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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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藏财行字[2014]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藏党发〔2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休假、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也可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休假在途的自然天数计发。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休假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休假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轮船(不 包括旅游船) 级 别 全列软席列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余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九条 到出差、休假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休假时限、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休假人员区内可乘座飞机;区内到区外有直达航班的可乘座飞机,如需中转,原则上优先选乘陆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休假路途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

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开支标准上限见下表。

出差、休假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项目 职级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余人员 区外住宿费上限 800 500 350 区内住宿费上限 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 旺季 800 500 350 淡季 500 400 300 县府所在地 旺季 500 400 260 淡季 400 300 200 注:1.旺季为5月1日至10月31日,淡季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2.非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村的住宿费标准由各县财政部门在县府所在地住宿标准内制定。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和休假人员在途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7天以内(含7天),每人每天120元,超过7天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天80元;休假按往返路途不超过10天(含10天),每人每天160元计发。

单位派驻内地长期工作、有固定住宿场所的工作人员派驻30天(含30天)以上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不得超过50元。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需扣除会议、培训等主办方已解决伙食期间的天数。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附近县乡工作当天可以返回,但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本单位或家庭就餐的,每人每天发给误餐补助50元。

符合第十四条出差伙食补助条件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条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我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连续加班三小时以上的,每人每次发给伙食补助费3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7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或在基层调研期间不产生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安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跨省(区)调动工作、退休安置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省部级及相

当职务人员每人5,000元、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4,000元,其余人员每人3,000元予以补助。

工作人员因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工作人员退休安置所发生的

各项费用由原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后勤部的有关规

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休假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休假制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人员领取补助所发生的支出由各单位在公用经费中统筹考虑。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休假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休假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休假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差旅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休假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

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就餐主办单位未免费安排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由

所在单位按照其参加会议、培训的通知要求报销和发放。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如绕道车、船费不超过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据实报销。其绕道车、船费超过直线单程车、船费的,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07〕3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ez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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