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托类理财业务会计问题的探讨

更新时间:2023-12-18 17: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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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类理财业务会计问题的探讨

作者:丁玲 李晓晨

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年第01期

摘 要:在银行利差持续收窄的大背景下,为确保实现\稳增长\的目标,银行业机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其中银行机构和信托公司合作业务的创新举措层出不穷,在进行会计套利的同时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本文着重介绍银信合作业务中最有特点的信托类理财业务,探讨其会计处理及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信托;理财 1 信托类理财业务概念

信托类理财产品是银信合作业务的狭义表现形式,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之间的理财合作,即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主要包括投资类银信理财、银信理财资金发放信托贷款等业务。

2 信托类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 2.1 信托计划成立阶段

对银行而言,信托型理财产品是银行机构通过募集理财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以获得投资收益的个人、公司和同业理财产品。信托型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在表外核算。在信托计划成立阶段,银行将客户的资金归集至专门的理财账户后,全部划转至信托公司的同业存放账户,同时在表外记录理财产品的本金。

对信托公司而言,不论投资者的资金是银行自有资金或其他机构、自然人的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阶段,信托公司的账务处理都是一致的。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生效、收取委托资金、且产品成立后,在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负债表[1]中,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2.2 信托计划运营阶段

在信托计划运营阶段,银行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信托项目的期末资产收益情况,增加或减少委托项目的账面余额,并在表外贷记或借记“直销委托理财资金-利息调整”科目。对银行机构而言,对信托型理财产品不承担保本责任,因此账务系统不会根据信托资金的用途,区分信贷、票据、受益权等信托类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bt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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