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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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侵权责任法课程简介

侵权责任法(2010—2011学年)

课程介绍

?课程简介

?关于课程名称的说明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教材相关资料及教学内容

?教学目的

?教学方法

?考核方式

?民法学的学习方法交流

课程简介

英文名称:Torts

学时总计:45学时

授课教师:张卫英

Email: zhangweiying2008@sohu.com

关于课程名称的说明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2002年3月全国人大《民法典草案》第八编采纳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该编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自此,这一称呼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用。

?《侵权责任法》三审稿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法共12章92条。

? 该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王利明教授认为:

采?°侵权责任法?±更为妥当:

第一,过去我们之所以强调是侵权行为法主要是坚持了为自己行为负责这样一个原则,这是十九世纪以来侵权法的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自己责任的范围,严格责任的范围逐渐扩张,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形也逐渐增加。

第二,传统的侵权行为法过度强调行为的不法性或者行为的过错,但是,在我们国家因为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现在还很薄弱,这个时候侵权法被迫要承担一些救济的功能,所以,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适当的扩展侵权法救济的功能使它成为一个责任法可能更好。这就是为什么叫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参见王利明: 侵权法是什么?2006年10月27日在人大法学院的讲座)

本课程所采观点

故,本课程应更名为“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大陆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英美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大陆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罗马法将债分为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法国民法典》将合同称为“合意之债”,而将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称为 “非合意之

债”

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中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该法典按罗马法的学说江纂理论而将民法典分为五部分,即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继承 。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与各种具体合同并列,集中规定在“各种债的关系”一章中。从德国法开始将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分则加以规定

英美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英美法没有债权制度

侵权责任法是相对独立的一部分,与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等处于并列地位。

(Benjamin L. Liebman)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1、《民法通则》中

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民事责任之一种

《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有关规定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部分,它说明了侵权责任法目前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2、《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民法典》草案继承和发扬了《民法通则》的法律传统,侵权责任法独立成为“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第四编 人格权法,

第五编 婚姻法,第六编 收养法,

第七编 继承法,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

3、尽管如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债法的一般规定。

大陆法系民法学大致逻辑结构图

课程教材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二版。

教学内容

第一编、第二编、第三编

(第四、五编内容穿插在相关部分进行介绍或按要求自学。)

建议参考书目

(主要用于查阅)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 (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杨立新著:《侵权法论 (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

?程啸著:《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 侵权责任法部分。

常用网络数据库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期刊网

?中国期刊网上你查到多少篇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学术文章?

运用中国民商法律网查找以下文章: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王利明: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建议浏览网站

?中国民商法律网.cn/

?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法律思想网 http://law-thinker.com/

建议浏览期刊

民商法学(人大复印资料)

法律与生活、中国律师

法学家茶座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

教学目的

?掌握侵权责任法基础知识

?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包括热点问题、现实案例……)

?摸索出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教学目的

教学方式

?基础知识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热点问题关注、讨论相结合

?课前预习、课堂参与、课后复习相结合

考核方式

?本课程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

?课堂参与:30%(出勤、提问、讨论、测试等)

?期末笔试:70%(闭卷笔试)

课后作业

1、浏览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学学习方法的两篇文章,把握其主要观点。

2、浏览教材目录,了解学科体系。

3、预习第一章,作“问题与思考”。

4、推荐阅读文章:

?梁慧星:《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梁慧星:《在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关于学习方法等问题的讲座》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王利明: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民法学的学习方法交流

?请介绍你学习民法学的方法

?梁慧星教授推荐的学习民法学的方法

?我学习民法学的方法

梁慧星教授推荐的学习民法学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即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我的学习方法

?了解学科在整个法学中的地位:温故而知新

?了解学科本身的逻辑体系:教材目录

?基础知识的学习:一本好教材及配套的案例书,梁教授两种学习方法的交替使用。 ?针对考试的学习方法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注实践,发现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进一步研究探讨,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撰写学术论文、提出立法建议等(理论的提升)…… 张卫英:《法学本科学习的四大目标及其实现》

【摘 要】

牢固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培养良好的法学思维能力和语言能力、摸索出适合自己的行之有效的治学方法、发现并培养自己的人生志向是法学本科学习的四大目标。为实现这四大目标,法学本科生应当从多方面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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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

——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7期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内容提要: 3月9日晚上,虎年新春之后的第一场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

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应论坛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

长、2009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我院张新宝教授以“侵权责任法解释论”为题

发表演讲。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

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担任嘉宾点评。论坛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张新宝教授开宗明义,指出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基于对法律的解释。当2009年12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学者的工作重点从

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并且,《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

法律即将实施之际,存在较多需要解释的问题,对侵权责任法进行科学解释具有

迫切性。此外,对于一名法学工作者、学习者而言,解释法律是重要的基本功。

基于上述四点,张新宝教授提出“侵权责任法解释论”问题,并以此为主题,在

接下来的两个小时中,为广大师生阐释了自己的想法和见解。 张新宝教授分别从

宏观解释、系统解释、规范解释以及文意解释的角度,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

具体法条,对《侵权责任法》予以解读。 宏观解释,旨在厘清侵权责任法的外围

问题,既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外部的法律间的关系,即明确侵权责任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体系内部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之

间的关系。张新宝教授具体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第4条以及第5条的

规定,谈到侵权责任法与国家赔偿的关系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中的精神

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则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责任竞合的

问题以及行政法规是否还会规定侵权责任等问题。 张新宝教授运用系统解释的方

法明确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与狭义的侵权责任法;探讨了《侵权责任法》与《民

法通则》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三节的规范间的关系,具体研究了二者之间

的一致性与不一致性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否有适用余地的问题;并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第7条等法条,具体解读了侵权责任法所指向的

“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涵义。 在规范解释范畴,张新宝教授主要从请求权基

础的角度予以讨论。张老师探讨了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意义、我国过错责任以

及无过错责任请求权基础的构成问题。此外,张新宝教授认为宣示性条款不能作

为请求权基础,不具备侵权责任法的裁判功能。宣示性条款的正面意义是充分彰

显该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导向;而其负面意义则在于弱化了规范性条文的应用和

意义,冲淡了有约束力和裁判价值的规范,如《侵权责任法》第3条、第36条第1

款等。 张新宝教授运用文意解释的方法讨论了“过错与过失”、“义务与责任”

、“赔偿与补偿”几组相近概念,并结合《侵权责任法》具体法条,详细分析了

“适当补偿”、“适当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术语。 精彩的演讲之后,朱岩副教授就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是否应当规定损害后

果、过错责任是否应当区分故意和过失、比较法上“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替代

责任”的借鉴意义、免责事由的体系化、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本质区别等问题

发表了独到的见解。马特副教授就侵权责任法的解释方法的运用,司法适用的技

术难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论坛的最后,张新宝教授认真解答了现场同学的问题

。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民商法前

沿论坛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侵权责任法的解读活动,先后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

委副主任王胜明教授,我院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等对本法做了深入的解读。

据论坛主持人熊丙万介绍,民商法前沿论坛还将针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问题,组

织开展一系列专题论坛。(张秋婷) (编辑 程静 傅榆成)

演讲人: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2009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出席嘉宾:

朱 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

程 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

马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主持人: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时 间:3月9日(周二)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协 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熊丙万:各位同学、老师晚上好,今天我们荣幸的邀请到了张新宝

教授对《侵权责任法》进行全面的解读,关于张老师我就不用做介绍了,大家都

非常的熟悉,张老师的书大家都耳熟能详,基本上每位同学的案头上都会有1到2

本,甚至更多。今天晚上张老师以“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为题为各位同学做一

个解读。按照我们的惯例也邀请了两位嘉宾参加我们的活动,一位是大家非常熟

悉的朱岩老师,另一位是马特副教授。好,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张老师

做精彩的演讲!

张新宝:好,谢谢主持人,也谢谢朱岩老师、马特老师和同学们!给大家

讲这么一个题目,目前来说有特殊的意义,侵权法的立法是一个马拉松式的长跑

,从02年到09年前后经历了尽8年的时间,立法完成以后现在重要的是如何的去正

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适用,不去适用的话法律就是一堆废纸。

如何去运用法律发挥它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是法律的使命之所在,也是它的生命

之所在。就法律解释而言差不多是我们法学的基本的功课,你学了法律包括教法

律的人,你不会解释法律的话基本上等于白干,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法官,还

是作为其他的法律从业者,看家的本事就是解释法律。这里有广义的和狭义的,

狭义的就是法律条文;广义的除了法律条文以外还有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你还会

解释合同。那么《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具有现实的迫切性,因为7月1日就开始实

施了,一天一天的在逼近,就会成为判案的依据,加上我们这个条文比较多,侵

权法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而且相对来说很多条文不够成熟,存在歧义,需要进行

解释。先谈一谈宏观方面的问题:

第一,《侵权责任法》的外围问题,这个法律和其它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条文本身没有加以规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曾经多次讨论,但是立法者考虑到

这样或那样的困难,避免矛盾而将这一节省略,但是作出了十分原则的看起来不

是解决外围问题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它能够解决一些外围问题,这两个条文是非

常重要的,第二条第1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

“其它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第二条第1款在第1稿中

是没有的,到第2稿中有了,但是比现在少4个字“依照本法”没有,但是去年8月

24号的昌平会议上面大家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说没有“应当依照本法”,是不是

根据这个条文就可以判案了呢?如果依据这个条文就可以判案了,那过错还要不

要呢?损害有了,因果关系还要不要呢?当时有两种激烈的意见一种意见就是说

删了;另外一种意见说改良,改到它不能判案为止。最后接受了第2种意见,增加

了依据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依据本条去确认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就

是关于本法与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的法律

体系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位阶呢?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所谓的基本法就是

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一个人都要使用到的这种通常的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

讲它是基本法,但是遗憾的是我们没有通过现在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审议

和通过这个法律,而是在去年12月26号由常委会通过了这一法律,但它埋下了很

多的问题,不仅仅是说作为一个《侵权责任法》的教授在争自己的地位,把自己

研究的法律降为非基本法了,成了一个很不重要的法律,其实这一点对我来说还

真不重要,但是它埋下的问题是十分的多、十分的复杂的,后面我会一一的展开

。如果把它当做民事的基本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来看待,是比较恰当的。由于

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它与民法通则的关系,与其它法律的关系就很难处理,我

们后面会进一步的讨论。还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法》和民法之外的法律的关系

,这一点我们《侵权责任法》条文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但是从解释论的角度必

须给予回答。

第一个要谈到的是《民法通则》里面规定了国家赔偿,现在怎么办,我们

的《侵权责任法》里面没有规定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一直在紧锣密鼓的修

改之中,我和杨立新教授多次参加《国家赔偿法》的会。立新教授曾经在一次会

议当中半开玩笑的攻击我说,张新宝你要对历史负责任,因为很多人想将《国家

赔偿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从《侵权责任法》中分离出去,你的后代们来问,

说是那些人主张的,当然我不是主张的,但是有人会说你没有坚持自己的观点,

分离出去的时候你没有去守土。我当时这么回答他,想守也守不住,这个不是我

篇三:论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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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

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加害人不明 选择的因果关系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该条的规范目的在于减轻受害人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难。在解释共同危险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时不能偏离该规范目的。除基本的构成要件外,共同危险行为有两项重要的构成要件,一为共同危险人参与实施了对受害人权益有损害之危险的行为;二为因果关系不明,即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外,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消极构成要件,它能有效地将共同危险与其他共同侵权区分开来。

引言

肇因原则(Verursachungsprinzip)是侵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受害人只能针对给其造成了损害的人提出侵权赔偿请求权,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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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有证明因果关系的责任,包括证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haftungsbe-gruendende Kausalitaet)以及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haftungsausfuellende Kausalitaet)。 [1]Rn.1然而,有时受害人因缺乏证据,往往很难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例如,多人分别参与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活动,其中一人的行为现实地造成了损害,但无法查明具体加害人。该数人的行为符合了除因果关系之外的全部责任构成要件,倘若受害人仅因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没有赔偿请求权,显然有悖公平正义。这种情况下,在权衡无辜受害人的利益(获得赔偿请求权)与参与人的利益(不应在没有因果关系证据的情形下承担责任)后,法律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故此,侵权法为消除受害人因证据的缺乏而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困难,特别设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令每一个参与了此种危险活动之人向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法律发展史的介绍,See

ConstantinKruse, Alternative Kausalitaet im

Deliktsrecht———Eine historischeund vergleichende

Untersuchung,Muenster:LIT Verlag , 2006.)。

《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范,但十分简单,并未如《德国民法典》第830条那样区分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教唆帮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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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对《民法通则》该条进行扩张性解释,区分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第3、4条)。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该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相比,《侵权责任法》第10条有较大的变化。明确该条确立的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正确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实现立法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之构成要件,德国民法界有非常深入的研究,相关的文献与判例众多,可供我国比较借鉴。故此,本文拟参考德国相关理论与判例,对共同危险的构成要件做一粗浅探讨,以为抛砖引玉之用。

一、案例构成与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的构成

研究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时,以下案例可供思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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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乙、丙在楼顶聊天时见丁从远处走来,三人决定看谁能拿石头打中丁。丁被其中的一块石头击中,现不知该石头为何人所扔,三人亦均否认自己所扔。对甲、乙、丙是否适用共同危险行为?

B.路旁停靠的甲之A车的侧部被经过的车辆撞坏,肇事车无法查明。可以明确的是,于损害发生的时间段,乙驾驶的B车曾在该路上出现过。当时,乙处于醉酒状态,超速且蛇形经过A车,甲可否依共同危险行为请求乙承担责任?

C.旅馆某房间中不知何人所扔的未熄灭之烟蒂引发火灾。能够确定的是,在火灾的可能发生时段内甲、乙、丙、丁四人曾出入过该房间,对该四人可否适用共同危险行为?

D.甲在偏僻地区过马路时,被乙驾驶的第一辆车撞伤,昏厥在路上。一小时后,丙驾驶的第二辆车到来,撞上了卧于路中央的甲。其后还有几辆车经过此处,不能排除他们撞上甲的可能,但完全无法查明。甲重伤送院。乙、丙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E.A、B、C三家采矿场开采相同的矿藏,皆未按照规定将矿渣运走。一日,天降暴雨致三家采矿场堆积在露天的矿渣被冲到水库中,D养殖的鱼苗因此全部死亡。现无法查明三家采矿场被冲到水库中的矿渣的数量,D能否依共同危险行为要求三家矿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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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城发生骚乱,犯罪分子甲、乙、丙、丁先后对A超市进行了抢劫,现查明A超市损失了价值40万元的货物,但无法查明该四人各自实际抢劫了价值多少的货物,可否依共同危险要求四人就A超市40万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问题的提出

要解决上述案例,关键在于明确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0条,重点的问题如下:首先,应如何理解“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易言之,符合哪些特征时,才能确认此种行为的存在?

其次,“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这句话当作何解释?这是否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应如何确定?

再次,“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究竟何意,是仅指具体的加害人不明,抑或包括加害部分不明?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旨在消除受害人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困难,因此它本身不是归责的事由,《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也不是侵权责任成立规范,而只是证明责任分配规范。受害人虽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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