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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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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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动火作业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中国化工集团公司SHE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气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安全环保(SHE)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所属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单独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其条款要求应不低于本规定相应的条款要求。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一)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三) “作业组织部门”是指组织动火作业的职能部门。 (四) “作业所在部门”是指作业地点(设施)所在的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单位。

(五) “作业部门”是指作业(施工)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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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动火的作业方式

(一)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六条 在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

第七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动火作业。 (一)特殊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该情况主要有:

1.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

管理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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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内区域;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

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态烃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 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

机房接卸站区;

6. 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

的动火作业;

7.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8. 运行过程中的空分装置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库等动火作业;

10. 节假日期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 11.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本装置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特殊

情况下确需进行动火范围内的各类动火作业要按特殊动火对待,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动火作业

(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下列情况:

1.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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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以外的区域; 3. 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4.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

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5.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

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6.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

洗槽站;

7.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

火区;

8. 发电机房、消防泵房、化验室、桶装油品仓库等火灾危险性区

域的动火作业;

9. 节假日及非正常工作时间的二级动火作业; 10.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内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该情况主要有:

1.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

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本单位安全环保(SHE)部批准的动火作业;

2. 公用工程系统管网;

3.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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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管线、附件,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之外、70

米之内的区域;

5. 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

区域;

6. 生产装置区、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

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四)固定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作业区必须经本单位安全环保(SHE)部批准,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识。

第八条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进行可不进行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

第九条 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一) 动火作业前,属地单位或作业组织部门的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组织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相关人员在动火作业地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应急措施。新建、技改技措和紧急抢修项目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参加作业前的危害识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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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相关人员应在动火作业地点对《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签字,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签字。

(三) 大检修期间,所属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条 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一) 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一处、一证、一人”的规定,即:一处作业点开具一张《许可证》、至少配备1名监火人。当新预制(或新安装)的工艺管线、需维修的在用工艺管线穿越不同装置(或界区)时,作业申请方牵头组织会签,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字确认并配备监火人。

(二) 属地单位应有专人监火,应在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施工单位可同时指派专人监火。

(三)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按照以下顺序操作:

1. 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安装盲板,盲板要安装在尽可能靠近动火

位置的阀门(或法兰)处;

2. 然后进行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

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

3. 最后进行气体分析,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四) 凡位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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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时,应检查分析,对距动火点15米以内的区域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五)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六)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七)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八)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九)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十)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十一)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十二)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十三) 严禁带压钻孔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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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三) 动火作业前,属地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五)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三章 气体分析、监测及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周边或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应尽量进入到设备死角或空气不流通、通风不良的位置进行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作业前气体分析必须使用气相色谱分析仪,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只能用于作业过程中可燃(有毒)气体监测。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校验,严禁使用未经定期校验的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

第十四条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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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空间10米范围。

第十五条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进行气体连续监测,这时,可使用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二级动火作业在其有效期内,应在每日作业前进行气体分析。

第十六条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第十七条 动火分析合格的判定标准。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分析内容还应包含作业人员可能接触到的有毒物料的浓度,确保分析结果小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固定动火作业区可不做气体分析。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属地单位负责人

(一) 属地单位负责人是该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审批《许可证》或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代表其履行审批职责。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应是部门正职。

(二) 全面负责本部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在作业现场组织并参与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三) 检查、确认《许可证》审批手续,及时制止手续不完备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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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作业。

(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 属地单位班组长或安全员的职责

(一) 负责办理《许可证》,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 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边情况,在作业现场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三) 对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事务。

(四) 作业完成后,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一条 监火人职责

(一)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 在动火期间,坚守岗位,不脱岗、不兼做其它工作。 (三) 在作业期间需要更换监火人时,新的监火人必须了解作业情况并履行监火职责、签字确认。

(四)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五)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 动火人职责

(一) 在作业现场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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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作业现场逐项确认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四)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五) 监火人离开作业现场时必须停止作业。 (六) 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 审批《许可证》,或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并代表其履行审批职责。

(二) 协调组织作业人按照属地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三) 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在作业现场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四) 检查、确认《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许可证》,不得进行作业。

(五) 在作业中,出现紧急情况或者接到属地单位人员停止作业的指令后,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需要撤离现场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六)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四条 动火分析人职责

(一) 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二) 应根据属地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许可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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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三)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职责

(一)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属地单位与动火作业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 审查《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安全措施。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所列项目应由相应责任人逐项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

(一) 特殊动火《许可证》为8小时,当作业中断30分钟(含30

分钟)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

并应由动火属地单位班组长、安全员、负责人审批;

(二) 一级动火《许可证》为8小时,当作业中断30分钟小时(含

30分钟)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

认,并应由属地单位班组长、安全员审批;

(三) 二级动火《许可证》为72小时;

(四) 签发《许可证》2小时以后仍未开始作业的或作业中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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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小时的,《许可证》作废;

(五) 固定动火区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二十九条 《许可证》的审批:

(一) 特殊《许可证》最终审批人为所属企业主管生产副总或首席(副首席)技术官;

(二) 一级《许可证》最终审批人为所属企业安环部人员; (三) 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人为所属企业属地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应为部门副职(含副职)以上人员。

第三十条 特殊、一级《许可证》一式四联,由所属企业属地单位、安环部、动火作业人、监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由属地单位、动火作业人、监火人各持一份存查。《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油气总公司安环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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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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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业中断后恢复前审批确认要求:特殊动火需要班组长、安全员、属地单位审批人签字确认;一级、二级动火需要班组长(大修期间企业自定)、安全员签字确认。

2. 本证由属地单位负责办理,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72小时。如果签发许可证后超过2小时仍未开工作业,必须重新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涉及多个属地单位的,由作业申请方负责在“属地单位”栏填写。

3. 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安环部、属地单位、作业人、监火人分别持有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 、第四联。

4.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属地单位、作业人、监火人分别持有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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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作业中断后恢复前审批确认要求:特殊动火需要班组长、安全员、属地单位审批人签字确认;一级、二级动火需要班组长(大修期间企业自定)、安全员签字确认。

2. 本证由属地单位负责办理,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72小时。如果签发许可证后超过2小时仍未开工作业,必须重新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涉及多个属地单位的,由作业申请方负责在“属地单位”栏填写。

3. 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安环部、属地单位、作业人、监火人分别持有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 、第四联。

4.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属地单位、作业人、监火人分别持有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 。

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作业中断后恢复前审批确认要求:特殊动火需要班组长、安全员、属地单位审批人签字确认;一级、二级动火需要班组长(大修期间企业自定)、安全员签字确认。

2. 本证由属地单位负责办理,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72小时。如果签发许可证后超过2小时仍未开工作业,必须重新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涉及多个属地单位的,由作业申请方负责在“属地单位”栏填写。

3. 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安环部、属地单位、作业人、监火人分别持有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 、第四联。

4.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属地单位、作业人、监火人分别持有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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