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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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

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如果我们不加以正确的教育、关心和引导,处理不当,这部分人就会极易产生对抗和悲观失望的心理,甚至走向对立面,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短刑犯难管理,这在监狱应该是不争的事实,本文针对短刑犯的行为和心理特点,加强管理和防范,并在监管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效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短刑犯 改造 措施

在司法理论上,短刑犯一般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及余刑在一年六个月以内的罪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作为我国监狱中罪犯构成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的改造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监狱的稳定和发展,对短刑犯的改造心理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短刑犯的特点

从广东省某监狱关押、改造短刑犯的情况来看,短刑犯呈现刑期短、比重高、年轻化、罪名多、难矫治等趋势,具体而言,有以下特点:

(一)意志消沉, “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的心态。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再到收押中心一个月的 入监教育,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而且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剩下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 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 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

(二) 抗拒改造,“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平时改造中出现抗改的行为:1、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2、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3、无理取闹频繁,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 病大养等手段来逃避改造。4、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劳动改造。 (三) 抵抗力弱,容易受“病毒”感染。据调查,短刑犯再犯罪率已达15%,而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交叉感染比较严重。罪犯与干警之间本就有一种对立矛盾,然而罪犯与罪犯之间却存在着“同道哥们”的邻近关系,相互之间容易亲近。《监狱法》规定罪犯要分押分管,可是由于 种种条件的限制,目前许多监狱还未能达此要求。当短刑犯与长刑犯关押在一起,那些所谓的“老兵”(反改造份子)就会给“新兵”(短刑犯)做反面思想教育, 与他们交流做案经验,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的事情,严重阻碍 了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 管理体制滞后,执法不严,致使“执法手”软,造成处罚失效的现象。在大环境的影响下,监狱干警的执法理念由原来的“枪杆子”变为现在的执法服务,罪犯由原来的强压下的劳动变为现在的“有氧劳动”。监狱在处理罪犯时 都从安全稳定出发,做到大事

化小,小事化了,与罪犯谈妥协,在有些应该从重处罚的却行不到相应的处罚。当短刑犯生长在新型局势里,他们就会失去自觉性,违 规所受的警告、扣分等处罚对于短刑犯来说已失去有效制裁。

二、监狱短刑犯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短刑犯明确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目前监狱针对短刑犯的管理

尚未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多数的管理根据监狱对普通犯人的管理。考核方面,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短刑犯刑期短,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 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激励奖励措施失去意义,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 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

(二)民警对短犯 “关心”、管理力度不够,存在处罚失效现象。监

狱民警本身警力有限,管理事情多而杂。从劳动改造方面,由于刑期情况更多监区更愿意使用长刑犯,不愿使用短刑犯,短刑犯生产项目刚刚摸熟就将面临满刑。另一方面短刑犯犯罪情节轻、刑期短,脱逃、自伤自残风险小,民警管理上容易麻痹大意,放松管理。从而造成短刑犯服刑意识差,惰性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 病大养等情况。在现在的管理模式下,他们就容易失去自觉性,违 规所受的警告、扣分等处罚对于短刑犯来说已失去有效制裁。然而,此时监狱管理制度却无新的相关规定来应对该类情形,使的监狱执法苍白无力。

(三)长短刑犯集中关押、分级处遇划分无区别。目前一些监狱长短刑犯集

中关押。短刑犯与长刑犯关押在一起,那些所谓的“老兵”(反改造份子)就会给“新兵”(短刑犯)做反面思想教育, 与他们交流做案经验,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的事情。存在交叉感染情况,不利短刑犯改造。短刑犯分级处遇管理上,不管从处遇划分、处遇晋升期限都与普通犯人一视同仁没有区别,对宽管级罪犯的定级要求,主要限于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服刑时间不足一年,都将定位二级严管,这意味作所有的短刑犯都属于严管犯,打击了罪犯改造积极。造成积极改造与消极改造一个样,这将不利于短刑犯的管理教育。

三、短刑犯的心理分析

短刑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其心理行为特征具有一定的共性:一是多变性,二是波动性,三是随意性,四是抗拒性,五是放纵性。且随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罪犯基本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惩戒力度的相对降低,这些心理行为更具复杂化。部分罪犯在改造中抗拒管理、消极劳动等违规违纪现象,给监管改造工作带来很大隐患。从对短刑犯改造情况的调查来看,短刑犯的改造心理和影响其心理的因素以及行为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心理分析

罪犯从社会进入监狱服刑,由于身份发生了质的变化,生活环境的改变,一般都要经历一个改造适应期,其心理主要表现为:行动失去自由的不适应心理,担心不能适应改造环境的心理,惧怕劳动的心理,思亲念家的心理。在经历了改造初期在生活、劳动、环境、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磨合后,已基本适应了改造生活,其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其改造中期的心理主要是渴望减刑、渴望早日出监。基于这一心理,改造中期的罪犯遵守监规较好,劳动积极性比较高,改造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改造末期,随着刑释日期的临近,罪犯的心理处于多变性和波动性状态,是喜忧参半、复杂和矛盾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喜的是即将刑满终于可以获得自由了,忧的是刑满后的生活出路在那里。出监后的生活是现实的,衣食住行,养家糊口,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工作生活,这一切都是必须要考虑的,是出监后马上就要面对的现实,因此,这一时期的罪犯是心理复杂多变、考虑问题最多的一个时期,思想压力大、包袱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罪犯思想最敏感的一个时期。 (二)影响短刑犯心理的主要因素

影响短刑犯心理的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因素。 对于短刑犯来说,由于刑期较短,这部分罪犯一般只能获得一次减刑机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能有两次减刑机会,有的则根本无机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短刑犯的减刑机会是有限的,获得一次减刑后的罪犯,经过一定时间的间隔期后,再次获得减刑的可能性很小,客观上,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必然会下降。另一方面,有些奖励条件达到的罪犯,有时因减刑名额有限等方面的原因,未必一定能够获得减刑,从而造成心理失衡,继而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这就必然导致这部分罪犯在思想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产生悲观失望和对抗情绪,从而放纵自己的行为。

2、刑期因素。由于短刑犯刑期不长,随着刑期的缩短,刑释日期的临近,罪犯心理是既兴奋又但心,既有喜,也有忧;兴奋的是即将刑满了,可以获得自由了,可以和家人团聚了;担心的是自己在监狱改造几年后,出监以后能否适应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社会。可以说,即将刑满释放罪犯的心理是一个喜忧参半的矛盾的对立统一体。

3、社会和家庭因素。刑释以后家庭和社会能否接纳他们,能否找到工作,生活有没有保障,在工作上和生活中会不会受到歧视,尤其是那些家庭经济困难而本人又有疾病的罪犯,更担心刑释以后无钱治病,而在监狱治病却有保障,等等。可以说,短刑犯考虑最多的问题是出监后的生活出路问题,这些来自多方面的因素和压力决定了他们的心理是矛盾的,是焦虑不安的。家里的亲人不嫌弃,父母常来鼓励,爱人常来看望,兄弟姐妹常来安慰,罪犯就会安心服刑,用心改造,对生活就会充满希望。否则,父母怨,亲人散,罪犯就会心烦气燥,怨天尤人,仇恨社会,就会对抗改造,甚至走上极端。据对100名短刑犯问卷调查,认为“社会能公正对待自己”的只有29人,“通过努力能争取社会信任”的38人,“社会不会公正对待自己”的33人。

4、监狱因素。民警的管理方式方法,民警的执法公正与否,劳动强度的大小,生活环境的优劣,同犯间的人际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对罪犯的心理都有着一定的影响。部分民警对改造短刑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一些民警认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重刑犯和反改造尖子身上。至于短刑犯,一是罪行轻,不是出大事;二是受教育管理多年,不会太出格,放松一点可以理解,只要不犯大的过错即可。因此,在工作中对短刑犯缺乏必要的思想教育,要求不严,标准不高,管理松弛,让一些短刑犯钻了空子。

思想决定着行动,行动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在改造过程中,一旦他们的心理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就很可能会导致一些短刑犯在行动上出现不服从民警的管理,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抗改和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行为偏激,常常因一些小事甚至无源无顾与民警或他犯发生对抗和冲突。

四、改造短刑犯的措施和对策

在工作中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针对这部分罪犯的思想和心理,制订有效的管理制度,在防范上以防脱逃、防抗改、防自杀和防违规违纪为重点,有效运用教育、帮教等手段,加强对短刑犯的教育管理和防范,尤其要重点加强对罪犯心理的矫治和咨询工作,及时化解罪犯的心理矛盾,稳定罪犯的情绪。

(一)分押分管,“因人制宜”。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规定执行,调整监狱押犯的

布局,做好分押分管工作,以免交叉感染。短刑犯 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所以应根据不同的人群,以不同方法对其进管理。其措施可以在学习、劳动与生活以及生产奖励中广泛地运用。如可以和分级处遇挂钩,适当调 整学习、劳动、生活的处遇内容和程度,生产奖励可相对降低基数标准等,有区别地对待,让其感受到区别和不同。让他们产生与长刑犯不同的满足感和优越感,通 过改变管理内容来达到维持监管秩序的目的。

(二)做好针对性教育,强化短刑犯改造初期和末期的管教。监狱要积极利用心理咨询和矫治部门,加大对教育工作的投入,充分运用电视教育等科技手段,加大对短刑犯的教育和矫治力度;监区要开展法律法规和形势政策教育,播放警示教育片,集中学习,定期教育,逐步形成和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教育机制;民警要与罪犯多谈话、多谈心、多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心理活动,及时发现和化解他们心中的思想矛盾。

由于短刑犯刑期短,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缩短不安定期,就不能较好的使短刑犯进入和完成心理矫正的内化过程,达不到改造的目的。因此,强化短刑犯改造初期和末期的管教具有重要意义。入监初期: 1、对短刑犯进行全面心理测试和调查,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特点、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应的心理诊断、心理治疗等活动,以此调节短刑犯入监初期的悲观情绪,矫正其不正当的认识方式,消除其不良心理;2、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又给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氛围。多搞一些文娱活动、读书活动等,使他们的改造生活既紧张又充实;3、搜集一些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通过自身努力走向成功的典型,编成书或制作成影视资料,供刚入监的短刑犯阅读和收看,消除他们的“改造无用论”思想,激发他们的改造动力。改造末期: 1、有效的开展出监教育。通过出监教育,使他们在回归社会之前,能够全面客观地认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学会出狱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人际交往的方法。从而达到消除他们的不安定因素,有效地延长改造稳定期的目的;2、请社会知名人士给临近出监的短刑犯作形势报告,消除他们对未来前途的悲观情绪;3、短刑犯出监前最希望的是能够得到亲人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在这个阶段,邀请短刑犯家属来监开展帮教活动,稳定他们的情绪,打消顾虑。总的来说,改造短刑犯抓好了“两头”就能促“中间”,从、而促使短刑犯积极改造。

(三)积极推进罪犯亲情帮教,做好罪犯的感化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亲情帮教既体现了家庭的关心,又沟通增进了亲情,既能稳定罪犯的思想,又能为罪犯带来一些社会上的新的信息,为他们刑释后早日适应社会、溶入社会创造条件。同时,监狱应当定期邀

请社会人士对罪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介绍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建设成就,为他们了解和掌握社会发展的信息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

重点做好四项工作。1、通过开展亲情帮教会、 “监狱开放日”等形式,有计划的组织罪犯家属进监探望帮教,强化罪犯与亲属之间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增强相互之间的亲近感和归属感。2、开展“祝福母亲”系 列活动,利用母亲节这一平台,在罪犯中征集“献给亲人的祝福语”征集活动,抒发罪犯对亲人的感恩之心。3、开展“我为亲人做一件实事”活动,以实际行动, 表达对亲人的思念之情。4、邀请志愿者进监开展亲情讲座,通过亲情事迹的讲解,培养罪犯的亲情观,增强罪犯的改造动力。通过以上方法,让他们感受到亲情的 温暖,体会到改造的真正目的,帮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四)依法、公平、公正严格执法。依法是前提,只有依法,才能维护监狱的形象,保持民警执法的权威。其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对罪犯的管理规定,做到公正执法,公平执法。对短刑犯中违反监规纪律的,要坚决按规定进行处理,绝不能因为是某领导或什么人的关系就在严格上大打折扣,否则一起事例对整个环境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对那些突出的反改造份子,如果够条件可以立案以扰乱监规秩序罪起诉他,这样依法把刑期变长了,可能也 会改变其趋利思维和认识模式。我想这些手段都是依法可以利用来强化和加强管理,惩教育人的。对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触犯刑律的罪犯依法起诉加刑,从而在监内形成一种打击的高压态势。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短刑犯及时整报材料,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哪怕是减一个月,也能使他们看到希望而努力争取,以有效地调动其改造积极性。

(五)认真做好科学化管理流程。对于监狱关押的罪犯来说,每一个人都是实施过犯罪的罪犯,每一个人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危险性会不会爆发,何时爆发,主要取决于主观因素和外部条件,而主观因素往往会在外部条件的作用下产生质变。因此,监狱在管理上,要针对短刑犯的思想和心理特点制定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在防范上,决不能与其他罪犯区别对待,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必须严加防范。要做好这些工作,必须具备充分的条件,做好准备工作:1、通过平时的观察,对罪犯进行初步表象了解,切实掌握犯情,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平时观察、信息员、耳目反映以及综合分析,对罪犯的个性特点和现实表现作出评价,以便结合不同罪犯特点采取针对性教育整改;2、积极落实并利用互监组制度,全面实行板块移动,并发展自己的“耳目”,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3、经过综合分析,发现并解决问题。通过科学化管理流程,可以做 到知情、知意、知管。 (六)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

短刑犯由于刑期短,劳动积极性普遍不高,如果监狱机关放任他们这种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将直接导致劳动的惩罚功能的丧失,更谈不上把劳动的惩罚功能转变为改造功能。因为对短刑犯的劳动改造必须抓紧抓好,否则将背离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目的。1、以强制劳动作为手段,将短刑犯由背动劳动引向自觉劳动,实现劳动改造目的;2、劳教结合。改变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注意寓教于劳动之中;3、合理确定短刑犯的劳动定额,科学考核罪犯的劳动表现;4、对有劳动能力、但劳动不尽力,长期完不成定额任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短刑犯,应相应的剥夺他们的部分权利,如休息权、通信、会见权。以促使他们正视劳动的成果,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 (七)科学、合理性完善管理制度。

新世纪,我国也遂渐步入法制化社会,在新的执法环境里,我们的管理制度要与时俱进,要有更科 学、更合理性的管理制度。 1、减刑以天计算,提高改造积极性。最高法已拟出台看守所短刑犯减刑假释办法,其中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 服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其服刑六个月以上并获得五次以上表扬,可以减刑一至五个月;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应折减没有执行完毕的 刑期,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服刑六个月以上,可以假释。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对于此重大举措,笔者大胆提意,监狱的刑罚执行是否可以参照此 办法,对于短刑犯减刑、假释放宽条件,做到少量多次。 2、探索社区矫治工作,促进对短刑犯的行刑制度。社区矫治在上个世纪已在许多西方国家执行,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笔者在此提出的社区矫治就是在不影响刑 罚执行的前提下,以社区为基础,把符合一定条件的临近刑满释放的罪犯安置到社区,参加有偿或无偿的社会劳动,由政府机关的有关执法人员和社会帮教力量对其 实施教育改造,完成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社区矫治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减少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社 会,自立于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 总之,管理需要智慧,而不是蛮干。改造与被改造,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一种斗争。而这种矛盾与斗争常常是和看不见、摸不着的思想掺合在一起的,这就更加剧了斗争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对短刑犯的管理,只要能实其腹、暖其体、弱其智,注重依法办事,科学、文明管理,采用疏、堵、制等手段,三管集下,做好短刑犯的管理工作。总之,短刑犯虽然具有难改造的一面,但只要我们把握了短刑犯改造的基本特征,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就能将短刑犯改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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