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心保险

更新时间:2024-04-28 05: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非中心一期办公园区

物业保险

询标文件

招标人: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 12月

第- 1 -页

投标邀请书

非中心一期办公园区之物业保险(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管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现进行询标问价工作,现邀请有资格并具备能力的投标单位参加询标。

请贵公司于2010年 月 日到 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招标部 领取招标文件,逾期视为自动弃权。

招标项目:保险标的为非中心一期办公园区1#~33#楼。

招标内容: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管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答疑及回复时间:2010年 月 日 时,若有疑问请书面询问招标人。

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 月 日 时,逾期不予受理。 投标地点:中弘国际商务花园19号楼二层中弘招标部。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并提供电子版文件(以光盘形式)。

联系人: 曲寒

联系电话:010-59621199-8986 010-59621160 传真: 010-59621160

审计举报电话:固定电话010-59279978、59279986 传真:010-59279979 手机:13439198098

审计举报邮箱:jianshihui-jbz@zhonghonggroup.com

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 12月 日

第- 2 -页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1.概述 2.招标范围 3.投标有效期

4. 投标文件组成

第二章 保险标的清单 1.保险标的简介 2.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3.不计免赔额 4.保险期限

第三章 保险公司基本服务要求 1.机构设置 2.查勘时效

3.培训及防灾防损服务 4.理赔服务 5.其它

附件1 投标价格表 附件2.保险条款 附件3.备选扩展条款

第- 3 -页

第一章 投标须知

1.概述

1.1 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就所属“ 非中心一期办公园区物业保险(包括财产

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管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保险以询标方式选择承保保险公司。 1.2 招标组织及参与方

业主单位: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 1.3 本项目有关重点内容,特在此陈述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2.招标范围

本次保险招标为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管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内容详见第二章保险标的清单。

第- 4 -页

内 容 项目名称: 非中心一期办公园区 招标单位名称: 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地址: 中弘国际商务花园19号楼 招标文件发出时间: 2010年 月 日 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提问截止时间: 2010年 月 日 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提问答复时间: 2010年 月 日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60日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365日内 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副本:四套;电子版:一份(以光盘存储) 投标文件发送至:中弘国际商务花园19号楼二层中弘招标部 投标截止期: 2010年 月 日 时

3.投标有效期

3.1自规定的截标之日起150天为投标有效期。 4.投标文件组成

4.1 根据“附件一投标价格表”做出报价(要求加盖公章)

4.2 根据本项目的内容做出详细的保险方案,要求投标单位响应本招标文件“第

三章保险公司基本服务要求”。

4.3根据本项目情况提供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管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及扩展条款,扩展条款内容必须涵盖本招标文件“附件三备选扩展条款”

4.4 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要求加盖公章) 5.定标原则

5.1本次招标的定标原则为:经综合评定的合理低价中标。

第- 5 -页

第二章 保险标的清单

一、保险标的简介 项投保险种 财产一切险 投标区域或范围 非中心国际商务办公楼1#楼~33#楼及办公设备、机器设备;建筑面积总和为13.26万平米。(要求赠送玻璃破碎险) 非中心一期园区内机器设备 非中心一期园区内停车场 投保人物业管理区域内 建设单位机器损坏险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

办公园区内机器设备清单 数设备名称 量 电梯 消防栓 喷淋 三相异步电动机 自动搅拌排污泵 燃气型吸收式冷温水机 30 2 4 70 2 型号 PW10/10-19 Y160M-2 Y200L2-2GD JBWQ37-B-3 RCDG070F 生产厂家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电机厂 广州南洋机电公司 上海人民电机厂 烟台荏原空调设备公司 烟台金汇暖通设备公司 人民电机厂 上海人民电机厂 上海人民电机厂 人民电机厂 人民电机厂 人民电机厂 人民电机厂 浙江联丰股份公司 生产日期 2006年1月 2006年3月 2006年2月 2006年8月 2006年8月 2006年3月 2006年10月 2006年10月 2006年10月 2006年10月 2006年7月 2006年10月 2006年10月 2007年4月 燃气真空热水锅炉 2 冷温水泵 冷却水泵 生活热水泵 泳池循环泵 生活热水二次泵 泳池补水泵 冷温补水泵 冷却塔 3 3 2 2 2 2 2 2 ZWS1.4-90/65-Y/Q G500-28-55NY G700-27-75NY Y112M-2 G15-25-2.2NY G22-16-2.2NY Y112M-2 Y112M-2 CHD-700 第- 6 -页

二、保险标的总额暂估价值/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要求赠送幕墙玻璃破碎险) 标的总额暂估RMB 3.5亿元。

第二部分 机器损坏

标的总额暂估RMB 600万元。

第三部分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责任 停车位350个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元 累计赔偿限额: RMB 元

第四部分 公众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RMB 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元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元

三、免赔额

财产一切险: ‰或 元;

机器损坏险: ‰或 元;

停车场责任险: 元免赔;

公众责任险: ‰,财产损失 元免赔;

四、保险期限

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19日。

第- 7 -页

第三章 保险公司基本服务要求

1. 机构设置

l.1承保公司成立“ ”保险项目小组,负责协调包括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事宜,小组下设组长、副组长、组员若干,小组组长由承保公司相关领导担任;

l.2上述机构必须明示理赔人员,该人员如调动离岗,须及时告知被保险人接替人员联系方式。 2.查勘时效

2.1设立365天无休日,24小时报案、咨询受理电话;

2.2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理赔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抢修, 理赔时以被保险人出险记录与现场图片为依据,不必保留现场。 3.培训及防灾防损服务

3.1承保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向其提供保险培训及防灾防损服务; 3.2具体服务安排及服务内容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 4.理赔服务

4.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灾害事故时,在案情基本明确、损失有初步估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双方认可的损失金额的——%预先支付赔款,帮助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建设秩序;

4.2 索赔材料承诺

本着缩短理赔时间,简化理赔流程的原则,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重大灾害事故时,承保公司要求提供的索赔材料仅为被保险人有能力提供的相关资料; 4.3理赔时效承诺

20万元(含)以内的赔案在接到全部索赔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赔款; 20—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的赔案在接到全部索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赔款;

50—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赔案在接到全部索赔资料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赔款;

100万元以上的赔案接到全部索赔资料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赔款。

如果违背上述承诺,保险公司将按天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支付赔款金额

第- 8 -页

的1%的滞纳金;

4.4及时组织对受损财产的检验、定损工作,若保险公司拟聘请评估公司,须经被保险人认可。 5.其它

5.1本保险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保险公司提供已决与未决赔款数据,并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5.2承保公司定期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被保险人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5.3设立客户理赔投诉电话,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案件及时登记备案; 5.3.1对电话投诉,及时了解情况,作出详尽解释;

5.3.2对上门投诉,及时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尽快给客户作出答复;

5.3.3对书面投诉,认真落实,尽快处理,24小时内予以电话确认,并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5.4凡投诉所涉及的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尽快予以处理,对于处理不力的机构和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 9 -页

附件1 投标价格表

报价书

致: 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展商/被保险人) 1. 在细阅上述保险招标文件和视察标的场地后,我公司愿意按前述

文件,以下述方式及代价对非中心一期办公园区物业保险 项目,投有及维持招标文件所要求和我公司提交的投保方案所描述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管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2. 我公司所报的保险费如下:

(1) 我公司要求贵司作为被保险人而支付给我司-保险人的财

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管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费见下表,单位为人民币元。 险种 财产一切险 机器损坏险 公众责任险 停车场责任险 费率及免赔额(元) 保费(元) 保险期限 (起止日期) ‰或 元 ‰或 元 ‰或 元 ‰或 元 元/车位 合计 注:其中停车场责任险须报每车位单价,共350车位。

(2) 上述保险费乃为固定金额,不再进行调整。

3. 我公司所报的保险费支付办法如下:

(1) 保险费分为 期支付。 (2) 上述之分期付款办法如下:

期次 付费日期 付费金额 人民币 第一期 年 月 日

第二期 年 月 日

第三期 年 月 日

第四期 年 月 日

第10页

4. 如本报价获接纳,我公司保证会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我公司作

为保险人的责任及义务,并按照贵司招标文件第三章“保险公司基本服务要求”履行

5. 我公司同意本报价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后365天,即至 年

月 日,对我公司有约束力,贵司可在有效期内予以接纳。

6. 直至签署正式合同为止,本报价一经贵司在有效期内接纳,便成

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 我公司理解贵司有权选择任何报价,但却不一定要接纳标价最低

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报价的原因。

8. 我公司确认已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妥并提交了一切所需

资料。

报价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营业执照号码

日期

见证人签署*

姓名

职位

日期

第11页

* 附件2

见证人乃纯为见证报价单位代表签署本报价书,并不包含其他特别身份或责任。

保险条款基本条款(此条款仅供参考)

一、第一部分 财产一切险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 艺术作品、邮票;

4.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 动物、植物、农作物;

4.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标的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第12页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4.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8.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9.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10.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11. 地震、海啸引进的损失和费用;

12.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14.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15.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16.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7.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18.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19.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特别约定

1.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按如下发那个是确定:出发另有约定,流动资

第13页

产(存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其它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

2.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 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12月2日保监发[1998]3号颁布的《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3.本保单项下扩展条款还包括玻璃破碎扩展条款:每次赔偿限额RMB10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0,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RMB200.00元。

二、第二部分 机器损失险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 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1. 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2. 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3.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4. 根据法律或契约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的损失或费用; 5. 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6. 火灾、爆炸;

7. 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8.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9. 机动车碰撞; 10. 水箱、水管爆裂;

第14页

1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2.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13.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4.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15. 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16. 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停机退费

1.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3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2.连续停工:

3个月~5个月____退费15% 6个月~8个月____退费25

9个月~11月____ 退费35% 12个月________ 退费50%

三、第三部分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2.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3. 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4.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5.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内容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恶意、欺诈、犯罪行为; 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3. 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 自然灾害; 5. 被保险人非法从事经营性机动车停放服务活动; 6. 被保险人未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未发放或查验停车凭证; 7. 被保险人非法扣押停放的机动车;

第15页

8. 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机动车未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内;

9. 机动车或停车场被国家征用、扣押、查封。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1. 人身伤亡赔偿; 2. 车载货物、车内存放物品的损毁或丢失; 3. 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机动车号牌的丢失; 4.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租借的机动车的损毁或丢失; 5. 全车丢失期间、机动车或停车场在被国家征用、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机动车损毁或其他财产损失;

6. 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7.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8.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9. 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车辆停放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10. 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每车免赔额。

四、第四部分 公众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16页

2.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3.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3.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4.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4.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4.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4.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4.6由于震动、移 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4.7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4.8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4.9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4.10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17页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一)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4.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8. 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 财产一切险 :保险金额为( )元; 2. 机器损坏险:保险金额为( )元; 3. 停车场管理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元; 4. 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元; 五、 保险期限

1. 财产一切险 :保险期限为 年 月 日; 2. 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为 年 月 日; 3. 停车场管理责任险:保险期限为 年 月 日;

第18页

4. 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为 年 月 日。 六、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队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19页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

第20页

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21页

附件3

备选扩展条款

1. 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造成任何财产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检测、技术咨询等其他间接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1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 {. e6 J M$ E6 q2 N/ F) j\1.2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1.3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或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1.4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1.5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2. 错误、遗漏及误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因任何错误描述、变更使用用途、非故意的或疏忽的违反保单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遗漏、错误、不当估价或对利益、风险和财产的不当描述而遭受损害。但是被保险人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保险人。

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第二部分的有效索赔,如本公司或被保险人没有相反的书面声明,则因损失而减少的赔偿限额将自动恢复。被保险人同意按照原定费率补交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损失金额部分的日比例附加保险费。

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灭火费用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1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5.2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第22页

5.3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专业费用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1自动喷淋系统本身的损失;

7.2严寒致使自动喷淋系统的破裂造成的损

7.3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急救费用及救护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工程的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理残骸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火灾或其它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

1、清除、拆除的费用; 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第23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f9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