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支行信贷资产贷后管理指导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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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流程和操作细则

***行***支行信贷资产

贷后管理指导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支行信贷资产贷后管理和检查工作,规范信贷资产贷后检查操作流程,明确信贷资产贷后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及要点,确保支行信贷资产安全有效,根据总行、省行相关业务指导材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贷资产贷后检查是信贷资产贷后管理的主要形式,其一般程序是:通过信贷资产贷后检查,形成信贷资产检查报告,发现可能影响资产安全的预警信号,并进行积极必要的处理。

第三条 信贷资产贷后检查,是指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对信贷客户及其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监控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早期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信贷管理过程。

第二章 信贷资产贷后检查的基本流程

对一笔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信贷资产及相关收益足额回收之日止的全过程监管。整个流程基本分为首次检查、常规检查和到期检查。对检查中出现预警信号的信贷资产还必需进行紧急检查(该部分详见第四章)。

第四条 首次检查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在每笔贷款的第一次提款,或我行出具相应法律文书、票据后15天内进行贷后首次检查,重点是借款用途、贷款条件落实性及贷款法律性文书的合法有效性的检查,检查方式可为实地检查、电话询问等方式。首次检查后要形成《信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单》,并由经办人员及信贷科长签字后存档。

第五条 常规检查

每一笔信贷发放后,经办人员至少每季度应去客户的主要办公、生产或经营场所实地检查一次;重点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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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财务状况等方面是否发生变化,对发现风险较大的各类信贷业务,还须按月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条 到期检查

各类信贷业务到期前一段时间,经办人员应进行到期前上门回访,重点检查落实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

流动资金等短期贷款,要求提前20天进行回收走访,原则上对一般客户要求按期回收,不予展期;需续贷、转贷和展期的,要求在贷款到期15天前根据总行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

固定资产贷款等中长期贷款,要求提前二个月进行客户走访,落实回收计划。对因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展期的,应对项目进行深入调查并完成后评价,于到期前一个月报上级行审批。

经办人员应于每次信贷检查完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填制完成《中国***设银行信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单》,5个工作日内填制完成《中国***设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签字后报信贷主管阅并签字交业务管理科,业务管理科负责对贷后检查报告审核,对不合格的退交客户经理重新检查,符合要求的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信贷主管应认真阅读上述报告,对报告中发现的预警信号和要求解决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超出权限的逐级上报,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敦促或与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共同实施处理意见。

上述检查中发现预警信号或其他影响特殊事项,并有可能影响我行资金安全的,应于检查完毕后的第二天填制完成上述报告,视发现情况的严重程度,最多从发现开始的两个工作日内,由分管行长带队,风险管理、信贷、法律、资产保全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对客户进行实地或跟踪紧急检查,了解详细情况、评估对资产安全的影响深度并形成专题报告。该报告由检查人员及信贷分管行长签字后存档后,并酌情分别上报相应的上级分管部门。

第三章 信贷资产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信贷资产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检查、信贷业务风险检查、担保检查和其它检查四个方面。

第七条 客户检查

客户检查主要检查其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客户内部管理水平、信贷的使用及客户信用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等方面的最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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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主要指客户主体资格是否仍然有效:主体资格是客户使用***设银行信贷的前提条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客户的组织形式、资本构成、经营范围等构成主体资格的因素有可能发生变动。因此,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关注客户主体资格各种因素的变动,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① 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年检意见中有无危及***设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

② 贷款证是否经人民银行年审通过,年审意见中有无对其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对***设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如何。如是贷款卡,检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客户的情况有否异常;

③ 客户是否正常纳税;

④ 客户的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分析其变更的主要原因及其对***设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

⑤ 客户经营组织形式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分析其变更的主要原因及其对***设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

⑥ 客户(项目)的资本结构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分析其出资人(或开办人)变更或增、减资的主要原因及其对***设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

⑦ 客户经营范围是否调整或准备调整,分析其调整的主要原因及其对***设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

(2)经营状况 通过了解客户所在行业和企业内部各类因 素的变化对客户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客户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的变化状况和趋势。

① 国家对客户所在行业和主产品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及其对客户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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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客户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客户的经营产生何种影响、该行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是身处于新兴行业、成熟行业还是衰退行业?行业经济周期与国家甚至国际经济周期的关系以及行业的经济和技术环境等;

③ 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如同业排名变化情况等;

④ 客户生产用主要原材料的供应渠道的变化情况,及其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

⑤ 客户生产是否正常进行,机器设备是否满负荷运转;

⑥ 客户主要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动及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程度;

⑦ 客户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变化情况。主要查询生产计划等部门的内部报表、客户与主要供应商及销货商之间的供销合同及结算凭证,了解客户真正的生意伙伴和销售业绩;

⑧ 客户的上下游企业集中程度和客户对他们的依赖程度;

⑨ 客户生产的产品(服务)被其他产品(服务)替代的可能性; ⑩ 客户生产技术、产品开发状况;

(3)客户内部管理水平 考察客户的管理层素质、经 验、稳定性、经营思想、内部控制与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作风,员工素质等。

(4)信贷的使用及客户信用情况 检查客户贷款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及***设银行的规定,有无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信用信贷的行为,实际还款来源与合同约定的还款来源的差异。此外,还要对客户的还款意愿和信用进行判断,如是否按期还本付息、是否执行信贷合同的有关要求、是否配合银行的检查、是否报送虚假材料、是否偷税漏税、是否被列入各家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等有关管理机构的“黑名单“(指人民银行的“恶意欠息企业名单”、“逃废债企业名单”、“由外管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等)、是否被媒体曝光、客户执行银企合作协议是否存在信用问题等;对于信用证开证等贸易融资业务,还需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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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客户在我行的国际结算信用记录是否良好。通过这些情况的检查,可以防止客户有还款能力而赖帐不还,防止客户挤占挪用贷款造成风险。

(5)财务状况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结合客户所在行业、地区的企业财务状况平均水平,以及客户自身历史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衡量和预测客户的偿债能力。常见的财务分析方法是:

① 分析财务报表具体项目的变化及原因,关注非正常情况的出现,分析这些变化和异常对客户还款能力的影响。将财务报表的具体项目与行业平均水平及客户自身的历史水平相比较,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及客户自身财务状况的发展变化趋势。一般情况下,分析资产负债表的各项内容时,要关注存货、应收帐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项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特别应关注对外债务不成比例的异常增长)等项目的余额变化;分析损益表的各项内容时,要关注销售额和利润等的余额及变化情况,固定资产折旧、坏帐准备、各项投资或存货等的计提情况;分析现金流量表的各项内容时,要关注客户过去和未来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的能力。

② 进行财务指标的分析。主要关注的指标是:

流动性指标包括:流动比率(注意分析流动资产项目的结构和变动情况);速动比率(应结合应收帐款周转速度指标进行分析,且不能仅将流动资产扣除存货,对应收帐款中长期不能收回的坏帐也应扣除);现金比率等。

杠杆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

效率指标:应收帐款回收期、存货及其他各类资产周转率等。 盈利指标: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

现金流指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占总的现金流的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对利息或本金的支付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与流动资产的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占总资产的比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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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客户发生改制、对外投资、国 定资产投资、诉讼等重大事项,将对其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十分关注客户发生的下述重大事项:

① 拟或正在进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情况;

② 拟或正在进行对外投资情况。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比重较大的客户,要检查其主营业务状况;对对外投资额较大的客户,要分析其投资业务的风险程度;

③ 拟或正在进行合资、重组、承包兼并、破产、收购、股份化等改制情况,严防客户借资产重组之机剥离资产逃避还款责任;

④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情况;

⑤ 是否卷入重大法律诉讼,了解并分析其原因。密切注意客户起诉和应诉事项,分析其对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

⑥ 高层管理人员的调整原因和情况;

⑦ 企业经营策略的变化情况;

⑧ 其他对银行信贷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

第八条 信贷业务风险检查

信贷资产检查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客户的资格有效性和整体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外,对于各信贷品种的特殊性及给予客户的信贷资金所承办的事项(如固定资产贷款所***项目的进展情况)或表外信贷业务所针对的事项(如信用证开证所针对的国际贸易双方的交易进展情况),要进行严密的监控,提早预警各信贷品种的特殊风险。各信贷业务风险检查的重点是:

1.固定资产类贷款(指信贷资金或信贷承诺用于项目***设的信贷业务)。

(1) 项目***设期检查内容;项目的***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项目总投资中各类资金是否到位,项目的***设、技术、市场条件是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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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突变,承担项目***设的能力和项目***设质量如何,是否出现较大事故等。对于异地项目,必要时需要到实地检查上述内容。

(2) 项目生产期检查内容:生产经营管理者是否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是否具有较强的营销能力和适当的营销手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能否达到项目评估报告中相关指标(如产品价格、成本、销售量等)的要求。对于异地项目,必要时需要到实地检查上述内容。

2.流动资金类贷款(指信贷资金或信贷承诺用于日常生 产、经营和销售的信贷业务)。

(1) 如果贷款是用于采购原材料,还款来源程序是将原材料加工后的销售收入,那么,需要重点检查客户采购、生产、销售的整个环节是否存在管理漏油,是否存在使得整个环节不能正常传递和进行的内外部风险等。

(2) 如果是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将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长期占用,则要分析占用期内客户经营的主要弱点,分析占用期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是否与还款期和还款金额相匹配等。

(3) 如果是贸易融资业务中的打包贷款,需要重点监控客户是否能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期限、质量采购、生产、包装及装运,出口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客户与其国内外贸易对手是否产生贸易纠纷等。

(4) 如果是贸易融资业务中的进口押汇,需要重点监控客户的销售收入回笼情况,分析近期客户的现金流入情况,以落实客户还款的资金来源。

3.外汇贷款(含境外筹资转贷款和现汇贷款)、人民币打包贷款。当上述类别的贷款的还款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时,可能产生汇率风险。信贷资产检查时应注意监控汇率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汇率风险的各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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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收取100%保证金的即期和远期信用证

关注客户与交易对手(出口商)贸易真实性,是否有用假单据合伙骗取我行对外垫款的情况,必要时与客户一起办理货物出口通关、验货等手续,以便实施实地监管。当我行已经对客户放单而信用证尚未到期时,注意监控客户进口货物的销售情况和销售资金回笼的情况,以及客户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此外,还需关注客户拟到期支付的资金来源是否确能到帐。

5.保证 检查重点在于检查和分析保证事项或保证项下客户能否履行(承担)主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责任)。即分析客户履约的难点,甚至分析出现违约后申请人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事项。由于保函所担保的事项不同,对保证的信贷资产检查重点不尽相同。各类保证应重点检查的内容有:

(1)投标保证。着重检查招标文件和技标书,标的是否真实,投标方有无有意压价,欺骗招标方的行为,分析技标方中标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承包(履约)保证。着重检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分析承包工程的技术难度,拟采取相应方法或措施的可行性,承包方完成国内外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承包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的可能性。

(3)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如是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着重检查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预收款项是否能真正用于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储备,设备制造或工程***设,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如是向进口商出具的保函,着重检查出口商(申请人)的货源情况,分析影响出口商不履约的因素及可能性。

(4)工程维修保证。通过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分析,了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隐患和缺陷,施工企业能够维修及维修后达到业主要求的可能性。

(5)质量保证。重点检查申请人生产的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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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留置金保证。重点检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和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质量的保证能力。

(7)关税保付保证。如是对承包国际工程,主要分析影响工程按期完成的因素及可能性;对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主要检查展览期有无延期的可能,申请人有无故意滞留国外的意图。

(8)保释金保证。预测本次海上事故的损失及客户受罚的可能性,通过掌握其财务状况,分析客户能够承担该损失的能力。

(9)付款保证。重点检查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安排及存款情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被保证人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检查被保证人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风险或潜在的诉讼风险等。

(10)延期付款保证。重点检查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客户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如需用引进设备投入后产生的效益偿还债务,检查引进设备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销路、回款时间与付款时间的衔接等。

(11)分期付款保证。重点检查付款方的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负债、有无连环债或三角债等。

(12)借款保证。着重检查贷款用途。如果是主要依托原有企业财力还贷款本息,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如果是主要依托该项目的效益偿还贷款本息,则应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3)租赁保证。着重检查客户租赁设备的用途和作用,分析租赁设备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来源和支付能力。

(14)补偿贸易保证。围绕产品产出和销售两个环节进行检查。如项目实施所需配套的水电、原辅材料供应、厂房、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是否落实;引进设备的性能、质量及设备引进方(客户)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状况如何;设备供应方(受益人)回购产品的保证是否可靠;产品的市场行情、销路及价格趋势的预测,设备供应方本身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及经营作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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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重点检查来料的质量检验及产品样品的确认方式、客户的生产、经营能力,受益人资信状况等。

(16)帐户透支保证。重点检查透支金额的用途,分析被担保人偿还透支金额的能力。

6.承兑 重点检查客户与卖方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客户是否有用于到期支付的资金。如果是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所除购的货物销售款作为到期支付的资金,要检查货物销售的情况以及回款的可能性。

7.某些特殊的信贷品种

检查重点除了关注客户的经营管理信用状况外,还在于发现该品种的特殊风险:

(1) 100%保证金的保证、承兑和信用证开证业务:重点检查保证金是否存入专户,对于与我行承担风险的币种不同的保证金币种,注意防范汇率风险,必要时要求客户及时增存保证金。

(2) 国际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押汇:重点监控进口国国家风险和开证行经营和信用风险,并敦促国际结算人员及时收汇。

(3) 金融机构(仅指我行办理国内人民币贴现业务可接受的承兑银行范围、办理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时我行可接受其外汇保证和备用信用证的外资金融机构)保证和承兑的信贷业务,如贴现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等;重点在于留意这些金融机构是否出现经营管理和信用危机,必要时要求这些金融机构及时履行对我行的承诺。

(4) 采取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仅指我行办理国内人民币贴现业务可接受的承兑银行承兑和开出的汇票和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重点在于留意这些金融机构是否出现经营管理和信用危机,必要时要求这些金融机构及时履行对我行的承诺。

(5) 采取凭证式国债质押方式的信贷业务:重点在于检查凭证式国债单据保管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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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担保检查

信贷资产的担保是对客户的信用支持,是信贷的第二还款来源。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经常检查担保人和担保物的现状,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检查和预测一旦出现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以偿还全部的贷款本息或不足以对外支付时,我行是否能有效地行使担保权。

1. 对保证人的检查参照上一条中对信贷客户检查的内容进行。

2. 对抵(质)押担保的检查:

(1)抵(质)押物的状况(如是否损坏);

(2)抵(质)押物市场价格和变现能力;

(3)抵押人有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

(4)抵押人有无擅自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5)关注是否出现抵押(质押)人其他债权人本不该却优先于我行受偿的情况;

(6)保险获赔偿金是否未偿还所欠我行贷款或向我行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7)经我行同意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是否未将处置所得资金偿还我行贷款或未向我行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8)抵(质)押物的保险单是否需续报,以及抵(质)押物损坏或灭失后的理赔情况;

(9)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本人对抵(质)押物的保管、续保、估价、变现方面是否存在漏洞;

(10)抵押物是否被重复抵押。

第十条 其他信贷资产检查事项

1.按时回收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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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结息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要及时向客户发出结息清单,通知客户将款项划付或交存到相应帐户中,并在付息日通知会计部门及时扣款。

贷款应还本金到期,或者表外信贷业务涉及的客户对外支付日前的1个星期,要向客户发出“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格式见附件),载明信贷合同号、到期日、金额等重要要素,督促客户准备付款资金,并在到期日通知会计部门及时扣款。

2.检查法律性文件的有效性。在执行信贷合同及担保合同的过程中,要善于及时发现一切涉及我行权益的合同、文件、证书等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发现有问题,要根据情况迅速弥补。

3.及时准确地登记台帐。要按照规定的台帐格式,在信贷业务发放时及由于还本付息等原因使得信贷要素发生改变时,于发生的当天或下1个工作日,将这种改变及时登记到台帐中。

4.及时归档。按照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

5.保证金专户检查。客户交存的保证金耍一直冻结在专户中,在我行仍承担信贷资金风险时且无特殊情况时,保证金帐户不得解冻,不得允许客户或者其他方挪用保证金。

6.逾期贷款或垫款的催收。当客户拖欠我行贷款本息,或者表外信贷业务到期出现垫款时,信贷经办人员要在逾期、欠息或垫款发生日的一个星期内(含5个连续工作日),向客户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盖有信贷业务公章的“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标明催收对象、合同编号和金额、期限,欠本欠息或垫款金额等关键要素,要求客户、保证人、抵押人立即还款。上述通知书原件一式两份。该通知书要由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或出质人在相应处盖公章,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签字盖章后邮寄回我行信贷业务经办部门。信贷经办业务部门要将通知书复印件送会计核算部门(或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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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配合我行催收的客户,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可以采取上门索要通知书回执或公证送达等方式,维护我行信贷资产的诉讼时效。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前发出通知书并取回回执。

7.客户提出展期、转贷要求时,视同新发放信贷业务处理,并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我行已出台的展期、转贷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批准和办理。

8.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章 预警信号及处理

经办人员一旦发现客户出现早期预警信号可能或实际已经影响贷款偿还或要求我行对受益人履约的重大情况时,视发现情况的严重程度,最多从发现开始的两个工作日内,由分管行长带队,风险管理、信贷、法律、资产保全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对客户进行实地或跟踪紧急检查,了解详细情况、评估对资产安全的影响深度并形成专题报告。该报告由检查人员及信贷分管行长签字后存档后,并酌情分别上报相应的上级分管部门。

第十一条 预警信号是指出现了可能导致客户不能偿还到期本息或履约的不良情况或征兆。预警信号发生时,客户可能已经有利息或部分本金出现逾期,或者还并未出现对银行的拖欠,或者银行尚未替其对外垫款,但预警信号的出现可能表明,客户将会存在较大拖欠风险或已经出现的风险可能会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 预警信号的表现

1.已经拖欠到期的本金或利息;

2.客户信贷风险分类结果下调一级;

3.无法解释的应收款、存货增加;

4.客户、供应商、产品过于集中;

5.债务增长迅速,特别是短期银行信用的增长超过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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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销售额增长但利润减少;

7.产品严重积压滞销、长期停工停产;

8.净现金流量大量减少或出现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

9.关联企业间非正常地大量转移资金;

10.企业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11.坏帐损失增加;

12.转盈为亏,亏损额呈逐步增加的趋势;

13.长期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名存实亡;

14.已经或准备申请破产或清盘,以及正在破产清算;

15.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泄密事件,或出台重大人事调整等,可能或实际已经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

16.股票价格相对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17.准备实施重大的经营策略;

18.兼营不熟悉的业务、新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

19.国家出台了不利于企业的法规政策;

20.私营和外商独资企业业主突然出国、死亡或失踪;

21.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 经营和还贷;

22.准备进行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改制;

23.所属行业或与之相关的行业的经营策略出现较大的调整;

24.对外提供大额的担保,接近或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

25.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产大量被抵押;

26.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曾提供较大额度授信、历史较长的国有商业银行突然退出;

27.信贷业务用于***设的项目被取消或停缓***;

28.信贷业务用于项目的***设条件、技术条件、产品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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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贷款保证人出现财务风险或支付风险;

30.未经我行同意,擅自处理抵押(质)物的;

31.无法与借款人取得正常联络;

3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纠正意见持不理睬或应付态度;

33.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设银行检查或对***设银行例行检查应付了事;

34.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经多次提醒但不纠正或敷衍了事应付;

35.持续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经营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并以难以自圆其说的理由进行搪塞;

36.因违法违纪受到税务、海关、工商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

37.因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

38.长期(1年以上)或有意拖欠银行贷款和利息,信誉极 差;

39.以兼并、分立、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与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假破产、藏匿和转移资产等形式悬空或逃避银行债务;

40.多次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逃避我行监督,将大量贷款挪作不正当用途,以及从事违法等活动,或者我行要求其改正上述不当行为而拒不改正的;

41.企业及其核心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贪污腐败以及生产经营伪劣假冒产品;

42.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证、法人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

43.客户被外管局、人民银行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44.发现我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元真实的贸易基础;

45.超常规的连续开立金额较大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

46.我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到单后,经审查,单据无不符点,但是客户以短装或货物质量等理由拒绝承担承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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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打包贷款发放后,客户延迟交货或故意不交货,而使信用证自然失效,影响我行打包贷款的回收;

48.其他。

第十三条 发现预警信号后的处理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善于发现那些真正能影响客户实际还款能力的预警信号。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预警信号时,不能消极坐等,应立即通过有关途径加以核实,并查明原因。对于确认已出现对我行信贷资产产生较为严重影响的预警信号后,应迅速向信贷主管报告并采取相措施,加大信贷资产保全的力度,如加大上门清收的次数和深度、发出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等,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择机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

1.对于某些有较大潜在或现实风险的客户,信贷主管、主管行长得悉情况后要参与信贷资产检查;

2.对于已经拖欠我行贷款本息的客户,应立即核查其对我行全部本外币债权(如在我行的存款),必要时直接从其在我行的存款帐户中抵扣已欠我行贷款本息。如判断风险很大,对于与客户签订的信贷合同有保护性条款约定的,可根据信贷合同约定执行情况采取宣布终止提款、贷款加速到期(特指境外筹资转贷款)或立即到期等措施;

3.对于拖欠本金或利息,或者造成我行被迫垫款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出现较大风险的一般授信额度客户(逾期或垫款6个月以上、连续2个结息日欠息、贷款分类结果为次级或更低等)在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需按审批权限逐笔报批(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除外)。如情况严重,甚至需要取消与客户的所有信贷合作;

4.对于信贷资产检查中发现信贷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的条款不利于保护我行权益或者存在漏洞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与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重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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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发现我行信贷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客户,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要求客户纠正。对于不能限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可收回全部贷款和信贷承诺,并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追究;

6.担保贷款逾期后,应立即核查第三方保证单位的代偿能力或抵、质押品清偿价值,对于其中保证人代偿能力不足或抵押、质押不足额等实际担保能力下降的信贷业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在与客户协商的基础上,采取追加担保、调整担保结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立即执行担保偿债等措施,减少贷款损失;

7.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已经或有可能出现风险的客户,应与客户就挽救其公司经营困难或危机进行磋商,通过谈判确定是坚持要求客户偿还部分欠款,还是要求客户根本改变经营规模或经营方向,以便增加我行收回剩余欠款的机会,或者向客户提出或要求其提出债务重整方案,包括重估项目现金流量,重新确定客户偿还我行贷款(垫款)本息的时间表,并要求借款人的董事会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监督客户按通过的方案实施,保证客户及时还款;

8.对于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出现困难而影响我行贷款按期归还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报告本行领导或上报上级行,在他们的批准和协助下,安排与客户主要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商,对于客户的主要上下游关联企业施加影响,如提高对其原材料除销、应付款解付,缓解其生产经营或资金运转困难;

9.对于资本金不足或筹资成本过高的逾期贷款客户,可协助客户寻求新的低成本融资渠道或增加资本性负债,如协助客户争取发行企业债券,或协助客户争取与其他客户合资、合伙经营或联营等形式吸收外部资金还贷;

10.对于已经或预计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或我行被迫垫款的信贷客户,要设法密切追踪其在我行内部和其他银行资金帐户的资金流转,查证单位货款回笼情况及大额资金进出及其汇款银行帐号等信息,为伺机通过法律程序冻结其大额资金帐户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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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于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拥有的企业、公司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民营或外商合资,独资企业贷款,要特别关注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的情况,防止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帐行为,防止携款潜逃。一旦发现这些迹象,要及时制止;

12.对于缺乏还款诚意的客户,应征得本行领导或上报上级行批准,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发出律师函)或对其主要上下游关联企业施加压力,影响其作出偿还贷款的努力;必要时,采用媒体曝光客户不良行径、将客户列入我行、外管局、人民银行等有关各方的“黑名单”等手段,督促客户还款或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13.对于国有企业贷款或政策性贷款,与政府有关部门协高,争取优惠政策,减免税赋还贷;

14.提交有关机构进行促裁或依法起诉,采用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资产重组等经济、法律手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经营部门应重视贷后检查工作制度的***立,严格按照细则指导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信贷资产贷后管理。业务管理科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职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业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dj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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