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留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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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留份制度

作者:马鑫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和所有权神圣精神在民事继承领域的贯彻和体现,是继承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若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程度地限制自由将具有更高的价值,那么就有必要对自由实施合理的限制。特留份制度是对对遗嘱自由的恰当限制。我国继承法却对特留份制度毫无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继承法已经暴露出它的弱点和局限性,因此对特留份的思考是有必要、有意义的。 【关键词】特留份;遗嘱自由;必要性;构建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实施已经有二十多年,颁布之后从未改动过,然而家庭关系越来越复杂,人口老龄化和空巢家庭现象日益严重,继承法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的要求。我国肯定了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决定其遗嘱的分配方式,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但是特留份却被排除在外。然而特留份制度对维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家庭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必要将其纳入至继承法的规范当中。

21世纪初中国发生了两个令人震惊的遗嘱继承案,一个是四川泸州职工黄某立书面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与自己同居的“第三者”张某,第二例是杭州装裱画画师叶某立遗嘱将自己近百万的遗产全部赠与了女保姆吴某。这两个案例中的被继承人都实行了遗嘱的完全自由,但是却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激烈讨论甚至反对,这说明遗嘱自由不应当时时处处都是绝对的,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特留份制度则可以充当起这一角色。 一、特留份概述

特留份又称“保留份” 、“特留财产”,史尚宽认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应将一定的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换言之,继承人不能任意处分一定遗产[1]。本文认为,史先生揭示出了特留份的本质,但是特留份是特留的财产,概念的落脚点应当在财产上,因此本文对特留份的定义为:被继承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为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特留份是一定法定继承人的一种权利,但关于特留份的性质,不同学说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学说:(1)继承权说。特留份是一种法定的财产继承权,是继承权的延伸,非继承人不得享有。法国、瑞士、日本等国采纳了此主义。(2)债权说。特留份权实特留份权利人对于继承人行使的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特留份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返还金钱,而不限于原遗产本身。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此观点。(3)折中说。死者的直系卑血亲属属正系继承人,依遗嘱指定为继承人或未被有效地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取得法定应继承份之全部,若直系卑亲属就遗产的一部分被指定为继承人,其部分虽少于法定应继承份,其不足部分,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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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继承人在特留份范围内有请求权。特留份只能由继承人享有,类似于法国主义:特留份对于继承人的债权请求权又类似于德国主义,因此称之为折中主义[2]。三种学说各有利弊,但相较而言,本文最终选择继承权说,因为从世界各国对于特留份的规定来看,特留份权利人大都限于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以法定继承权为基础,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特留份也就不存在了。特留份权不过是法定继承权在特殊情况下的表现,是法定继承权的延伸。

二、两大法系的特留份制度

“正如没有哪个人可以声称不假外人便能博学多智一样,任何没有对外国各种思想的研究中获益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被视为先进的制度”[3],比较乃学习先进的前置步骤,下面将选择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作为代表比较两大法系在特留份制度的主要设计。 (一)大陆法系的特留份制度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典型代表,两国均在其民法典中设专章规定特留份[4],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诸如意大利、瑞士、日本的民法典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德法两国的特留份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法国民法典》913-914条规定特留份权利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第一顺位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第二顺位继承人),并且肯定了子女的直系卑亲属的特留份的代位继承权。《德国民法典》除了直系卑亲属和直系尊亲属外,认为配偶也应当享有特留份权[5]。

(二)英美法系的特留份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明确规定特留份制度,但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做法的基础下,规定了类似于大陆法系特留份制度的制度。

英国关于特留份制度主要是通过一些家庭成员的扶养法条例来体现的。1938年英国颁布的《家庭供养条例》规定被继承人不得用遗嘱处分来逃避法定义务,其生存的配偶、未婚女儿、未成年儿子以及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不能养活自己的子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在1958年的《婚姻诉讼(财产和扶养)条例》中,将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扩展到被继承人生前已离婚的配偶”[6]。

至于特留份的份额,英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财产数额,只规定了一个模糊的“适当”标准,具体数额由法官因人、因时、因地而定。美国有关于特留份数额的规定,《美国统一继承法》规定生存配偶有权取得价值5000美元的宅园特留份,若无生存配偶,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每一个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一起获得价值5000美元的特留份,并依他们的人数确定各自应得份额……。”后来在1990年修订后,5000美元上调至15000美元。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州对于寡妇产和鳏夫产的份额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州规定为死者的二分之一,有的州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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