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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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2003.10.30)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指将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一定规格仅供医疗机构中医临床配方使用的制成品。

第三条 国家对中药配方颗粒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申请,包括没有国家标准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以及补充申请。

申请注册的中药配方颗粒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中的品种。

中药配方颗粒,应使用具有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为原料。 第六条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人应是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配方颗粒生产车间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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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注册没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拟注册申请,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注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有关意见和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拟注册申请后,应在申报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工作。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拟注册品种的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联合进行工艺研究,确定的统一生产工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后,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等各项工作。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联合进行临床研究和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并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负责组织临床研究和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试行标准转正申报等工作,具体组织工作另行规定。

第八条 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临床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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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临床研究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研究用中药配方颗粒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和申请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停止临床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临床研究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

第九条 申请人完成有关研究工作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联合完成的研究资料由牵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组织对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抽取检验用样品,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药品检验所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报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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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应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在8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中药配方颗粒注册批件》的形式对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申请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批准文号及其试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字母P+8位数字。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其试行期两年。标准试行期间不受理其他企业提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在标准试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标准转正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家生产企业联合制定的试行标准,其转正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布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期满未按要求提出转正申请的,以及不符合转正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和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申请生产注册已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的,申请人应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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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补充申请是指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改变、增加和取消原批准事项内容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或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凡需附药检所检验报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做出审批决定。需要换发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予以注销;需要增发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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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文件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通知申请人执行该补充申请批件。

第二十条 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地址、改进中药配方颗粒提取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试制现场进行考核,抽取检验用样品,通知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药品检验所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报送通知其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修订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应当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二十一条 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明文件相同,有效期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

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药配方颗粒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再注册申请由取得中药配方颗粒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填写《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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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申请的审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申请通知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再注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药配方颗粒,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八条 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发给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申请品种现场考核及抽样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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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申请人办理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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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涉及的附件

一、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 二、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

三、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项目 四、没有国家标准品种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五、已有国家标准品种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六、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七、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八、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九、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的技术要求 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十一、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暂缺文稿:

九、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的技术要求 十一、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十二、多家申请人联合研究的有关组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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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拟申请事项 1. 申请分类: ○没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生产注册申请 ○已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生产注册申请 2.注册分类: ○生产注册申请 ○其他申请 中药配方颗粒情况 3.中药配方颗粒名称: 4.名称汉语拼音: 5.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 ○其它 6.中药材基源及主产地: 7.现质量控制方法: 鉴别:○性状鉴别 ○显微鉴别 ○理化鉴别 ○色谱鉴别 ○光谱鉴别 ○其它 检查:○浸出物 ○重金属 ○农药残留 ○灰分 ○水分 ○虫蛀 ○霉变 ○其它 含量测定:○经典方法 ○光谱方法 ○色谱方法 ○其它方法 8.包装材料: 9. 包装规格: 10.贮藏: 相关情况 10

申请人 28机构1(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无○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是否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持有 未持有,原因:○新开办企业 ○新建车间 ○新增剂型 29机构2(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 ○无 ○有 口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中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 ○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 ○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 ○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1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中药配方颗粒名称 申请分类 ○没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申请 ○已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的申请 注册分类 ○生产注册申请 ○其他申请 包装材料 申 请 人 1. 2. 3. 4. 受理日期 形 式 审 查 意 见 其 他 审 查 意 见 审 查 结 论 (签名) 经办人 电话 处负责人 (签名) 局负责人 (签名) 通知检验日期 规格(g/单包装) (公章) 年 月 日 12

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

NO.

你单位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 中药配方颗粒名称

包装材料: 规格(g/单包装) 数量:(g/单包装×

经形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经报国家食品药监局审核同意后即通知你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有关研究。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受理机关: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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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 原始编号:

申请事项 ⒈ 申请分类:○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 ○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 ⒉ 注册分类:○生产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 ○再注册申请 ○其他申请 中药配方颗粒情况 ××××××××

申请编号:××××××××

3.中药配方颗粒名称: 4.名称来源:○国家标准 ○其它 5.名称汉语拼音: 6.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其它 7.所用中药饮片标准名称: ⒏ 每1g中药饮片制成量: ⒐质量控制方法 性状: 鉴别:○理化鉴别 ○色谱鉴别 ○光谱鉴别 ○其它 检查:○药典通则项目 ○重金属 ○灰分 ○其它 含量测定:○色谱法 ○光谱法 ○其它方法 ⒑ 包装材料: ⒒ 包装规格: ⒓ 贮藏: 相关情况 14

申请人 28机构1(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无○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是否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持有 未持有,原因:○新开办企业 ○新建车间 ○新增剂型 29机构2(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 ○无 ○有 口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中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 ○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 ○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 ○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15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中药饮片名称 申请分类 ○没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申请 ○已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的申请 ○补充申请 注册分类 ○生产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 ○再注册申请 ○其他申请 包装材料 申 请 人 1. 2. 3. 4. 受理日期 形 式 审 查 意 见 其 他 审 查 意 见 审 查 结 论 (签名) 经办人 电话 处负责人 (签名) 局负责人 (签名) 通知检验日期 规格(g/单包装) (公章) 年 月 日 16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

NO.

你单位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 中药配方颗粒名称

包装材料: 规格(g/单包装) 数量:(g/单包装×

经形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请按规定交纳审批费,并将此单妥为保存。

受理机关: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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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项目 1、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3、所用中药饮片质量标准 4、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

5、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历史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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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国家标准品种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

2、中药配方颗粒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 3、中药饮片的来源及证明文件。包括: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货证明

4、申请人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5、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附联合研究协议书复印件 6、中药饮片质量标准

7、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 8、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饮片的等质性研究资料 9、中药配方颗粒稳定性试验资料

10、中药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的临床研究资料

11、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用药品标准物质的来源及有关资料

12、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3、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标准及其适宜性研究资料

14、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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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

2、中药饮片的来源及证明文件。包括: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货证明

3、申请人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4、中药饮片质量标准 5、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6、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 7、中药配方颗粒稳定性试验资料 8、三批样品及自检报告书

9、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标准及其适宜性研究资料

10、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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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一)注册事项

1、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1)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地址 (2)改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 (3)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4)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有效期 (5)修订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6)变更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2、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名称

(2)根据中药配方颗粒注册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订说明书

(3)补充完善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性内容 (4)修改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式样 (5)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规格

(6)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所用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7)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二)申报资料项目

1、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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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订的中药配方颗粒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6、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资料 7、中药配方颗粒稳定性研究资料

8、中药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的临床对比性研究资料 9、中药配方颗粒实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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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册事项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事项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的事项

注:*1、申报资料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5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规格 6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所用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7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 + + + - - - - + 1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地址 2改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 3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4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有效期 5修订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申报资料项目 1 + + *1 + + 2 + + *1 + + 3 + - *1 + *2 4 + - *1 + *2 5 - + *1 - *2 6 - + *1 - + 7 - + *1 + + 8 - - *1 - — 9 + + *1 - + 6变更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1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名称 2根据中药配方颗粒注册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 3补充完善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性内容 4修改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式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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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

2、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及经审评最终通过的全套原申报资料。

3、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申请转正的质量标准和有关修订的起草说明。 5、申请转正的使用说明书及修订说明。 6、对注册批件中所提意见的完成情况及说明。

7、生产总批次及每年不少于连续批号10批的全检数据。 8、试行标准两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情况及有效期的确定。 9、近期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及其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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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1)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所使用中药饮片的来源及批准证明文件。 4、5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情况说明。

5、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并附相应资料。

6、提供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凡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7、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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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附生产工艺路线图,应说明关键技术参数的含义及确定最终生产工艺及其技术条件的理由,包括水提后的得率。应尽量采用干法制粒,降低辅料用量,说明选择辅料依据及成型工艺研究资料,并附辅料标准、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详细资料。

4、性状

说明正文中所描述性状的理由,叙述在性状描述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所描述性状的样品至少必须是中试产品。色泽的描写应明确,考虑到原料色泽差异所产生的影响,色泽可以有一定的幅度。

5、鉴别

应说明确定鉴别方法和试验条件的依据。

鉴别方法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并应能区别同类相关品种或可能存在的易混品种。应尽可能采用色谱鉴别。多来源品种的色谱鉴别必须设对照药材,并且要明确到种。

色谱法应采用阳性对照(对照品),并附有关图谱或彩色照片。 所用对照品要注明来源和批号。新增鉴别用的对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的技术要求”,并提供研究资料。

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鉴别试验,但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6、检查

除《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的检查项目外,各品种自行制订的检查项目应说明制订理由。应列出各项实验的实测数据及确定各检查限度的依据。应进行重金属及其有害元素的研究,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列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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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含量测定

说明含量测定成分选择的依据,测定成分应选择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

根据所测成分的理化性质,选择相应的测定方法,阐明测定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测定方法的方法验证资料和相关图谱,包括实验条件的选择(如提取、纯化、测定条件的比较)和各项方法验证实验数据(包括测定方法的线性关系、稳定性、精密度、重现性和回收率试验等),回收率的测定应有五份以上数据,相对标准偏差一般为3%以下。阐明确定该含量限(幅)度的意义及依据(至少应有10批样品20个数据),并附原饮片用相同方法测定的10批数据。

鉴于中药成分复杂性,干扰因素不恒定,不宜采用计算分光光度法和吸收系数法。

新增含量测定所用的对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技术要求”,并附研究资料。

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含量测定,但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8、规格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叙述需要说明的问题。 9、贮藏

说明制订贮藏条件的理由,需特殊储存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10、有效期

根据室温留样的稳定性实验结果制定。一般考察18个月,暂定有效期2年。在标准试行期继续考察上市包装下室温留样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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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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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2003年10月29日

一、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1、起草背景

中药配方颗粒,一开始称谓“中药新饮片”,后来称之谓“单味

中药精制饮片”,又称之谓“单味中药浓缩颗粒”。为了便于医生、患者的理解,有称之谓“免煎饮片”、“免煎汤剂”等等,直至命名“中药配方颗粒”前有14个名称之多。

1993年7月6日,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中医药专家论证会,讨论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科研课题“中药新饮片的制备与临床运用”,首次肯定了该课题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定位于饮片的一种剂型改革,是饮片基础上的工艺、质量标准、临床、药效学研究,故暂定名“中药新饮片”,并将课题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3年12月1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在国家中医研究院召开在京专家论证会,再次肯定了课题的研究方向,就命名问题形成了一致看法,仍定位在饮片,但因经过提取、制粒等工艺加工,故称之谓“单味中药精制颗粒”,以区别于“精制饮片”和直接打粉或切成的“颗粒饮片”。 江苏、广东、四川、天津四省组成研究班子,共同参与本项科研工作。1994年1月13日,江苏省卫生厅药政局牵头、卫生部派员参加,就药厂领取合法许可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定位于饮片管理,颁发许可证。1994年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西南宁召开“饮片改革研讨会”,会上充分交流了饮片改革的情况,有饮片直接打粉做袋泡茶的、有制成大颗粒状煎煮服用的、有提取浓缩制粒的、有精制切片包装的等等,大家认为中药配方颗粒有利于饮片的标准化建设,这次会上仍确定命名为“单味中药精制颗粒饮片”;199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全国中医药专家论证会,就课题研究再次讨论到命名问题,争论结果原名仍未做更动;此后卫生部药政局在广州召开的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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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出台了科研指导方案,名称仍未改变;199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正式下文批准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申报课题,立项为“单味中药精制颗粒饮片的临床运用与制备”,1998年对本课题组织中期评估,会上专家们再度为命名展开讨论,根据该产品特点改名为“单味中药浓缩颗粒”;直至2001年4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杭州组织的论证会议上,认真讨论了产品的命名,一致认为定位与管理规范有密切的关系,经反复推敲后命名为“中药配方颗粒”,并将其定位于饮片,归属于饮片管理范畴。随后出台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及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2003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广泛收集了各方意见,中药配方颗粒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已到启动阶段。

2、中药配方颗粒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难以到位。中药配方颗粒代替中药饮片是涉及对中医药传统理论和实践的改革性研究。而目前的大部分工作都在面上,基础性研究尚不够,且缺乏新意和针对性,无法提供让人信服的数据证明,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如:①研究方法:现临床疗效研究的科学性不够(缺可靠的指标,严谨的科学设计,剂量问题)②缺等量性研究,量效关系:区别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的用量③各自的工艺均有差异④等质性研究不够,标准不统一,且可控性仍不够,无法有效监督⑤有效期问题研究不够等。

3、社会的发展、经济技术的进步以及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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