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M 15标准

更新时间:2023-09-11 19:3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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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板旋切芯1、锯屑、木丝和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及切成薄片的原木2可能不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途径,不应限定,

除非技术上证明需要。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 3.1 批准的措施

对于防治大多数有害生物有重大作用的任何处理方法、过程或者它们的结合,应视为对于减少与运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有害生物风险有作用。根据对以下方面的考虑选择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

可能侵染的各种有害生物 该项措施的效益

技术和/或商业上的可行性。

所有国家植保机构均应接受批准的措施以作为准许木质包装材料入境的依据而不再提出进一步要求,但在以下情况中例外:通过截获和/或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对于与来自特定来源的某些木质包装材料种类有关的特定检疫性有害生物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批准的措施见附件I。

采用这些批准的措施的木质包装材料应显示附件II中所示的特定标记。

标记的采用解决了与检验木质包装材料处理的遵守情况有关的业务困难。一种公认的非特定语言的标记有利于在输入口

岸或其它地点检验时核实。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可提供关于批准措施的支持性文献的参考资料。

3.2 待批准的措施

木质包装材料的其它处理方法或过程如能表明达到适当植物检疫保护水平即可得到批准(附件III)。对于附件I中所列的现行措施继续进行审查,新的研究可能表明其它气温/时间组合。新措施还可以通过改变木质包装材料的特性减少风险。

国家植保机构应认识到,措施可以增加或改变,并应有相当灵活的木质包装材料输入要求以便在得到批准之后作变动。

3.3 其它措施

国家植保机构可通过与其贸易伙伴的安排,接受除附件I中所列的那些措施以外的任何措施,特别是在输入国不能采用

或验证附件I中所列措施的情况下。这种措施应在技术上证明有理由,并应遵守透明、无歧视和等同性原则。

对于与来自有证据表明有害生物风险得到适当控制或者不存在(例如植检情况相似或非疫区)的任何国家(或特定来源)

的出口产品有关的木质包装材料,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可以考虑作出其它安排。

输入国植保机构可以将某些木质包装材料流动(如与出口到温带国家的产品有关的热带硬木)视为没有植检风险,而不

需要采取措施。

根据技术理由,各国可要求采用批准的措施的进口木质包装材料由去皮木材制作,并应显示附件II中所示的特定标记。

3.4 对措施的审查

应根据国家植保机构向秘书处提供新的信息,对于附件I中所列的批准的措施和附件III中正在考虑的措施清单进行审查。

本标准应由植检临委作适当修改。

业务要求

为了实现预防有害生物扩散的目标,输出国和输入国均应证实已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垫 木

垫木最好也应按照本标准附件II打上标记以表明已采用批准的措施。如果未打上标记,则需要进行特殊考虑,最起码应

由没有有害生物及活有害生物迹象的无皮木材制作。否则应以准许的方式拒绝入境或者立即处置(见第6部分)。

输出之前采用的程序

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用的措施的遵守情况检查

输出国的国家植保机构有责任保证输出系统达到本标准中规定的要求。这包括监测证实遵守的验证和标志系统,建立检

验程序(参见国际植检措施第7号出版物:输出验证系统)、登记或授权及对采用这些措施的商业公司进行审计的制度。

5.2 过境安排

在过境货物暴露出未达到批准措施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情况下,过境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可要求采取除输入国措施以外

的措施以确保木质包装材料不会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

输入时的程序

木质包装材料法规要求,国家植保机构就其有关木质包装材料责任的其它方面订有政策和程序。

由于木质包装材料几乎与所有运输货物,包括一般不是植物检疫检验对象的那些货物有关,与有关机构和组织合作很重要,在植物检疫输出条件或输入要求达到的情况下一般不牵涉这些机构和组织。例如,应审议与海关组织的合作以确保

在检测潜在木质包装材料违规方面的效益。还需要与木质包装材料生产者开展合作。

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

如木质包装材料未载有要求的标记却发现有活有害生物存在的迹象,可以采取行动,除非有其他双边安排。此类行动可以采取处理、处置或拒绝入境的形式。可通知输出国的植保机构(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出版物: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如木质包装材料载有要求的标记,但发现有活的有害生物存在的迹象,仍可采取行动。这一行动可采取处理、处置或拒绝入境的形式。应通知输出国植保机构(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出版物: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

则)。

6.2 处 置

处置木质包装材料是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在木质包装材料抵达时,在处理不能进行或者不理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一种风险管理办法。建议在需要时采用以下处置木质包装材料的方法。对于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处理或

处置之前应加以适当保护以免在检查产生威胁的有害生物时及处理或处置时有任何有害生物逃逸。

焚 烧

全部烧毁

埋 藏

在有关当局批准的地点深深埋藏。(注意:对于受白蚁侵染的木材,这种处置方法不大适宜。)埋藏的深度视气候条件而

定,但建议至少为一米。材料在埋下之后应立即覆盖,并应一直埋在下面。

加 工

以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批准的方式削成碎片和进一步加工,以消灭有害生物(如定向条状板的加工)。

其它方法

国家植保机构赞同的对于有害生物有效的程序。

采用这些方法时尽可能不要延误。

附件I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 热处理(HT)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这种安排实现木芯最低温度56oC及至少30分钟

3。

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

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热处理以HT标记表明。(见附件II)。

木质包装材料的溴甲烷(MB)熏蒸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溴甲烷熏蒸。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

温 度 剂 量

最低浓度(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oC或更高 48 36 24 17 14

16oC 或更高 56 42 28 20 17

11oC 或更高 64 48 32 22 1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d1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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