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
更新时间:2024-06-18 16: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章
[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
[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一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求兴业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而且,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经理李某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天路皮革公司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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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案例4]1992年12月1日,广东某公司在保证书上签字,为主债务人广观企业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保证广观企业有限公司对厦门某银行,现在(包括过去所负现在尚未清偿)及将来所负之借款、票款、垫款、保证及损害赔偿等其他一切债务,以及其利息、违约金、其他从属于主债务之负担。在主债务400万元范围之内,负连带保证责任,1994年5月3日,广观企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批准,依法变更登记为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年9月10日,11月2日,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某银行分别两次借款280万元及70万元,并于94年6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先后6次开出美金信用证,除百分之十自备款外,其余均由某银行垫付完毕。到1996年8月止,经银行多次向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催还欠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广东某公司作为广观公司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第三章
[案例5] 厦门某区关某、王某、刘某共同发起设立夏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并且分别承购了一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实行公开募集。在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王某、刘某均已签字署名,而关某因临时去外地出差,未在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过参与了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购了自己应缴的股份,在对剩余股份实行公开募集的过程中,市民邓某按照招股说明书应募,并缴纳了股款。但是由于一直未见夏华电子有限公司设立起来,邓某便对公司发起人关某、王某、刘某3人提出取消应募股份,偿还所缴纳股款的要求。关某等3人借口股东投资不得要求退回,拒绝返还。于是邓某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6]甲、乙、丙三个企业为满足本市包装用纸箱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签订了发起协议,制定了公司章程,并指定甲企业供销科长张某负责筹建工作,张某即以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处的名义向市工商局申请筹建登记,获核准后,张某即以公司的名义与该市第三砖瓦厂签订购买红砖的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砖厂分三批供给纸箱公司红砖800万块,每块价格0.12元,合计金额96万元,合同签订后,前两批红砖按约定交付,钱货两讫.在第三批红砖交付到期时,纸箱公司已经成立,王某出任公司总经理,此时,由于市场砖价下跌,王某感觉合同订的价格太高,要求解除合同,但是砖瓦厂不同意,并按期将尚未交时的红砖200万块运到指定地点,纸箱公司拒收红砖拒付贷款.为此,砖瓦厂对纸箱公司提出诉讼。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7] 2006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双龙矿泉水有限公司。作为双龙公司发起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定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饮料厂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帐户。此后,双方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双龙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尽管这一过程中船务公司方面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但是仍然未果。2007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并开展活动,且湖北某船务公司发放面经营情况需要,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8] 1996年初,南方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市金朗大酒店有限公司”,牌匾为“金朗大酒店”(以下简称甲公司),无独有偶,同时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多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公司经登记注册,名称同样为“金朗大酒店”(以下简称乙公司)。这两家公司虽然相隔不远,但行政区划上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自己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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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6年2月经工商局批准以来,就一直以“金朗大酒店”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原来并非这一名称,是自1996年12月改建店面,并更换为“金朗大酒店”名称的。
乙公司主张,事实上,“金朗大酒店”在历史上就是该公司的名称,解放以后才更改为别的名称。1996年上半年,经过申报变更注册登记并经工商部门核准,于1996年10月正式更名。为此,公司耗费了更换店名、店标、广告等费用计人民币几十万元。至于甲公司指责名称侵权问题,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假冒、盗用名称的才构成侵权,而且公司的更名是经过合法登记的。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第四章
[案例9]某地旅游有限公司多年来代理旅游业务,其公司章程述明该公司业务为“办理旅游事务??并代理凡有关上述目的的一切附属行为”。1994年该公司董事会决议扩大公司活动范围如下:第一,购置位于海滨的楼宇两栋作为避暑地,用于出租给假日旅游人士;第二,购置汽车,建立出租车队开展出租汽车业务。此后,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了购买海滨楼宇合同。同时,亦于某汽车制造厂签定了购车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与汽车制造厂按期交付了楼宇及汽车,然而该公司在头一季度的营业中发生亏损,不能按约向上述单位分别支付房款与车款。为此,房地产公司与汽车制造厂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追偿债务。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10]截止到1998年7月31日,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简称为“大港”)所持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爱使”)股份达总股本的10.0116%,大港收购爱使的行动趋于白热。在大港实施收购行为的期间,爱使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四项条款,以提高反收购能力。
爱使在公司章程第67条增加了以下内容,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合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l/2。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①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②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料,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③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此外,爱使公司章程第93条规定,董事会由13人组成,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请问爱使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案例11]A公司为B公司提供商业咨询服务,经法院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给付数千万元的咨询费用。然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A公司因设立时虚假验资且无任何实缴资本之缘故,被工商行政部门撤销公司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
故B公司以此为由,不仅请求中止该案的执行,而且认为,既然对A公司处以撤销公司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之处分,表明A公司自始无法人人格,则其与A公司原所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当属无效,原判是依据一个无效合同判令其应支付A公司巨额咨询费,当属错判,故请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这个案子,应如何来看?
[案例12]被告乙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原告甲厂为乙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因乙公司
3
到期未偿还借款,某银行即从保证人甲厂帐户扣划走借款本息共334,000余元。1996年4月,甲厂与乙公司就该笔扣款达成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乙公司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仍欠275,000余元。1999年3月,甲厂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1999年6月11日一审开庭时,乙公司虽出庭应诉,但举证其于1999年6月8日收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并表示其不申请复议。此后,甲厂请求追加乙公司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对乙公司组织清算。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本案已无明确被告,故于1999年6月29日裁定驳回甲厂起诉。甲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厂作为债权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组织清算,缺乏法律依据,鉴于审判实践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为债务人而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明确债务承担者,且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又不管,一审驳回起诉的,二审虽可维持,但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护,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给予答复。
对于这个问题应如何来看待?
[案例13]叶约翰为华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1990年3月1日以公司名义签订协议,承诺将该公司位于某市某区的两层楼房一栋,作为股东邱甫刚因承揽经营某报社在该市发行及广告业务所产生的对于报社债务的担保。邱甫刚积欠报社发行及广告业务费共计160.28万元,迟迟没有付清。由于邱甫刚经营状况不佳,该笔债款一时没有能力偿付。为此,某报社由其法律顾问出面,要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及叶约翰如数偿付邱所欠债款,否则便要变卖该公司上述房产以从中受偿。本案如何解决?
第六章
[案例14]甲乙二人各投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美风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家具。租用甲的一处房产和院落作为公司住所和生产场地,租赁协议规定:租期三年,年租金10万元,三年租金一次付清。租用乙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卡车用来进货和送货,月租金2千元。购进机械设备支付30万元。并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入股德美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丙加入公司,入股50万元,并作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公司成立一年时,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余额170万元(不含股权),库存产品价值20万元,库存材料价值80万元,应付材料款等20万元,应收货款10万元。问题:此时公司的资本、资产和净资产各为多少?
[案例15]1996年10月,某市食品厂等八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公司董事会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市某食品厂在该方案中被要求认缴60万元。
该方案于1997年2月提交股东会讨论,市某食品厂以本厂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是五家企业赞成增资,市某食品厂等三家企业反对增资,其中赞成增资的五家企业股份总额为3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4%,反对增资的三家企业股份总额为1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36%。
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市某食品厂拒绝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由其认缴的6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食品厂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出资。市某食品厂不同意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6]1996年5月,中方甲、乙、丙三公司与外方丁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800万人民币。甲出资200万元,乙、丙各出资60万元,丁出资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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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其食品产品销量越来越大,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在同类产品中开始居于前列。这样,公司便打算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开发其他食品及饮料。为迅速扩大生产,需增加资金投入,丁提出公司增加资本的方案,将注册资金从800万元提高到 1500万元,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乙、丙也认为丁的建议不错。
为此,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表决,股东甲委派的董事提出甲方已无力再出资,不同意增资,但其他董事认为不增资则公司的发展速度会上不去,建议吸收公司外部其他投资人出资,补充应由甲增加的出资。对于这一建议,甲方委派的董事认为,此方案实施将降低甲的持股比例,表示也不赞同。最后董事会对这后一种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共5名,4名同意,1人反对,表决结束后董事会做出增资扩股的决议。随后,公司与公司外部人李某签订了出资协议书,重新制作了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及其出资金额、持股比例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甲方认为,董事会在甲方派出董事反对的情况下,仍做出增资决议,违反了《合资企业法》的规定,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7]郭某等兄弟五人为某副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郭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1)现金:9.3万元 (2)存料91万元 (3)制成品盘存86万元 (4)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 (5)运输设备65万元 (6)盈利19.7万元,以及其它财产共计550余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其价值近70万元。
按郭某兄弟五人的协议,将上述公司资产中除商标权一项财产外,其余全部公司资产均按每位股东1/5比例进行分割。但是,该公司的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郭某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间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厂房、设备等资产分配于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其价值超过了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问题:减资行为的合法性?
第七章
[案例18]某城市市郊原有一国营农机厂,因近年农机产品销路不好,该农机厂只好停产。张某看中农机厂邻近公路旁的一栋2层共3000平方米的空置厂房适合于商业用途,便与农机厂协商,将该厂房装修后做成建材市场对外进行招租,赚取租金。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实业有限公司来进行该项目的经营。为此,双方合议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又拟定了公司章程。
章程规定:
①公司名称为X X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农机厂以厂房出资,该厂房评估价值3100万元,张某以货币400万元出资,农机厂占公司股权88.57%,张某占股权11.43%。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承担经营风险与亏损。
②公司成立后农机厂应负责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将该厂房的产权从农机厂变更为飞龙公司。
③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农机厂指派,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建材市场对外进行广告招租,由于该市场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招租业务很火爆,3个月即招租完毕。飞龙公司共收取商户租金及保证金1600万元。建材市场开业后2个月,张某利用飞龙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和其总经理身份之便,将飞龙公司1500万元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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