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功能翻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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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功能翻译理论 苏珊·巴斯内特和安德烈·勒菲弗尔(2001:l)认为,西方翻译研究发展史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对等,这一曾经至关重要的概念,逐渐淡化,并最终消解。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翻译活动更加频繁,各种文本类型的翻译需求迅速增加,非文学文本成为翻译研究的重要考察对象,德国功能翻译学派应运而生。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卡塔琳娜·赖斯(Katharina Reiss)、汉斯·弗米尔(Hans J. Vermeer)、贾斯特·赫尔兹-曼塔利(Justa Holz-M?ntt?ri)和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德国功能翻译学派为翻译理论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其代表理论有:赖斯的功能主义翻译批评理论(functional category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即文本类型理论(text typology);弗米尔的目的论(skopos theory);赫尔兹-曼塔利的翻译行为理论(theory of translation action)和诺德的功能加忠诚理论(function plus loyalty)。由于多元体系翻译观的影响,与原文文本至高无上观念紧密相关的等值标准逐步被侧重目标系统(target system)的观念所取代。

1.2.1 功能翻译学派的理论基础 卡尔·布勒于1934年提出了语言功能“工具模式”,对功能翻译理论有深远的影响,为赖斯的文本类型学和弗米尔的目的论奠定了基础。

1.2.1.1 布勒的语言功能工具模式 布勒的语言功能“工具模式”包含以下组成因素: 语境(context):语言的“表现功能”,涉及符号与世界的关系; 说话者(speaker):语言的“表达功能”,涉及符号和说话者的关系; 受话者(hearer):语言的“感染功能”,涉及符号与受话者的关系; 符号(sign)。

布勒根据语言工具模式中的组成成分及其关系,区分了三种语言功能:信息功能(the information function)、表达功能(the expressive function)、感染功能(the appellative function)。他进而提出依据文本主要功能对文本进行分类(张美芳 2005:65)。有一些文本明显试图影响读者的观念,一些文本意在产生某种美学效果,另一些则只是传达信息。布勒据此区分出三大文本类型:意动型文本(conative)、表达型文本(expressive)和信息型文本(representative)(周桥 2006:81)。

1.2.1.2 雅各布逊的语言功能模式 雅各布逊发展了布勒的语言工具模式,提出了语言功能模式。这个模式有六个组成要素:信息、语境、信息发送者、信息接收者、接触渠道、代码和话语功能。他根据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把话语功能分成五类:信息功能、表情功能、感染功能、寒暄功能和诗学功能(张美芳 2005:67)。

1.2.2 译功能翻学派的主要理论

赖斯的文本类型理论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即从原文、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译文。弗米尔则以文本目的(skopos)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发展了功能派最主要的理论:目的论(the skopos theory)。而曼塔利比弗米尔更进一步地拓展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适用的领域。她的理论以行为理论为基础,针对包括文本转换在内的所有跨文化转换形式,而重点放在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

1.2.2.1 赖斯的文本类型学

卡塔琳娜·赖斯(Katharina Reiss)于1971年出版了《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局限性》(Reiss 1971/2000),首次提出了功能类别的问题。该书借鉴了对等论,但却标志着德国功能翻译学术分析的开端。

一、理论简介

赖斯认为语篇才是翻译单位,而不是单词或句子,因此应当寻求语篇层面的对等。赖斯试图创立一种基于源语文本和目标语文本功能关系的翻译批评模式。她认为翻译的目标是“目标语文本和源语文本在思想内容、语言形式以及交际功能等方面实现对等”(Reiss译本 1989:12),这样的翻译可以称为“完整的交际行为”。

然而,赖斯发现,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下不可能做到对等,有时也无需对等。因此她在“翻译批评的客观研究方法”一文中解释了一些与对等论相违背的例外情况。有时译文所要实现的目的或功能不同于原文的目的或功能。例如,将一篇英语童话改编为汉语的舞台剧,把莎士比亚的戏剧翻译成外语课堂教材。有时是译文读者不同于原文预定的读者对象,例如把《格列佛游记》翻译成儿童读本,或因商业原因将之编辑成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版本。赖斯认为应该把这些例外情况排除在“翻译”的范围之外,并建议将其称之为“转换”(transfer)。在以上这些情况下,翻译的功能优先于对等论的标准。翻译批评家不再依赖对原文特征的分析,而是要根据翻译的环境来判断译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功能(张美芳 2005:69)。

赖斯指出,对翻译的评估不能仅仅对某方面或某部分做出评估,而应该从确定文本类型开始;文本类型和翻译方法一旦确定,就能够评估译者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相关标准(Reiss 2004:47)。目前的文本类型研究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体裁(genre)和功能。而最早明确提出文本类型问题的便是赖斯(Gentzler 1993:71)。赖斯根据布勒的语言功能论,将文本类型分为三种:信息型(informative)、表达型(expressive)和操作型(operative)。(注:赖斯还分出第四种文本类型:视听媒体文本,如电影电视或广告等,很多学者认为把这种类型单列出来有些勉强,因此为便于列表说明在此省略)。她总结了各种文本类型的特点及其与翻译方法的关系。

1.信息型文本通常文字简朴,以内容为中心,所陈信息包括事实、知识、观点等。传递信息的语言特点是逻辑性强,其内容或“话题”是交际的焦点。

2.表达型文本指的是“创作性作品”,其中心内容是创造性的结构和审美价值。作者或信息发送者地位显著,传递信息的形式特别,语言具有美学特点。表达型文本可以包括富于想象力、创造性的文学作品。

3.操作型文本的目的是“促使行动反应”,即通过劝说、劝阻、要求等感染读者并使其采取某种行动(Reiss 1987:108- 9)。

切斯特曼(Chesterman)用图表描绘了赖斯的文本类型,更为清楚直观。

表1-4 赖斯认为,原文的主要功能决定了翻译的方法。曼迪(Munday 2001:74)对赖斯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赖斯的理论超越了纯语言的层面,超越了文字和意义,把视野拓宽到翻译的交际目的”。

二、理论评价

赖斯的文本类型学在翻译批评和评估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朱志瑜(2004)认为,赖斯试图为翻译批评提出一套客观的标准,建构总体框架,形成一个可以自动调节幅度和范围。这个框架适用面广、评估力强。然而文本类型学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

第一,影响翻译策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局限于文本类型,例如,译者意图、语言功能的制约、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喻锋平 2006: 395-400)。该理论对文化因素对翻译的重要影响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张春柏 2001),因而缺乏广泛的解释力。

第二,该理论从文本类型和语篇功能的宏观层面提出了翻译批评的标准,但没有阐述如何在具体方法上解决翻译与翻译批评问题,因而缺乏可操作性(司显柱 2004)。

1.2.2.2 弗米尔的目的论 赖斯的学生汉斯·弗米尔(Hans J. Vermeer)进一步冲破了等值理论的束缚,以文本目的(skopos)为翻译活动的第一准则,发展了功能翻译学派的主要理论:目的论(the skopos theory)。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以原文为基础的翻译行为(translational action),译者被视为翻译行为的专家,对所承担的任务及译文的定稿负责。像其他任何行为一样,也受翻译目的的支配。任何形式的翻译行为,包括翻译本身,都可以看作是一种行为。任何行为都有一个目标或一个目的。而且,一种行为会导致一种结果,一种新的情景或事件,也可能是一个新的事物。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决定翻译目的的最重要因素是译文预期的接受者,他们有自己的文化背景知识、对译文的期待和交际需求。每一个翻译都指向一定的受众,因此翻译是在“目的语情景中为某种目的以及目的受众而产生的语篇”(Vermeer 1987:29)。

弗米尔基于行为理论,将人类行为定义为在一定情景中发生的意图性、目的性行为,它是交际情景的一部分,同时也为之服务。此外,既然交际情景包含于文化中,那么对任何个别情景的评估包括言语和非言语的成分,均取决于其在所属文化中的地位(Nord 1997:11)。翻译不再被看作是语言间一对一的转换,而是不同文化的交际,因而需要一种文化的理论来解释交际情景中的具体问题以及言语和非言语情景因素之间的关系。这便是弗米尔将其理论称为目的论的原因(张美芳 2005:85)。曼迪(Munday 2001:79)这样归纳弗米尔的目的论:

译文由其目的所决定;

译文为目标语文化提供有关源语语言文化的信息; 译文不会提供违背原文信息的信息; 译文必须语内连贯; 译文必须语际连贯;

以上五条准则的排列体现了轻重的顺序,以目的论为最高标准(转引自张美芳 2005:85)。

一、目的论的基本概念

skopos在希腊语中的意思是“目的”。弗米尔将skopos这个概念运用于翻译研究,认为决定翻译过程的最主要因素是整体翻译行为的目的。他提出,目的具有多样性和层级性。可以使用一些动机性词语,如“目标”(aim)、“目的”(purpose)、“意图”(intention)、“功能”(function)进行描述,并认为以上词语可以纳入到skopos的一般概念之下。诺德分析了弗米尔对以上动机性所做的区别。

“目标”是指动因通过行为手段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 “目的”是实现目标过程中的临时阶段。

“意图”是文本发送者和接受者双方的“以目标为取向的方案或行为”,旨在寻求创作或理解文本的恰当的方式。意图一词也可等同于行为的功能。

“功能”指接受者眼中文本所表达的或希望文本表达的用意,而“目标”则是一种目的,出于这个目的,文本是必要的或被认为是必要的。

二、翻译纲要

翻译一般是通过“指派任务”来完成的。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而需要一个文本,他发动译者进行翻译,这样委托人充当了翻译过程中的发起人。委托人通常会尽可能详细地介绍翻译

目的,解释预期信息交流的对象、时间、地点、场景和媒介,并说明文本的预期功能。这些信息将形成一份明确的翻译纲要(übersetzungsauftrag)。德语中的这个词可以直译为“翻译授权”(translation commission)或“翻译任务”(translation assignment)。弗米尔通常采用“翻译授权”一词。诺德则译为“翻译指导”(translation instruction),并认为“该说法突出了教学法的作用”(Nord 1991:8)。而珍妮特·弗雷泽(Janet Fraser)使用了“翻译纲要”(translation brief)一词,巧妙地表达了übersetzungsauftrag的意思,表明受过专业训练的专业译者可以自由地执行他们认为适合的指令(诺德 2001:39)。这里我们采取弗雷泽的译法。

翻译纲要通常会说明需要哪种类型的翻译。目的通常需要委托人和译者共同商榷,当委托人对当时情形需要何种翻译并不清楚,甚至还有错误看法时,更需如此。需要注意的是,翻译纲要并不会告诉译者如何开展工作,用何种翻译策略,或采取何种翻译类型。这些方面完全依赖译者自己的能力及责任心来做决定。如果委托人和译者在何种译文最适合预期目的的问题上存在分歧,译者可以选择放弃翻译任务或对译文功能不承诺任何责任。

三、目的法则

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目的一词有三种解释: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和使用某种特殊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的发起者(initiator)决定译文的交际目的。发起者出于某个特殊原因需要译文,他通常会提供相关的翻译纲要(translation brief),如翻译的原因、译文的接收者、使用译文的环境以及译文应具有的功能等细节。翻译纲要向译者指明了需要何种类型的译文,而译者并非被动接受一切。他可以参与决定译文的目的,特别是当发起者因专业知识所限或其他的原因对译文目的不够明确时,译者可以与发起者协商,从特殊的翻译情况中得出译文目的(仲伟合 1999:47)。

四、语内连贯和语际连贯

除了目的法则之外,目的论还有两个法则:连贯性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 rule)。

“连贯性法则指的是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intratextual coherence)的标准。所谓语内连贯是指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目的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intertextual coherence)。语际连贯类似于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而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则由译文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决定”(仲伟合 1999:47)。

五、合适与对等

源语文本作者提供信息是,考虑了其预期的源语文化读者的兴趣、期望、知识水平和环境等限制因素。即使源语文本专作翻译之用,仍可假设作者有某些既定的源语文化读者。这是因为源文化文本的作者一般被界定为对目标与文化缺乏必要的了解。否则,他们自己就会用目标与完成目标语文本。(Vermeer 1989:175)

在翻译中,译者是源语文本的真正接受者,他进而向处于目标语文化环境下的读者传达源语文本提供的信息。译者将目标语文本提供给新的读者,而此译文当然是按照译者对读者的需要、期望、已有知识等的设想来完成的。由于源语读者和目标语读者分属不同的语言文化区域,译者的设想显然不同于源语文本作者的设想。这意味着译者不可能提供和源语文本同质等量的信息,他所给的是另一种不同形式的信息。(Reiss & Vermeer 1984:123)

伊文·佐哈尔认为,合适的翻译是用目标语实现了源语文本的语篇关系,同时丝毫不违背自己(基本)的语言系统。(Evan-Zohar 1975:43,图瑞译)

赖斯(Reiss 1989: 163)“对等”是一个以结果为取向的静态概念,描述两个文本,或者较低层次上的字词、短语、句子、句法结构等之间的“交际价值对等关系”。这里的“价值”指的是意思、文体形式含意或交际效果。字词层次的对等并不意味着语篇对等,语篇层次的对等也不会自动带来词汇或句法层次的对等。翻译目的决定了合适的翻译需要何种形式的对等。

目的论中,对等就是适合目的,即要求译文具有与原文同等的交际功能,保持“原文与译文功能不变”(Reiss & Vermeer 1984:140)。

六、文化的概念和文化专属性

弗米尔认为,文化的定义应具有以下特点:动态性、综合性和适应性。弗米尔的定义强调作为文化主要特征的准则规范和习俗惯例。他认为,文化是一个社会全部的准则规范和习俗惯例,是作为社会一员的个体所必须懂得的,这样才能“与人相类”或与人相异(Vermeer 1987:28)。每种文化现象在某个复杂的价值系统中都有一个指定的位置,而每个个体则是时空体系中的一个元素。跨越文化障碍的跨文化行为或跨文化交际就必须考虑有关行为、评判和交际情景方面的文化差异。

翻译意味着文化的比较。译者根据自己对源语文化专属性的了解来解释源语文化现象。译者或从内部或从外部进行解释,取决于翻译对译者本组语言文化而言是译出还是译入。认识一种异域文化,可以将其和我们自己的文化相比较。异于本组文化的东西,对我们来说就是其他文化所特有的。这样本族文化成为认识其他文化的参照物。

如果人们是将每一个行为置于一个具体的文化背景中进行观察的,那么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翻译。各具文化特色的不同观念是我们在翻译中主要关注的问题。

七、文本分类的作用 卡塔琳娜·赖斯在1984年与弗米尔合著的书中,提出了一个具体的理论——文本类型说。文本类型理论基于德国心理学家卡尔·布勒(Karl Bühler)的1934年提出的语言功能“工具论模式”,可以帮助译者确定特定翻译目的所需的合适的对等层级(Reiss & Vermeer 1984:156)。赖斯和其他几个德国语言学者都对文本的两种分类形式作了区分。两种分类法的抽象程度不同:一方面,文本类型按照主体交际功能(传意、表达、使役)分类;另一方面,语篇体裁或变体则按照语言特征或惯例常规分类(如划分为演讲稿、政府公文或广告等)。

传意性文本的主要功能是告知读者真实世界中的事务现象,而语言形式和语言风格的选择都从属于这个功能。假设类型说具有普遍性,那么该学说就同时适用于源语文化和目标语文化。在原文和译文均为传意性文本的翻译中,译者应力图准确、完整地再现原文的内容;在文体方面,则应以目标语语言文化的主导规范为指导。

表达性文本中,审美部分补充、甚至统治了传意部分。原文的文体通常能够对读者产生一定的美学效果。原文的文体会影响译文文体的选择。译者翻译表达性文本时必须力图塑造相似的文体效果。

使役性文本中,内容和形式都从属于文本所要达到的言外效果。如果译文仍需为使役性,译者应以读者的同等反应这一总体目标为指导原则,虽然这可能要改变原作的内容和总体特征。

每种文本类型都包括多种不同的体裁,但一种体裁不一定只涉及一种文本类型。

八、目的论的特色

目的论突破了“对等”理论的限制,使原文不再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目的决定所有翻译行为。决定翻译目的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译文的接

受对象。他们作为译文预期的接受者有其各自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交际需求。同时,目的论也赋予译者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自由,把译者看作翻译过程的“专家”,肯定了译者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传统翻译理论中原文拥有绝对的权威,译者应进行“对等”的翻译,使译文对原文绝对的忠实。而目的论中译者是“专家”,可以在得到原文和翻译纲要后分析翻译目的是否可行,决定执行或与委托者协商修改,并决定使用何种翻译策略和方法完成翻译任务。原文在翻译过程中是影响译文最终质量的诸多因素的基础,是译者所使用的多种信息源之一。译者通常以目的法则为指导采取灵活的翻译策略和方法,为使译文在目的语文化中实现译文功能可能会对原文进行较大的删减或补充。

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行为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翻译行为要在翻译目的的指导下进行,翻译方法和策略也会受到翻译目的的制约。连贯性法则、忠实性法则从属于目的法则。如果目的法则要求原文与译文的功能不同,那么忠实性法则不再适用。翻译行为的目的决定原文应该被翻译(translated)、释意(paraphased),还是被编译(re-edited)。这样传统意义上的“信”、“忠”、“对等”的翻译原则就要服从于翻译目的或功能了(田华 2006)。目的论“为一些违反现有翻译标准但却实际检验十分成功的翻译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引起人们对一些传统上不提倡、但从译文功能角度来看有时是必须的翻译方法重新评估”(陈小慰 2000 :9-12)。因此,局部的不忠实、删减法和改译法有了合理的理论依据,从而使翻译策略和方法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传统译论中评价“好”译文的标准是“信”和“忠”,而费米尔认为“好”的译文应该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很好地实现了翻译目的的多种译文中的一个,这就为翻译批评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好?译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定条件下的好译文可以从可利用的资源角度,或是从客户愿望的角度来判断,也可以是译者的意见或是译文接受者的看法”(Vermeer 2000)。

九、目的论的局限性

第一,费米尔区分了翻译领域中三种可能的目的: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一般性目的(如谋生) ;目标文本在其语境中要达到的交际目的(如教育读者);特殊的翻译策略或方法要达到的目的(如贴近源语文本的形式以便忠实地再现风格)(Nord 2001)。这种分类方法过于笼统,在分类标准上也不具有一致性和科学性。

第二,翻译目的是由委托人或客户提供的。虽然译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但由于译文接受者所处的社会大环境及其思想观念会不断变化,他们的文化素养和对译文的接受能力与译文接受者是否相同,译文接受者阅读使用译文的目的或期待与译文接受者是否一致,以及翻译目的是否实现及实现程度都很难客观地加以把握和衡量。

第三,纽马克(1991:106)指出,目的论简化了实际工作中的翻译目的,只强调满足一种类型的目的文本接受者的需求。而实际上一种源语文本可能会定位于多种类型的读者。翻译目的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的译文读者,有时翻译目的和原文写作意图可能相违背。

第四,纽马克认为,目的论会导致译者呈现出过度简化的目标语文本,因为译者会主要关注那些他或委托人认为有价值的内容,从而损害了原文丰富的内涵。针对这一点,弗米尔(Vermeer 1989:176-182)也有论述,他认为译者的确应该把忠实模仿原文以满足不同类型读者的需要或是保留各种解释原文的可能性为己任,但事实上,由于文化空缺和语言空缺,这个任务并不容易完成。

第五,皮姆(Anthony Pym 1996:338)曾提出一点忧虑,他担心目的论为那些个别在金钱的驱使下可以完成满足一切翻译需求的译者提供理论支持。

第四,以目的法则为理论基础的删减法和改译法如不谨慎使用有可能变成胡译、乱译、并成为一些译者篡改原文,歪曲原作意图的借口(田华 2006)。

受对象。他们作为译文预期的接受者有其各自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交际需求。同时,目的论也赋予译者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自由,把译者看作翻译过程的“专家”,肯定了译者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传统翻译理论中原文拥有绝对的权威,译者应进行“对等”的翻译,使译文对原文绝对的忠实。而目的论中译者是“专家”,可以在得到原文和翻译纲要后分析翻译目的是否可行,决定执行或与委托者协商修改,并决定使用何种翻译策略和方法完成翻译任务。原文在翻译过程中是影响译文最终质量的诸多因素的基础,是译者所使用的多种信息源之一。译者通常以目的法则为指导采取灵活的翻译策略和方法,为使译文在目的语文化中实现译文功能可能会对原文进行较大的删减或补充。

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行为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翻译行为要在翻译目的的指导下进行,翻译方法和策略也会受到翻译目的的制约。连贯性法则、忠实性法则从属于目的法则。如果目的法则要求原文与译文的功能不同,那么忠实性法则不再适用。翻译行为的目的决定原文应该被翻译(translated)、释意(paraphased),还是被编译(re-edited)。这样传统意义上的“信”、“忠”、“对等”的翻译原则就要服从于翻译目的或功能了(田华 2006)。目的论“为一些违反现有翻译标准但却实际检验十分成功的翻译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引起人们对一些传统上不提倡、但从译文功能角度来看有时是必须的翻译方法重新评估”(陈小慰 2000 :9-12)。因此,局部的不忠实、删减法和改译法有了合理的理论依据,从而使翻译策略和方法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传统译论中评价“好”译文的标准是“信”和“忠”,而费米尔认为“好”的译文应该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很好地实现了翻译目的的多种译文中的一个,这就为翻译批评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好?译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定条件下的好译文可以从可利用的资源角度,或是从客户愿望的角度来判断,也可以是译者的意见或是译文接受者的看法”(Vermeer 2000)。

九、目的论的局限性

第一,费米尔区分了翻译领域中三种可能的目的: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一般性目的(如谋生) ;目标文本在其语境中要达到的交际目的(如教育读者);特殊的翻译策略或方法要达到的目的(如贴近源语文本的形式以便忠实地再现风格)(Nord 2001)。这种分类方法过于笼统,在分类标准上也不具有一致性和科学性。

第二,翻译目的是由委托人或客户提供的。虽然译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但由于译文接受者所处的社会大环境及其思想观念会不断变化,他们的文化素养和对译文的接受能力与译文接受者是否相同,译文接受者阅读使用译文的目的或期待与译文接受者是否一致,以及翻译目的是否实现及实现程度都很难客观地加以把握和衡量。

第三,纽马克(1991:106)指出,目的论简化了实际工作中的翻译目的,只强调满足一种类型的目的文本接受者的需求。而实际上一种源语文本可能会定位于多种类型的读者。翻译目的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的译文读者,有时翻译目的和原文写作意图可能相违背。

第四,纽马克认为,目的论会导致译者呈现出过度简化的目标语文本,因为译者会主要关注那些他或委托人认为有价值的内容,从而损害了原文丰富的内涵。针对这一点,弗米尔(Vermeer 1989:176-182)也有论述,他认为译者的确应该把忠实模仿原文以满足不同类型读者的需要或是保留各种解释原文的可能性为己任,但事实上,由于文化空缺和语言空缺,这个任务并不容易完成。

第五,皮姆(Anthony Pym 1996:338)曾提出一点忧虑,他担心目的论为那些个别在金钱的驱使下可以完成满足一切翻译需求的译者提供理论支持。

第四,以目的法则为理论基础的删减法和改译法如不谨慎使用有可能变成胡译、乱译、并成为一些译者篡改原文,歪曲原作意图的借口(田华 200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ci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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