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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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

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漯政办[2007]166号 【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2 【实施日期】2007.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

通知

(漯政办[2007]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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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04号)精神,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经济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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