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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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安发[2009] 269 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

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 117 号),结合全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开采实际,为进一步促进各煤矿企业加强现场管理,强化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厅制定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附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1

附件: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1、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五)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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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

(一)企业根据标准化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它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省煤炭工业厅对初验合格上报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地方煤矿及其它类型的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逐一检查验收,二级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省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半年抽检1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责任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5分。

第七条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需要技术改造或重新建设的矿井,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把关,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由相关市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以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版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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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

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采煤工作面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

2、考核期内采煤工作面无一次死亡3人及以下直接责任死亡事故。

3、检查资料齐全。

(1)有每月检查记录。

(2)资料保持原始性、真实性,不得有虚假。

第二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及以上,工作面内无死亡事故;

二级: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得分在80分及以上。

第三条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1、月度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各采煤工作面得分之和/采煤工作面个数。

2、年度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年度内各月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之和/12(个月)

3、采煤工作面每死亡1人,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扣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标准及计分办法:

1、采煤共七项,满分100分。缺项的按检查项目平均分计取。折算方法如下:

实得分数=检查分数×100/(100-缺项分)

2、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3、此标准未涉及的其他正规采煤方法,由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参照本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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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表1

续表

5

续表

续表6

续表

7

续表

8

续表

9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

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矿井采掘关系正常,三个煤量可采期符合规定。

2、巷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支护材料(扩帮挑顶使用的少量垫板等辅助材料除外)。

3、按期完成上级下达的重点工程计划。

第二条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优良品率60%及以上,没有不合格工程。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优良品率50%及以上,没有不合格工程。

第三条检查评定内容:

1、工程质量;

2、文明生产。

第四条评分办法:

总分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满分为60分,文明生产满分为40分。

1、工程质量标准及评分办法:

(1)工程质量标准,按《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及附表2-2进行检查评级。

(2)每月末由矿对所有掘进队当月掘进巷道的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检查验收评定等级,达到优良品得60分,合格品得50分,不合格不计分。

2、文明生产标准及评分办法:

文明生产标准共10项,每项4分。各项按小项检查标准分别考核评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该小项不得分。按照附表打分。

3、安全方面:

掘进队所负责的区域内,因掘进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扣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死亡3人及以上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4、掘进工作面得分计算方法:

每个掘进工作面得分=工程质量得分+文明生产得分

5、矿井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计算方法:

月度矿井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当月检查掘进工作面得分之和/当月检查掘进工作面个数

年度矿井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当年各月矿井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之和/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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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掘进文明生产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表2-1 矿队工程名称工程量年月日

续表

续表

续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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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预应力锚索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2-2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 5009—94)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标准化和检验评定方法,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工业生产、建设矿井的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1.0.3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颁发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等有关规范、标准,并参照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编制的。

1.0.4 煤矿井巷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含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含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提出明确的工程质量要求和相应的保证措施。施工中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质量检验制度,把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1.0.5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未包括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矿务局、公司)可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本标准编制的原则补充临时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 质量检验评定的工程划分

2.0.1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划分。

2.0.2 煤矿井巷工程中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项工程主要按工序和工种划分。分部工程按井巷工程的主要部位划分。对工程量大、工期长的井筒井身工程和平硐硐身、巷道主体工程,可以按每月实际进尺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分项、分部工程名称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表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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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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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分项、分部工程名称后有*符号者为指定的分项、分部工程。裸体井巷工程中,基岩掘进为指定的分项工程。

○2掘进净宽0.5m以下的水沟分部工程,只检验水沟砌筑一个分项工程。水沟盖板分项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的观感质量项目中检验。

2.0.3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凡不能独立发挥能力,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构成一个施工单元的工程,即为一个单位工程。煤矿井巷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为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和平硐,巷道,硐室,通风安全设施,井下铺轨六类。具体单位工程名称应执行《矿井建设单位工程统一名称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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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3.0.1 本标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均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3.0.2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中的每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点均应符合合格规定;检查点中有75%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余测点须不影响安全使用,这个检查点为合格。

3.允许偏差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总数有70%及其以上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须不影响安全使用。

二、优良:

1. 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规定;检查点中有50%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规定,这个检查点为优良。50%及其以上检查点优良,该检验项目即为优良。优良项目数应占检验项目总数的50%及其以上。

3.允许偏差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总数均有90%及其以上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须不影响安全使用。

3.0.3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二、优良: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分项工程的5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指定的分项工程必须优良。

3.0.4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指定的单位工程要有观感质量评定,其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为合格。

注:指定的单位工程指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平硐、井底车场巷道、主要运输巷道、箕斗(或胶带)装载硐室、井下主变电所硐室、主排水泵房硐室、暗井绞车房硐室及相应的井下铺轨工程。

二、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分部工程有5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指定的分部工程必须优良。

2.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其中指定的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3.观感质量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为优良。

3.0.5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其质量等级。

一、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二、经处理后,不改变结构或未造成永久缺陷,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其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但不应评定为优良。

三、经处理后,改变了原有结构规格,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安全使用,其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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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不应评定为优良。

四、经建设单位核查认可,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进行加固补强,其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

4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和组织

4.0.1 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依次进行。分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应在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检验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0.2 施工班组应对其操作的每道工序,每一作业循环作为一个检查点,按本标准附录A表A.2检查点的测点要求,自行认真检查,并做好施工检查记录。

4.0.3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施工负责人(区、队长)组织有关人员检验评定,质量检查员核定。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表A.1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格式。分项工程在中间、竣工验收检验时,应按附录A表A.2的规定选检查点,布置测点实查。不能实查的,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4.0.4 分部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工程处、矿)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检验评定,建设单位(矿务局、矿)代表核定。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B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格式。

4.0.5 单位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矿务局、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检验评定(也可由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检验评定)。最后由质量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认证。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的格式。

指定的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各一人进行检验评定。观感质量检验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D表D.1、表D.2、表D.3、和表D.4的统一格式。

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项目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的内容执行。

4.0.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时,抽查质量检验结果如与分部工程检验评定结果等级不一致,应分析原因,研究确定工程最终质量等级。

4.0.7 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有建设(含监理)单位(矿务局、矿)和施工单位(工程处、矿)双方代表签字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为依据。

4.0.8 宜减少重复检验和破损性检验。立井井筒工程破损性检验不应超过2处,其他井巷工程破损性检验不宜超过3处。

4.0.9 施工和检验人员应使用同一精度等级的测量器具和检测仪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校对。常用的检验工具见本标准附录F常用检验工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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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掘进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冲击层和基岩中井巷掘进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5.1.2 本章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提出的。

5.2 冲击层掘进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立井、斜井、平硐在冲积层(含冻结和混凝土帷幕冲积层)中采用掘进和明槽开挖方法的掘进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Ⅰ)保证项目

5.2.2 立井、斜井、平硐在冲积层掘进及其临时支护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抽查施工记录或现场实查。

(Ⅱ)基本项目

5.2.3 冲积层掘进规格偏差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附录A表A.2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表5.2.3

(Ⅲ)允许偏差项目

5.2.4 斜井井口和平硐硐口部分采用明槽开挖时,明槽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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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岩掘进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基岩(含煤层、矿层、冻结层和坚硬冲积层)采用钻爆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及设备基础、水沟(沟槽)和采用掘进机掘进的巷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Ⅰ)保证项目

5.3.2 基岩爆破法掘进必须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图表齐全,爆破参数选择合理。光面爆破的施工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规范和作业规程抽查施工记录,或现场实查。

5.3.3 基岩掘进的临时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作业规程抽查施工记录,或现场实查。

(Ⅱ)基岩项目

5.3.4 普通法基岩掘进规格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附录A表A.2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5.3.5 软岩(含破碎带)掘进规格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不小于设计的巷道宽度、高度。

优良:不小于设计的巷道宽度、高度,超挖应符合表5.3.4的合格偏差。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5.3.6 井巷掘进坡度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1 ?。

优良:±0.5?。

检查数量:按附录A表A.2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尺量相邻两检查点由腰线至轨面(或底板)距离之差与该两检查点距离之比。

(Ⅲ)允许偏差项目

5.3.7 立井壁座(支撑圈)、巷道水沟(含管线沟槽)、硐室的设备基础掘进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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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座(支撑圈)、水沟(沟槽)、设备基础掘进规格的

5.4 裸体井巷掘进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无支护的各种井巷掘进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Ⅰ)保证项目

5.4.2 裸体井巷掘进工程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方法,爆破图表齐全,爆破参数选择合理。光面爆破施工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规范和爆破图表抽查施工记录,或现场实查。

(Ⅱ)基本项目

5.4.3 裸体井巷的掘进规格偏差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附录A表A.2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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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ef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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