。这些管理和检查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令、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但这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职责和义务。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3监理人监督工程开工、工程进度、工程竣工、监督工程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审查工程工程变更签证、纠正承包人的违规操作行为、建议更换施工队伍以及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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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批准分包、发布开工令/复工令;决定工期延长、证明增加费用、确定变更及发布变更令、工程移交证书、工程款支付证书以及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承包人应当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发包人的特定要求采购和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承包人所提供材料和设备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也称货物)的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自行采购设备和材料,但所有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要严格执行发包人短名单制。承包人应邀请发包人对设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并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结果报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发包人“五个一样”的管理制度。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承包人应当承担在人员进场之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安全管理责任,为此,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应当遵守《施工安全协议书》及本合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

(2)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施工人员的工伤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还应对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施工场地外的第三人(包括发包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4)施工现场发生工程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承包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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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等),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自治区和国家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在第一时间向发包人代表及当地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如实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发生的赔偿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按照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先行予以垫付的,承包人应当将发包人垫付的费用返还发包人。同时发包人因处理事故而发生的费用有承包人承担。

(5)由于承包人施工安全方面原因,发包人及其监理有权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纠正或停止全部或者部分工程进行整改,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及其监理要求进行整改。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权就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影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承担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责任;

(6)承包人与当地居民的任何纠纷由承包人自费解决,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协助。

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承包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或自行确定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按照批准的或自行确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或危及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人应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并对其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的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人施工等,应承担责任。

(4)承包人应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等有效措施,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并对造成的地质灾害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进行管理,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并对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承担赔偿责任。

(6)承包人应加强对工程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并对工程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排放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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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为止。

(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已完成品的保护在发包人验收前,由承包人维护和照管,在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维护和照管。验收合格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6 承包人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月度进度表应在每月10日前报送发包人和工程师各1份。年度进度计划表应在开工前5天报送发包人和工程师各1份。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当服从发包人的治安保卫工作,与发包人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共同预防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工程竣工移交发包人前的工程设施、设备、材料、有关工程资料等的管理不在发包人的治安管理范围内。

(3)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 4.2 履约担保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如有)。 (2)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时,应向发包人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发包人将该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如果承包人开工后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发包人下达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明显影响总工期项下工程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3)安全保证金:发包人从支付给承包人的首次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留置工程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总额为合同总价款的2%。如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从该项保证金中支出相应的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安全事故垫支的费用(承包人确认)以及因工程事故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从该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前,安全保证金已经用完的,由发包人从发生安全事故后的月度工程进度款中继续留置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剩余的安全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

(7)农民工工资抵押金:执行《宁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项目实施单位缴纳民工工资抵押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 。该项抵押金用以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没有民工上访索要工资时,发包人将该项抵押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当从工程款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政府指令,确有必要从该抵押金中支出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补足该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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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期 6.1进度计划

6.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及设计交底后的3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付工程师。

监理确认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之日起的7天内予以确认。

6.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内容要求编制整体计划,并编制月度计划。

6.1.3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6.1.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6.1.5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及发包人的特定要求 。 9. 变更

(1)涉及预备费范围且合同汇总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用工和机械台班签证等,由工程监理、发包人项目实施单位及发包人核实确认后予以签证(注明原因、时间、部位、工程量等)。在变更签证之日起3日内,承包人现场代表与发包人代表共同在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并签字确认,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经发包人批准后,在变更通知下达后的变更签证资料必须详实清楚、图文完整,并附实物照片,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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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全。

(2)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外(施工图预算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必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也包括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在变更签证之日起3日内,承包人现场代表与发包人代表共同在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并签字确认,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经发包人批准后,在变更通知下达后的变更签证资料必须详实清楚、图文完整,并附实物照片,签字盖章齐全。 9.2变更程序 9.2.1设计变更程序:

设计变更经审定批准后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组织实施。 9.2.2工程变更程序:

(1)非突发性时间引起的一般变更签证,发包人项目实施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签证。

(2)由于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而引起的建筑物基础变更等,发包人项目实施单位及工程监理在第一时间现场查证,并及时通知发包人24小时内参加现场签证。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价款审定原则及依据:同协议书约定。 10.计量与支付

10.2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10.3 工程进度付款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承包人应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代表提供结算表一式8份。

发包人收到结算表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派人参加计量并提供便利条件。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有效。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结算表中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发包人代表不按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一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参加计量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计量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长)。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施工形成的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发包人按月100%结算承包人实际完成合格的工程进度款,当月的工程进度款次月支付至上月进度款的85%(货币或银行承兑汇票)。

(4)经发包人签证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与工程进度结算同步进行。

(5)月度结算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由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款结算表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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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支持性文件并向发包人开具合格有效的发票与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支付。

(6)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所在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否则,发包人将不予办理工程结算事宜。

10.4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月工程进度结算时,随进度款留置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5%。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人应无偿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发生的返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履行返修责任,发包人有权使用质量保证金委托第三人进行质量返修。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足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

10.5 竣工结算

10.5.1工程款项累计结算至工程总价款的85%时,停止办理进度结算,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结算后,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及处罚款项和未到期尚不能返还的担保金款项,留置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余款一次付清。

10.5.2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由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款结算表等相应的支持性文件并向发包人开具合格有效的发票与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付款延误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经承包人书面通知后6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从631日起,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拖欠工程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半的违约金。

11.4 试运行

11.4.1承包人应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1.4.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1.4.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1.4.5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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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1.4.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3 竣工和验收

11.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11.3.2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56天内承包人应当依据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CJJ/T117-2007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B64/266-200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资料汇编(包含工程的合同文本,图纸、技术资料和其他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4套,电子版资料二份。该工程资料汇编中应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真实、图文齐备,装订成册。前述工程竣工资料汇编的制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5 竣工清场

11.5.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5.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竣工清场费由承包人承担,竣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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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全部清除出场;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清理,平整和复原;撤离的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物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承包人未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者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缺陷责任期:工程材料、设施设备、工程工艺、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应当在两年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在该责任期内,发包人均可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材料、工程设施设备、工程质量问题。但这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工程质量保修期间规定的执行。

12.2 保修责任

12.2.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造价款的5%,工程质量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缮,承包人不履行修缮职责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修缮,费用从保修中支出,保修金不足时,不足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内,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将工程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

12.2.2合同中或招标文件中未作出规定的单项或特殊材料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实行质量保修。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双方约定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施工人员投保工程以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险等险种,依法缴纳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金等。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其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的(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工程竣工期限每迟延7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款未确定时,按暂定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不满7日按7日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如果承包人在达到该项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按期竣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

15.1.4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如不能保证每周5天在现场,每发现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最高为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款未确定时,按暂定总价款)的1%。如果承包人在达到该项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按期竣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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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5如承包人进驻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和进场的施工设施设备与投标文件或其在投标文件之外的承诺完全不符时,发包人提出后,承包人未能落实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6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上述人员而不与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7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能力不足,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上述人员的变更不得影响本项目工期)。如承包人更换后的上述人员仍不能满足工程需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8承包人擅自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9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起届满一个月,未组织工程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至少不低于未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10发生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或经发包人/或有关行政机关发现承包人怂恿农民工上访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5万元。同时,承包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的其他任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15.1.11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该工程竣工资料汇编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

15.1.12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发现向承包人多支付了工程款项,接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的2年内,承包人应当无息返还发包人多支付的工程款项,否则,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多付款项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起算日为发包人通知之日,利息终止日为承包人返还之日止。

15.1.13承包人擅自泄露工程图纸,应当赔偿由此给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15.2发包人违约

15.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经承包人书面通知后6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从631日起,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拖欠工程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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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一半的违约金。

17.争议的解决 17.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发包人所在地(银川)人民法院管辖方式解决。

18.其他事宜

18.1除在专用条款明确约定以外,发包人和承包人解除合同给对方的损失赔偿均为实际损失,该损失不包括对方依据合同取得的利润。

18.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标准均为正在生效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标准。

18.3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的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综合治理责任书,质量保修书。

18.4本工程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分包。

18.5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罚款视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金。

18.6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8.7发包人须对工程进行最终决算,在工程决算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工程资料,承包人拒绝提供时,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尾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18.8本合同中明确的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安全保证金由发包人财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承包人开工进场前3日内一次性支付发包人财务。

18.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发包人(盖单位章/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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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视通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神华宁煤集团梅花井煤矿井口检修车间改造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对已经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已接受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者已经修复的缺陷部位或则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经返工修复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起算)。

1.2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者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责任的,发包人应承担查验和修复的费用。

1.3承包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者损坏使某项工程或者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限。任何一项缺陷或者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者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2)装饰工程为二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 (4)供热及供冷为二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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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约定: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能及时达到或拒绝抢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抢修,费用从保修费中支出。不足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最终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修金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万元)。

第五条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期内,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

第六条 其他

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盖单位章/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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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fd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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