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_GB_502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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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本规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会同捷星工程实业、新纪元消防科技、平安消防设备、核设备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胜捷消防企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相关标准、规,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 50281—98 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共分8 章和4 个附录,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管理组(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地址: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号,邮编300381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捷星工程实业

新纪元消防科技

平安消防设备

核设备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

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主要起草人:靖飞石守文纹宋旭东国祝

深梁松杜增虎伍津

许丙杰

1 总则

1.0.1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规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的规定。

1.0.4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foam proportioner ( device )

使水与泡沫液按比例形成泡沫混合液的设备(相关设备和附件组成)。

2.0.2泡沫产生装置 foam generating device

使泡沫混合液产生泡沫的设备的统称。

2.0.3泡沫液储罐 foam concentrate storage tank

能为泡沫灭火系统提供泡沫液的容器设备。

2.0.4泡沫导流罩 foam guiding cover

安装在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能使泡沫沿罐壁向下流动和防止泡沫流失的装置。

2.0.5泡沫降落槽 foam descending groove

安装在固定顶储罐,使抗溶性泡沫顺其向下流动的阶梯形装置。

2.0.6泡沫溜槽 foam flowing groove

安装在固定顶储罐壁上,使抗溶性泡沫沿其向下流动的槽型装置。

3 基本规定

3.0.1泡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附录A 划分。

3.0.2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3.0.3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表B0.1 的要求检查记录。

3.0.4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3.0.5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3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泡沫液、管材及管件等系统组件和材料应具备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3.0.6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有记录;

2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连续施工;

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

4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

3.0.7泡沫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6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3.0.8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表B.0 .1 检查,结果应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表B.0 .2-l ~B.0 .2-6 记录。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表B.0.3 记录。

4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表B.0.4 记录。

5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表

B.0.5 记录。

3.0.9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 .0.10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的要求时,严禁验收。

4 进场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表B.0.2-1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4.1.2材料和系统组件的进场抽样检查时有一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查;若仍有不合格,则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

4.2 材料进场检验

4.2.1泡沫液进场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留存。

检查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4.2.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7.0t;

2 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3.5t;

36%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5t ;

4 6%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Ot ;

5高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1.0t ;

6 合同文件规定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现场取样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 15308 的规定对发泡性能(发泡倍数、析液时间)和灭火性能(灭火时间、抗烧时间)的检验报告。

4.2.3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2.4管材及管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和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等缺陷;

2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

3垫片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皱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5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0% ,且不得少于1 件。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2.6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管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l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4.3 系统组件进场检验

4.3.1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l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4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5铭牌标记清晰、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3.2消防泵盘车应灵活,无阻滞,无异常声音;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用手转动叶轮应灵活;固定式泡沫炮的手动机构应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检查。

4.3.3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2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4.3.4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l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 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 倍;

2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和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3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不应少于表4.3.4 的规定;

4试验合格的阀门,应排尽部积水,并吹干。密封面涂防锈油,关闭阀门,封闭出入口,作出明显的标记,并应按本规表B.0.2-2 记录。

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按数量抽查10 % ,且不得少于1 个,主管道上的隔断阀门,应全部试验。

检查方法:将阀门安装在试验管道上,有液流方向要求的阀门试验管道应安装在阀门的进口,然后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待达到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阀瓣密封面不渗漏为合格;最后将压力升至强度试验压力,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壳体填料无渗漏为合格。

表4.3.4 阀门试

脸持续时间

5 系统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消防泵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 50275 中的有关规定。

5.1.2泡沫灭火系统的下列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 5023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 50236 和《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JB/T 4735 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1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现场制作、焊接、防腐.

2 管道的加工、焊接、安装。

3 管道的检验、试压、冲洗、防腐。

4支、吊架的焊接、安装.

5阀门的安装。

5.1.3泡沫喷淋系统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GB 50261 中的有关规定.

5.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泡沫灭火系统联动部分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替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GB 50166 执行.

5.1.5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表B.0.2-3 ~表B.0.2-6 及表

B.0.3 记录。

5.2 消防泵的安装

5.2.1消防泵应整体安装在基础上,安装时对组件不得随意拆卸,确需拆卸时,应由制造厂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2消防泵应以底座水平面为基准进行找平、找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2.3消防泵与相关管道连接时,应以消防泵的法兰端面为基准进行测量和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2.4消防泵进水管吸水口处设置滤网时,滤网架的安装应牢固;滤

网应便于清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5当消防泵采用燃机驱动时,燃机冷却器的泄水管应通向排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6 燃机驱动的消防泵,其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 3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5.3.1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 ,且操作面不宜小于1.5m ;当泡沫液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 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尺测量。

5.3.2常压泡沫液储罐的现场制作、安装和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l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泡沫液管道出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lm ,泡沫液管道吸液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

小于0.15m ,且宜做成喇叭口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尺测量。

2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应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储罐装满水后的静压力,试验时间不应小于30min ,目测应无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全部焊缝、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以无渗漏为合格。

3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外表面应按设计要求防腐,并应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当对泡沫液储罐表面防腐涂料有疑义时,可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4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其形状按立式或卧式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得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罐体与支座接触部位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加强防腐层的做法施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必要时可切开防腐层检查。

5.3.3泡沫液压力储罐安装时,支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且不应拆卸和损坏配管、附件;储罐的安全阀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4 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液压力储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

5.4.1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与管道连接处的安装应严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调试时观察检查。

5.4.2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拉线、尺量检查。

2 备用的环泵式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3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4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应竖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且与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2分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平衡压力流量控制阀应竖直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水力驱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泵应水平安装,安装尺寸和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4.5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

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Om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5 管道、阀门和泡沫消火栓的安装

5.5.1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坡度不应小于设计值,当出现U 形管时应有放空措施.

检查数量:干管抽查1 条;支管抽查2 条;分支管抽查10 % ,且不得少于1 条;泡沫喷淋分支管抽查5 % ,且不得少于1 条。

检查方法:用水平仪检查。

2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其间距不应大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3 埋地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埋地管道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埋地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3 )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4 )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并应按本规表B.0.3 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1 的要求.

表5.5.1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

注:L-----管段有效长度;DN----管子公称直径。

检查数量:干管抽查1 条;支管抽查2 条;分支管抽查10 % ,且不得少于1 条;泡沫喷淋分支管抽查5 % ,且不得少于1 条。

检查方法:坐标用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标高用水准仪或

拉线和尺量检查;水平管道平直度用水平仪、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立管垂直度用吊线和尺量检查;与其他管道成排布置间距及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外壁或绝热层间距用尺量检查。

5管道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管墩的砌筑应规整,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5%抽查,且不得少于5 个。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当管道穿过防火堤、防火墙、楼板时,应安装套管。穿防火堤和防火墙套管的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和防火墙的厚度,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楼板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7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当环境温度低于5 ℃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2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 倍;

3 )试验前应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

4 )试验合格后,应按本规表B.0.2-4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器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Omin ,管道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8管道试压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冲洗合格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清洁的其他施工,并应按本规表B.0.2-5 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宜采用最大设计流量,流速不低于1.5m/s,以排出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水目测一致为合格。

9地上管道应在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涂漆防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2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第5.5.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储罐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与防火堤地上水平管道或埋地管道用金属软管连接时,不得损坏其编织网,并应在金属软管与地上水平管道的连接处设置管道支架或管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设置的锈渣清扫口与储罐基础或地面的距离宜为0.3~0.5m ;锈渣清扫口可采用闸阀或盲板封堵,当采用闸阀时,应竖直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当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且泡沫混合液管道采用的耐压软管从储罐通过时,耐压软管安装后的运动轨迹不得与浮顶的支撑结构相碰,且与储罐底部伴热管的距离应大于0.5m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 外浮顶储堆梯子平台上设置的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应靠近平台栏杆安装,并宜高出平台1.0m , 其接口应朝向储罐;引至防火堤外设置的相应管牙接口,应面向道路或朝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 连接泡沫产生装置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压力表接口宜靠近防火堤外侧.并应竖直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泡沫产生装置入口处的管道应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其出口管道在储罐上的开口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要求。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1 处。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7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留出的流量检测仪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ag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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