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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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市发展战略与目标 ................................................. 4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 7 第四章 城市规划区规划 ...................................................... 32 第五章 城市性质与规模 ...................................................... 36 第六章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及专项用地规划 .......................... 37 第七章 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 44 第八章 中心城区绿地水系规划 ........................................... 48 第九章 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 51 第十章 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规划 ........................................... 53 第十一章 中心城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划 ....................... 56 第十二章 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 59 第十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 62 第十四章 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景发展设想 .............................. 67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措施 ....................................................... 71 第十六章 附则 ..................................................................... 72

附表一:荆州市发展目标与指标体系表??????????????73 附表二:荆州市中心城区用地汇总表???????????????74 附表三:荆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75 附表四:荆州市中心城区规划主、次干路一览表??????????76 附表五: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规划一览表???????????79 附表六:荆州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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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适应荆州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函》(建规函[2004]270号);

(7)《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 (8)《长江流域防洪规划》(2008);

(9)《荆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10)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1)荆州市政府关于《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进行修编的请示(荆政文[2004]95号)。

第三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 近期为2011-2015年; 远期为2016-2020年; 远景为2020年以后。

第四条 规划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贯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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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统筹”方针,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

(2)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结合湖北省及荆州市的实际,合理确定荆州市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突出荆州的城市特色。

(4)合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的配置,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原则; (2)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原则; (3)公平和谐原则; (4)资源节约利用原则; (5)可持续发展原则;

(6)与相关规划协调一致原则。

第六条 规划重点

(1)城镇体系构建与区域经济发展; (2)城市空间布局的整合与发展; (3)综合交通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4)宜居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5)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第七条 规划层次与范围

本规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规划范围为荆州市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包括荆州市区及洪湖市、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面积为14067 平方公里。

第二层次为城市规划区规划。规划范围为荆州市区的行政管辖范围,面积为1576平方公里。

第三层次为中心城区规划。规划范围为北至海子湖,南至长江,东至南北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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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引江济汉渠,面积为480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102.5平方公里。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

荆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荆州市区的行政管辖范围,包括荆州区、沙市区的地域范围,面积为1576平方公里。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加下划线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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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发展战略与目标

第十条

荆州市的区域地位

(1)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长江中游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 (3)湖北省重要的粮棉油及水产生产基地; (4)鄂中南地区的中心城市。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

融入长江经济带,对接武汉,沟通宜襄,联动湘北,引领鄂中南。 (1)融入长江经济带。发挥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的作用,加强与东部地区在原料、产品、市场、人才、金融、信息等方面的联系,积极承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参与产业分工。

(2)对接武汉、沟通宜(昌)襄(阳)。加强与武汉城市圈的产业配套,发展汽车零配件产业,融入武汉汽车产业集群;利用湖北省打造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发展机遇,加强与宜昌、襄阳的联系,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3)联动湘北,引领鄂中南。与岳阳、常德、益阳、张家界等湘北城市错位竞争,产业联动;充分发挥荆州的科教优势,强化鄂中南地区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加强与荆门、潜江、仙桃、天门等城市的联系,促进与鄂中南城市的分工合作。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战略

(1)加快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业化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3)充分挖掘楚文化、三国文化和生态旅游资源、红色旅游资源,以旅游业的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联动发展。

第十三条

社会发展战略

依托科教与文化优势,完善各项服务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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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设,完善中心城市对外辐射通道,建成区域性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

完善交通网络:加强市域内部的交通网络建设,构建荆州市域快速通道,完善荆州市中心城区与各县市之间的交通联系,提高市域整体交通效率。

第三十五条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

整合各类交通资源,以长江水运为重点,积极发展水运,完善港口、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实现水铁(路)联运、水公(路)联运,提高综合交通运输能力。

水铁(路)联运:依托荆岳铁路,建设疏港铁路专用线,加强荆州港与沪汉蓉高速铁路客运站、荆岳铁路客货运站的客货联运,实现与岳阳港的联动发展。

水公(路)联运:依托宜黄高速公路(即沪渝高速公路湖北段,下同)、荆襄高速公路(即二广高速公路湖北段,下同)、随岳高速公路等“三横四纵”的高等级公路网络,联系荆州港沿长江的各个港区,建立与武汉、宜昌、襄阳、荆门、岳阳、常德等的水公(路)联运体系。

统筹兼顾市域范围内公路和城乡公路客运发展,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荆州港发展规划

(1)港口性质

荆州港是全国内河主要港口,是荆州市及鄂中南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托,是湖北省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区域性枢纽。荆州港将发展成为以能源、矿建材料和集装箱运输为主,兼顾旅游客运的综合性港口。

(2)港区划分

荆州港划分为盐卡、柳林、荆州旅游客运、观音寺、斗湖堤、李埠、弥市、学堂洲、关沮、埠河、郝穴、木沉渊、松滋口、绣林、容城、新堤、新滩等港区。

(3)总体规模

至2015年货物吞吐量2530万吨/年,集装箱量20万标箱/年,旅客吞吐量5万人次/年。至2020年货物吞吐量4010万吨/年,集装箱量40万标箱/年,旅客吞吐量6万人次/年。

(4)岸线布局规划

长江岸线规划按功能分为5大类,即港口岸线、自然生态岸线、船舶工业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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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城市生活岸线、控制保护岸线。规划利用岸线总长156720米,规划港口岸线49740米,其中深水岸线长45360米。

第三十七条 公路规划

(1)公路网布局

公路主干线:即 “三横四纵”的高等级公路网。“三横”包括宜黄高速公路、汉南——监利——荆州高速和一级公路、石首——松滋高速公路;“四纵”包括荆襄高速公路、随岳高速公路、荆门——潜江——石首高速和一级公路、仙桃——洪湖——嘉鱼——咸宁高速公路。

重要干线公路:即318国道、207国道和沙渔线、公石线、汉沙线等省道。 国道207线向东改线,经纪南镇、锣场镇、滩桥镇,由荆岳长江公铁两用桥过长江,在公安县章田寺乡与荆襄高速公路相接,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原207国道占压楚纪南城区段改线,恢复楚纪南城原貌。

(2)公路长江大桥

至规划期末,共建设六座长江大桥,由西向东分别为预留过江通道(李埠长江大桥)、荆州长江大桥、荆岳长江公铁两用桥、石首长江大桥、荆岳长江大桥、洪湖长江大桥。

第三十八条 铁路规划

规划形成“一横两纵”铁路网络,“一横”即沪汉蓉高速铁路,“两纵”分别为焦柳铁路和荆岳铁路。

沪汉蓉高速铁路荆州站位于荆州古城东北部,现207国道东部。 对焦柳铁路进行扩能改造,改扩建松滋站,提高客货运吞吐能力。 规划建设荆岳铁路,对既有荆沙线进行扩能改造,建设荆岳长江公铁两用桥,在江陵、公安、石首设三等车站。

第三十九条 航空规划

组织军民航有关部门对搬迁现有沙市机场进行论证,适时启动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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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四十条

发展目标及战略

(1)发展目标

利用荆州丰厚的文化旅游资源及湿地生态环境,立足华中旅游市场,发展华东、华南及华北旅游市场;挖掘荆楚文化与三国文化内涵,积极开拓东南亚与国际旅游市场,将荆州建成融历史文化旅游与湿地生态旅游为一体的知名旅游目的地。

(2)发展战略

实施政府主导的旅游业发展战略;突出重点,实施精品名牌战略;高档次、全方位、多渠道的旅游市场开发和促销战略;树立大旅游发展战略,实现相关产业互动发展;实施区域网络化发展战略,积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构建楚文化、三国文化旅游区域的核心景区。

第四十一条 总体布局

规划形成“一心、一线、五区”的旅游发展总体布局结构。 一心:以荆州中心城区为基地的旅游服务核心。

一线:充分发挥楚文化、三国文化和水文化优势,沿长江形成贯穿市域东西的风景旅游线。

五区:五大特色旅游区,分别为荆州古城游览区、洪湖湿地及红色旅游区、松滋市洈水风景名胜区、石首市中洲子长江故道湿地观光区、公安县黄山头国家森林公园五大旅游区。

第四十二条 旅游城镇布局

按三级旅游城镇规划布局。

一级旅游城镇1个:即荆州市中心城区。

二级旅游城镇6个:分别是洪湖市、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等县(市)域中心城市。

三级旅游城镇11个:分别是荆州区的八岭山镇、川店镇、纪南镇,洪湖市的瞿家湾镇,石首市的小河口镇、桃花山镇,松滋市的洈水镇,监利县的周老嘴镇、程集镇、白螺镇,公安县的黄山头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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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市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十三条 规划目标

近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空气、水、声环境质量均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三废”排放量减少,自然生态得到有效保护。

远期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得到全面控制,空气质量除工业集中区外,其余区域均达到国家一至二级标准,水、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标准,“三废”排放量减少并得到有效处理与利用;各乡镇环境质量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优良;政府对环保投入继续增加,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规划

(1)大气功能区划分与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全市分为三类功能区。一类功能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区域,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一级标准;二类功能区为一类和三类功能区之外的区域,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三类功能区为工业集中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

(2)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与水环境质量目标

全市水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Ⅱ类主要包括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Ⅲ类主要包括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Ⅴ类主要包括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分别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类别水质标准。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声环境质量目标

全市声环境功能区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划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等五类,执行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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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功能区类型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其质量标准

标准 0类 1类 2类 3类 4类 噪声等级dB(A) 白天 夜间 50 55 60 65 70 40 45 50 55 60 一类居住区 旅游度假区、疗养区 二类居住、文教、行政办公区 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 工业集中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4)污染控制与治理

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四湖(洪湖、长湖、三湖、白鹭湖)流域和江南四河(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调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有效控制城市大气、噪声污染。

在农业发展规划中引入农业环境评价体系和循环经济的概念和方法,加强面源污染控制重要性的宣传,增强全民生态环境意识;

大力发展科技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提高种养殖业效益。 启动面源污染控制新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推广和使用成熟的施肥和施药技术,提高化肥和农药的效率,采用免耕和其它农田保护技术(缓冲带和生态沟渠),进一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结合监测和普查,完善农业环境安全的评估体系。

在污染区域实施综合管理计划,统一规划面源污染控制政策。采用生态沟渠、生态湿地、生态隔离带等技术,开发适合农村及农田污染物控制的生态技术。

第四十五条 生态功能区区划

分为城镇生态环境功能区、农业生态环境功能区、山林生态环境功能区和河湖水库生态环境功能区等4类生态环境功能区。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生态保护区规划

(1)自然保护区

规划建立自然保护区5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处,省级自然保护区1处。规划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小区6处。保护区面积78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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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序 自然保护区名称 号 1 天鹅洲糜鹿自然保护区 2 长江天鹅洲白鳍豚自然保护区 3 长江新螺段白鳍豚自然保护区 4 洪湖自然保护区 5 长湖自然保护区 6 淤泥湖自然保护小区 7 黄山头鸟类自然保护小区 8 西州自然保护小区 9 南岳山自然保护小区 10 桃花山自然保护小区 11 洈水自然保护小区 荆州市自然保护区一览表

所在地 级别 面积 (平方公里) 现状 规划 16 国家国家级 级 20 国家国家级 级 135 国家国家级 级 413 157 10 省级 国家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主要保护对象 糜鹿及其生境 石首市 白鳍豚及其生石首市 境 白鳍豚、江豚、洪湖市 中华鲟及其生境 水生和陆生生洪湖市 物及其生境 水生和陆生生沙市区 物及其生境 小天鹅、苍鹭、公安县 虎纹蛙、野生武昌鱼 红腹锦鸡、草公安县 鸮、白冠长尾雉 松雀鹰、雀鹰 监利县 王锦蛇、乌梢石首市 蛇、黄鼬等动物 狍、鼬獾、小麝石首市 等动物 林麝、斑羚、红松滋市 腹锦鸡、大鲵、白鹭 8 5 2 10 10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2)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

规划建立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5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省级自然保护区3处,市级自然保护区1处。

表6.

序号 1 2 3 4 5 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一览表

所在地 洪湖市 沙市区 石首市 松滋市 公安县 - 20 -

保护区名称 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中洲子长江故道湿地 (长江天鹅洲湿地) 洈水湿地自然保护区 淤泥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面积 (平方公里) 370.9 157.5 72.4 20.0 20.0 级 别 现状 规划 省级 国家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 省级 市级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规划文本

(3)风景名胜区

规划设立风景名胜区6处,其中省级3处,市级3处。

表7.

序号 1 2 3 4 5 6 风景名胜区名称 风景名胜区一览表 面积(平方公里) 松滋市 286 石首市 100 公安县 15 洪湖市 2 荆州区、沙市区 86 荆州区 22 所在地 现状 省级 省级 省级 - - - 级别 规划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洈水风景名胜区 桃花山风景名胜区 黄山头风景名胜区 蓝田风景名胜区 长湖风景名胜区 八岭山风景名胜区 (4)森林公园 规划设立森林公园4处,其中国家级3处,省级1处,面积306.4平方公里。

表8.

序号 1 2 3 4 森林公园一览表 面积 所在地 (平方公里) 荆州区 松滋市 公安县 石首市 6.7 286.0 12.0 1.7 级别 现状 国家级 国家级 省级 省级 规划 国家级 国家级 国家级 省级 森林公园名称 八岭山国家森林公园 洈水国家森林公园 黄山头国家森林公园 南岳山国家森林公园 (5)荆州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区

规划对市域范围内重要的矿产资源开采进行保护治理,如下表所示:

表9.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区一览表

序 面积(平方治理区名称 治理方式 号 公里) 1 松滋市洈水石灰岩矿区 22.7 一般治理 松滋市刘家场——斯家场2 59.5 一般治理 石灰岩矿区 3 石首市笔架山采石场 3.4 一般治理,其中恢复治理0.8平方公里 4 松滋市刘家场煤矿区 56.2 重点治理,其中恢复治理16.9平方公里 5 松滋市张家傍石灰岩矿区 11.4 重点治理,其中恢复治理3.4平方公里 6 沙市区沙隆达岩矿区 19.1 重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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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市域建设分区划定与空间管制规划

第四十七条 建设分区划定

规划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三类用地分区。 (1)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交通运输通道控制带、防护绿地等。

1)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按《荆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控制,并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综合整治。规划2015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6平方公里,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514平方公里。规划202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6平方公里,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510平方公里。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确定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3)生态保护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农林业生产基地及其它生态保护地。

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5)交通运输通道控制带:包括长江岸线、内河岸线、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油气输送管道等不准建设带和防护绿带。

6)防护绿地:包括高压走廊、辐射性危险品仓储防护隔离带、工业区与居住区隔离带、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市政基础设施防护林带。

(2)限制建设区

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蓄洪滞洪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楚纪南城遗址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环境控制区。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控制区:政府公布的5个自然保护区、6个自然保护小区、6个风景名胜区、4个森林公园的控制区。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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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338-2007)确定保护范围,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3)一般农田用地区: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控制,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塘等。

4)蓄洪滞洪区:根据国家防洪要求划定的长江蓄洪滞洪区。

5)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6)楚纪南城遗址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环境控制区:《楚纪南城遗址区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环境控制区。

(3)适宜建设区

包括主要城镇规划建成区、次要城镇建设区、新农村建设区。

1)主要城镇规划建成区:荆州市中心城区及洪湖市、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的中心城区和开发区、重点城镇、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成区。这些主要城镇应引导发展为产业、人口集聚区域,应集中紧凑发展,避免沿路发展。

2)次要城镇建设区:一般城镇和集镇发展建设区。这些镇区是农村地区集聚与服务中心,应配置必需的社会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在镇区内集中紧凑发展,避免沿路发展。

3)新农村建设区:各类农村建设区域,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控制农村建房乱占耕地与乱搭乱建。对经济欠发达、交通条件差的偏远地区农村,努力创造条件,有规划、有步骤地引导他们迁移、集中到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小城镇。优化农业产业和用地结构,鼓励非农闲置土地转为农业用地;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机制。

第四十八条 空间管制措施

(1)城乡建设区管制

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依据规划审批各项建设申请。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建设项目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用地,依法严格执行各项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禁止占用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的土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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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村镇建设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严格按规划审批村镇建设,农村居民点不得突破人均用地指标。

矿山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进行开采、利用和保护,不得破坏风景和生态环境;独立工矿用地一般应安排在非农用地或农用价值较低的台地、丘陵或荒地上,以利管理和进行环境整治。

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核准)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尽量减少地貌植被的扰动破坏,做好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防护,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风景名胜区管制

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开发应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规模,结合景区设施和项目建设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区内除直接与开发保护相关的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项目开发。 禁止开山炸石、取土、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生态景观、环境资源的行为。

(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古墓葬、遗址保护区管制 对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古墓葬、遗址保护区等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在文物保护范围内除与保护相关的建设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应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划要求,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进行建设。

楚纪南城遗址区依据《楚纪南城遗址区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和环境控制区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建设。

(4)耕地管制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许可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控制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对建设占用规划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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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耕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执行“占多少,垦多少”的政策。

(5)生态保护区管制

各类生态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制。

大力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工程。

第四十九条 新农村建设规划要点

(1)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规划若干处2000~4000人的农村集中居民点,引导村民向居民点集中。

(2)对市域现状农村居民点采取整治、改造、迁并等方式,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对现有规模过小、发展条件较差的村庄,予以适当撤并,逐步引导向人口规模较大、发展条件较好的中心村或村庄转移。

(3)对位于禁止建设区的村庄,逐步进行搬迁撤并,向禁止建设区外的村庄转移;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受地形限制交通条件难以改善的村庄,逐步缩减用地规模,向地质及交通条件较好的村庄转移,或在用地和交通条件较好、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地方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

(4)对于城镇建设、大型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廊道内所涉及到的村庄,应与城镇的发展布局和建设项目的安排密切衔接,相互协调,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安置或改造。

(5)“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居住区规划统筹考虑,统一安置。 (6)规划新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八节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五十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目标

建立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定相应保护措施,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和弘扬;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使地上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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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埋藏区保持原貌并得到相应展示,形成具有荆州地域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第五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为原则,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城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保护和传承马山民歌、荆河戏、鼓盆歌、说鼓子、啰啰咚等反映荆楚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荆楚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举办地方文化节,将散布在荆州地域范围内的典型民俗集中进行表现,重点围绕荆州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赛龙舟、传统小吃等主题展开。

弘扬荆楚文化,发动民间文化人士和当地居民积极参与,设立特别的研究传承协会,举办形式多样的讨论会和讲座,将历史故事、民间传说与文化旅游景区建设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市域遗产重点保护区域

荆州市域遗产重点保护区域包括荆州沙市保护区、监利洪湖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廊道、长江生态保护廊道、楚纪南城遗址区等。

荆州沙市保护区:保护荆州古城区、沙市古城区及荆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古城格局等。

监利洪湖保护区:保护位于监利县北部、洪湖市西北部的文物古迹、红色遗迹、农业遗产和以程集镇、周老嘴镇、瞿家湾镇为代表的古镇。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廊道:保护位于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南部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资源、农业遗产、水利工程遗产。形成以众多古遗址、古墓葬等文物古迹为依托,以洈水风景名胜区为重要节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廊道。

长江生态保护廊道: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风景名胜资源、水利工程遗产。形成以长江自然景观为主线,以石首中洲子长江故道湿地、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为重要节点的长江生态保护廊道。

楚纪南城遗址区:保护《楚纪南城遗址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楚纪南城遗址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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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重要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农业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动态、可持续的保护,应将农业遗产系统及其赖以存在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和推广生态农业耕作方式。

农业遗产保护应建立科学的保护机制,对市域范围内的农业遗产进行普查、登录、建档等工作。

(2)保护荆江大堤、荆江分洪工程、松滋市洈水水库大坝、四湖流域(洪湖、长湖、三湖、白鹭湖)总干渠等水利工程遗产。对荆江分洪工程等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水利工程遗产,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对未列入的其他水利工程遗产,应通过水利部门协调规划、环境等相关部门统一实施科学的保护措施,划定保护区域,明确保护管理规定与实施措施,对水利工程设施本体及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实施整体保护。

(3)加强对大遗址的研究和保护,形成系统的保护体系和科学有效的保护方法。重点保护好楚纪南城遗址、郢城遗址、万城遗址、阴湘城遗址、偃月城遗址、沙市古城遗址、鸡鸣城遗址、邵家咀古城等古城遗址和鸡公山、走马岭等古文化遗址,科学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相应的建设控制地带。

古墓葬包括八岭山、纪山、马山、孙家山、拍马山、雨台山、天星观等古墓区以及近千处有封土堆的古墓葬。对集中连片的古墓区,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及成片的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有碍文物保护的建设。对零星分布的古墓葬,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及相应的建设控制地带。

(4)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

市域内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有监利县周老嘴镇、程集镇,洪湖市瞿家湾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周老嘴镇核心保护范围西起红军桥,东到周家桥,南到内荆河南岸,北至贺龙大道,占地面积约7.16公顷。建设控制地带西、北均以保护范围边界向外延伸约100米,南到胭脂河南岸,东以保护范围边界向外延伸约150米,占地面积约17.93公顷。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瞿家湾镇核心保护范围西起利民路,东到湘鄂西省司法部旧址,南至瞿家湾老街南侧第一条街道,北沿内荆河南岸,占地面积约4.7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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顷。建设控制地带西起湘鄂西省被服厂旧址,东到红军第一医院旧址,南到瞿家湾大道,北到内荆河北岸,占地面积约18.10公顷。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程集镇核心保护范围东、西边界包括程集老街和三岔街两侧建筑,北到中心河南岸,南到三岔街南端,占地面积约4.06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边界向外延伸约30米,占地面积约12.13公顷。

第五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要求,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实行整体协调保护,建立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三个层级的保护模式。

采取积极的文物保护措施,全面保护市域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00余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见附表六:荆州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改造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一切新建、改建活动,必须在不影响环境风貌的前提下,严格执行论证、报批程序,禁止一切违规建设行为。

加强文物史迹的调查与研究,建立文物保护预备档案。

第九节 市域基础设施及防灾规划

第五十五条 给水工程规划

2015年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荆州市中心城区为0.7立方米/人·日,县(市)城区为0.41立方米/人·日,重点镇为0.35立方米/人·日,建制镇为0.3立方米/人·日。

2020年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荆州市中心城区为0.85立方米/人·日,县(市)城区为0.5~0.7立方米/人·日,重点镇为0.4~0.5立方米/人·日,建制镇为0.3立方米/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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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荆州市中心城区供水规模达到59.5万立方米/日,洪湖市城区10.0万立方米/日,石首市城区13.0万立方米/日,松滋市城区6.5万立方米/日,监利县城区10.5万立方米/日,公安县城区10.0万立方米/日,江陵县城区3.5万立方米/日。

2020年,荆州市中心城区供水规模达到85万立方米/日,洪湖市城区14万立方米/日,石首市城区17.5万立方米/日,松滋市城区14万立方米/日,监利县城区21万立方米/日,公安县城区17.5万立方米/日,江陵县城区7万立方米/日。

第五十六条 污水工程规划

2015年,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洪湖市、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的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85%;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

2020年,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洪湖市、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的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

2015年,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总能力达到35万立方米/日,洪湖市城区6万立方米/日,石首市城区7.5万立方米/日,松滋市城区4万立方米/日,监利县城区6万立方米/日,公安县城区6万立方米/日,江陵县城区2万立方米/日。

2020年,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总能力达到65万立方米/日,洪湖市城区10万立方米/日,石首市城区13万立方米/日,松滋市城区10万立方米/日,监利县城区15万立方米/日,公安县城区13万立方米/日,江陵县城区5万立方米/日。

第五十七条 引江济汉工程规划

规划引江济汉渠从荆州市中心城区西北侧穿越,引水渠道于荆州市龙洲垸设进水闸和泵站取长江水,至潜江市高石碑镇入汉江,全长约68公里,其中荆州市域内27.1公里,通航标准为限制性三级航道。

第五十八条 供电工程规划

2015年,荆州供区全社会总用电量为122亿千瓦时/年,最大负荷为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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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瓦,最大负荷小时数为4850h。其中中心城区全社会总用电量41亿千瓦时/年,最大负荷为816兆瓦,最大负荷小时数为4950h。

2020年,荆州供区全社会总用电量为180亿千瓦时/年,最大负荷为3600兆瓦,最大负荷小时数为4900h。其中中心城区全社会总用电量60亿千瓦时/年,最大负荷为1200兆瓦,最大负荷小时数为5000h。

电网建设目标:以江陵、兴隆(潜江)500kV变电站为枢纽,以荆州220kV电网为骨干,逐步实现220kV网络的环网连接,实现220kV电网的辐射状分片和双、多电源供电。

电源规划:建设沙市热电厂二期2×600MW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华电江陵电厂2×660MW+2×1000MW热电联产机组;建设拍马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松滋市、洪湖市、江陵县生物质发电厂。

500kV主变增容规划:江陵500kV变电站扩建三台750MVA变压器;兴隆(潜江)500kV变电站扩建三台750MVA变压器,使江陵变和兴隆变总供电能力都达到3000MVA,为荆州电网提供骨干电源支撑。

220kV新建变电站规划:新建荆西变电站、草市变电站、常湾变电站、莫市(潜江)变电站、新沟(监利)变电站、郝穴(江陵)变电站、公北(公安)变电站、石西(石首)变电站等。

220kV现状变电站增容规划:对现状220kV荆州周家岭、纪南、松滋飞凤山、公安南平、石首笔架山、监利容城、洪湖盛家岭变电站进行增容扩建改造。

220kV电力线路规划:新建江陵变—荆西变Ⅰ回Ⅱ回220kV线路,新建纪南变—荆西变220kV线路;新建江陵变—草市变Ⅰ回Ⅱ回220kV线路,新建纪南变—草市变220kV线路;新建江陵变—常湾变Ⅰ回Ⅱ回220kV线路,开断周公线、周容线、周幸线220kV线路进常湾变;开断220kV周容线进郝穴变;新建常湾变—公安公北—公安南平变跨江220kV线路;开断220kV公安南平变至石首笔架山220kV线路进石首石西220kV变;新建容城变—石首笔架山跨江220kV线路;新建(潜江)兴隆变—新沟—监利容城变220kV线路;新建(潜江)兴隆变—洪湖盛家岭变220kV线路;新建(潜江)兴隆变到潜江高场、莫市、天门竟陵、仙桃袁市220kV线路。

110kV新建变电站规划:新建荆州市中心城区雨台、马河、海子湖、学堂洲、关沮、锣场、观音垱、杨场、宿驾、东岳110kV变电站等;新建松滋口、松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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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弥市、公安桥南、常陵、石首团山、调关、监利汪桥、洪湖城西、龙口110kV变电站等。

第五十九条 电信工程规划

2015年,荆州市中心城区固定电话主线普及率为50%,设备容量占用率80%,中心城区交换机容量为62.5万门;其余县(市)普及率达到45%,交换机容量分别为洪湖市11.3万门,石首市14.1万门,松滋市11.3万门,监利县16.9万门,公安县14.1万门,江陵县5.7万门。

2020年,荆州市中心城区固定电话主线普及率为60%,设备容量占用率80%,中心城区交换机容量为75万门;其余县(市)普及率达到55%,交换机容量分别为洪湖市13.8万门,石首市17.2万门,松滋市13.8万门,监利县20.6万门,公安县17.2万门,江陵县6.9万门。

第六十条 燃气工程规划

燃气气源近期为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远期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至规划期末,荆州市中心城区新建一座城市门站(纪南门站),各县(市)城区均建设一座天然气门站,对高压天然气进行过滤、计量、输送,经调压后向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供气。远期在各重点镇设天然气配气站,提高天然气使用率。

第六十一条 市域防洪规划

荆州市中心城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湖市、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城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荆江大堤为I级堤防;荆江防御标准为沙市防御水位45.0米,城陵矶防御水位34.4米,确保荆江大堤安全。内垸长湖和太湖港防洪标准100年一遇,其它内河水系防洪标准50年一遇,内垸堤防为Ⅱ级堤防。

市域范围内设荆江分蓄洪区、洪湖分蓄洪区。

第六十二条 市域消防规划

规划在荆州市中心城区设消防站14处,洪湖市城区3处、石首市城区4处、松滋市城区3处、监利县城区4处、公安县城区5处、江陵县城区2处。

在各县(市)中心城区设立消防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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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规划区规划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城镇发展规模

规划马山镇、八岭山镇、纪南镇、观音垱镇、太湖管理区、沙市农场管理区、岑河原种场管理区为一般发展城镇,关沮镇、岑河镇、锣场镇、李埠镇、弥市镇、川店镇为重点发展城镇。

规划2015年重点镇人口规模为1.1~3.2万人,用地规模为1.2~3.5 平方公里,人均110 平方米;一般镇人口规模为0.5~1.3万人,用地规模为0.6~1.45平方公里,人均115平方米。

规划2020年重点镇人口规模为2~5万人,用地规模为2.2~5.5 平方公里,人均110 平方米;一般镇人口规模为0.6~1.5万人,用地规模为0.7~1.7平方公里,人均115平方米。

表10.

城 镇 等 级 城市规划区各城镇人口规模、用地规模一览表

现状(2009年) 规划(2015年) 规划(2020年) 城镇名称 人口 用地 人口 用地 人口 用地 规模 规模 规模 规模 规模 规模 (万人) (公顷) (万人) (公顷) (万人) (公顷) 0.8 2.4 0.5 0.8 1.6 1.1 0.5 0.5 0.9 1.1 0.4 1.1 0.8 114 216 50 86 158 143 54 45 104 78 42 110 66 2.2 3.2 1.1 1.3 2.3 1.7 0.7 0.7 1.2 1.3 0.5 1.2 0.9 240 350 120 140 250 185 80 80 130 145 60 135 100 5 4 2 2 3 2.5 1.0 1.0 1.5 1.5 0.6 1.3 1.0 550 440 220 220 330 275 115 115 165 170 70 150 115 关沮镇 岑河镇 重 点 镇 锣场镇 李埠镇 弥市镇 川店镇 马山镇 八岭山镇 一 般 镇 纪南镇 观音垱镇 沙市农场管理区 太湖管理区 岑河原种场管理区 注:郢城镇、联合乡、立新乡并入荆州市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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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新农村发展要点

城中村、园区村、近郊村按城市社区标准规划建设。其他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要走集中、集约的发展道路,归并散户散村,将村庄人口集中至中心村和较大村庄,提高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第六十五条 城市水源地规划

荆州市中心城区及李埠镇、纪南镇、弥市镇、岑河镇、锣场镇、观音垱镇、沙市农场管理区、岑河原种场管理区的饮用水源为长江,其余各镇以水库或地下水作为城镇水源。

(1)长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河段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长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保护水源环境。 (2)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保护水源环境。

第六十六条 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规划

规划太湖管理区、李埠镇、岑河镇、关沮镇为市区蔬菜生产基地。规划以长湖水系和丁家咀水库为市区水禽养殖基地,规划以沙市农场管理区为市区乳品生产基地,规划以纪南镇、沙市区畜牧场为市区畜牧兽禽生产基地。规划以观音垱镇皇陵村为市区瓜果生产基地,同时保证郊区林果业用地规模,为市区就近供应鲜果。

第六十七条 基础设施规划

(1)垃圾处理场

在纪南镇拍马村新建一座垃圾焚烧处理场,用地面积7.3公顷。在三红村原垃圾堆肥厂原址上新建一座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处理场使用年限30年,用地面积11.7公顷。在岑河镇以南新建一座垃圾堆肥场,堆肥场使用年限30年,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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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5.12公顷。在观音垱镇原址扩建医疗垃圾处理场。

(2)消防站

规划在弥市镇、川店镇等重点镇分别建设相应标准的消防站。 (3)变电站

规划新建220 kV变电站3座,新建110 kV变电站13座。 (4)化学品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用地

结合荆州港观音寺危险品锚地的陆域建设,规划化学品生产、储存用地及其他危险品储存用地。

化学品及危险品生产必须在划定的用地内选址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规范要求。

(5)殡葬用地

集中建设公墓和殡仪馆,节约殡葬用地。规划将大北门火葬场搬迁到318国道以北,新建城西火葬场及公墓园,占地面积5.7公顷;在城区东郊,岑河镇以南规划建设城东火葬场及公墓园,占地面积6公顷。严格限制现状的凤凰山公墓、雨台山公墓、八岭山公墓、龙山公墓发展,逐步搬迁。

第六十八条 生态保护区规划

(1)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

包括长湖风景名胜区、八岭山风景名胜区(包含八岭山国家森林公园)。在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区内村庄逐步进行迁村并点或控制现有规模不再扩大,周边地区禁止工业开发、矿产开采、林木砍伐等;严格保护现有植被资源,加强山体植被的保育,保护生物资源的多样性。

(2)生态湿地

生态湿地范围内逐步搬迁零散的农村居民点,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严禁围垦造田、围滩养殖,有计划、有步骤退还湿地;采取轮养、轮休等方法,减少人工养殖面积和养殖密度,逐步恢复湿地功能。

在沙市区白水滩利用低湖冷浸田和浅水鱼塘,规划一处大型生态湿地,面积约3平方公里。

(3)其他生态控制区

包括沿交通走廊、高压走廊等生态绿带,沿江、沿河、沿渠风景生态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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