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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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矿[2014]14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02

【实施日期】201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审查有关工

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4〕14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审查工作,根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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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应当编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应由承担坑探工程项目施工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写,编写提纲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二、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申请要求

(一)探矿权人提出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2.地质勘探工程任务批准文件或探矿权证复印件;

3.探矿权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坑探工程设计及其《安全专篇》;

5.坑探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6.坑探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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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eq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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