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汇总

更新时间:2024-06-26 02:3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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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制订本制度旨在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使公司各种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谓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及各项设备等。

第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采用归口管理的办法,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价值主管部门。

1.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卡。 2.公司机器设备全部由生产部门归口管理。

3.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车间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使用和管理。 4.生产部门负责生产厂区动力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使用和管理。

5.公司仪器仪表设备应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的仪器仪表的购置、修理、使用和管理。

6.公司的电子设备及厂房建筑物由综合部进行统一管理。

7.综合部负责公司的通用电子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8.综合部负责公司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9.办公室负责公司运输工具的购置、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

1.由于生产、研制需要,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购置。

2.购设备进厂后,由相关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填“设备使用单”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设备使用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通知使用单位。

3.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时,由基建部门办理“基建项目完工单”,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1.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

2.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账、卡交接。

3.公司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价调拨方式, 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 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价值,报总经理签字方可处理,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4.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

1.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账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2.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总经理,待批复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盘查,年末,由财务部门会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一次全面

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均由使用部门书面说明原因,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各部门作相关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1.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由财务部门将其净损失上报总经理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2.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2)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3) 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4)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5) 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在生产线上使用,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及时作价处理。 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 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第八条 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计价。财务部据此编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方案,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每年由使用部门提出修理请求报告,技术主管部门据此提出修理计划,经公司企划部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调研并初步平衡,制订修理计划草案,按决策权限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在建工程管理。

1.在建工程按出包工程、自营工程分别管理。工程管理部门应指定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

(1)出包工程实行项目招标制。

(2)自营工程应由承建方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工程预算,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开工建设。

(3)公司应严格按照采购内控制度进行工程物资采购,并参照存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物资的管理。

2.财务负责人应组织企划部、技术部、审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参与招标、标底审核、评标、工程合同签订、工程进度的审查、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等工程管理工作。

3.财务部应依据合同按有效审批审核确认后的金额支付工程价款,严格控制各项工程支出。工程价款的支付,按以下的原则掌握:工程竣工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并全面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依据合同保留质量保证金、支付余款;质保期满后,使用部门与技术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确无质量问题后,余款全部付清。

4.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月报送工程形象进度表和工程价款单,经项目负责人(含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复核,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支付工程价款。

5.在建工程在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具备使用和投产条件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或功能未能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时,应采取扣付工程款或要求赔偿等措施,如预留保证金不足抵扣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追回。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相关工作,相关人员应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公司应编制工程决算,并由审计部组织审计,大型工程项目应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7.工程竣工后,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的,工程管理部门应负责及时办理,并将固定资产清册,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价报告、设计图纸、监理报告、质检报告、工程预决算及土地使用证、红线图、房产证等文件、资料、证件,造具清册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立卷存档,妥善管理,长期保管。

8.期末,公司应对在建工程按单个项目进行分析,工程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期末在建工程实际,比较期末账面价值与期末可收回金额,编制在建工程减值情况表,财务部据此编制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方案,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9.财务部对在建工程应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更新改造工程、其他支出分工程项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02 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财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其有关事务处理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通信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健身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的不动产,应立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紧急处理的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经财务部复核并转呈总经理核准后才能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的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应属于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价值或效能的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资本支出,其使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护财产的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用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使用年限依据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条 使用年限已满的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不得再继续计提折旧。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

03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制订本准则旨在确保本公司固定资产安全,使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章可循,以保证固定资产运营期间的安全完整,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二条 范围。

1.本准则所称保险是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应增附加保险。

2.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是指易引起灾害可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1.属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各公司在取得后尚未投保且具有危险,应办理火灾保险(或附加保险);对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可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2.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变更时,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对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而未投保的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时,如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1.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2.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会同会计部门负责投保申请的审核。 3.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1.正式投保。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交会计部门签注意见,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与安全工程师会商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应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2.预约投保。

(1)各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附有关资料,委托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变动情况,由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的,财务部应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再通知各部门。

(2)机器进公司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每月前三日内填“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一式三份,依置放场地及贷款银行分别编列,呈总经理核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送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如遇特殊情况,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自存保单正本,保单副本两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

存,另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转移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引起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并由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并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并由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并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由会计部门留存。

第九条 灾害报告。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及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准并由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两份送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应委托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师、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以公证机构出具的“损失报告”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出具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略)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6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则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账。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账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财务部对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一个月内,附上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每月10日前,总管理处财务部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及“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主管复核,经理核准后,一份由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主管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产、外购产品、原物料及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 本准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04 不动产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本规定为企业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本规定在于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 契约合同。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 管理人。对于远离企业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项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企业主管批准。

第五条 资料保管。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第二章 权利转移

第六条 不动产文书。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部门必须将下列文书提交给财务科。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企业的关系等。

第七条 文书盖章。上列文书如属财务部权限范围内的,由财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企业总经理裁定后盖章。

第八条 登记申请。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三章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九条 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第四章 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

第十条 账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权属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第十一条 转移说明书。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财务部。

第十二条 实施。不动产的权属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财务部配合总务部负责。

第五章 不动产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不动产管理台账。财务科应建立分分健全企业的不动产管理台账,以全面把握全企业的不动产状况。不动产管理台账应包括下列账票与图表。 1.企业所有土地。 (1)地籍表。 (2)土地台账。 (3)土地课税台账。 (4)土地综合图。 (5)土地实测图。 (6)借出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

(1)借入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图。 (3)借入土地综合图。 3.企业所有房产。 (1)房产台账。 (2)借出房产台账。 (3)房产名册。 (4)建筑物分布图。

4.借入房产。

(1)借入房产台账。 (2)借入房产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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