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

更新时间:2023-12-07 03:5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一章 绪 论

一、法医学概念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 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二、法医学学科分支

1、法医病理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尸体

研究内容: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定致伤物、个人识别 2、临床法医学: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活体

研究内容:损伤、疾病、诈病和造作病/伤、性问题、虐待、医疗事故、人身保险的

鉴定

3、法医物证学: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生物性检材

研究内容:亲权鉴定、个人识别

4、法医精神病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活体

研究内容:受检者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类型,评估在某一期间内是否处于精神异常

状态及程度。

5、法医毒理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人体

研究内容:对检材中各种化学物质作定性、与定量分析,阐明毒物的量与、中毒死

亡的关系。

6、法医人类学:应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个体的人类学指标的一门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骨骼、牙齿、毛发等

研究内容:种类鉴定、种属鉴定、性别鉴定、年龄鉴定,身长鉴定、损伤鉴定

三、法医学的任务

1.为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揭露犯罪行为,维护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2.为医药卫生立法提供科学依据,改善人民生活的社会或自然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促进医疗保健工作质量的提高;促进移植医学、赔偿医学等新学科的发展。 3.通过科学研究推动医学和法医学发展。

四、法医学的研究范围

法医学研究的范围极为广泛,既包括临床医学各科的有关内容,也涉及基础医学各门学科的领域。概括地说,包括损伤、残废、疾病以及死亡的医学和法律方面的问题。

我国法医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1)死亡和死亡学说

(2)正常和异常的尸体改变

(3)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中毒,猝死 (4)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5)法医临床学鉴定 (6)性犯罪、性功能障碍 (7)法医物证学鉴定

五、法医学研究方法 1.尸表检验及现场勘查

犯罪现场调查的基本原则是在20世纪初由Edmond Locard提出来的。 2.尸体解剖3.实验室检验4.临床查体5.动物实验

六、临床医生与法医学的关系 (一)临床医生与医学鉴定人 (二)临床医生与证据证人 (三)临床医生与医疗纠纷

七、法医学鉴定

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并以鉴定意见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称为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内容: 1、现场勘验 2、活体检验 3、尸体检验 4、物证检验

5、书证检验(文证审查) (

A.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 B.法医学鉴定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特殊证据;

C.法医学鉴定既是司法人员进行侦察的证据,亦是一种对案件判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

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由三个因素决定

1.法医鉴定人的学识渊博程度和水平,及其在这方面的经验;

2.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技术和方法的科学性、可靠性、特异性以及灵敏程度; 3.检验和鉴定的客体均应具备或满足检验或鉴定所需要的条件。 (

A.鉴定结论原则上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

B.有时尚须与现场勘验记录、调查案件所作的访问笔录和案情调查报告、证人的证词、被害人或嫌疑对象乃至被告提供的情况相印证,方能确定其正确性,成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

法医学鉴定人

法医学鉴定人指受过法医学的专门训练,具备从事法医学鉴定必需的知识、技术和经验的人员。

法医学鉴定人通常指:

(1)各级公安局(厅)、法院和检察院的专职法医; (2)医学院校法医学系或法医学院的法医学教师; (3)有丰富医学学识和经验的临床医师。

法医学鉴定人义务:

勘查现场、书写鉴定意见书、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出庭接受质询

法医学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①鉴定人须接受委托;

②鉴定人应在司法部门或鉴定单位的专门实验室或医院的科室工作,对尸体、活体或物证应用科学知识和技术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③鉴定人应根据检验结果,实事求是地回答委托人或委托单位提出的问题,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拟写法医学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法医学鉴定人根据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对鉴定客体进行检验获得结果,最后得出结论,写出的文字材料称为法医学鉴定书。

补充鉴定

若委托单位提出新的问题和获得新的材料,可将新发现的材料及全部案件材料,一并交给鉴定人,要求鉴定人对原鉴定再次进行修改、补充和回答新提出的问题,称补充鉴定。 再鉴定或重新鉴定

若鉴定人所作鉴定的内容有重要遗漏或重大矛盾、鉴定内容在学术上尚有争议,或对鉴定人的鉴定能力有疑议,委托单位可委托他人另行鉴定,或增加鉴定人再作鉴定,称再鉴定或重新鉴定。

八、法学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目的 1.法医学要研究法学理论、研究实体法学、程序法学的立法要求,不断为法学研究提供资料,为立法提供咨询意见或论证意见;

2. 法学需要了解法医学的技术进展,并以新成果不断丰富法学有关证据学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死 亡

一、死亡的概念

死亡指生物个体生命的终止,表现为循环、呼吸、脉搏等生命功能的丧失。

二、死亡的诊断

1.心脏死: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停止而导致的死亡称心脏死。

常见原因:心血管系统疾病、损伤、中毒、电击、酸碱和电解质失衡、自主神经反射性

紊乱等

2.肺死亡: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停止而导致的死亡称为肺死亡。

常见原因:呼吸系统及呼吸中枢疾病和外伤、机械性窒息和溺水、中毒、电击、高位截

瘫等

3.脑死亡: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完全丧失称为脑死亡。

常见原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和外伤、继发心肺功能衰竭、继发其他器官疾病—肝、肾 脑死亡诊断指标(哈佛标准):脑昏迷不可逆转、无自动性呼吸、无反射、平直脑电图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径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

亡的依据。如芬兰(1971)、美国(1978)、德国、罗马尼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国家虽然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

三、死亡过程

个体死亡自发生到最后终结的阶段称死亡过程。 (一) 濒死期

1、 是死亡过程的最初阶段。2、濒死期持续时间长短不一,可从数分钟至数小时,

甚至更长。3、与死因、机体状态和救治情况等有关。

死亡的最初阶段:1、中枢神经系统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2、意识模糊或

消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3、血压下降,心跳呼吸变弱,出现终末期呼吸。)

(二)临床死亡期

死亡的第二阶段:1、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由皮质延伸至皮质下部和脑干部;2、呼吸、

心跳停止,循环中断;3、各种反射消失。

(三)生物学死亡期

此期为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指组成机体的细胞发生死亡。

死亡的最终阶段:1、全身各组织代谢停止陷入不可逆状态;2、摘出的器官已不能作移

植用。

假死

1、概念:处于濒死期者,有时生命功能处于极度微弱状态,临床的常规检查方法难以察

觉生命指征的存在,此种状态称假死。假死者若经及时救治可复活,有时亦可自然复苏。

2、发生假死的常见原因:机械性窒息、镇静安眠药中毒、CO中毒、电击、高低温损伤、

脑震荡、癫痫、严重脱水、尿毒症、糖尿病昏迷、严重营养不良和强烈精神刺激等多种疾病或损伤,早产儿更易发生假死。

3、对怀疑假死者应作如下检查,仔细鉴别:

(1)心脏活动:①用听诊器在心前区听诊;②心电图观察心电活动。

(2)呼吸活动:①用听诊器在喉头部检查管状呼吸音;②气管插管时可感觉咽喉反

射。

(3)血液循环:①用眼底镜观察视网膜血管搏动和血流;②眼球张力和眼压正常;

③瞳孔变形试验,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解除压迫后,瞳孔很快恢复正常者为有血液循环;④用1%荧光色素钠滴眼,2-5分钟内,结合膜的黄染褪色,说明有血液循环。

4、超生反应:生物学死亡期开始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细胞仍保持着生命功能和对外

界刺激发生的低级原始性反应,此种现象称超生反应。

以下现象可用于推断死亡时间:

1.断头后1~10分钟,眼球运动;口唇、下颌运动;躯干痉挛;心跳;颈动脉涌血; 2.死后数小时,心房肌遇冷或金属刺激可见蠕动;

3.用林格氏液或去纤维蛋白的血液注入冠状动脉,心肌节律性收缩可保持数小时; 4.肠蠕动可持续数小时,可发生死后肠套叠。

四、死亡原因

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情况。 (一) 根本死因:

指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的事件中最早的疾病或损伤,或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情况。根本死因是可以引起较严重后果的疾病、损伤及其原发事件。在分析死因时,必须指出导致死亡发生的原发性疾病或外伤。 (二)直接死因

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是来自根本死因的致命性并发症,是死亡发生的直接启动因素。它可以是疾病,如支气管肺炎,也可以是一种病理状态,如休克、脑水肿和脑疝形成、败血症等。常见的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肺水肿等。 (三)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的关系

1、直接死因与根本死因具有因果关系,根本死因是直接死因的启动原因。

2、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的时间间隔可有可无。时间间隔的长短依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的关系变化较大,一般间隔很短,有的间隔很长,可长达数年。无时间间隔者,根本死因同时就是直接死因。

(四)辅助死因

是根本死因以外的疾病、中毒、窒息或外伤,在死亡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 (五)死亡诱因

1、因轻微外伤、体力活动或精神因素等诱导身体原有潜在病变恶化而死亡; 2、死亡诱因不参与死因。这些因素单独存在时不足以致死; 3、死亡诱因与根本死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辅助死因与根本死因之间无因果关系。 (六)联合死因

1、在死者身上,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均可单独致死的死亡原因; 2、构成联合死因的是相互无关的一系列疾病或损伤的情况。它们从病因学和死亡机制方面无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可称之为并列死因。

四、死亡方式

1、概念:产生根本死因的主要事件的情节或方式称死亡方式。死亡方式是对无数种死亡原因发生的具体情况的概括。

2、死亡方式包括:1.自然死亡;2.自杀死亡;3.他杀死亡;4.意外死亡 其中:暴力性死亡—自杀死亡、他杀死亡、意外死亡 非暴力性死亡—自然死亡

五、死亡机制

死因引发的危及生命的病理生理功能紊乱,即原发疾病或损伤引起的、最终导致死亡的病理生理过程。

六、死亡证明

证明某人确实死亡,并说明其死亡原因、死亡方式等情况的法律文件称死亡证明。

第三章 死后变化

第一节 概 述 一、死后变化

人死后,尸体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发生一系列变化,称为死后变化。

二、死后变化的影响因素

(一)外界环境因素:1.自然气候;2.尸体所处的环境地点;3.尸体上的衣着服饰等。 (二)尸体本身的内在因素:1.年龄、性别、体型;2.疾病及死亡原因。

(三)人为因素:1.冷藏或冷冻;2.停尸载体及尸体的体位;3.尸体搬运; 4.医源性因素。

三、死后变化的分类

(一)按死后经过时间(24小时为界)

1.早期死后变化:超生反应、肌肉松弛、皮革样化、角膜混浊、尸冷、尸斑、内部器官血液

坠积、尸僵、尸体痉挛、自溶、溶血和自身消化等。

2.晚期死后变化:尸体腐败的各种征象、霉尸、白骨化、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古尸、

人为或动物毁坏尸体等。

(二)根据尸体是否完整 1.毁坏型死后变化:尸体腐败的各种征象、霉尸、白骨化及动物和自然因素对尸体的毁坏等。 2.保存型死后变化: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古尸、浸软。

第二节 早期死后变化

早期死后变化指人死后24小时以内发生的变化;

一、尸冷:人死后,因新陈代谢停止、不再产生热量,尸体原有热量不断散发,使尸温逐渐

下降至环境温度,或低于环境温度的现象称尸冷。

1、尸体温度的下降有一定的规律性,根据尸体温度下降的速度可推断死后经过时间; 2、成人尸体在16-18℃室温下,死后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尸温下降1℃左右;10小时后尸温下降变慢,平均每小时下降0.5℃;24小时后,尸温与环境温度相同。 3、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

① 环境因素: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停尸物导热性;

② 死因:猝死、CO中毒、机械性窒息、痉挛性疾病死亡者,尸冷慢;而慢性消耗性

疾病与大失血死亡、溺死、冻死者,尸冷快;

③ 个体差异及尸温的下降速度:瘦﹥胖;男﹥女;小孩﹥成人

4、尸体冷却一般顺序大概为:耳鼻→趾指→四肢→躯干→胃区→腋下→直肠。

5、法医尸检时,通常以测直肠温度或肝表面温度代表尸体体内温度,推测死亡时间; ①测量时温度计应插入肛门6-8cm;②每小时测量一次

6、尸冷的法医学意义:1.确证死亡;2.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根据之一。

二、尸斑:尸体血液因重力而坠积于低下部位未受压迫的血管,并在该处皮肤呈现有色斑迹

称为尸斑。

1、尸斑形成机制:尸斑乃血液循环停止、血液受自身重力作用,坠积于低下部位血管内,

并使之扩张充盈,红细胞沉积于最低部位,透过皮肤呈现出紫红色或暗

红色的尸斑。

2、尸斑的特征:尸斑是早期尸体现象之一;死后1-3小时开始出现;初起色浅淡,面积

小,压之退色;以后逐渐扩大,且融合成片,边缘清;紫红色或暗红色。

3、尸斑发展过程:尸斑的发展分为三期 (1) 坠积期:死后12小时内

此期尸斑的特点:①指压可使之退色,解除压力后又可恢复原色;

②变动尸体位置,尸斑可转移,即在变位后尸体的低下部位可出现新的尸斑,原尸斑可逐渐消失;

③切开尸斑处皮肤可见血液从血管内流出,用纱布易擦掉,此法可与皮下出血鉴别;

④组织学特点为局部皮肤真皮与皮下毛细血管高度扩张充满血液,血细胞外形完整,相互紧靠。

(2) 扩散期:死亡后12-24小时(死后组织液进入血管内使尸体血管内的血液发生溶血,

并向血管外扩散,浸染组织间隙。尸斑颜色进一步加深、范围扩大,呈紫红色大片状。)

此期尸斑的特点:①指压尸斑不能使之完全消失;

②改变尸体位置,原尸斑不消退,但可有浅淡新尸斑形成; ③切开尸斑处皮肤,组织间隙有浅黄色或红色液体流出,纱布 不易抹去;

④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可见血管腔内红细胞破碎或均质状物,HE染色呈橘红色;血管壁与血管周围组织也染成同样颜色。

(3)浸润期:从死后24小时以后的尸斑(此期,被血红蛋白浸染的液体渗入血管周围组

织间隙及组织细胞内,使之着色。) 此期尸斑的特点:①尸斑固定,指压不退色;

②翻动尸体不形成新的尸斑;

③切开尸斑处皮肤切面无血液流出,组织呈紫红色;

④组织学检查见血管周围组织呈红色,真皮亦染为红色;有时 可见菌落形成。

4、尸斑的颜色(主要取决于血红蛋白及其衍生物的颜色) 冻死者→鲜红色(氧合血红蛋白不易解离);氰化物中毒→鲜红色(HbCN);一氧红碳中毒→樱红色(HbCO);氯化钾、亚硝酸盐中毒→灰褐色(正铁血红蛋白) 5、尸斑的法医学意义:(1)尸斑是最早出现的死亡征象之一;

(2)根据尸斑的发展可大致推测死亡时间; (3)尸斑的颜色和程度为分析死因的参考;

(4)根据尸斑的位置和分布情况可推测死亡时的体位及有无移尸; (5)尸斑能提示停尸环境对尸体的影响,停尸接触物的表面形状等。

三、内部器官血液坠积

人死后,内部器官的血液因自身重力而坠积于这些器官的低下部位的血管内,称为内部器官血液坠积。

四、尸僵

死后肌群发生僵硬将关节固定,而使尸体呈僵硬状态,称为尸僵

1、尸僵形成的机制:尚未完全明了A三磷酸腺苷学说B乳酸学说 2、尸僵发生的时间和顺序有一定的规律性: (1)一般死后:1-3小时开始出现;4-6小时扩展到全身;12-16小时发展到高峰;24-48小时腐败发生后开始缓解;完全缓解需3-7天;

(2)尸僵的形成顺序:分上行型和下行型,下行型多见,通常指自下颌和颈部关节固定

的小肌群开始逐渐向下扩展至全身。

3、尸僵发生与发展的影响因素:①环境温度:环境温度高,尸僵发生早且缓解快;温度

低则尸僵出现迟而持久。

②死亡原因:死前发高热者,尸僵发生早;窒息、大出血、水肿者尸僵出现迟;士的宁中毒死者,尸僵发生迅速;CO中毒死者,尸僵出现晚且持续较久。

③ 个体差异:成年强壮者,尸僵出现较慢、较强、持续时间长;老人及小儿肌肉不发达尸僵形成早而弱,持续时间短,缓解早。

4、尸僵的法医学意义:(1)尸僵是死亡的确证;(2)根据尸僵的出现顺序推测死亡时间; (3)

判断尸体姿态和位置是否曾被移动。

五、肌肉松弛

人死后肌张力消失,肌肉变软,称为肌肉松弛。肌肉松弛是最早出现的尸体现象。 表现为:瞳孔散大、眼睛微睁,口微开,面部表情消失、沟纹变浅,肢体变软、关节易

屈曲,括约肌松弛使大小便和精液外溢。

法医学意义:发生肌肉松弛的尸体因皮肤和肌肉失去弹性和张力,在受压部位可形成反

映接触物体表面形态的特征性压痕,且不易消失而保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可推测死后尸体的停放地点和姿势及有无移尸。

六、尸体痉挛

死后肌肉未经松弛阶段、立即发生僵直,使尸体保持着死时的动作和姿势,称尸体痉挛。尸体痉挛一般发生于局部。 1、 形成机制:不完全清楚

2、 尸体痉挛的法医意义:由于尸体痉挛可保持着死者生前最后时刻或身体局部某些肌群

的收缩状态,故对分析案情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七、自溶

人死后,组织、细胞因受自身固有的各种酶的作用而发生结构破坏、溶解,使组织变软、甚至液化,称为自溶。

1、自溶的机制:死后尸体组织细胞中的溶酶体遭到破坏,释放出数十种水解酶,使组成

细胞的蛋白质、核酸、脂类及糖类等高分子化合物或复合物水解,致组织细胞的结构破坏,器官变软。细菌的存在加速自溶。

2、自溶的发生与发展有一定的规律性:胰腺和胃肠粘膜最早发生自溶;然后是实质脏器;

脑组织自溶发生亦早,但发展较慢;皮肤与结缔组织自溶较慢。

3、自溶的发生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①环境温度高、衣着多的尸体自溶发生快;

②猝死、机械性窒息、中毒、电击等急性死亡者因组织内含有多量有活性的酶,且尸温较高,故

自溶快;慢性消耗性疾病死者自溶较慢。

4、自溶的法医学意义:①脏器自溶的发生和发展,可作为推断死亡经过时间的参考;

②自溶须与变性、坏死等生前病变鉴别。

八、角膜混浊

人死后角膜的透明度减低,直至完全不能透视瞳孔,呈灰白色样外观,称角膜混浊。角膜混浊常在死后5-6小时出现。

1、分类:轻度混浊:可透视瞳孔死后;5~6小时-角膜出现白色小点;6~12小时-斑点

扩大

中度混浊:尚可透视瞳孔死后15~24小时-混浊加重、半透明 高度混浊:不能透视瞳孔死后48小时以后-不能透视瞳孔

2、角膜混浊的影响因素:眼睑是否闭合;周围环境的温度;周围环境的湿度。

3、角膜混浊的法医学意义:① 有助于推断死亡时间;② 防止与白内障等疾病混淆。

九、皮革样化

尸体局部受损皮肤以及粘膜,因水分不断蒸发而变硬,呈蜡黄色、黄褐色或深褐色的现象称为皮革样化。 1、常见部位:(1)口唇、阴囊或阴唇等皮肤较薄的部位;

(2)皮肤皱褶处,如婴幼儿颈项部的皮肤; (3)表皮剥脱区、索沟、烫伤面等损伤处。

2、皮革样化的法医学意义:①可保存擦伤原有的形态与索沟的花纹; ②有助于鉴别生前擦伤和死后擦伤;

③局部干燥应与皮肤粘膜损伤鉴别。

第三节 晚期死后变化

个体死亡24小时后在尸体上表现出的死后变化。 包括两类:A.保存型死后变化;B.毁坏型死后变化。

有的可晚至2-3天表现出来,发展到白骨化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一、腐败

死后机体组织的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逐渐分解和消失的过程称腐败。腐败的结局是尸体白骨化。

1、腐败的机制:生前存在于口腔、呼吸道和消化道内的各种菌群,均可在尸体内大量滋生

繁殖。尸体成为腐败细菌生长繁殖的场所,细菌将尸体组织中的结构复杂的蛋白质、脂肪和糖类等分解为简单的有机物,如氨基酸、酸类和酚类物质,以及甲烷、氨、氮、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多种有毒气体。

2、尸臭:死后3-6小时,肠管内的腐败细菌开始产生以硫化氢和氨为主的腐败气体,并从

口、鼻和肛门排出,具有特殊的腐败气味,称为尸臭。

3、尸绿 :尸体腐败气体中的硫化氢与血液中血红蛋白结合成硫化血红蛋白,或与从血红

蛋白游离出的铁结合成硫化铁,而透过皮肤所呈现的绿色称尸绿。尸绿一般于死后24小时首先出现在右下腹,36小时可扩展到全腹壁,最后波及全身。

4、腐败水气泡:腐败充分发展,气体可窜入表皮与真皮之间,形成大小不等的气泡;组织

间隙及毛细血管内液体受腐败气体的挤压,渗入腐败气泡中,即形成腐败水气泡。

5、泡沫样脏器:内脏实质性器官中,因腐败气体产生使脏器内形成大小不等的海绵状空泡

称泡沫样脏器。常见于肝、肾、脾等脏器。

6、腐败静脉网:尸体血管内的腐败气体增加,使内脏血管内血液流向体表,皮下静脉因充

满腐败血液而高度扩张,外观呈暗红色或者青绿色树枝状血管网称腐败静脉网。早期多见于腹部和上胸部,后扩展至全身。

7、腐败巨人观:腐败充分发展后在腐败气体作用下,尸体因膨隆、肿胀,而体积增大称

巨人观。腐败巨人观的尸体多呈紫黑色;头面肿胀眼球外突,口唇肿大外翻,舌尖突出于口唇之外,难以辨认死者生前面貌;胸腹部高度膨隆;阴囊膨大,状如气球;全身软组织呈气肿状。

8、死后呕吐:腹腔内腐败气体压迫胃肠内容物,从口、鼻排出称死后呕吐。

9、肛门、子宫、阴道脱垂和死后分娩:由于腹腔内腐败气体压迫骨盆底,使直肠中粪便

排出,肛门脱垂。妇女可有子宫、阴道脱垂。孕妇死亡后,胎儿也可被压出,成为死后分娩。

二、白骨化

尸体的软组织经腐败逐渐软化、液化,直至完全溶解消失,指甲毛发脱落,仅残余骨骼,称为白骨化。空气中成人尸体白骨化夏季约需2-4周,春秋需5-6周,冬季需数月;泥土中尸体需3-4年,有的需7-10年;毛发及骨可保存几十年甚至几百年。

三、霉尸

尸体处于适宜真菌生长的环境条件下,在裸露的局部或全身表面出现一层白色或灰绿霉斑,称为霉尸。

四、木乃伊

尸体处在干热或通风条件良好的环境中,因水分迅速蒸发而不发生腐败,以干枯状态保存下来,称为木乃伊,或称为干尸。木乃伊可是全身性,亦可是局部性。

1、形成条件:外因:干燥、通风、较高的环境温度或周围有强吸水的物质(大量木炭、

灯芯、多层棉质吸水的衣物、香灰等);

内因:死前有严重脱水的死因,如砷中毒致腹泻;死前体质消瘦或脱水;死前

有大量失血。

2、木乃伊的法医学意义:①有助于推测死亡经过的大致时间;成人尸体形成木乃伊最少

需要2-3个月,婴幼儿死后两周即可形成;

②木乃伊的形成,可在一定条件下保存尸体上的损伤或某些病变的特征;

③木乃伊可长期保留个人特征,有利于个人识别和人类学研究。

五、尸蜡

尸体的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氢化形成暗黄色或白色的蜡样物质称尸蜡。全身尸蜡罕见,大多为局部尸蜡。尸蜡常见于四肢、臀部、面部与乳房等处。内脏和脂肪少的组织不能形成尸蜡。

1、尸蜡法医学意义:① 尸蜡形成有助于推断死亡后经过的时间。死后2-3月,可出现尸

蜡化;全身尸蜡约需1年以上。 ② 尸蜡可长期保存生前损伤、索沟及扼痕等。由于尸蜡比重轻于水,故可使尸蜡化尸体浮出水面。

六、泥炭鞣尸

处于酸性土壤或沼泽中的尸体,因脱钙、脱水和鞣化,形成的一种晚期尸体现象称泥炭鞣尸。泥炭鞣尸使尸体及其上伤痕得以保留。

1、泥炭鞣尸形成机制:泥沼和土壤中含有大量鞣酸和多种腐植酸,具有杀菌防腐作用,利

于泥炭鞣尸形成。

2、泥炭鞣尸的特征:皮肤呈暗褐色,鞣皮状;脏器组织脱水而体积缩小、重量减轻;骨骼、

牙齿因脱钙变软,容易盘曲、卷曲或随意切开;泥炭鞣尸可将体表损伤保存数百年以上;且能较好的保存指纹、毛发。

七、浸软

8周以上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后,不能完全被溶解吸收,浸泡于无菌的羊水中,发生自溶性改变,称为浸软。浸软程度:一度,二度,三度。

第四节 其他因素对尸体的毁坏

各种昆虫、动物和人类均能在尸体上形成各种死后损伤。形态特殊,推断致伤动物或昆虫的种类。 一、动物毁坏

1、昆虫类 蝇蛆、蚂蚁、蟑螂和甲虫2、鼠类3、犬狼类4、鸟类5、水族动物

二、死后人为损伤

(一)临终抢救 :心腔注射,在心前区留下一个或多个点状针痕,刺破胸腔内脏; 心脏按摩及人工呼吸,可造成胸腹部大面积表皮剥脱、肋骨胸骨骨折等。 (二)粗暴地搬动尸体:可造成颈椎骨骨折、头部挫伤或长骨骨折;在粗糙物体的表面拖

拉尸体可形成死后表皮剥脱,抛尸体于坚硬的物体上亦可形成挫裂样损伤等。

(三)尸体解剖:开颅时切破硬脑膜和静脉窦,血液可流入硬脑膜下;用锯或凿子开颅可

使原有的线状骨折延长;可造成颈部的舌骨和甲状软骨骨折。

(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破坏侦察工作而毁坏尸体:如碎尸、焚尸、毁容等

第五节 死亡时间推断

1、死亡时间:发现、检查尸体时距死亡发生时的死后间隔时间。

2、死亡时间推断:根据尸体现象和其它改变,推测死亡至发现、检查尸体时距死亡发生时

时间间隔的过程。

一、根据尸温推断死亡时间 直肠温度测量(效果最好);肝脏温度测量;脑室温度测量;体表温度测量

二、根据死后变化综合推断死亡时间

(一)尸斑:0.5-2h开始出现;3-12h开始融合;12-24h固定,强力压迫颜色可减退;

24h以后指压不褪色

(二)尸僵:1-5h下颌关节和颈项部开始出现;6-8h全身肌肉强硬;10-15h手指、足

趾强硬;24h全身肌肉强硬达到高峰;24-48h下颌和上肢开始缓解

(三)角膜改变:6-12h轻度混浊;18-24h混浊加重,瞳孔可见;48h完全混浊,瞳孔

看不见;3d眼睑遮盖部位角膜肿胀,乳白色,其余干燥,黄色;4d眼球腐败,轻度突出

三、根据胃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

(一)胃内容物:进餐中或餐后不久 胃内充满未消化食物;进食后1h 胃内食物变软,外

形较完整;进食后2-3h胃内容大部分移向十二指肠,并有相当程度的消化;进食后4-5h胃内空虚仅有少量消化物,十二指肠内有食物;进食后6h以上,胃、十二指肠内均空虚

四、根据膀胱尿量推断死亡时间

膀胱尿量:就寝后2-3h尿量较少;就寝后4-5h尿量较多;凌晨死亡 膀胱充盈。

五、根据酶的测定推断死亡时间

酶浓度:4h以内保持相当强的活性;12-18h活性略低; 36h活性更低; 48h活性完全

消失

六、根据DNA检测推断死亡时间

心脏组织DNA: 6h几乎无变化;12h少有下降;18h再次下降;36h仅剩少量。

七、根据尸体上的蛆蝇推测死亡时间

(一)19世纪末国外的昆虫学家成功的通过昆虫学检查,正确判断了某些案件的死亡时间。 (二)尸体腐败的不同阶段昆虫的演替不同,昆虫类群所示的时间与尸体腐败的时间不一致,

提示尸体可能被移动过。

八、其他方法

(一)根据死者头发的长短、胡须的长度,可推测死者生前最后一次剪发到死亡时的时间; (二)根据穿衣多少及其毁坏程度、现场血痕的陈旧度、尸体下方植物生长情况等推测死亡

时间;

(三)根据书信、报刊、日记、车票日期、钟表停止时间等间接推测死亡时间。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机械力作用,致机体组织细胞完整性破坏或功能障碍,称为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三要素:致伤物、外力、机体损伤 一、擦 伤

擦伤是指钝性致伤物与体表摩擦造成的以表皮剥脱为主要改变的损伤。 类型:抓痕、擦痕、撞痕 、压擦痕 法医学意义:擦伤所在部位,常标志暴力作用点;擦伤的形态特征指示暴力作用的方向; 擦

伤的形状推断致伤物作用面的形状;局部的炎症反应或痂皮形成提示生前伤;擦伤的形态特征、分布特点可推断事件的性质或犯罪嫌疑人的意图。

二、挫 伤

挫伤是指由钝器作用造成以皮内或/和皮下及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 形态特点:皮内、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局部肿胀;炎症反应

法医学意义:挫伤所在部位,标志暴力作用点;挫伤本身即是生前伤的标志;皮下出血颜

色的改变,可推测损伤时间;皮下出血的分布、数量和形状推测施暴意图;皮下或皮内出血的形态--致伤物打击面。

三、创

创是由较强大的暴力致皮肤全层或内脏器官破裂的开放性损伤。 创的分类:钝器创、锐器创、火器创

法医学意义:推断致伤物类型;创内异物--确定致伤物;特定部位的创--事件性质;常是致

命伤

四、骨和关节损伤

1、骨折的特征:a:局部肿胀、血肿b:畸形c:反常活动d:骨擦音e:常伴关节脱位 2、法医学意义:外力作用点;致伤物类型;作用方式

五、机械性损伤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 全面、细致检查记录身体各部位每个损伤; ? 记录合并症,特别是一过性功能障碍; ? 准确描述损伤的位置、数量和相互关系; ? 公认的解剖学标志及标准单位描述;

? 客观记录手术所见,注意附属物或残留物并保存

? 尸检时,除检验创伤及其并发症外,还要寻找创内异物,采取血液和指纹; ? 可加绘简图、摄影或录像,标记损伤特征。

六、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 损伤的形态学特征,类型;

? 致伤物的推断,损伤方法的判断; ? 生前伤、频死伤或死后伤的鉴定; ? 损伤时间的推断;

? 损伤程度及后果,死亡原因的判断;

? 死亡方式的判断,自杀(伤)、他杀(伤)或灾害意外。

第六章 交通损伤

一、交通损伤概述

交通损伤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伤总称,即指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和参与交通运输活动中的物体,在运行过程中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完整性破坏或功能障碍,甚至死亡。

二、交通损伤的特点

1.损伤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交通工具须处于运动状态; 2.由交通运输工具直接、间接或联合造成; 3.交通损伤多属钝性机械力损伤; 4.交通损伤常表现为多发性和复合性;

5.部分交通损伤案件的发生与驾驶人员的精神、生理和病理状况有关; 6.交通损伤可被用来作为自杀或他杀的手段。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 一、概述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包括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可发生在交通工具内或外,多见于事故或意外,也可见于自杀和他杀。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原因

(一)驾驶员因素:1、超速、超载行驶,是最常见的原因;2、违反交通安全操作;3、酒

后驾车;4、新手驾车、无证驾车;5、服用违禁药品后驾车

(二)车辆因素:主要是机械故障引起的。

(三)道路因素:弯道或坡道事故频率最高,公路较窄无分隔带亦与事故发生率有关。 (四)行人与骑自行车人违章 (五)交通管理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一)行人的损伤特征

1.撞击伤,是最常见的损伤类型。车辆撞击人体可造成不同特点的损伤:(1)保险杠损伤(2)承重腿损伤(3)机动车车头所致的碰撞伤

2.伸展创,也称纹状浅表撕裂,指皮肤组织受极大的牵拉,当牵拉力超过皮肤的抗拉极限时,皮肤沿皮纹裂开形成浅小的撕裂创。表现为在人体四肢与躯干相连部位如腹股沟、腋前、颈部以及腹部、腘窝等身体屈侧部位。

3.碾压伤,是人体被机动车轮胎碾压形成的损伤,它是交通事故损伤中比较严重的一种。(1)不刹车碾压(2)刹车碾压

4.摔跌伤,指人体在机动车的作用下抛出摔落于地面或地面上物体形成的损伤。损伤的形态和程度取决于路面情况,汽车传递给人的能量大小,人体的姿势与着地部位,衣着情况。 5.砸压伤与挤压伤

砸压伤,是指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翻车、坠车等现象时,被车辆或其它物体砸压人体造成的损伤。

挤压伤,是指机动车车体、部件与周围环境在特定情况下对人体挤压造成的损伤。 (二)车内人员的损伤特征

车内人员的伤亡以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员最多,其次为驾驶员、后排坐乘员。大客车乘员的损伤以前排多于后排。 1、驾驶员损伤

(1)挡风玻璃或玻璃框碰撞伤

当机动车前方发生撞击时,驾驶员以脚为轴心,在无安全带和气囊保护的情况下,臀部抬起、身体前倾,头部撞击挡风玻璃或玻璃框,可造成前额或发际部位的擦伤、挫伤和挫裂创,颅骨骨折,大脑额颞部的挫裂伤。 (2)挥鞭样损伤

机动车在碰撞时,驾驶员或乘员由于车辆行驶中突然加速(追尾)或减速(正面碰撞),头部急剧加速或减速运动致颈椎过度伸屈致颈椎骨折脱位,颈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项部肌肉出血,称为挥鞭样损伤。 (3)方向盘损伤

未系安全带的驾驶员在车辆碰撞时,由于紧急刹车和制动,身体前倾,座位席也惯性前移,使胸部或上腹部撞击在方向盘上。有时也因车头变形,发动机和方向盘后移,将驾驶员挤压于方向盘与座椅背之间。 (4)四肢反射性损伤

碰撞发生的瞬间,两手本能性地抓紧方向盘或用力撑住身体的避险动作,会造成手腕和前臂尺桡骨的骨折。同时紧急刹车会使冲击力传导至承重腿上易发生胫腓骨扭转螺旋性骨折,称为脚踏板损伤,在右足的鞋底留下印痕。 (5)安全带损伤

安全带的伸缩性可增加制动距离和延长减速时间,保护头部避免撞击,防止人体被抛掷。有时因撞击力巨大或车辆翻滚等,束缚胸腹的安全带猛然收紧挤压人体造成安全带损伤,表现为相应部位的斜行条带状皮肤擦伤。 2、乘员的损伤

(1)副驾驶位乘员的损伤;(2)后排乘员的损伤。 3、车内人员的其它损伤 (1)被抛出车外的损伤;(2)异物穿刺创;(3)车门挤压伤;(4)烧伤。

四、摩托车交通事故损伤

摩托车高速、开放、缺少保护措施、稳定性差,常在人丛中或车从中穿插行进,事故发生率极高,伤亡率也居机动车损伤的首位。

五、酒精、药物滥用与交通事故

1、酒精对汽车驾驶员不安全性的影响主要有:

①视觉障碍;②平衡失调;③注意力障碍;④心理变化;⑤疲劳;⑥酒精具有扩张血管,增加血管内血液充盈度和抑制凝血机制等作用,故饮酒后脑血管处于一种特殊的临界状态,一旦有轻微的外力作用极易发生破裂形成颅内出血导致死亡。

2、药物滥用主要是指违背公认的医疗用途和社会规范而使用任何一种药物。常见的有: ①麻醉药品;②催眠、镇静安定剂;③兴奋剂;④致幻剂。这些药物通过干扰驾驶员的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降低其操作控制行为能力。

六、交通事故物证检验与应用

能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质称物证。交通事故的物证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物品、人员等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和受侵害的遗体等。它以两种方式形成:①物质结构形态的破坏;②物体交叉转移。

七、道路交通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一)法医学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死亡原因是由交通工具造成的致命伤,还是由其它暴力因素,疾病猝发,醉酒或中毒致死;

2.死亡性质是交通事故、意外,还是自杀或他杀;

3.是生前或是死后碾压,是单轮碾压或双轮碾压,碾压次数;

4.根据损伤特征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检验结构,进行事故经过的重建;

5.收集各种法医物证,根据交通事故物证检验结果和损伤特点,提供肇事车辆的特征或认定,为逃逸车辆的侦察提示方向; 6.区分死者为驾驶员、乘客或行人; 7.无名尸身源的确认。 (二)死亡方式的判断

1.交通事故或意外致人死亡 2.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自杀

被控父亲 不能排除父权

母亲 估计被控父亲 孩子 遗传标记测定 是生父的可能性 利用的是统计学理论

二、否定父权和认定父权 (一)否定父权

否定父权的类型(1)孩子不能有双亲没有的等位基因;(2)孩子必有双亲各一个等位基因;(3)双亲有相同等位基因,孩子才能是纯合子;(4)双亲之一是纯合子,孩子必有此等位基因。

非父排除概率:不是孩子生父的随机男子能被遗传标记排除的概率。是评估遗传分析系统效能的指标。

非父排除概率计算原理:非父排除率的大小与遗传标记的遗传方式及多态性程度有关,主要取决于遗传标记的等位基因数目和基因频率分布。 (二)认定父权 1、父权指数:AF具备必需基因成为孩子生父的机会与随机男子具备必需基因成为孩子生父机会的比值。它反映AF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是随机男子成为孩子生父可能性的多少倍。 2、计算父权指数的步骤如下:①测定母亲、孩子与被控父亲的表型②计算母亲给孩子必需基因的机率 f ③随机男子给必需基因的机率 g=必需基因的频率④计算AF给必需基因的机率 c⑤ AF给必需基因成为孩子生父的机率X=f×c ⑥ 随机男子给必需基因成为孩子生父的机率Y=f×g⑦ 计算 PI :pi=x/y=(f×c) /(f×g)=c/g

第十九章 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

一、生物性检材的发现、采集、包装 (一)生物性检材的发现

生物性检材分散各处,没有固定的地方,明显的容易发现,有时需要利用科学的手段。 (二)生物性检材的提取

检材提取前应注意切勿翻动现场;拍照、绘图、测量和记录其原始状态;不同性质、不同性状的检材采取不同提取方式。检材提取的原则:不损失、不污染、不破坏 (三)生物性检材的包装和送检 及时送检;低温、晾干保存;程序

二、血痕检验

(一)血痕检验需要解决的问题

送检检材是否是血;如果是血痕,是人血还是动物血;若是人血,则测定遗传标记进行个人识别; 出血量、出血时间及出血部位的推断。

血痕检验程序:肉眼检查、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遗传标记测定及性别测定、出血部位、出血量、血痕陈旧度推断

三、精液斑检验

精液斑检验需要解决的问题

可以斑痕是否为精斑;是人精斑还是动物精斑;若是人精斑,是何人的精斑。

检验步骤:肉眼观察、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认定为人精斑后测定遗传标记,进行个

体识别。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bgt.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